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80302
【發布文號】冀政辦[2001]2號
【發布日期】2001-01-15
【生效日期】2001-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河北省省直職工大病醫療保險暫行辦法
(冀政辦〔2001〕2號2001年1月15日)
第一條根據《石家莊市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實施方案》及《河北省省直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細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所有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和個人必須參加省醫療保險管理中心經辦的職工大病醫療保險。
第三條大病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含退休人員)共同繳納,每人每年80元。其中單位繳納40元,個人繳納40元。
第四條單位繳納部分隨基本醫療保險費一併繳納,個人繳納部分每年一次性從個人賬戶中劃扣。享受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的人員單位繳納部分從公務員補助金中劃扣。
第五條大病醫療保險費的支付,為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最高支付限額30000元以上、150000元以下部分的醫療費用。30000元以上150000元以下,大病醫療保險費負擔80%,個人負擔20%。
第六條醫療費用先由個人墊付,墊付有困難的,由用人單位幫助解決。治療終結後,按照細則的有關規定到省醫療保險管理中心審核報銷。
第七條基本醫療保險的政策、規定及國家和省相關的配套辦法,均適用於大病醫療保險。
第八條本辦法由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九條本辦法與《河北省省直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細則》同時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