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推進個人調解工作室建設的指導意見

關於推進個人調解工作室建設的指導意見

《關於推進個人調解工作室建設的指導意見》是為堅持發展“楓橋經驗”,深入貫徹落實《關於加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的意見》,充分發揮人民調解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第一道防線”作用,完善人民調解組織網路,創新人民調解組織形式,及時就地化解矛盾糾紛,努力實現矛盾不上交,就推進個人調解工作室建設提出的意見。由法務部於2018年11月13日印發並實施。

政策全文

關於推進個人調解工作室建設的指導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司法局:

為堅持發展“楓橋經驗”,深入貫徹落實《關於加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的意見》,充分發揮人民調解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第一道防線”作用,完善人民調解組織網路,創新人民調解組織形式,及時就地化解矛盾糾紛,努力實現矛盾不上交,現就推進個人調解工作室建設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推進個人調解工作室建設的重要意義

個人調解工作室是以人民調解員姓名或特有名稱命名設立的調解組織。近年來,各地充分發揮調解能手的引領示範作用,推動建立以個人命名的人民調解工作室,有效化解了大量矛盾糾紛。實踐證明,個人調解工作室是傳統調解組織形式的創新發展,是基層調解組織觸角的有效延伸,對於增強人民調解員的積極性、主動性,擴大人民調解工作的權威性、影響力,提升人民調解工作質量水平具有重要意義。當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隨著我國社會主要矛盾的變化,矛盾糾紛呈現出一些新情況和新特點,人民民眾對調解工作也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切實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認識推進個人調解工作室建設的重要意義,採取有效措施,努力打造一批“做得好、信得過、叫得響”的調解工作品牌,不斷推動新時代人民調解工作創新發展,實現矛盾就地化解,不上交、不激化,保障人民民眾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和諧穩定。

二、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實施《人民調解法》,堅持發展“楓橋經驗”,以組織形式創新和隊伍素質提升為著力點,積極推進個人調解工作室建設,依法規範個人調解工作室的設立、命名、管理、保障,充分發揮個人調解工作室在排查化解矛盾糾紛中的重要作用,切實維護人民民眾合法權益和社會和諧穩定,為平安中國、法治中國建設作出積極貢獻。

(二)基本原則

——堅持黨的領導。認真貫徹落實中央關於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的決策部署,把黨的領導貫徹到人民調解工作的全過程、各方面,確保個人調解工作室建設的正確方向。

——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人民調解為人民,把民眾滿意作為衡量人民調解工作的根本標準,努力為當事人提供優質高效的調解服務,維護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

——堅持依法設立,規範管理。遵守《人民調解法》的基本規定,完善個人調解工作室設立程式,健全管理制度,規範工作流程,不斷提高調解工作質量和水平。

——堅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立足本地矛盾糾紛實際狀況和調解員擅長領域、專業特長,從實際出發,“成熟一個、發展一個”,積極打造各具特色的調解工作品牌,確保個人調解工作室的權威性和公信力。

三、主要任務

(一)加強組織建設

1.申請設立個人調解工作室的條件。人民調解員具備以下條件的,可以申請設立個人調解工作室: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為人公道正派,在民眾中有較高威信;熱心人民調解工作,有較為豐富的調解工作經驗,調解成功率較高;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識,形成有特點、有成效的調解方式方法;獲得過縣級以上黨委政府、有關部門或司法行政機關表彰獎勵。

2.規範個人調解工作室的命名。個人調解工作室全稱由“所屬人民調解委員會名稱”、“個人姓名或特有名稱”和“調解工作室”三部分內容依次組成,簡稱由“個人姓名或特有名稱”和“調解工作室”兩部分內容依次組成,由縣級以上司法行政機關負責命名。

(二)加強隊伍建設

3.個人調解工作室組成。個人調解工作室可以由一名調解員組成,也可以由多名調解員組成。鼓勵專職人民調解員和退休政法幹警、律師等社會專業人士、基層德高望重的人士等建立個人調解工作室,推動形成一支結構合理、優勢互補的調解工作團隊。

