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蠶毒素類

沙蠶毒素是一種從海生環節動物異足索蠶(俗稱沙蠶)體內分離出來的有毒物質。根據其化學結構合成了多種具有殺蟲價值的類似物,常見品種有殺螟丹、殺蟲雙、殺蟲單、殺蟲環等。

毒理
所見 中毒 病例基本上均為經口誤服所致,吸入及皮膚污染引起急性中毒者罕見。在體內吸收後一般生成有毒的沙蠶毒素及二氫沙蠶毒素,它們較母體化合物更容易透過血腦屏障,引起中樞神經損害。已知其致毒機制主要是競爭性占據膽鹼能神經遞質的受體,阻斷突觸,它們對神經—肌肉的阻滯作用,與左鏇筒箭毒鹼類似,但作用明顯較後者緩慢,小劑量以周圍性神經—肌肉阻滯為主,大劑量可直接作用於中樞神經。此外,它們也有輕度的抗ChE活性,可興奮M膽鹼受體。沙蠶毒素在占據受體時,是以它的硫醇基團(—S—OH)與受體的巰基形成二硫鍵(—S—S—),從而攻占受體的。因此體內很多具有重要功能的巰基酶,也可通過二硫鍵的形式而受到損害,這也是巰基類絡合劑可用於解毒治療的藥理基礎。無論是對受體的攻占還是對巰基酶的損害,毒作用都是可逆的。
臨床表現
1.中毒潛伏期短,一般0.5~1小時,短者10~15分鐘,長者也只有2小時左右。
2.輕度中毒主要表現為頭昏、眼花、心悸、乏力、流涎、面色蒼白、肌束震顫等神經中毒症狀,和噁心、嘔吐、上腹不適及腹痛等消化道中毒症狀,有些病例尚伴低熱和輕、中度意識障礙;嚴重中毒有煩躁不安、全身肌肉抽動、抽搐和昏迷、瞳孔縮小、對光反射遲鈍,並可因呼吸肌麻痹致呼吸 衰竭 ,大量誤服尚可致心、肝、腎等臟器損害。死亡多發生在中毒後的24小時內,死因為呼吸衰竭及(或)心肌損害所致嚴重 心律失常 ,但病死率甚低,1998年曾見一服18%殺蟲雙水劑自殺的婦女,剛送達急診室,即心臟驟停後呼吸停止,經復甦後自主呼吸不滿意,用呼吸機人工通氣,其後自主呼吸雖恢復,但卻於數天后死於腦未完全復甦的併發症,值得注意。所有中毒徵象,包括昏迷在內,若持續時間不長,一般均可順利恢復。
診斷
沙蠶毒素類中毒
急救處理
1.清洗排毒宜用鹼性液體,皮膚污染用肥皂液,洗胃和洗眼用2%~4%碳酸氫鈉液,以促使毒物分解失效。洗胃後可給藥用炭以吸收殘餘毒物,導瀉可用油類瀉劑(如蓖麻油等)。
2.解毒治療可同時使用以下兩類藥物:①阿托品於動物試驗和人體中毒均證實有解毒作用,除拮抗M膽鹼受體興奮的毒作用外,對該類農藥其他毒作用的拮抗機制,尚不太明了;其用法與用量與有機磷中毒明顯不同,只能用較小劑量,輕、中度中毒單次用0.5~1.3 mg,1~4小時1次作肌內注射,不需阿托品化;重度中毒每次可用2~3 mg,每1/4~1小時1次,肌內或靜脈注射,好轉後即減量為l mg,每8~12小時1次肌內注射,維持用藥時間2~3日即可;對有煩躁不安者,也可改用東茛菪鹼;②巰基類絡合劑對該類農藥占據受體時與受體的巰基結合(包括其他巰基酶),有競爭性阻斷作用,可選用L—半胱氨酸0.1g/次肌內注射,每日1~2次,用2~3日,也可用二巰丙磺鈉,輕、中度中毒作肌內注射,每次0.25g,6小時1次,用1日即可;重症首劑可改作靜脈注射,劑量不變,其他仍肌內注射,第2日如病情需要再肌內注射0.25g/次,用2~3次即可,間隔時間可延長至8~12小時。以上兩類解毒藥均宜早用。
3.發生抽搐者應及時使用地西泮或巴比妥類藥劑等控制抽搐,具體劑量及用法請參考總論中毒性腦病的急救與治療。
4.凡有發紺者應予吸氧,並設法改善患者的通氣功能,包括人工機械通氣。該類農藥並不引起高鐵血紅蛋白血症(注意除外與殺蟲脒等甲脒類農藥合用),故無須使用亞甲藍治療。
5.忌用肟類復能劑,否則將加重ChE的抑制和加重病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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