法務部關於加強人民調解員培訓工作的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司法局:

為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工作的職能作用,現對人民調解員的培訓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強人民調解員培訓工作的意義

加強人民調解員的培訓工作,是深入貫徹落實中辦、國辦轉發的《最高人民法院、法務部關於進一步加強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02〕23號檔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定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和法務部《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 改革和加強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重要舉措。目前,人民調解員的文化程度、法律政策水平和調解技能普遍難以適應新形勢下人民調解工作的需要。只有大力提高人民調解員的素質,培養和造就一支懂法律、懂政策、熱愛人民調解工作、熟悉調解工作程式和方法的人民調解員隊伍,才能保證人民調解工作的質量和社會公信力,推動人民調解工作健康、順利地發展,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制度在維護社會穩定中的重要作用。各級司法行政機關一定要充分認識加強人民調解員培訓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切實把這項工作擺上重要位置,常抓不懈,抓出成效。

二、人民調解員培訓工作的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

人民調解員培訓工作,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中辦發〔2002〕23號檔案關於進一步加強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意見,適應維護社會穩定大局的需要,堅持立足當前、著眼長遠、統一規劃、分級實施的工作思路,逐步實現人民調解員培訓工作的制度化和規範化,努力培養和造就一支高素質的人民調解員隊伍。

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人民調解員培訓工作的目標是:力爭一年內使廣大人民調解員能夠了解中央關於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的精神,明確人民調解工作改革的任務和要求,掌握人民調解的基本程式和方法,規範製作人民調解協定書;三年內使廣大人民調解員普遍掌握調解一般民間糾紛常用的法律政策知識,其中鄉鎮、街道、企業事業單位、區域性、行業性調解組織的調解員能夠較熟練地運用法律知識調解疑難、複雜的民間糾紛;五年內建立一支熟悉人民調解制度、較系統地掌握與調解民間糾紛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熟練並靈活運用人民調解程式與方法,及時、優質、規範地調解民間糾紛的人民調解員隊伍。

三、人民調解員培訓的方式與分工

建立人民調解員崗位培訓制度。崗位培訓是人民調解員的任職培訓,新選聘的人民調解員,必須經過崗位培訓合格。崗位培訓的主要任務是幫助新選聘的人民調解員學習、掌握人民調解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了解人民調解工作制度、工作程式和方法,初步具備開展人民調解工作的業務素質。崗位培訓應當集中進行,時間一般不少於5天。

積極開展人民調解員年度培訓。年度培訓是對在崗人民調解員進行的知識更新和技能強化培訓,主要任務是幫助人民調解員及時了解有關人民調解工作的新法規、新政策,把握人民調解工作的新形勢、新要求,交流人民調解工作的新經驗、新做法,強化調解方法和技能訓練,不斷適應人民調解工作發展的需要。年度培訓一般累計不少於10天。

崗位培訓、年度培訓由縣(市、區)和地區(市、州、盟)司法行政機關組織開展。地區(市、州、盟)司法局(處)主要負責培訓轄區內大中型企業、區域性、行業性、鄉鎮、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主任、骨幹調解員;縣(市、區)司法局主要負責培訓轄區內人民調解委員會主任、骨幹調解員,指導和組織司法所培訓轄區內人民調解員。培訓後,組織培訓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對參訓人員進行考試或者考核。成績合格的,由司法行政機關頒發證書並做出評定,作為人民調解員評比及獎勵的重要依據;成績不合格的應繼續培訓並補考,補考仍不合格的,應建議原選舉聘任單位予以撤換。

為了從組織方式、培訓方法、學習內容等方面為基層提供模式和樣板,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可以組織開展示範性培訓。示範性培訓的主要任務是學習、理解新頒布的有關人民調解工作的規範性檔案,研究、探索人民調解員培訓工作規律,總結、交流培訓工作經驗,為各地開展培訓工作培養師資和骨幹,其培訓對象主要是各級司法行政機關人民調解管理幹部、模範人民調解員代表。示範培訓一般每年舉行一次,具體安排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根據本地人民調解工作發展與實際需要確定。

四、人民調解員培訓的內容與方法

人民調解員培訓的主要內容是:人民調解組織的性質、任務、工作原則;人民調解組織的設定和組成、人民調解員的條件和選任辦法;人民調解工作制度、工作程式、基本方法和調解技巧;人民調解員職業道德和工作紀律。調解常見、多發或疑難民間糾紛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政策知識等。

為統一培訓標準,規範培訓內容,法務部將制定下發《人民調解員培訓大綱》,並根據《人民調解員培訓大綱》組織編髮全國統一的培訓教材。各地應當按照培訓大綱要求,廣泛發動和組織各級、各方面的力量,開展多渠道、多層次的培訓工作。要從實際出發,採取各種形式開展培訓工作,既可以舉辦培訓班,也可以採取以會代訓、研討交流、實地考察、現場觀摩、參與法院審判實踐等形式開展培訓。

五、加強領導,保障人民調解員培訓工作的順利開展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應當根據本《意見》,結合本地實際,儘快制定本地區開展人民調解培訓工作的總體規劃和實施意見。要建立健全各項培訓工作制度,加強督促、檢查,確保培訓落實,收到實效。要與人民法院密切配合,共同開展培訓工作,提高培訓質量和效果。要認真總結、推廣培訓工作經驗,及時發現、解決培訓工作中的問題,加強對基層培訓工作的指導。

人民調解員隊伍數量大、分布廣、文化基礎差,培訓任務十分繁重。為此,要堅持培訓工作重心下移,主要依靠縣(市、區)司法行政機關及廣大基層司法所,充分發揮他們在培訓方面的職能和作用。要把人民調解員培訓工作開展的情況和效果,作為考核縣(市、區)司法行政機關和司法所工作的一個重要標準,促使縣(市、區)司法行政機關和司法所切實負起培訓責任。

多渠道籌集培訓經費,保障培訓工作順利開展。依據法務部、財政部《關於修訂〈司法業務費開支範圍的規定〉的通知》 ([85]司發計字第384號)中關於人民調解培訓經費的規定,積極協調爭取財政部門落實並不斷增加人民調解培訓工作經費。要在現有工作經費中,儘可能做出調劑,加大培訓投入。要主動爭取各級黨委政府的支持,解決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經費和人民調解員補貼經費,為廣大人民調解員參加培訓、學習提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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