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災害事故

治安災害事故。是指由於事故的行為人出於故意或過失的行為,違反治安管理法規和有關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造成物質損失或人員傷亡,並在一定程度上對社會或內部單位,或居民社區的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造成危害的事故。由此可以看出,它是從治安管理角度根據事故造成後果而判定的事故。

特徵

(1)人為的過錯性。即治安災害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是人的行為,這種行為源於事故責任者的故意或過失,包括事故責任人的作為或不作為。

(2)行為的違規性。即治安災害事故 的發生是事故 責任者的行為違反治安管理法規或有關行政法規、違反規章制度造成的。

(3)事故的演變性。任何使人感到突然意外的事故,認真調查研究後就會發現,都是內在不良因素和外部不良激發因素長期互相作用、演變發展的結果,必然經過潛伏、爆發、衰敗三個階段,有漸變到突變演進的。

(4)後果的災難性。一是它給國家、集體和人民生命財產造成較大的損害,引起重大物質損失或人員傷亡;二是對公共安全、人類及動植物生存環境造成現時性或長久性的危害;三是造成社會心理恐慌,產生負面政治影響,甚至引發政治災難,誘發其他社會危機,危害社會穩定。

(5)時空的隨機性。由於經濟發展存在的盲目性,自然環境不斷遭到人為破壞,潛在的危險因素增多,一些危險源一旦失控,或者在安全管理方面出現失誤,加之遭意外因素激發,治安災害事故在時空中的隨機性必然增加。

分類

1、按物質的危險因素分類。

按照現行的國家標準,將事故分為20類,其中常見的有:火災、爆炸、中毒和窒息、高空墜落、車輛傷害、觸電事故等。

2、按照事故的性質分類。

(1)破壞事故。指行為人出於犯罪動機並為了某種目的而故意製造的事故。在客觀上往往會造成一定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如放火、投毒、爆炸等。

(2)責任事故。指責任人在生產經營或其他工作中,採取懈怠態度,違反本職規章制度或操作規程,造成嚴重後果的重大事故。從實際情況看,引發責任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所致。

(3)技術事故。指由於受專業知識和技術水平的限制,事物發生突變的原因超出與事故有關人員所應當預見和認識的範圍,或者超出了目前科學技術水平所能認識和控制的範圍而造成的事故。該事故在主觀方面不存在故意和過失。

3、按危害程度分類。可分為以下幾種:

(1)一般事故。指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不含3人)或重傷3人以上5人以下,直接經濟損失在100元至10000元之間的事故。

(2)重大事故。指死亡3人以上(含3人)10人以下(不含10人),直接經濟損失10000元以上的事故,或危及首長、外賓、知名人士,雖未造成人身傷亡,但政治影響很壞的事故。

(3)特大事故。是指造成特別重大人身傷亡或巨大經濟損失,且符合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特大 事故 標準的事故,以及性質特別嚴重、產生重大影響的事故。具體包括:

民航客機發生的機毀人亡(死亡40人及以上)事故;

專機和外國民航客機在中國境內發生的機毀人亡事故;

鐵路、水運、礦山、水利、電力事故造成一次死亡50人及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600萬元及以上的;

公路和其他發生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在500萬元及以上的事故(航空、太空飛行器科研過程中發生的事故除外);

一次造成職工和居民100人及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

其他性質特別嚴重產生重大影響的事故。

預防

治安災害事故是一種社會公害,預防治安災害事故必須採取綜合措施,才能有效避免治安災害事故發生。除了積極採取預防措施外,還應該做好以下工作:

1、增強防範意識,克服麻痹思想,加強責任意識,積極參加群防群治,樹立自我保護意識,提高防範能力。

2、自覺嚴格遵守各種安全規章制度,保證安全規章制度在自己身上落實。

3、運用“海恩法則”(一起重大飛行安全事故背後有29個事故徵兆,每個徵兆背後有300個事故苗頭,每個苗頭背後有1000個事故隱患),加強工作責任,加強對事故的預測,做到防患於未然。

4、妥善化解內部矛盾,及時消除不良誘發因素,同時提高政治敏銳性,防止人為的破壞性事故的發生。

5、積極參加社會保險工作,一旦遭受治安災害事故傷害即能獲得保險賠償。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