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鞋業商會

第一條 第二條 第十條

商會簡介

泉州市鞋業商會成立於1998年11月,是具有法人資格的行業組織。本會由製鞋、鞋材、鞋機、進出口公司、銷售商和技術培訓學校等組成,較具規模的鞋業企業多為本會會員。現有會員668家,集中分布在市區、晉江、石獅、南安、惠安等沿海縣(市區)。2006年元月召開第三屆會員代表大會,特步(中國)有限公司丁水波總裁當選為第三屆鞋業商會會長。商會擁有300多平方米的自有辦公場所,各種辦公設施齊全,商會擁有300多平方米的自有辦公場所,各種辦公設施齊全,自辦商會會刊《泉州鞋訊》,創建商會網站。商會成立以來,認真履行行業組織的各種職責,竭誠為會員企業服務,針對行業中出現的各種問題,深入企業,開展行業調研,提出相關意見和應對措施,引導企業健康發展,向政府建言獻策,促進行業內相關問題的解決;以活動為載體、舉辦多種論壇,承辦全國性的鞋業會議,召開各種專題會議,增強商會的凝聚力;以服務為宗旨,為會員企業提供信息、培訓、商貿、融資等服務,協調解決企業糾紛,幫助企業解決用工,用地問題,組織企業應對反傾銷調查,推動企業品牌打造和文化建設,推動在泉州師院和華光學院設定了製鞋本科和專科專業,籌建泉州鞋業研發和培訓中心;積極開展對外交流,與國內外的製鞋行業組織建立密切聯繫,經常組織互訪考察,學習同行先進的經驗,及時了解和掌握同行的動態和信息。商會為推動泉州鞋業的發展作出了重大貢獻。截止06年上半年,泉州鞋業已擁有22枚中國馳名商標、13箇中國名牌、33個國家免檢產品和2個出口免驗企業,行業總產值達340億元人民幣。

商會宗旨

貫徹執行國家的政策法規,圍繞黨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發揮黨委和政府聯繫鞋業工商界人士橋樑作用,做好政府管理鞋業經濟助手。在服從國家利益和整體利益的前提下,維護同行業的合法權益,發揮同業群體優勢,促進我市鞋業健康有序發展。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泉州市鞋業商會
英文名稱:QUANZHOU footwear ASSOCIATION 縮寫:Q.Z.F.A
第二條 本會宗旨:貫徹執行國家的政策法規,圍繞黨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發揮黨委和政府聯繫鞋業工商界人士橋樑作用,做好政府管理鞋業經濟助手。在服從國家利益和整體利益的前提下,維護同行業的合法權益,發揮同業群體優勢,促進我市鞋業健康有序發展。
第三條 泉州市鞋業商會是由泉州市區域內鞋業企業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自籌經費,自我約束的民間性同業商會,是泉州市工商聯的基層行業組織;泉州市鞋業商會業務主管部門為中共泉州市委統戰部,其日常管理由泉州市工商聯負責實施。
第二章 任 務
第四條 泉州市鞋業商會的任務
一、宣傳貫徹黨的方針政策,提倡愛國、敬業、守法,提高會員素質,培養積極分子隊伍;
二、依照政府的有關政策法規,制定行規行約和職業道德規範,加強行業自律,協助政府搞好行業管理;
三、代表並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意見、要求和建議,為會員排憂解難;
四、為會員提供有關證明,協調行業內部關係,反對不正當競爭;
五、組織會員開展聯誼活動,進行技術信息和管理等交流,提高行業的技術及管理水平,增強行業整體素質;
六、調查、收集、整理行業的基本情況及信息,為政府制定產業政策和產業規劃提供可靠的依據;
七、加強與國內外有關工商社團、工商企業的聯繫和合作,促進行業外向型經濟發展;
八、組織會員舉辦和參加各種對外展銷會、交易會;組織會員出國、出境考察訪問,幫助會員開拓國內外市場;
九、承辦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事項;
十、引導會員熱心社會公益事業和光彩事業。
第三章 會 員
第五條 凡在泉州區域內依法成立的鞋類企業,與本行業相關的單位和團體,以及從事鞋業生產、科研、經營的學者、技術人員、管理人員、技術骨幹和熱心支持鞋業事業的工作者,承認本會章程,均可申請入會,經過常務理事會批准,辦理入會手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 會員的權利
一、有權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類活動;
二、優先享用本會提供的資料和各種服務;
三、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監督權,對本會決議事項有表決權;
四、有權提請本會維護其合法權益,為其排憂解難;
五、有自願退會的權利。
第七條 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和本會行規;
二、承擔和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積極參加和支持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三、向本會提供所需的資料;
四、按時交納會費。
第八條 凡觸犯刑律和嚴重違反本會章程者,經理事會決定,可取消其會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九條 本會組織實行民主集中制。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代表大會,它的職責是:
一、討論決定本會重大事項;
二、聽取和審查理事會的報告;
三、選舉理事會;
四、決定其他有關重要事項。
第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三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以提前或延期召開。
第十一條 理事會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後,負責貫徹執行代表大會的決議,討論和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任務,對外代表本會。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
第十二條 理事會按本會選舉辦法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同時從常務理事中選舉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常務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二次。
第十三條 秘書長在會長、副會長領導下處理日常工作。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會長辦公會,研究決定重要事項。
第五章 經費來源和財務管理
第十四條 經費來源
一、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組織各項有償服務的收入;
三、國內外個人與企業事業單位及團體的資助和捐贈;
四、其它正當收入。
第十五條 財務管理
一、嚴格執行國家財經制度,建立健全帳冊,配備專職或兼職財務人員;
二、一般日常開支由秘書長審批,重大項目開支由會長辦公會研究決定,會長簽批;
三、本會費用開支,應在理事會監督下,本著“取之於會員,用之於會務活動”和量入而出,節省開支的原則,做好收支平衡,略有結餘。年度收支情況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及公布。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二分之一以上通過。
第十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生效,並報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八條 本會終止程式。
本會如需停止活動時,必須由理事會或會員聯名提議,經全體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討論通過,並指定專人負責處理善後工作,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管理機關批准後即告停止活動。
第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修改權是會員代表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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