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況
河北省建築環境文化研究會是中國境內唯一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省一級專業研究建築環境文化的社團組織。是專業從事建築環境文化研究、建設、服務、交流、培訓等工作的公益性社會團體。本研究會以王鐵先生提出的以“宜心、宜意、宜業、宜居”為核心理念的建築環境文化理論和實踐成果服務於規劃設計、建築、地產、園林、裝飾裝修、家具等行業和相關領域,以向社會提供建築環境文化服務、諮詢、指導、評價、培訓、研究、交流為主要任務。
主要工作
研究會按照河北省委、省政府提出的“用得上、靠得住、離不開”的要求,在以下幾個主要方面開展工作。內容包括:
(一)承擔省委、省政府以及中央、國家相關部門、機構關於河北省建築環境文化的歷史、現狀及發展的專項課題研究,提供相關的決策參考、規劃評價、發展預測等。
(二)為全省城鄉規劃、建設提供建築環境文化諮詢與評價。對重點地區建設和房地產開發提供諮詢、評價、建議和跟蹤分析。
(三)編輯出版《建築環境文化研究》,對河北省行政區域內的建築環境文化建設成就和問題進行匯總與分析,並組織相關的評定和評價工作,為決策層提供參考。
(四)用科學、先進的建築環境文化服務於規劃設計、建築、房地產、裝飾裝修、家具等相關產業,並向本會單位會員提供相應的諮詢、評估、指導等工作。
(五)吸納相關產業的有關人員和各類教學機構的學生為本會個人會員,並為其提供建築環境文化培訓與教育。等等。
河北省建築環境文化研究院在研究會的領導下,具體實施:
(一)組織相關學科的研究人員對建築環境文化的形成與特點、套用與實施進行系統研究;
(二)有針對性的挖掘、整理中國古代科學的建築環境文化;
(三)組織實施與國內外科學、先進的建築環境文化的溝通與交流;
(四)組織實施建築環境文化對建築規劃設計、房地產、裝飾裝修、家具等相關產業的套用;
(五)組織建築環境文化的教學與培訓。
研究會下設“河北省建築環境文化研究院”;“《建築環境文化研究》編輯部”;“河北省環京建築環境文化套用服務項目
一、擇地:
1、建設土地的前期勘驗與選擇;
2、土地建築環境狀況的評估;
3、土地的建築環境調整(包括各種葬、髒、凶不良地氣的改良)等。
二、場地規劃設計:
1、規劃設計前期建築環境的合理建議與建築風水布局;
2、規劃設計過程中的建築環境分析預測與布局調整;
3、場地外部衝剋惡性建築環境影響的評估與預防措施;
4、不良規劃的建築環境補救調整等。
三、房產選擇:
1、房產周圍建築環境的勘驗;
2、房產內外建築環境狀況評估;
3、房產周圍建築環境的應對調整(包括各種不良地氣改良)等。
四、房產內部建築環境規劃設計:
1、依據房主命理信息規劃設計室內建築環境布局;
2、根據房產室內建築環境構成影響調整室內建築環境;
3、房產室外建築環境影響的評判與預防措施;
4、不良房產的建築環境改良與補救調整等。
五、房產裝修與裝飾:
1、依據房主和家庭構成人員命理信息確定建築環境調理方案;
2、建築外部環境問題的破解與協調;
3、建築內部功能的調整建議等。
六、擇吉:
1、房屋買賣、契約簽訂、裝修開工、搬遷等重要日期的選擇;
2、門、床、灶坐向、主向等方位擇吉與調整;
3、家居重大用日擇吉。
七、危機預防與預測:
1、家居危機預測與預防;
2、命相危機預測與預防;
3、事業危機的預防與預測。
八、房地產行銷中建築環境的套用:
1、購房者的相關建築環境諮詢與解讀;
2、樓盤建築環境的宣傳與解讀;
3、購房後的相應建築環境服務等。
九、已建成建築建築環境問題的破解。
研究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河北省建築環境文化研究會(簡稱河北省建環文研究會,英文名稱:Architecture Enviorenment Culture Research lnstitute of Hebei Province 英文簡稱:AECRHP)是在河北省社科聯主管領導下,在河北省相關部門的支持和監督管理下的從事河北省建築環境文化研究、建設、服務、交流、培訓等工作的民眾性、學術性、協作性社會團體,是服務於規劃設計、房地產、建築、園林、環保、裝飾裝修、家具等行業以及人居健康、安全等領域,以建築環境文化服務、諮詢、指導、評價、培訓、研究、交流為主要任務的省一級協會。
第二條 本會由河北省內部分機關、企業、行政事業單位、大中專院校、研究機構、社會團體等有關建築環境文化研究、服務、培訓機構和工作人員組成,是由會員自願結成的地方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堅持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遵守並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相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堅決貫徹落實河北省委、省政府的有關政策、法規和指示、要求,遵守社會公德。加強建築環境文化的理論和實踐研究,加強與省內各機關、單位、企業、組織機構的聯繫與溝通,加強我省建築環境文化與國內外相關研究的聯繫與合作,通過協會的力量、充分利用協會的資源、壯大協會的實力,努力使河北省建築環境文化研究會成為省內外建築環境文化研究、實踐的先導組織。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河北省社科聯的業務指導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河北省民間組織管理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為河北省石家莊市支農路37號二樓201房間。
第二章 業務範圍與任務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與任務:
在河北省全省範圍內,本會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在以下範圍內開展如下業務:
(一)研究建築環境文化的形成與特點,創造科學、先進的當代建築環境文化理論成果和套用成果;
(二)挖掘、整理古代科學的建築環境文化;
(三)引進、交流、傳播國內外科學、先進的建築環境文化,加強相關組織的聯繫和合作,開展相應的考察與交流工作;
(四)用科學、先進的建築環境文化服務於規劃設計、建築、房地產、裝飾裝修、家具等相關產業,並提供相應的諮詢、指導、評價工作;
(五)對相關產業的有關人員和各類教學機構的學生提供培訓;
(六)組織編輯出版有關本會的會刊和資料,交流相關信息;
(七)為政府和有關部門提供相應的決策依據和決策參考。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實行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制。凡河北省內各機關、企業、大中專院校、社會會、民主黨派等各類組織及個人,承認本會章程,自願加入本會,填寫入會申請表,報本會秘書處審議通過,備案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秘書處審議通過;
(三)經理事會備案;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承擔並完成本會交辦的各項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相關情況,提供有關的資料。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以上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給本會造成惡劣影響和損失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三條 個人會員受到刑事處理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4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
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和河北省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專職或兼職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拔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嚴格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0年9月30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