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保險業改革發展的意見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門: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23號),推進我省保險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提出如下意見: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門: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23號),推進我省保險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提出如下意見:
一、提高思想認識,加快保險業改革發展進程
(一)充分認識加快保險業改革發展的重要意義。保險具有經濟補償、資金融通和社會管理功能,是市場經濟條件下風險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體系和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中具有重要作用。隨著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的提高和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保險需求日趨旺盛,作用更加突出,保險業發展的基礎和條件日益成熟。各地、各部門要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落實科學發展觀、實現中原崛起的高度,轉變觀念,提高認識,統一思想,將保險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安排,利用各種形式加強保險知識宣傳教育,增強全民保險意識,鼓勵人民民眾和企業參加保險,提高行政機關運用保險機制創新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能力與水平。
(二)加快我省保險業改革發展的總體要求和目標任務是: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緊緊圍繞促進中原崛起、構建和諧中原的宏偉目標,著力解決保險業與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需求不相適應的矛盾,深化改革,加快發展,做大做強,充分發揮保險業的經濟“助力器”和社會“穩定器”作用,努力建設一個市場體系完善、市場主體充滿活力、市場運行有序高效的現代保險業。“十一五”期間,全省保費收入增速要高於生產總值增速。到“十一五”末,保險深度和保險密度接近或達到全國平均水平;保險機構實力和核心競爭力以及融通資金、社會管理功能顯著增強;服務領域進一步拓寬;商業保險和政策性保險相互促進,初步形成經營主體多元化、經營方式集約化、從業人員專業化、政府監管法制化的保險市場發展格局。
二、積極發展農業保險,服務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三)積極發展多形式、多渠道的農業保險。省發展改革、保監、財政、農業、民政、畜牧等部門要立足我省實際,積極探索建立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按照“政府補貼、商業運作、農民自願”的原則,積極穩妥地開展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完善多層次的農業巨災風險轉移分擔機制,探索建立財政扶持的農業再保險體系。保險機構要積極研究開發適合我省區域特點、保障適度、保費低廉、保單通俗的農業保險產品,建立符合農業保險需求的服務網路和銷售渠道,探索發展相互制、合作制等多種形式的農業保險組織,鼓勵農牧、養殖產業化龍頭企業資助農戶參加農業保險,形成多渠道支持、多形式經營的農業保險發展格局。
(四)建立健全發展農業保險的保障機制。各級政府要將農業保險納入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總體規劃中統籌安排,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的配套政策和措施。財政部門要在爭取中央財政補貼的同時,研究探索省和市、縣(市、區)財政對農戶投保給予補貼的方式、品種和比例,對保險機構經營的政策性農業保險適當給予經營管理費補貼,逐步建立政策性保險與財政補助相結合的農業風險防範和救助機制;稅務部門要貫徹落實好有關農業保險業務的稅收優惠政策;畜牧部門要將保險機制引入動物防疫體系;民政、消防、水利、氣象、地震、國土資源等部門要在制定實施救災應急預案時積極引入保險機構參與;保監部門要建立完善推進農業保險發展的相關制度和保障措施,加強協調監督,逐步建立面向“三農”的便捷、高效、規範、誠信的保險服務體系。
三、統籌發展城鄉養老和健康保險,完善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
(五)積極發展城鄉養老和健康保險。按照構建和諧社會和新農村建設的要求,大力發展城鄉養老、健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擴大商業養老保險和健康保險的覆蓋面,滿足多層次的保障需求,提高城鄉居民養老、醫療保障水平。發揮保險機構專業優勢,積極參與企業年金業務,拓展補充養老保險服務領域。積極發展城鎮職工補充醫療保險,推動第三方管理醫療保險服務。探索保險業參與城鄉醫療救助的有效方式。大力發展農村養老、健康、意外和學生平安保險;積極拓展外出務工農民養老、醫療和意外傷害保險,妥善解決因投保人異地流動導致的保險服務中斷問題。積極開展計畫生育保險,建立節育手術保險和農村計畫生育家庭養老保險制度。
(六)積極探索保險機構參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的有效方式。本著“政府支持、公司自願、市場運作、風險可控”的原則,在確保資金安全、提高服務效率、保障參合農民受益的基礎上,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政策規定,繼續探索“政府組織引導、職能部門監督、商業保險承辦、定點醫療服務”的運行模式,加強宣傳指導,鼓勵農民參保,擴大農村合作醫療覆蓋面,推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健康發展。
四、大力發展責任保險,增強輔助社會管理能力
