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南省委辦公廳、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省高級人民法院、省司法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五、各級人民法院要依法確認人民調解協定的法律效力,切實加強對人民調解委員會的指導依法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是法律賦予人民法院的職責。 六、司法行政機關要加強對人民調解的管理工作各級司法行政機關是人民調解工作的業務主管部門,要切實抓好對人民調解的管理和指導。 七、進一步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領導各級黨委、政府要重視和支持人民調解工作,把人民調解工作列入重要日程。

(湘辦發[2003]22號)

各市州、縣市區委,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直機關各單位:

省高級人民法院、省司法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實施意見》已經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研究落實。

人民調解是我國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人民調解對於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增強人民內部團結、推動民主與法制建設具有重要作用。我國已進入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新時期,隨著改革的探入,各種新的矛盾和問題將不斷出現,進一步加強和推進人民調解工作,及時化解各種社會矛盾,消除各種不安定因素,對於確保改革開放和各項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具有重要意義。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從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大精神,全面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切實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領導與指導,把這項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認真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為維護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推進依法治省進程作出積極貢獻。

中共湖南省委辦公廳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03年10月23日

關於進一步加強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實施意見
省高級人民法院 省司法廳
(2003年9月15日)

為進一步加強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最高人民法院法務部關於進一步加強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02]23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提出以下貫徹實施意見。

一、進一步提高做好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認識

人民調解是一項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多年來,我省人民調解工作在各級黨委、政府的關心、支持下,有了很大發展。各地人民調解組織積極貫徹“調防結合,以防為主”的人民調解工作方針,以防民間糾紛繳化為重點,每年調處40多萬件民間糾紛,為維護改革發展穩定大局作出了貢獻。實踐證明,人民調解已經成為解決社會矛盾糾紛的重要途徑和有效方法之一,在社會政治生活中發揮著重要作用。隨著改革的深入和經濟社會的發展,人民調解工作面臨許多新的情況和新的任務。各級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機關和人民調解委員會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從維護國家長治久安和鞏固黨的執政地位的高度增強做好人民調解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堅持依法治國、以德治國,與時俱進,積極推進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改革和發展。

二、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組織和隊伍建設

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的健全及工作網路的完善是搞好人民調解工作的基礎。縣市區要建立人民調解工作領導小組,由縣市區領導擔任組長,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司法局,協調解決跨鄉鎮、跨縣市區的糾紛以及轄區內的重大疑難矛盾糾紛。要積極推動建立和完善鄉鎮(街道)人民調解組織。所有鄉鎮(街道)都要建立人民調解委員會。鄉鎮(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由轄區內設立的村(居)民委員會、企(事)業單位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主任,本鄉鎮(街道)司法助理員,在轄區內居住的懂法律、有專長、熱心人民調解工作的社會志願人員組成。鄉鎮(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負責調處轄區內跨行業、跨單位、跨區域的民間糾紛及村級人民調解組織調處不了的各類民間糾紛。要把鄉鎮(街道)司法調解中心納入了人民調解範疇,並更名為社會矛盾糾紛調解中心,其職責是協助黨委政府調處重大疑難矛盾糾紛。鄉鎮(街道)社會矛盾糾紛調解中心辦公室設在司法所。要建立和完善國有、民營、外資企業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積極穩妥地在集貿市場等單位和領域發展行業性、區域性人民調解組織。

要努力建設一支高素質的人民調解員隊伍。村級人民調解委員會主任一般由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的村(居)委會主要領導擔任;鄉鎮(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主任一般由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的司法所長擔任。省、市州、縣市區要建立相對固定的培訓基地和比較完善的培訓制度,採取多種形式,分級組織、指導培訓,努力提高廣大人民調解員的業務素質。

