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產業投資管理規定

《汽車產業投資管理規定》旨在適應汽車產業改革開放新形勢,完善汽車產業 投資管理和推動汽車產業高質量發展。《規定》共九章四十八條 ,自 2019 年 1 月 10 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正式頒布

2018年12月,國家發展改革委頒布《汽車產業投資管理規定》,自2019年1月10日起施行。據介紹,我國取消實施多年的汽車投資項目核准事項,全部轉為地方備案管理,推動汽車產業投資管理改革取得新突破。

歷史沿革

1994年,為把我國汽車產業儘快建設成為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汽車工業產業政策》發布實施;

2004年,《汽車產業發展政策》發布實施,進一步明確了汽車投資項目的管理要求。

2015年6月,國家發改委發布《新建純電動乘用車企業管理規定》,對新建純電動乘用車企業投資項目和生產準入進行規範管理。

2016年12月,《國務院關於發布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2016年本)的通知》對汽車投資項目核准作出新的規定,明確提出“嚴格控制新增傳統燃油汽車產能,原則上不再核准新建傳統燃油汽車生產企業,積極引導新能源汽車健康有序發展”。

2017年6月,國家發改委印發《關於完善汽車投資項目管理的意見》,提高傳統燃油汽車投資項目準入標準,規範新能源汽車投資項目條件。

主要特點

一是深化投資改革,以改革開放40周年為重要契機,全面取消實施多年的汽車投資項目核准事項,全部轉為地方備案管理,推動汽車產業投資管理改革取得新突破。二是突出政策導向,作為國家產業政策,引導企業順應產業發展大勢,圍繞最佳化產能布局、突破核心技術、開展戰略合作,提高要素配置效率,推動產業轉型升級。三是夯實監管責任,堅持“誰投資誰負責、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在充分發揮企業市場主體作用的同時,進一步強化各級政府部門防範盲目建設、引導產業有序發展的責任。四是實現全面覆蓋,政策規定對燃油汽車、純電動汽車、智慧型汽車等產品種類,投資導向、建設條件、監督管理等相關領域,以及事前、事中、事後管理環節,實現全覆蓋、無死角。五是方便操作實施,儘量使用可量化、可檢查的指標明確各類投資項目管理要求,儘可能避免定性描述,為貫徹執行創造條件。

主要內容

《規定》包括:加強汽車產業投資方向引導,最佳化燃油汽車和新能源汽車產能布局,明確產業鼓勵發展的重點領域;嚴格控制新增傳統燃油汽車產能,明確禁止建設的燃油汽車投資項目範圍,嚴格新增燃油汽車產能投資項目的準入條件;積極引導新能源汽車健康有序發展,進一步提高新建純電動汽車企業投資項目的條件,明確對投資主體、技術水平、項目所在區域的要求;加強關鍵零部件等投資項目管理,明確發動機、車用動力電池、燃料電池、車身總成、專用汽車和掛車等投資項目的條件。

國家發改委對汽車產業投資管理政策持續調整完善,已大幅度下放投資核准許可權。《規定》出台前,實施核准管理的汽車投資項目還有3類,分別是:由國務院負責核准的新建中外合資轎車生產企業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負責核准的新建純電動乘用車生產企業(含現有汽車企業跨類生產純電動乘用車)項目;由省級政府負責核准的《汽車產業發展政策》規定實行核准的其餘項目。

規定全文

汽車產業投資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適應汽車產業改革開放新形勢,完善汽車產業投資管理,推動汽車產業高質量發展,依據《行政許可法》《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完善汽車產業投資項目準入標準,加強事中事後監管,規範市場主體投資行為,引導社會資本合理投向。嚴格控制新增傳統燃油汽車產能,積極推動新能源汽車健康有序發展,著力構建智慧型汽車創新發展體系。

第三條 堅持使市場在汽車產業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堅持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堅持開放合作、公平競爭;堅持誰投資誰負責、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