(七)積極發展不同領域的責任保險。採取市場運作、政策引導、政府推動、立法強制等方式,積極發展安全生產責任、建築工程責任、產品責任、公眾責任、執業責任、董事責任、環境污染責任等各類責任保險業務,運用保險手段維護公眾利益和社會安全,提高全社會風險管理水平。在進一步鞏固我省煤炭、建築、交通以及火災公眾責任保險發展成果的基礎上,推行強制責任保險試點,逐步在煙花爆竹生產等高危行業和公眾聚集場所等方面推廣,進一步完善旅遊責任保險。大力發展承運人責任保險,為道路運輸安全提供保障。認真做好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建立完善我省機動車信息平台,建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費率與交通違法違章記錄、安全事故理賠記錄掛鈎浮動制度。通過試點逐步建立統一的醫療責任保險。積極發展校方責任保險,降低學校管理風險。建立市場化的災害、事故補償機制,推動保險業參與“平安河南”建設。
(八)增強保險業在完善災害事故防範救助體系中的服務功能。各地要高度重視保險在防損減災和災害事故處置中的重要作用,將保險納入災害事故防範救助體系,進一步完善安全生產保障和突發事件應急機制。各級公安、消防、衛生、安全生產監管、煤炭、建設、旅遊、氣象、地震、防汛等有關部門要與保險機構加強聯繫,利用保險事前防範與事後補償相統一的機制,充分發揮保險費率槓桿的激勵約束作用,強化事先風險防範,形成信息共享、責任共擔、協同配合的風險防控體系。保險機構要在積極做好理賠服務的基礎上,協助有關部門加強安全宣傳教育,提高社會風險意識,做好風險管理諮詢、防災檢查等基礎性工作,建立風險識別、預警、控制機制,降低事故發生率,不斷總結防災防損經驗,提高防災防損專業化水平。
五、推動保險業做大做強,提升服務經濟社會能力
(九)拓寬保險業服務領域。積極發展城市住房、汽車等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和農村小額信貸保證保險,促進消費增長。充分發揮出口信用保險的政策性優勢,支持發展出口信用保險,為出口貿易和投資提供可靠服務。發揮保險資金長期性、規模性、安全性的優勢,加強與各保險資金專業管理機構的合作,擴大保險資金投資我省基礎設施和優勢產業重點項目的規模。積極發展為區域經濟、創業風險投資、高科技產業、民營經濟等服務的保險業務,為建設創新型社會、發展創新型經濟提供風險保障。探索為農村中小企業提供保險服務的有效途徑,促進農村經濟社會發展。
(十)強化自主創新,提升保險服務水平。建立健全以保險機構為主體、以市場需求為導向、引進與自主創新相結合的保險創新機制。推進保險經營模式創新,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提高保險科技含量,發展網上保險等新的服務方式。探索推動保險業與銀行業、證券業在更廣領域和更深層次的合作,提供多元化和綜合性的金融服務。推進保險產品創新,開發適應城鄉不同層次、不同領域的保險產品。推進保險服務創新,增強保險服務的增值性、便利性、及時性。加強保險理論研究,為保險業創新發展提供理論支持。
(十一)加強市場體系建設,提高保險供給水平。鼓勵、支持大中型企業發起設立註冊地在我省的保險法人機構,為構建鄭州區域性金融中心奠定堅實基礎。不斷提高對外開放水平,積極引進外資保險機構,充分利用國內國際兩個市場、兩種資源,促進中外保險機構優勢互補、合作共贏、共同發展。大力發展信譽好、專業技術能力強、管理水平高的專業中介保險機構,細化分工,走專業化發展道路。加強農村保險服務網路建設,統籌城鄉市場和區域協調發展。逐步建立種類齊全、網路完善、布局合理、規範有序的市場體系,增強市場活力和服務能力。
(十二)深化保險機構改革,增強可持續發展能力。保險機構要按照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不斷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切實轉換經營機制,轉變增長方式,實現集約化、專業化經營。加強公司內控制度建設和風險管理,建立起行之有效、科學嚴密的決策機制、執行機制和考評機制,完善和落實保險經營責任追究制度,培育核心競爭能力,提高保險業發展的內含價值和經濟效益。實施人才興業戰略,加強人才培養和引進,最佳化人才結構,建立並不斷完善合理的人才使用、評價、激勵、教育和流動機制,增強企業活力。
六、加強和改善監管,最佳化保險業發展環境
(十三)加強保險市場巨觀調控。保監部門要牢固樹立政治意識、責任意識和大局意識,依法監督管理保險市場,保證全省保險業合法、穩健運行。加強保監部門與其他金融監管部門之間的交流溝通,形成嚴格、協調、高效的監管合作機制,切實防範金融風險跨行業傳遞,維護全省金融市場穩定。大力推進行業協會建設,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在自律、維權、協調、宣傳、交流等方面的積極作用,引導保險機構樹立和深化合作共贏意識,提高自律水平。
(十四)改善市場行為監管。改進現場和非現場檢查手段,實施分類監管、動態監管,不斷創新監管方式,完善監管機制。增強保險監管工作的針對性和有效性,提高監管效率,實現保險監管法制化和制度化,營造公平合理、規範有序的市場競爭環境。
(十五)強化保險誠信建設。構建保險信用體系,培育誠信經營、規範發展、促進經濟、造福社會的行業文化,加強保險從業人員誠信教育,健全失信懲戒機制,建立完善保險服務標準,切實解決誤導消費和理賠難等問題,以優質服務贏得客戶、促進發展。加快保險契約糾紛調解和仲裁體系建設步伐,為被保險人提供高效便捷的糾紛解決途徑,切實維護廣大被保險人合法權益。
(十六)加強組織領導,最佳化發展環境。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對保險工作的組織領導,定期研究保險業發展的有關問題,研究制定支持拓寬保險服務領域、創新保險業務、引進高級優秀保險人才的政策。發展改革部門要統籌協調全省保險業改革發展工作,將保險業作為金融產業發展的重點領域,加強指導和協調。稅務部門要在國家政策範圍內,切實減輕保險行銷員和保險中介機構稅收負擔,防止出現多征、重征。勞動保障、衛生等部門要研究落實有關政策,積極支持保險機構探索完善企業年金、商業醫療補充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失地農民養老保險的新途徑。建立保監部門與相關執法部門的工作聯繫機制,各級行政執法部門在實施涉及保險業的執法行為時,要加強與保監部門的溝通協作,堅持依法行政,尊重保險機構的市場主體地位,維護保險機構的經營自主權,嚴禁對保險機構“亂檢查、亂收費、亂罰款”。司法機關要依法查處涉及保險領域的違法行為,堅決打擊保險欺詐、侵占挪用保險資金和騙取保險金等犯罪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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