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食品安全應急處置機制

為積極應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降低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程度,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響級別,結合我省實際,建立食品安全應急處置機制。
一、建立應急預案體系
省政府及省直有關部門依據 《國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和 《河北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制定全省及相關部門應急預案,形成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體系,使應急處置工作有章可循。要定期對應急預案進行演練,磨合機制,鍛鍊隊伍,發現問題,及時修訂完善,不斷增強各級應急預案的實用性和可操作性。
二、設立應急處置指揮機構
省政府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構負責對全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的統一領導和指揮。下設綜合協調、安全保衛、醫療救護、調查處理、物資供應、善後處理、新聞宣傳、專家諮詢等工作組。
(一)綜合協調組。省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構辦公室牽頭,由辦公室副主任任組長。主要職責是:負責日常工作,貫徹落實各項部署,協調解決食品安全事故處置過程中的具體問題,匯總並向省政府及成員單位報告食品安全事故處置工作情況。
(二)安全保衛組。省公安廳牽頭,由主管副廳長任組長。主要職責是: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組織事故現場的安全保衛工作,對構成犯罪的,依法凍結事故發生單位及主要責任人資產,並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必要的強制措施。
(三)醫療救護組。省衛生廳牽頭,由主管副廳長任組長。主要職責是:迅速組織搶救隊伍,開展醫療救治工作,提出救治措施,減少人員傷亡。
(四)調查處理組。省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構辦公室根據工作需要,抽調有關單位人員組成。主要職責是:深入調查事故發生原因,做出調查結論,提出處理意見;協調當地政府職能部門實施救援工作,監督救援措施的落實;評估事故影響,提出事故防範意見。
(五)物資供應組。省發展改革委牽頭,由主管副主任任組長。主要職責是:協調有關部門提供各類應急救援裝備器材和救災物資,協調應急救援物資的供應和交通運輸,確保救災工作順利進行。
(六)善後處理組。事故發生地所在設區市政府市長任組長。主要職責是:組織營救受害人員,做好事故發生後的傷亡人員善後及其家屬的安撫工作。
(七)新聞宣傳組。省委宣傳部牽頭,由主管副部長任組長。主要職責是:把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宣傳工作的正確導向,準確研判、穩控、引導輿情,指導、協調新聞媒體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新聞報導工作。
(八)專家諮詢組。應急預案啟動後,由應急處置綜合協調組確定相關專家組成諮詢組。主要職責是:為事故處置提供技術幫助,分析事故原因及造成的危害,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
三、啟動應急回響程式
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實行屬地管理原則,食品安全事故Ⅰ級應急回響由國家應急指揮部組織實施,Ⅱ級應急回響行動的組織實施由省級政府決定,Ⅲ級、Ⅳ級應急回響行動的組織實施分別由設區市、縣級政府決定。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地政府及有關部門在省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構的統一指揮下,按照要求認真履行職責,落實有關工作。
(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後,縣級政府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構立即向設區市政府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構報告,設區市政府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構及時向省政府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構報告,省政府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構酌情分別向國務院和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報告事故基本情況、事態發展和救援進展等。
(二)向指揮部成員單位通報事故情況,組織有關成員單位立即進行調查和評估,根據評估確認的結果,啟動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組織應急救援。
(三)組織指揮部成員單位迅速到位,立即啟動事故處置機構的工作,開展應急救援和組織新聞發布工作,並部署設區市、縣 (市、區)有關部門開展相應的應急救援工作。
(四)開通與事故發生地的設區市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相關專業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的通信聯繫,隨時掌握事故發展動態。
(五)根據有關部門和專家的建議,通知相關應急救援機構和應急救援隊伍隨時待命,為地方或專業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提供技術支持。
(六)派出有關人員和專家趕赴現場參加、指導應急救援,必要時協調專業應急力量救援。
(七)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隨時間發展進一步加重,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特別嚴重,並有蔓延擴大趨勢、情況複雜難以控制時,應上報指揮部審定,及時提升預警和反應級別;對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並不會進一步擴散的,應上報指揮部審定,相應降低反應級別或撤銷預警。
(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隱患或相關危險因素消除後,應急處置指揮部綜合協調組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分析論證,經現場檢測評價確無危害和風險後,提出終止應急回響的建議,報應急處置指揮部批准宣布應急回響結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終結,應急救援隊伍撤離現場。
四、做好後期處置工作
(一)設區市政府負責組織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後處置工作,包括人員安置、補償,徵用物資補償,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等事項。妥善安置和慰問受害和受影響人員,儘快消除事故影響,恢復正常秩序,保持社會穩定。
(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後,必要時保險機構要及時開展應急救援人員保險受理和受災人員保險理賠工作。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應按照有關規定對受害人給予賠償。
(三)對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預防、通報、報告、調查、控制和處理過程中,有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行為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四)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善後處置工作結束後,地方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構要總結分析應急救援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應急救援工作的建議,完成應急救援工作總結並及時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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