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政府統一領導責任
各級政府統一負責、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對本地食品安全負總責。政府主要負責同志負主要領導責任。
(一)將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作為保障民生的重要措施,列入各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逐年增加財政投入,不斷加強食品安全監管機構、隊伍、檢驗檢測設備等食品安全保障體系建設,實現食品產業規模與監管能力同步增長。
(二)制定並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年度工作計畫,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食品安全重點風險區域、品種,重點監控、集中治理,防止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
(三)建立食品安全應急處置機構和隊伍,制定完善相關應急預案,適時組織開展應急演練,確保食品安全應急處置工作高效、有序開展。
(四)在鄉鎮政府 (街道辦事處)設立食品安全監管綜合協調機構,配備食品安全監管員,明確工作職責,落實辦公場所、工作經費,切實解決基層監管力量薄弱問題。
(五)強化食品安全監管人員教育管理,定期或不定期組織開展食品安全監管人員培訓,不斷提高監管人員整體素質。
(六)將食品安全工作列入各級政府年度目標考核,發生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地方和環節,實行一票否決。連續兩年考核不合格的地方和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引咎辭職。
提升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能力
(一)省、市、縣政府分別設立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構,其辦公室設在同級政府,配備人員,承擔食品安全協調日常工作。
(二)各級政府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構要建立食品安全綜合協調、信息通報、聯合執法、事故查處、應急處置、案件移送等相關工作制度,完善食品安全協調機制,及時組織協調食品安全監管中存在的問題。
(三)各級政府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構設立本級食品安全投訴舉報中心,公布統一的投訴舉報電話,建立健全投訴舉報受理、移送、督辦、反饋、獎勵等各項制度,重大案件查辦情況適時向社會公布。
(四)各級政府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構建立統一的食品安全監管信息平台,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及時通過信息平台發布日常監管、案件查處、事故調查、輿情動態等信息,逐步實現省、市、縣三級平台互聯互通和信息共享。
嚴格部門監管措施
(一)嚴格準入制度。嚴把農產品市場準入關,禁止不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在市場、超市、配送中心等場所銷售。嚴把食品生產許可關,提高準入門檻,不符合條件要求的企業堅決不予準入。嚴把食品流通許可關,強化經營者主體資格管理。嚴把餐飲許可關,強化餐飲服務管理。嚴把定點屠宰關,堅決取締豬、牛、羊私屠濫宰行為。
(二)強化日常監管。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加大日常監督、專項檢查工作力度,完善監督記錄和信用檔案,規範監督行為,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增加監督檢查頻次。對重點農產品種植養殖基地、生鮮乳收購站、定點屠宰場、高風險食品生產企業實行重點監管。
(三)加大抽檢力度。對食用農產品和食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樣檢驗,加大抽檢數量和頻次,針對重點區域、產品和食品安全危害因素,及時調整抽檢項目,提高檢驗效能,排查安全隱患。
(四)嚴打違法行為。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和程式要求,嚴肅查處食品生產經營者的違法違規行為,建立食品安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執法的銜接機制。對食品中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質的,一律通報當地公安機關,一律報告當地政府,一律依法給予法定範圍的最高限處罰;對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機關,堅決杜絕以罰代刑,降格處理。
切實消除監管空白
(一)對於部分領域沒有明確監管部門、部門監管職責有爭議的,或新出現的食品生產經營業態,由設區市以上政府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構指定相應的監管部門負責。
(二)對於難以界定具體監管部門的,通過聯合執法進行綜合治理。
(三)加強食品安全立法,明確相關部門的監管職責,完善食品安全監管制度,徹底消除監管盲區,實現食品 “從農田到餐桌”的全程無縫隙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