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保險

治安保險

治安保險是政法、綜治部門和商業保險公司共同探索的基層治安防範和財產損失補償相結合的綜合性社會管理新機制,由綜合治理部門組織協調,以行政村(社區)和保險公司為主體,以一系列合作協定為基礎,組織居民每戶每年繳納一定的費用,其中一部分作為保險費向保險公司投保商業家庭財產保險,另一部分作為治安防範經費用於加強治安管理基礎建設,從而形成新型社會綜合治理模式。

基本信息

簡介

治安保險治安保險

農村治安保險,是在黨委、政府統一領導下,由綜治辦組織協調,由保險公司具體組織實施,貫徹合法自願的原則,以村為單位,以村委會為主體,以契約化管理為手段,約定治安聯防和保險責任,形成以治安承包為基礎,以出險理賠為補充的群防群治工作新機制。

保險作為一種市場化的風險管理機制,通過參與防災、減災和災後補償,能夠保障經濟平穩運行,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

市場經濟條件下,保險能夠把事前防範與事後補償有機統一起來。發揮保險在防災減損方面的專業優勢和積極性,可以提升安全生產風險管理和技術防範水平,有效預防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保護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充分發揮保險業特有的經濟補償功能,可以減少生產事故帶來的負面影響,減輕政府負擔,減少企業和個人的經濟損失,幫助恢復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發揮“社會穩定器”的作用。

政府部門職責

各級政府要注重運用保險機制解決安全生產中的問題。各地黨委、政府要充分認識保險業在安全生產中的重要作用,加大對保險業發展的支持力度,創造良好的政策和法制環境,積極協調有關部門,支持保險業參與安全生產建設。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充分發揮保險業在促進地方經濟發展、維護一方穩定、保障人民民眾安居樂業等方面的作用。

保險監管機構要加強對保險業參與安全生產建設的領導,調動保險公司的積極性,主動向黨委、政府匯報保險業參與安全生產的情況,協調解決有關困難和問題,總結推廣典型經驗,加強檢查督促。在煤炭、煙花爆竹生產企業進行僱主責任強制保險試點,取得經驗後逐步在高危行業、公眾聚集場所推廣。以《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實施為契機,在有條件的城市,推廣上海機動車輛聯合信息平台的經驗和做法,建立起機動車責任險費率與駕駛員交通違法違章記錄、機動車安全事故理賠記錄掛鈎浮動制度,減少交通違規行為和事故的發生,改善城市交通狀況。要認真總結各地建立醫療事故責任保險制度試點的經驗,完善相關制度措施,逐步擴大試點範圍。

企業權利義務

保險公司要為安全生產貢獻自己的力量。各保險公司要按照“想全局、乾本行,乾好本行、服務全局”的要求,積極參加安全生產建設,創新思維、創新產品、創新服務,充分發揮防災減災和事故補償作用,切實為安全生產做出新的更大的貢獻。

一是加大對被保險人的安全生產教育力度,提高風險意識,並重點做好風險管理諮詢、防災檢查等基礎性工作,建立風險識別、預警、控制機制,將風險控制關口前移,幫助被保險人查找風險隱患,降低事故發生率。二是學習借鑑國外先進的風險管理理念和技術,培養防災防損的專業人才,不斷總結防災防損經驗,提高防災防損的專業化水平。三是進一步健全重大自然災害、安全事故的快速反應機制和協同工作機制,妥善處理各類重大風險事件。發生重大災害事故,要及時啟動應急預案,迅速組織查勘理賠,在切實履行保險賠付責任的同時,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做好災後重建工作,幫助受災企業和民眾儘快恢復生產生活秩序。四是完善理賠服務標準,最佳化服務流程,增強快速理賠能力,不斷提高理賠效率和服務質量。五是探索建立保險與消防、氣象、防震、抗汛等相關部門信息共享、協同配合的風險防控機制。針對地震洪水等巨災風險,研究建立由政府、保險公司、投保人共同參與的巨災保險機制,避免巨災事件引發社會風險。

公民權利義務

被保險人要學會運用商業保險來防範化解生產經營中的風險。被保險人要注意學習保險知識,認識保險在安全生產中的作用,分析生產經營中存在的風險,有針對性地購買保險產品,減少生產事故的發生,減少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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