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食品安全責任追究機制

四、食品安全責任追究範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五、食品安全法律責任追究範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關責任單位和人員的法律責任。 (二)危害食品安全法律責任追究形式分為:治安責任、民事責任、刑事責任。

為督促有關部門切實履行食品安全監管職責,嚴肅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危害食品安全責任,確保人民民眾生命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 《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食品安全責任追究機制。
一、食品安全責任追究的範疇
(一)食品安全責任,是指有關單位和相關人員在食品安全監管、食品生產經營及其他涉及食品安全活動中,實施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管理規定行為,造成食品安全危害後果,所應承擔和應受到追究的行政責任和法律責任。
(二)食品安全的行政責任追究適用於本省範圍內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各級政府及其部門及負責人、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承擔或受國家行政機關委託承擔監督、檢驗、管理職責的專門機構、協會及其負責人、直接責任人員,食品生產單位、經營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食品安全工作的主管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三)食品安全的法律責任追究適用於食品生產單位、經營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食品安全監督、檢驗和管理政府部門、機構、協會的工作人員,妨礙食品安全監管、行政執法活動的違法犯罪行為人員,涉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單位與人員、涉嫌失職瀆職犯罪的負責食品安全工作人員。
二、食品安全責任追究相關部門的職責
(一)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負責對食品生產、經營、流通、消費環節違反行政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行為的監督檢查、有關責任人員行政責任的追究;負責系統內和本單位內部有關責任人員行政責任的追究。
(二)紀檢監察部門:負責對地方政府和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機構履行職責情況,依法履行行政追究責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會同有關部門查處危害食品安全行為責任,調查處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有關責任人員進行責任追究。
(三)公安部門:依法查處妨礙行政執法、阻礙依法執行職務的違法犯罪行為;負責偵辦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及其他法律規定由公安部門管轄的與食品安全有關的刑事案件。
(四)檢察機關:負責查辦食品安全生產經營、監督、檢驗、管理等活動中的貪污賄賂犯罪案件,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的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瀆職侵權犯罪案件;會同有關部門調查處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負責刑事案件的批准逮捕、審查起訴和訴訟監督工作。
(五)審判機關:負責依法審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依法審理其他涉及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依法審查、執行有關部門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行政決定。
(六)司法行政機關:負責依法嚴格管理危害食品安全罪犯的刑罰執行,按照監管規定嚴格管教重要罪犯。
三、食品安全責任追究原則
(一)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原則。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相關法律、法規為準繩,客觀、公正、準確地認定過錯事實,追究責任。
(二)從嚴治政、有錯必究原則。堅持權責一致、有錯必究,不姑息遷就任何過錯責任人。
(三)懲前毖後、治病救人原則。堅持懲戒與教育相結合、監督檢查與改進工作相結合。
(四)依法辦案、嚴肅查處原則。堅持有法必依,堅持嚴厲打擊危害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與嚴肅查處監管不力、失職瀆職行為相結合。
四、食品安全責任追究範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一)食品監管部門失察、監督不力或監管不到位,給食品安全工作帶來嚴重後果的。
(二)對食品安全舉報、投訴未及時處理,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在行政許可、認證、檢查、處罰等行政行為中不遵守法定條件和程式,甚至失職、瀆職、以權謀私、徇私枉法的。
(四)索賄受賄、包庇食品生產經營中違法行為的。
(五)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對事故隱瞞、謊報、緩報或授意他人隱瞞、謊報、緩報,阻礙他人報告,信息報送不及時的。
(六)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未積極有效地開展事故救援和調查處理的。
(七)拒絕、阻礙、拖延接受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調查組調查或拒絕、阻礙、拖延提供事故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八)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調查工作不負責任,致使調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九)未按規定完成上級政府及其部門交辦的工作,給食品安全工作帶來嚴重後果的。
(十)其他違反食品監管規定行為的。
五、食品安全法律責任追究範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關責任單位和人員的法律責任。
(一)擾亂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秩序,妨礙政府部門和有關機構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或阻礙政府工作人員和其他依法履行職責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或涉嫌犯罪的。
(二)危害食品安全生產、流通、經營秩序,實施危害食品安全行為,危及食品安全生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或涉嫌犯罪的。
(三)履行監管職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預防應對職責不到位,涉嫌失職瀆職犯罪,或負有監督管理檢驗職責涉嫌經濟犯罪的。
(四)其他與食品安全有關的違法行為或涉嫌犯罪行為。
六、食品安全責任追究的形式
(一)食品安全行政責任追究形式分為: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
黨政領導幹部受到問責,同時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黨政紀處分。
(二)危害食品安全法律責任追究形式分為:治安責任、民事責任、刑事責任。
(三)行政管理部門對生產經營企業及從業人員的追究形式,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四)需被追究責任的責任人,根據其行為的性質和造成後果的嚴重程度依法依紀給予相應的處理或處分。在特大、重大和較大食品安全事故中存在失職、瀆職行為或負有領導責任的責任人,依法依紀從重處理。
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累犯、慣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以及銷售金額巨大的犯罪分子,堅決依法懲處。
七、食品安全責任追究案件受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據實向當地政府或有關部門報告重大食品安全隱患,有權向上級政府或有關部門舉報當地政府或有關部門不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或不按規定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到報告或舉報的政府或有關部門,要立即組織對食品安全隱患進行排查,或對不履行、不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情況進行調查處理。
接到違紀問題舉報、控告、線索的行政機關,接到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和食品監管經濟犯罪、職務犯罪線索的政法機關,要迅速進行審查,符合立案標準的,要依法查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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