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人事、勞動保障)廳(局)、司法廳(局)、總工會、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事局、勞動保障局、司法局、工會、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國務院有關部委、直屬機構人事部門: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切實發揮調解在促進勞動人事關係和諧和社會穩定中的重要作用,現就加強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新形勢下加強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的重要性
當前,隨著勞動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化以及勞動者維權意識增強,勞動人事爭議案件呈上升態勢,集體勞動爭議增多,處理難度加大,迫切需要進一步完善勞動人事爭議處理工作機制,加大調解工作力度。中央明確提出,要完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機制,建立黨和政府主導的維護民眾權益機制,更多採用調解方法,把矛盾化解在基層,解決在萌芽狀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針對勞動人事爭議處理中的一些突出矛盾和問題,從構建和諧社會的需要出發,將調解作為勞動人事爭議處理的基本原則和重要程式,拓展了調解組織的範圍,強化了調解在爭議處理過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因此,要充分認識調解在妥善處理社會矛盾、實現社會公平正義、構建和諧社會中不可替代的作用,充分認識加強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貫徹“預防為主、基層為主、調解為主”的工作方針,把調解作為促進和諧社會建設的重要基礎性工作,擺在爭議處理工作更加突出的位置,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事業單位調解、鄉鎮街道調解、行業調解、人民調解、行政調解等多渠道的爭議調解體系,推動和促進具有調解職能的其他社會組織及律師、專家學者開展調解工作,形成開放式的社會化調解網路,最大限度地將爭議通過調解快捷、平穩化解,維護勞動人事關係和諧和社會穩定。
二、建立完善企業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提高企業自主解決爭議的能力
建立健全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是加強勞動爭議調解工作的重要基礎。要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要求,推動企業依法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已成立工會的企業一般應設立調解委員會,尚未成立工會的企業要將工會組建與調解組織建設同步推進。要充分發揮國有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作用,積極探索調解組織制度化建設的有效途徑。在大中型企業,要加強集團公司和分公司、子公司調解組織建設,設立辦事機構、配備得力人員、保障工作經費、發揮調解作用。在車間、工段、班組設立調解小組,形成企業內部調解工作網路,及時化解勞動爭議。尚未建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小型企業,可推舉企業和職工共同認可的職工代表負責與企業經營者、職工以及鄉鎮街道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的溝通協調,預防和解決勞動爭議。企業調解組織要與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工會、企業代表組織建立工作聯繫機制,及時報送調解委員會的組成、工作進展等情況。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要加強爭議預防工作,宣傳勞動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主動參與協調履行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執行規章制度等方面出現的矛盾和問題,健全勞動爭議預防和預警機制,做到超前防範,提高企業自主解決爭議的能力,將爭議化解在源頭。
三、大力推進鄉鎮街道調解組織建設,夯實基層化解糾紛的工作基礎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在鄉鎮、街道設立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是強化基層調解,就近就地化解勞動爭議的重要體現。要在個體經濟、私營經濟比較集中的地區,在地方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大力推動鄉鎮、街道勞動保障服務所(站)和工會、企業代表組織設立的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建設,不斷完善工作機制,落實工作經費,將調解職能向企業比較集中的村和社區延伸。沒有明確調解職能的勞動保障服務所(站)要儘快載入調解職能,通過各種方式充實調解員,積極開展勞動爭議調解工作。鄉鎮、街道等基層調解組織,要積極探索勞動爭議和解建議書試點,引導勞動爭議雙方當事人在平等自願基礎上,充分協商達成和解,妥善化解勞動爭議。
要建立健全由行業(產業)工會和行業協會雙方代表組成的行業性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根據行業特點有效開展勞動爭議預防和調解工作,當前要在勞動爭議多發的計程車、餐飲服務、建築業等行業建立行業性勞動爭議調解組織。
四、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的作用,拓寬勞動爭議調解的渠道