4.加強對調解員的業務培訓。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採取開設調解大講堂、集中授課、交流研討、案例評析、現場觀摩、旁聽庭審等形式,加強對個人調解工作室調解員的培訓,不斷增強調解員的法律素養、政策水平、專業知識和調解技能。

(三)加強業務建設

5.個人調解工作室職責。開展轄區內一般矛盾糾紛排查調解,參與當地重大疑難複雜矛盾糾紛調解;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參與承擔人民調解員培訓授課任務;主動向所屬人民調解委員會報告工作情況,做好調解統計和文書檔案管理等工作;自覺接受司法行政機關指導和基層人民法院業務指導,認真完成司法行政機關和所屬人民調解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6.依法開展調解工作。個人調解工作室應當遵守人民調解法的各項規定,堅持人民調解的基本原則,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個人調解工作室開展調解活動應接受所屬人民調解委員會的指導,製作的調解協定書加蓋所屬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印章。

7.加強信息化建設。個人調解工作室要充分利用中國法律服務網和人民調解信息系統,開展人民調解線上諮詢、受理、調解等。積極運用人民調解移動終端、手機APP、微信群等開展調解工作,創新線上調解、視頻調解等方式方法。

(四)加強制度建設

8.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個人調解工作室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學習培訓、糾紛登記、排查調解、回訪、信息反饋、考核獎懲、統計報送、文書檔案等制度。縣級以上司法行政機關要建立名冊制度,定期向社會公布個人調解工作室情況;完善績效評價制度,加強對個人調解工作室的動態管理。

9.建立退出機制。被命名的人民調解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命名的司法行政機關撤銷其個人調解工作室命名,並定期向社會公告:弄虛作假,虛報申請資料獲得個人調解工作室命名的;因身體、工作變動等個人原因申請不再擔任人民調解員的;因嚴重違法違紀不適合繼續從事調解工作的;因調解工作不力導致矛盾糾紛激化,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其他應予撤銷命名的情形。

四、組織保障

(一)組織領導

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高度重視個人調解工作室建設,加強指導,督促落實。要主動匯報個人調解工作室建設情況和工作成效,積極爭取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政策支持和工作保障。要加強調查研究,及時協調解決個人調解工作室建設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要認真總結個人調解工作室建設經驗,推動形成一批可複製、可借鑑、可推廣的做法。

(二)工作保障

個人調解工作室的調解員享受與所屬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員在補貼、培訓、表彰等方面同等待遇。個人調解工作室應有相對獨立的辦公場所和必要的辦公設備,不具備條件的可以與所屬人民調解委員會共用辦公場所,但應有固定的調解場所。支持個人調解工作室登記為民辦非企業組織,或通過當地人民調解員協會承接政府購買服務項目,促進工作有效開展。

(三)宣傳表彰

要充分利用傳統媒體和網路、微信、微博等新媒體,大力宣傳個人調解工作室的優勢特點、工作成效和典型案例,不斷擴大個人調解工作室的社會影響力。要加大對個人調解工作室及其調解員的表彰獎勵力度,為個人調解工作室開展工作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各地可結合實際,按照本意見精神制定具體實施意見。

法務部
2018年11月13日

內容解讀

2018年11月,法務部印發《關於推進個人調解工作室建設的指導意見》。個人調解工作室是以人民調解員姓名或特有名稱命名設立的調解組織。推進個人調解工作室建設,對於增強人民調解員的積極性、主動性,擴大人民調解工作的權威性、影響力,提升人民調解工作質量水平具有重要意義。

《意見》強調,要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發展“楓橋經驗”,以組織形式創新和隊伍素質提升為著力點,積極推進個人調解工作室建設,不斷完善人民調解組織網路。要堅持黨的領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依法設立、規範管理,堅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積極打造各具特色的調解工作品牌。

《意見》要求,要依法規範個人調解工作室的設立、命名和管理,進一步加強個人調解工作室的組織建設、隊伍建設、業務建設和制度建設,充分發揮個人調解工作室在排查化解矛盾糾紛中的重要作用,及時就地化解矛盾糾紛,努力實現矛盾不上交。

《意見》指出,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積極爭取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支持和配合,加強工作保障,加大表彰宣傳力度,為個人調解工作室開展工作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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