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頒布
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實施意見
金融保險
豫政94號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09-11-28
法規內容
各省轄市、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門:
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32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現就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試點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基本原則
新農保試點的基本原則是“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要堅持從農村實際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標準和待遇標準應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要堅持個人(家庭)、集體、政府合理分擔責任,做到權利與義務相對應;要堅持政府主導和農村居民自願相結合,積極引導農村居民普遍參保;要堅持對參保農村居民實行屬地管理。
二、目標任務
探索建立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新農保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與家庭養老、土地保障、社會救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農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按國家統一安排,2009年試點覆蓋面為全省百分之十左右的縣(市、區),以後逐步擴大試點範圍,2020年之前基本實現對全省農村適齡居民的全覆蓋。
三、參保範圍
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我省農村居民,可以在戶籍地自願參加新農保。
四、基金籌集
新農保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參加新農保的農村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目前設為一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個檔次,試點縣(市、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省政府依據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
(二)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集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三)政府補貼。政府對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新農保基礎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分別由中央財政和試點縣(市、區)財政按確定的標準給予補助。
省、省轄市兩級財政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省財政每人每年補貼20元,省轄市財政每人每年補貼不低於10元。
對農村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試點縣(市、區)為其代繳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對烈士遺屬、領證的農村獨生子女父母和雙女戶父母,有條件的地方可給予適當補貼;對選擇較高檔次標準繳費的,給予適當鼓勵。具體補貼辦法由試點縣(市、區)政府制定。
各級財政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不能抵銷個人繳費。
五、建立個人賬戶
新農保經辦機構為每個新農保參保人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繳費提供的資助,各級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完全積累,一步做實到位。個人賬戶儲存額參考中國人民銀行每年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
六、養老金待遇
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
中央基礎養老金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月55元;試點縣(市、區)確定的基礎養老金補貼標準每人每月不低於5元。對於長期繳費的農村居民,可適當加發基礎養老金,加發部分的資金由試點縣(市、區)支付。
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係數相同)。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中的資金餘額除政府補貼外,一次性支付給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無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個人賬戶資金餘額用於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
省政府根據國家統一安排和經濟發展、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新農保基礎養老金標準。
七、養老金領取條件
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有戶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用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補繳應按補繳當年的繳費標準,補繳部分不享受政府繳費補貼;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要引導和鼓勵中青年農民積極參保、長期繳費,長繳多得。具體辦法由試點縣(市、區)政府規定。
八、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新農保基金財務會計制度。新農保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按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要分賬管理,不得混用。在試點階段,新農保基金暫實行縣級管理。隨著試點範圍的擴大和新農保制度的推行,逐步提高管理層次。
九、基金監督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對新農保基金的監管職責,制定完善新農保各項業務管理制度,規範業務程式,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進行監控和定期檢查,並定期披露新農保基金籌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開透明,接受社會監督。財政、監察、審計部門按各自職責實施監督,嚴禁擠占挪用,確保基金安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定期對各地新農保試點工作情況進行指導和檢查,切實採取有效措施,杜絕虛報冒領等違法違紀現象發生。試點縣(市、區)新農保經辦機構和村民委員會每年在行政村範圍內對村內參保人繳費和領取資格進行公示,接受民眾監督。
十、經辦管理服務
試點縣(市、區)要認真記錄農村居民參保繳費和領取養老金情況,建立參保檔案,長期妥善保存。按照全國統一的新農保信息管理系統建設要求,加快新農保信息網路建設,納入社會保障信息管理系統(“金保工程”)統籌推進,並與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要大力推廣使用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養老金和查詢本人參保信息。試點縣(市、區)要按照精簡效能原則,整合現有農村社會服務資源,加強基層新農保經辦能力建設,建立健全縣(市、區)新農保經辦機構。要加強鄉鎮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所建設,按照每萬名參保人員配備1名專職工作人員的比例配備工作人員,同時要有固定辦公場所,配備必要設施。新農保經辦機構人員工資和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新農保基金中開支。建立與服務人群和業務量掛鈎的經費保障機制。運用現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省轄市要健全新農保行政機構,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對新農保試點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省、市兩級不新增新農保經辦機構。
十一、相關制度銜接
原來已開展以個人繳費為主、完全個人賬戶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稱老農保)的地方,要在徹底解決老農保基金債權問題的基礎上,做好與新農保制度的銜接。在新農保試點地方,凡已參加了老農保、年滿60周歲且已領取老農保養老金的參保人,可直接享受新農保基礎養老金;對已參加老農保、未滿60周歲且沒有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應將老農保個人賬戶資金併入新農保個人賬戶,按新農保的繳費標準繼續繳費,待符合規定條件時享受相應待遇。
新農保參保人員因身份發生轉變或戶籍變更需轉移養老保險關係的,個人賬戶資金可隨人全部轉移;無法轉移的暫時保留其個人賬戶,待條件成熟後再轉移。新農保與其他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農村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政策、農村五保供養、社會優撫、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銜接工作,按國家規定執行。在國家沒有出台相關銜接政策之前,新農保參保人已經享受的其他社會保障待遇不變。
十二、加強組織領導
省政府成立河南省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研究制定相關政策並督促檢查政策的落實情況,總結評估試點工作,協調解決試點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各省轄市及試點縣(市、區)也要成立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地試點工作。
各級政府要充分認識開展新農保試點工作的重大意義,將其列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新農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新農保的統籌規劃、政策制定、統一管理、綜合協調等工作。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分工,加強協調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
十三、做好輿論宣傳工作
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運用通俗易懂的宣傳方式,加強對試點工作重要意義、基本原則和各項政策的宣傳,使廣大農村居民正確理解新農保政策,讓這項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導適齡農民積極參保。
試點縣(市、區)政府要根據本指導意見,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實施方案,經省轄市政府審核,報河南省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批准後實施,並報國務院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備案。
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注意研究試點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積極探索和總結解決新問題的辦法和經驗,妥善處理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係,把好事辦好。重要情況要及時向河南省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報告。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