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關於高校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門診醫療費統籌的意見

四、大學生在本校醫療機構或委託門診定點醫療機構符合規定的門診醫療費用,由門診統籌資金和參保大學生本人按比例分擔,門診統籌資金可按40%-60%的比例支付,其餘部分由大學生個人負擔,具體支付比例由高校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七、大學生門診醫療統籌資金要按照有關規定嚴格管理、規範審核、單獨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八、各高校要明確負責大學生醫療保險的具體管理部門,切實加強高校醫療機構建設,做好大學生日常醫療管理,協助做好大學生住院及門診大病醫療相關工作。


各省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教育局,各高等院校:
為切實保障在校大學生的基本醫療需求,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將在校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範圍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08)119號)、《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關於將在校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範圍實施意見的通知》(豫政辦(2009)126號)精神,現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高校大學生普通門診醫療費實行“統籌共濟、定額包乾、專款專用、學校管理”。大學生住院和門診大病醫療仍按所在統籌地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大學生門診醫療統籌資金根據高校實際參保學生人數,按每人每年40元的標準,由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撥付,統籌地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於大學生參保年度的第一季度預撥各高校,定額使用,超支不補,年終進行審核結算,如有結餘,轉下年繼續使用。要合理控制門診醫療統籌資金年度結餘和累計結餘,年度結餘不超當年門診統籌資金總額20%,累計結餘不超過當年門診統籌資金總額5 0%。
三、大學生的日常醫療工作由高校負責,有關統籌地區勞動保障部門要根據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將符合條件的高校醫療機構納入定點範圍;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按照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與高校醫療機構簽訂醫療服務協定,明確醫療服務的內容、服務質量和費用控制辦法。對沒有設立校內醫療機構或不具備條件的高校,可就近委託定點醫療機構作為大學生門診定點醫療機構。
四、大學生在本校醫療機構或委托門診定點醫療機構符合規定的門診醫療費用,由門診統籌資金和參保大學生本人按比例分擔,門診統籌資金可按40%-60%的比例支付,其餘部分由大學生個人負擔,具體支付比例由高校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大學生門診不設起付線,最高支付限額由高校確定。
五、大學生普通門診應首先到本校醫療機構或委託門診定點醫療機構就診,所患疾病在本校醫療機構或委託門診定點醫療機構不能確診或確店後無條件治療需要轉往其他醫療機構診療的,由校醫療機構或門診定點醫療機構辦理轉診手續。大學生經轉診到指定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所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可按規定由門診統籌資金報銷,未經轉診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學生個人負擔。
六、高校醫療機構和委託門診定點醫療機構要嚴格執行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按照因病施治的原則,合理檢查、合理治療、合理用藥,按規定收費,合理控制醫療服務成本,提高醫療服務水平,方便參保大學生就醫。
七、大學生門診醫療統籌資金要按照有關規定嚴格管理、規範審核、單獨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勞動保障部門和教育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大學生門診統籌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規違紀行為要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並追回已支付的資金。
八、各高校要明確負責大學生醫療保險的具體管理部門,切實加強高校醫療機構建設,做好大學生日常醫療管理,協助做好大學生住院及門診大病醫療相關工作。要建立和完善大學生醫療幫困互助制度,將醫療幫困納入院校幫困助學的補助範圍,對困難學生的個人自負醫療費給予幫助。
九、各高校可根據本意見,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校大學生
門診就醫具體管理辦法和醫療費報銷規定,經當地勞動保障部門
和教育主管部備案後實施。
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辦公室
2009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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