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第一條為貫徹執行黨的“民主集中制”制度,提高學校決策程式的科學性和決策結果的正確性,促進校長工作的高效、有序、規範和協調運轉,根據上級檔案和學校《章程》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校務委員會議(以下簡稱校務會)的出席人員範圍:正副校長、黨組織正副書記、工會主席。
第三條校務會每兩周一次,於周三下午進行,遇有特殊情況隨時召開;校務會召開時需有2/3以上人員出席,由校長主持,若議題涉及的分管校長不能出席,一般暫不研究該議題。
第四條校務會議事範疇:1、學校重大重要事項(詳見《重大問題決策議事辦法》);2、校長提交校務會決策的有關事項。
第五條議事程式
1、校務會召開前,校長應就待議的問題與書記進行溝通,達成共識。議題確定:(1)校長提出的要提交校務會議定的事項;(2)分管校長根據工作需要向校長提請的待議事項
2、校務會議所議事項,分管校長要在召集部門負責人認真研究、充分醞釀的基礎上,提出初步意見或方案,報校長後方可在會議上研究。會議研究討論期間,校長或分管校長要根據學校發展和實際,實事求是的反映問題,並提出解決的初步辦法或意見,然後讓大家充分討論,發表意見。
3、校長在廣泛聽取大家意見的基礎上,發表意見,然後根據情況主持表決,最後由校長做出決定。這其中,對帶有方向性、全面性、長期性重大問題,校長事先要提交黨的有關會議進行研究,並按“重大決策辦法”決策。涉及教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應提交教代會審議。
4、做好會議記錄,並準確歸檔。同時辦公室負責,將應當公開的結果在校務公開欄公示。
第六條校務會議的貫徹和督辦
1、校務會議形成的決定和意見,由校長按職責分工,抓緊落實。對一些重大事項的落實,責任領導要協調相關部門認真研究,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校長要隨時指導並督促。
2、各部門對承辦的工作,要在一定時間,按程式和具體要求抓緊辦理,並將情況及時報告校長或分管校長。
3、辦公室建立工作考核簿,對各項工作完成目標情況進行登記、考察、評價,協助領導加強督辦。
第七條校務會議紀律
1、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校長不在時,可委託他人主持。與會人員要服從工作安排,特殊情況不能參加,需向召集人請假。
2、校長主持校務會議,要充分發揮與會人員的積極性,廣泛討論,認真執行民主集中制原則,在共同意見達成時做出決定,不能將主持會議的職責變成個人說了算的特殊權力。若校長的意見確屬正確,但集體又未達成一致,可稍緩議決;緊急事件,可暫按校長意見辦理。
3、參加校務會人員在會上不得談事先未和校長匯報或溝通的議題。
4、參加校務會人員對會議過程和有關內容要嚴格遵守黨的保密紀律和組織紀律,不得外傳。特別是會議明確不得外說的機密或暫時保密的事項和問題,嚴禁泄漏;若給工作造成被動,一經查實嚴肅處理。
5、校務會議決定的事項,每個成員在涉及時均應以學校決定為唯一依據進行宣傳、溝通和釋疑,不能隨意或不負責任講話。若決定與個人意見不一致,可向校長提出,但言行上不能與學校相背,使工作被動。
6、校務會議決策按上級關於迴避的有關要求相關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