第四條 本規定適用於各類市場主體在中國境內的汽車投資項目。

第五條 汽車投資項目分為以下類型:(一)汽車整車投資項目按照驅動動力系統分為燃油汽車和純電動汽車投資項目,包括乘用車和商用車兩個產品類別。燃油汽車投資項目是指以發動機提供驅動動力的汽車投資項目(含替代燃料 汽車),包括傳統燃油汽車、普通混合動力汽車,以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等投資項目。純電動汽車投資項目是指以電動機提供驅動動力的汽車投資項目,包括純電動汽車(含增程式電動汽車)、燃料電池汽車等投資項目。智慧型汽車投資項目根據驅動動力系統分別按照燃油汽車或純電動汽車投資項目管理;(二)其他投資項目包括汽車發動機、動力電池、燃料電池和車身總成等汽車零部件,專用汽車、掛車,以及動力電池回收利用、汽車零部件再製造投資項目。

第六條 汽車整車和其他投資項目均由地方發展改革部門實施備案管理。其中,汽車整車投資項目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備案。

第二章 投資方向

第七條 最佳化燃油汽車產能布局,推動產業向產能利用充分、產業基礎紮實、配套體系完善、競爭優勢明顯的省份聚集。汽車產能利用率低的省份和企業應加大資金投入和兼併重組力度,加快技術進步,淘汰落後產能,增強市場競爭力。

第八條 科學規劃新能源汽車產業布局,現有燃油汽車企業應加大研發投入、調整產品結構,發展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燃料電池汽車等新能源汽車。嚴格新建純電動汽車企業投資項目管理,防範盲目布點和低水平重複建設。新建純電動汽車企業及現有企業純電動汽車擴能項目,應建設在產業基礎好、創新要素全、配套能力強、發展空間大的省份及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推動新增產能向新能源汽車消費需求旺盛和燃油汽車替代潛力較大省份集中。

第九條 聚焦汽車產業發展重點,加快推進新能源汽車、智慧型汽車、節能汽車及關鍵零部件,先進制造裝備,動力電池回收利用技術、汽車零部件再製造技術及裝備研發和產業化。主要包括:(一)新能源汽車領域重點發展非金屬複合材料、高強度輕質合金、高強度鋼等輕量化材料的車身、零部件和整車,全功能、高性能的整車控制系統,高效驅動系統、先進車用動力電池和燃料電池產品,車用動力電池等製造、檢測技術和專用裝備;(二)智慧型汽車領域重點發展複雜環境感知、新型智慧型終端、車載智慧型計算平台等關鍵共性技術,車載感測器、中央處理器、專用晶片、作業系統、無線通訊設備等關鍵零部件和系統,推動技術研發能力、測試評價能力、軍民融合能力、安全保障能力建設;(三)節能汽車領域重點發展高效發動機、先進自動變速器和混合動力系統等節能技術和產品;(四)動力電池回收利用領域重點發展動力電池高效回收利用技術和專用裝備,推動梯級利用、再生利用與處置等能力建設;(五)汽車零部件再製造領域重點發展高附加值零部件再製造技術和工藝,推動零部件舊件回收和再製造產品質量控制等能力建設。

第十條 調整產業組織結構,增強企業競爭能力。通過股權投資、產能合作等方式,推動企業兼併重組和戰略合作,聯合研發產品,共同組織生產,提升產業集中度。開展混合所有制改革,推動國有汽車企業與其他各類企業強強聯合,組建具有世界一流水平的汽車企業集團。整合產、學、研、用等領域優勢資源,推動汽車產業骨幹企業組建產業聯盟和產業聯合體。推動汽車企業開放零部件供應體系,發揮各自優勢,共同打造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平台化、專業化零部件企業集團。

