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河南省民辦教育協會(原河南省社會力量辦學協會)是全省民辦教育工作者自願結成的民眾性團體,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現有會員單位300多個,涵蓋了河南省民辦教育的各個辦學層次。
目前協會下設三個工作委員會、一個研究機構和一個會刊。
高等教育工作委員會
設立於2001年,主任胡大白,副主任劉文魁、王左生。
工作職責:協助河南省教育廳貫徹有關民辦高等教育的方針、政策;組織調研,向政府提出民辦高教發展建議;維護民辦高校及其教職工、學生的合法權益;促進交流合作等。
基礎教育工作委員會
設立於2005年,主任喬鴻鈞。
工作職責:促進中等教育辦學機構的聯繫、協作;協助教育行政部門進行監督、檢查、評估、諮詢及調研等工作。
學前教育工作委員會(籌)
主任喬鴻鈞。
工作職責:宣傳政府對學前教育的方針、政策;加強學前教育機構聯繫;組織開展教學、科研及其他工作。
民辦教育研究所
設立於2000年,所長張錫侯。
工作職責:根據各工作委員會要求制訂科研計畫,組織科研活動,開展學術交流,推動民辦教育理論研究等。
協會會刊《河南民辦教育通訊》
1999年2月創刊,雙月出版,是民辦學校的宣傳陣地。
工作職責:貫徹民辦教育法律法規,宣傳民辦教育的地位和作用;傳遞民辦教育發展信息,推廣先進辦學經驗;促進我省民辦教育理論及實踐交流。
協會下設機構直接聯繫會員單位,各會員單位請與各工作委員會加強聯繫,及時通報信息。
協會將竭力為會員提供服務。有意加入協會的各類民辦學校請致電各工作委員會或協會辦公室索取申請表。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河南省民辦教育協會。
第二條 本會是全省民辦教育工作者及熱心民辦教育事業的各界人士自願組成的民眾性團體,屬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我國的憲法、法律和法規,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教育方針、政策,團結一切熱心民辦教育事業的力量,研究民辦教育規律,推進民辦教育的改革,促進河南民辦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河南省教育廳、河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為:鄭州市航海中路94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1、宣傳貫徹黨和國家有關民辦教育的方針、政策,探索民辦學校發展規律、促進民辦教育發展;
2、維護民辦學校及其教職工、學生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
3、發揮行業協會作用、擔當政府與民辦教育之間的橋樑,為政府決策提供相關信息;
4、舉辦學術理論研究活動,交流科研成果和辦學經驗,組織評選和獎勵優秀科研成果;表彰辦學成績突出的先進單位和個人,促進省內外民辦學校之間的聯繫與協作;加強與其它有關組織的聯繫;
5、編纂內部刊物《河南省民辦教育通訊》,組織撰寫民辦教育方面的論著和信息;
6、承擔上級組織委託本會的其它任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吸收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團體會員:凡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的民辦教育機構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團體會員;個人會員:凡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教育機構的教職工、教育行政部門的管理人員及熱心民辦教育事業的其他人員並作出突出貢獻者,按申請程式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的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常務理事會授權本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被選舉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關心本會的建設和發展,及時向本會反映情況,提出改進意見和措施;
(六)提供推薦學術論文、調研報告、業務資料等。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因工作變動、自動取消會員資格。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會長辦公會是常務理事會的辦事機構,在常務理事會期間領導決定本會的重大事項,對常務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五條 會長辦公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本會年度工作計畫;
(二)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三)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並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
(四)向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4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代表大會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因工作變動、自動取消所任學會職務。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大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一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任;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費。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會完成宗旨後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2004年11月20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