三、進一步規範人民調解委員會的業務工作

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糾紛,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嚴格遵守三項基本原則: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及社會主義道德進行調解;在雙方當事人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尊重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不得因未經調解或者調解不成而阻止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調解糾紛要嚴格按照接受當事人申請受理、進行登記、調查、取證、調解、達成協定、監督履行等程式進行。涉及民事權利義務的民間糾紛,經調處後,在雙方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制定調解協定書,並由雙方當事人簽名蓋章。要建立規範的工作場所和各項制度。各級人民調解委員會尤其是鄉鎮(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要建立調解庭(室),建立學習、例會、受理登記、回訪、文書檔案管理等制度。受理調解業務,要使用由法務部統一制訂的各類人民調解工作文書,並嚴格按要求填寫。要嚴格遵守調解民間糾紛不收費等工作紀律。人民調解委員會可以邀請公安派出所等有關單位和個人參加調解工作,被邀請的單位與個人應當給予支持。

四、把預防矛盾糾紛作為人民調解工作的重點,全力維護社會穩定

各級人民調解組織和廣大人民調解員要緊緊圍繞黨和政府的工作大局,把預防矛盾糾紛作為新時期的重點,努力做好人民調解工作。要根據民間糾紛的新情況、新特點,改進調解方法,積極擴大工作領域。要在積極調解公民日常生活中的多發性、常見性糾紛的基礎上,結合本地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做好改革發展進程中出現的熱點、難點糾紛的調處工作。全力調處因政策調整、突發事件引起的矛盾糾紛和重大政治活動、政治敏感期、特殊季節期間的矛盾糾紛。要按照“調防結合、以防為主”的工作方針和“抓早、抓小、抓苗頭、防激化”的工作要求,突出做好預防引發群體性事件的矛盾糾紛激化的工作。努力實現縣、鄉、村無民間糾紛引起的自殺、民轉刑、民眾性械鬥、群體性上訪事件。

五、各級人民法院要依法確認人民調解協定的法律效力,切實加強對人民調解委員會的指導

依法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是法律賦予人民法院的職責。各級人民法院特別是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要認真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定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對在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達成的調解協定,一方當事人反悔而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應當及時受理,並按照該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準確認定調解協定的性質和效力。各級人民法院要不斷總結經驗,深入探索研究,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業務指導。在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定的民事案件時,如果調解協定被人民法院判決變更、撤銷或者被確認無效的,有關法院可以適當的方式告知當地司法行政機關或者人民調解委員會,也可以向人民調解委員會提出具體建議。發現人民調解員違反自願原則,強迫當事人達成調解協定的,應當及時向當地司法行政機關或者人民調解委員會提出糾正建議。要積極配合司法行政機關對人民調解員進行業務培訓。可以選擇典型案件組織人民調解員旁聽案件審理,也可以應人民調解委員會的邀請派員具體指導人民調解員調解案件,還可以安排人民調解員參與庭審前的輔助性工作或聘任有經驗的人民調解員擔任人民陪審員。

六、司法行政機關要加強對人民調解的管理工作

各級司法行政機關是人民調解工作的業務主管部門,要切實抓好對人民調解的管理和指導。鄉鎮(街道)司法所和司法助理員要認真履行職能,管理、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縣級以上司法行政機關要根據上級的有關要求及本地的實際情況,提出人民調解工作的整體規劃、工作思路,督促鄉鎮(街道)司法所貫徹落實;及時總結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指導其開展各項業務;組織轄區內的人民調解員開展民間糾紛的排查治理工作;宣傳表彰人民調解工作的先進典型,做好人民調解工作情況的上傳下達工作;組織指導轄區內調解主任的培訓工作。要主動向人民法院了解、掌握被變更、撤銷或確認無效調解協定的情況,協助人民法院做好當事人的工作,履行好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

七、進一步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領導

各級黨委、政府要重視和支持人民調解工作,把人民調解工作列入重要日程。縣級黨委、政府要堅持做到每半年專題研究一次人民調解工作;鄉鎮(街道)黨委、政府原則上每個季度要研究一次人民調解工作,幫助解決人民調解工作中的困難與問題。要將人民調解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要利用各種新聞媒體,廣泛宣傳人民調解工作中的先進典型,在全社會形成“偵查破案光榮,防止糾紛激化同樣光榮”的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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