第三章 燃油汽車整車投資項目

第十一條 禁止建設以下燃油汽車投資項目(不在中國境內銷售產品的投資項目除外):(一)新建獨立燃油汽車企業;(二)現有汽車企業跨乘用車、商用車類別建設燃油汽車生產能力;(三)現有燃油汽車企業整體搬遷至外省份(列入國家級區域發展規劃或不改變企業股權結構的項目除外);(四)對行業管理部門特別公示的燃油汽車企業進行投資(企業原有股東投資或將該企業轉為非獨立法人的投資項目除外)。

第十二條 現有汽車企業擴大燃油汽車生產能力投資項目,應符合以下條件:(一)上兩個年度汽車產能利用率均高於同產品類別(乘用車和商用車)行業平均水平; (二)上兩個年度新能源汽車產量占比均高於行業平均水平;(三)上兩個年度研發費用支出占主營業務收入的比例均高於3%;(四)產品具有國際競爭力;(五)項目所在省份上兩個年度汽車產能利用率均高於同產品類別行業平均水平,且不存在行業管理部門特別公示的同產品類別燃油汽車企業。

第十三條 燃油乘用車擴能投資項目,除符合本規定第十二條外,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應滿足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的要求,異地新建擴能投資項目,建設規模應不低於 15 萬輛且企業上年度總產量不低於 30 萬輛。

第十四條 現有汽車企業建設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生產能力投資項目,可不受本規定第十二條第(二)、(五)項約束。

第十五條 現有汽車企業兼併其他同產品類別獨立汽車企業,並將其轉為非獨立汽車企業且不增加其原有產能的,可不受本規定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約束。

第十六條 以下情況擴大燃油汽車生產能力,可不受本規定第十二條第(五)項約束:(一)在不新增汽車企業集團總產能的前提下,集團所屬獨立汽車企業通過調配內部產能,建設燃油汽車擴能項目;(二)在不新增所在省份總產能的前提下,獨立汽車企業通過6兼併重組建設燃油汽車擴能項目。

第四章 純電動汽車整車投資項目

第十七條 新建獨立純電動汽車企業投資項目(含現有汽車企業跨乘用車、商用車類別建設純電動汽車生產能力)所在省份,應符合以下條件:(一)上兩個年度汽車產能利用率均高於同產品類別行業平均水平;(二)現有新建獨立同產品類別純電動汽車企業投資項目均已建成且年產量達到建設規模。

第十八條 新建獨立純電動汽車企業投資項目的企業法人,應符合以下條件:(一)已建立產品研發機構,擁有專業研發團隊,具有純電動汽車概念設計、系統和結構設計經歷和能力;整車控制系統、車用動力電池系統、整車集成和輕量化等方面的研發以及相應的試驗驗證能力;車身及底盤製造、車用動力電池系統集成、整車裝配等方面的研發以及相應的試製能力;研製的產品主要技術指標達到行業領先水平;(二)擁有純電動汽車核心技術發明專利和智慧財產權,並得到授權或確認;(三)產品售後服務保障有力,承諾對項目建成投產後 5 年內銷售的產品質量投保或由相關企業提供擔保。保險公司或擔保企業近 3 年年均淨資產與擔保期內新建企業銷售的產品金額相適應。

第十九條 新建獨立純電動汽車企業投資項目企業法人的股東,應符合以下條件:(一)股東在項目建成且年產量達到建設規模前,不撤出股本;(二)股東對關鍵零部件具有較強掌控能力,擁有整車控制系統、驅動電機、車用動力電池等關鍵零部件的智慧財產權和生產能力;(三)主要法人股東應符合以下條件:1. 股權占比高於三分之一;2. 控股的現有新建獨立純電動汽車企業投資項目均已建成,年產量達到建設規模,且不存在違規建設項目;3. 自有資金和融資能力能夠滿足項目建設及運營需要;(四)主要法人股東還應符合以下條件之一:1. 汽車整車企業為主要法人股東的,其中燃油汽車企業上兩個年度汽車產能利用率和新能源汽車產量占比均高於行業平均水平,純電動汽車企業上年度產量達到建設規模;2. 汽車零部件企業為主要法人股東的,上兩個年度整車控制系統、驅動電機或車用動力電池的配套裝車量累計大於 10 萬套;3. 設計研發企業、境外企業等其他市場主體為主要法人股東的,研發且擁有智慧財產權的純電動汽車產品,上兩個年度累計境內外市場銷售並登記註冊的數量大於 3 萬輛純電動乘用車或 3000 輛純電動商用車,或上兩個年度純電動汽車產品累計銷售額大於 30億元。

