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省直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暫行辦法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0302
【發布文號】冀政辦[2001]2號
【發布日期】2001-01-15
【生效日期】2001-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河北省省直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暫行辦法

(冀政辦〔2001〕2號2001年1月15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實行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的意見》,結合省直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醫療補助水平要與我省的生產力發展水平和財政負擔能力相適應;保證國家公務員原有醫療待遇水平不降低,並隨經濟發展有所提高。

第三條醫療補助經費專款專用,單獨建賬,單獨管理,與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分開核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則合理使用。

第四條醫療補助的具體經辦由省醫療保險管理中心負責。

第二章 實施範圍

第五條享受醫療補助的範圍包括: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經中共中央組織部或中共河北省委批准列入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黨群機關、人大、政協機關、各民主黨派和工商在線上關以及列入參照國家公務員管理的其他單位機關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經人事部或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列入依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

第六條原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人員,可參照本辦法實行醫療補助。具體單位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與財政廳共同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條本實行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的用人單位中的“兩院”院士、省管優秀專家、省級以上勞動模範、獲得亞洲、世界冠軍的運動員。

第三章 醫療補助經費的籌集

第八條醫療補助經費的籌資標準,根據基本醫療保險的籌資水平、醫療保險費用的實際支出情況和財政的承受能力,暫定為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11%。

第九條醫療補助的經費由同級財政列入當年財政預算;原享受公費醫療經費補助的事業單位所需醫療補助資金,仍按原資金渠道籌措,需要財政補助的由同級財政在核定事業單位財政撥款時給予安排;對少數資金確有困難的事業單位,由同級財政區別不同情況給予適當補助。本辦法第七條所列享受醫療補助政策人員所需資金由職工所在單位解決。單位負擔確有困難的,由同級財政幫助解決。

第十條屬於財政負擔的,由財政部門按年度預算撥付給省醫療保險管理中心;其他單位的醫療補助經費,由單位年初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一併繳納。

第四章 醫療補助經費的使用

第十一條用於享受醫療補助人員個人賬戶的一次性補助。不滿35周歲的注入50元;滿35周歲不滿45周歲的注入200元;45周歲及其以上的注入350元;退休人員注入400元。

第十二條用於享受醫療補助人員住院醫療費用最高支付限額30000元以內的個人負擔部分的補助。在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個人負擔的比例的基礎上,起付標準以上至5000元部分和5000元以上至10000元部分,均提高報銷比例6個百分點;1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額以內部分,均提高報銷比例3個百分點。

第十三條用於享受醫療補助人員住院費用超過最高限額30000元以上部分的補助。醫療補助人員住院醫療費用超過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進入大病醫療保險後,醫療補助基金負擔大病醫療保險個人負擔部分的50%。

第十四條用於享受醫療補助人員惡性腫瘤性疾病放化療、尿毒症透析、經醫療經辦機構批准的器官移植後使用抗排斥免疫調節劑、腦血管病後遺症致神經功能缺損、心肌梗塞、慢性中、重度症病毒性肝炎、慢性肺源性心臟病、高血壓Ⅲ級高危及高危以上、活動性結核病9類(種)高額費用疾病病人門診就醫而發生的醫療費用的補助。個人賬戶基金用完後,醫療補助費負擔的比例為:費用累計500元以內的個人負擔;500元以上至10000元的,醫療補助費負擔80%;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的,醫療補助費負擔85%;30000元以上的,醫療補助費負擔90%,其餘部分由個人負擔。

第十五條第十四條確定的9類(種)疾病病人門診發生的醫療費用,先由個人墊付,墊付有困難的,由用人單位幫助解決。每月由用人單位憑病人的病歷處方本、醫療費收據、檢查化驗報告單、9類(種)疾病病人門診證、門診治療審批表等,持本人IC卡到省醫療保險管理中心審核,按規定報銷。

第五章 管理和監督

第十六條醫療補助經辦機構,要嚴格執行有關規章制度並建立健全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和審計制度,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考核與監督管理;財政部門要加強財政專戶管理並監督檢查醫療補助經費的分配和使用;審計部門要加強對醫療補助經費的審計。

第十七條基本醫療保險的政策規定及國家和省相關的配套辦法,均適用於對國家公務員的醫療補助就醫行為的規範和管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與《河北省省直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細則》同時實施。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