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省直職工補充醫療保險暫行辦法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0302
【發布文號】冀政辦[2001]2號
【發布日期】2001-01-15
【生效日期】2001-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河北省省直職工補充醫療保險暫行辦法

(冀政辦〔2001〕2號2001年1月15日)

第一條根據《石家莊市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實施方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同時,享受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政策以外的有條件的用人單位應為職工建立補充醫療保險。

第三條補充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繳納。繳費比例為單位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4%。不享受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政策的事業單位經財政部門核准,可在年初預算財政撥款之外的單位其他收入列支;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財務制度列支。補充醫療保險費單獨列賬管理。

第四條補充醫療保險費全年一次性繳納,繳費時間應適當提前15日至20日。用人單位不繳納補充醫療保險費,其職工不享受補充醫療保險待遇。

第五條補充醫療保險費的使用,2%劃入職工個人賬戶,2%建立統籌補充基金。

第六條統籌補充醫療保險費用來支付繳納補充醫療保險費的用人單位職工的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30000元以內的個人負擔部分的部分醫療費和細則第三十七條確定的9類(種)疾病病人的部分門診醫療費用。
一、在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個人負擔的比例的基礎上,起付標準以上至5000元部分和5000元以上至10000元部分均提高報銷比例3個百分點;1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額以內部分,均提高報銷比例1.5個百分點。
二、惡性腫瘤性疾病放化療、尿毒症透析、經醫保經辦機構批准的器官移植後使用抗排斥免疫調節劑、腦血管病後遺症致神經功能缺損、心肌梗塞、慢性中、重度症病毒性肝炎、慢性肺源性心臟病、高血壓Ⅲ級高危及高危以上、活動性結核病病人,門診個人賬戶用完後,補充醫療費負擔的比例為:費用累計500元以內的個人負擔;500元以上至5000元的,補充醫療費負擔20%;5000元以上至10000元的,補充醫療費負擔30%;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的,補充醫療費負擔40%;30000元以上至150000元的,補充醫療負擔50%。
醫療費用先由個人墊付,墊付有困難的,由用人單位幫助解決。單位每月憑病人的病歷處方本、醫療費收據、檢查化驗報告單、9類(種)疾病門診證、門診治療審批表等,持本人IC卡到省醫療保險管理中心審核,按規定報銷。

第七條基本醫療保險的政策規定及國家和省相關的配套辦法,均適用於補充醫療保險。

第八條本辦法由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九條本辦法與《河北省省直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細則》同時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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