人民調解委員會要依法將勞動爭議納入調解範圍,發揮人民調解組織遍布城鄉、網路健全、貼近民眾的優勢,積極開展勞動爭議調解工作。勞動爭議多發的鄉鎮、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可以設立專門的服務視窗,及時受理並調解勞動爭議。要充分發揮司法所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開展勞動爭議調解的職能作用,有針對性地開展法律諮詢和法制宣傳工作,預防和減少勞動爭議。要加強對人民調解員調解勞動爭議的業務培訓,使人民調解員了解和掌握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掌握勞動爭議調解的基本方法和技巧,提高調解勞動爭議的能力和水平。要認真研究、摸索和總結人民調解組織處理勞動爭議的特點、規律,加強人民調解委員會與其他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的溝通、協調與配合,加強與勞動爭議仲裁、審判程式的有機銜接,及時有效化解勞動爭議。
五、推動事業單位人事爭議調解工作,為深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提供保障
加強人事爭議調解是規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維護事業單位和工作人員合法權益的重要環節。事業單位要積極建立由人事部門代表、職工代表、工會代表、法律專家等組成的人事爭議調解組織。加強主管部門對所屬事業單位人事爭議調解工作的指導,做到簡單爭議由事業單位內部調解解決,複雜爭議由單位主管部門調解解決。積極創造條件,推動在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事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建立人事爭議調解組織。切實發揮調解組織預防爭議的作用,規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探索有效化解人事爭議的長效機制。
六、建立政府主導、各方參與的應急調解協調機制,及時處置重大集體勞動人事爭議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會同工會和企業代表組織,通過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機制等形式,共同研究解決勞動爭議的重大問題。建立健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主導,工會、企業代表組織及主管部門共同參與的對突發性、集體性勞動人事爭議應急調解協調機制,落實重大集體勞動人事爭議信息報告制度。明確職責分工,排查爭議隱患,深入研究重大集體勞動人事爭議特點,發現重大糾紛苗頭,及時研究對策,有針對性地制訂應急方案,妥善處理爭議案件。
七、加強勞動人事爭議調解與仲裁的相互銜接,共同做好爭議處理工作
調解和仲裁銜接是解決爭議的有效工作機制。調解組織和仲裁機構要加強協調配合,共同做好爭議處理工作,提高爭議處理的質量和效率。對未經調解組織調解,當事人直接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案件,仲裁委員會可向當事人發出調解建議書,引導其在鄉鎮、街道、企業以及人民調解委員會等調解組織進行調解,就近就地解決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為可以委託調解組織調解的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經當事人同意,可以委託調解組織進行調解。對當事人雙方提出的確認調解協定的申請,仲裁委員會應及時受理,對合法的調解協定,可以出具仲裁調解書。
八、加強調解員隊伍建設,不斷提高調解質量和效能
加強調解員隊伍建設是做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的重要保障。要拓寬調解員來源,積極吸納律師、專家學者、法律工作者等參與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要通過勞動人事法律知識培訓、調解方法和技巧培訓、典型案例評析研討等形式,不斷提高調解員的調解能力和法律素養。要加強對調解員的考核和管理,不斷健全激勵保障措施。努力建設一支公道正派、聯繫民眾、熱心調解工作,具有勞動人事法律知識、政策水平和實際工作能力的高素質調解員隊伍。
九、明確職責分工,形成推動調解工作合力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司法行政部門、工會、企業代表組織要加強對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的指導,充分發揮各自職能優勢,落實責任,加大投入,整合資源,形成協調配合、通力合作的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新格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統籌規劃,會同司法行政部門、工會、企業代表組織及有關部門指導推動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和預防工作;做好與立法機構制定法律、司法審判機關法律適用等方面的協調;建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牽頭,工會、企業代表組織及主管部門共同參與的集體性勞動人事爭議應急調解協調機制;推動鄉鎮街道勞動保障服務所(站)開展勞動爭議調解工作。司法行政部門要對人民調解委員會開展勞動爭議調解工作進行指導,健全勞動爭議法律援助制度,規範律師在勞動爭議調解代理中的執業行為。工會、企業代表組織要共同推進企業建立健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完善爭議預防和調解制度,引導爭議雙方通過協商解決爭議,提高企業自主解決勞動爭議的能力。推動鄉鎮、街道工會和企業代表組織設立的勞動爭議調解組織以及行業工會與行業協會設立的行業性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建設,有效開展調解工作。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不斷提高認識,改進工作方法,轉變工作作風,總結、探索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的新思路、新機制、新方法,為促進勞動人事關係和諧穩定,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作出新的貢獻。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司 法 部
中華全國總工會
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
二○○九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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