第二十條 新建獨立純電動汽車企業投資項目,應符合以下條件:(一)建設內容包括:1. 純電動汽車持續研發能力,在已有研發機構基礎上,建立產品信息資料庫,提升產品概念設計、試製試裝、試驗檢測和整車運行狀態監控等能力,研製的產品主要技術指標達到行業領先水平;2. 建設規模,純電動乘用車不低於 10 萬輛,純電動商用車不低於 5000 輛;3. 車身成型、塗裝、總裝等整車生產工藝和裝備,以及車用動力電池系統等關鍵部件的生產能力和一致性保證能力;4. 純電動汽車產品質量保障、市場銷售、售後服務及車用動力電池回收利用管理體系;(二)項目建成投產後,只生產自有註冊商標和品牌的純電動汽車產品。

第二十一條 現有汽車企業擴大同產品類別純電動汽車生產能力,燃油汽車企業上兩個年度汽車產能利用率均高於行業平均水平,純電動汽車企業上年度純電動汽車產量達到建設規模;擬生產產品的能耗、續駛里程等主要技術指標達到行業領先水平。

第二十二條 現有汽車企業異地新建同產品類別純電動汽車生產能力,除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一條外,項目的建設規模:乘用車不9低於 10 萬輛,商用車不低於 5000 輛。

第五章 其他投資項目

第二十三條 新建汽車發動機企業投資項目企業法人應具備較強研發能力,研製的產品主要技術指標達到行業領先水平。新建汽車發動機企業和現有企業新增發動機產品投資項目,發動機產品應滿足國家最新汽車排放標準相應要求。

第二十四條 新建車用動力電池單體/系統企業投資項目,應符合以下條件:(一)企業法人已建立車用動力電池產品研發機構,擁有專業研發團隊,具有相關研發經歷。單體企業應掌握材料等方面核心技術研發和試驗驗證能力,系統企業應掌握電池管理及熱管理系統等方面核心技術研發和試驗驗證能力;(二)擬建設的設施具有較高智慧型化水平,在廠房布置、生產線設計、智慧型裝備投入、數位化信息管理及生產環境控制、過程控制等方面能夠滿足智慧型製造的要求。單體項目生產工序應覆蓋電極製備、化成、單體裝配等工藝過程,系統項目應具備模組生產、系統裝配及測試等能力;(三)產品主要技術指標應達到行業領先水平;(四)企業法人承擔車用動力電池回收利用生產者責任,項目配套建設車用動力電池回收利用管理體系。

第二十五條 現有車用動力電池企業擴能項目,除符合本規定第二十四條外,企業上兩個年度車用動力電池產能利用率均不低於80%。

第二十六條 新建車用燃料電池電堆/系統投資項目,應符合以下條件:(一)企業法人已建立車用燃料電池產品研發機構,擁有專業研發團隊,具有相關研發經歷。燃料電池電堆企業應具備雙極板、膜電極等關鍵部件核心技術研發和試驗驗證能力。燃料電池系統企業應具備電堆控制系統等關鍵部件核心技術研發和試驗驗證能力;(二)燃料電池電堆項目應建設雙極板、膜電極等關鍵部件和電堆組裝的生產能力。燃料電池系統項目應建設電堆控制系統等關鍵部件和電堆系統組裝的生產能力;(三)產品主要技術指標應達到行業領先水平。

第二十七條 車身總成投資項目有關要求:(一)新建獨立車身總成企業投資項目,企業法人應建立產品研發機構,擁有專業研發團隊,具有相關研發經歷,具備新材料、新工藝等車身輕量化核心技術研發和試驗驗證能力;項目應採用先進技術工藝,建設套用碳纖維等非金屬複合材料、鋁等輕質合金或其他輕量化新材料的車身成型和組裝等生產能力;(二)禁止新建套用普通鋼板等傳統材料、採用衝壓焊接等傳統工藝製造車身的獨立車身總成企業投資項目。

第二十八條 專用汽車和掛車投資項目有關要求: (一)新建專用汽車和掛車企業投資項目,企業法人應建立產品研發機構,擁有專業研發團隊,具有相關研發經歷,具備專用裝置的技術研發和試驗驗證能力;(二)禁止新建倉柵車、欄板車、自卸車和普通廂式車等普通運輸類專用汽車和普通運輸類掛車企業投資項目;(三)專用汽車企業不得建設各類汽車底盤和整車生產能力,特種作業車底盤自製自用除外。

第二十九條 車用動力電池回收、梯級利用、再生利用與處置等投資項目,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採用先進適用的工藝技術及裝備,實現不可利用殘餘物無害化處理。

第三十條 汽車零部件再製造投資項目,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企業具備相應的舊件回收能力,具有必要的拆解、清洗、製造、裝配、質量檢測等技術裝備,採用先進技術工藝,建立完善的再製造質量控制標準和生產規範,保證再製造產品與原型新品具有同樣性能質量。

第六章 項目備案管理

第三十一條 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應按照《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條例》《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辦法》制定並公開汽車投資項目備案服務指南,明確項目備案所需的信息內容以及辦理的條件、流程等。

第三十二條 企業提交的汽車投資項目信息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企業法人、股東構成等基本情況;(二)擬建項目情況,包括項目名稱、總投資額、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三)項目符合本規定的說明;(四)項目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聲明;(五)有關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信息。

第三十三條 地方發展改革部門發現企業以分拆項目、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申報信息等不正當手段備案的,應責令其限期整改。已備案項目信息發生較大變更的,企業應及時告知備案機關。

第三十四條 項目法人應通過全國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進行項目申報,申請獲得唯一項目代碼,如實報送項目開工建設、建設進度、竣工等建設實施基本信息,並對項目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三十五條 地方發展改革部門要嚴格執行《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條例》等規定,並通過全國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及時將項目信息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

第三十六條 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每季度應進行汽車投資項目的統計和分析。對信息不完整的,應要求企業及時補充相關信息;對建設內容與項目信息不符的,應責令企業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應依法予以處罰,並將其列入失信企業名單,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相關公示系統,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七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建立不定期抽查制度,對不符合規定的汽車投資項目進行公示,列入項目異常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並責令地方發展改革部門和企業進行整改。

第七章 協同監管

第三十八條 各級地方政府不得妨礙市場公平競爭,違規為汽車投資項目提供稅收、資金、土地等優惠條件。

第三十九條 對涉及產業安全的新建、兼併重組和股權變更等重大汽車投資項目,有關部門應按規定及時進行反壟斷審查。涉及外商投資的,還應按規定進行安全審查。

第四十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應與規劃、國土、環境保護、安全生產、金融及行業管理等部門建立健全協同監管和聯合執法機制,提高監管執法效率。

第四十一條 對各級發展改革部門在監督管理中查實違規的汽車投資項目,由備案機關撤銷其備案並抄送相關部門,由規劃、國土、環境保護、安全生產、金融及行業管理等部門進一步處理。對經認定的嚴重失信主體,實施聯合懲戒。違反法律規定的,依法進行處罰。

第四十二條 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要建立健全監督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加強汽車投資項目事中事後監管。對不依法履行監管職責或者監督不力的單位,給予約談、通報,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在整改到位前暫停備案。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問責、處理。

第八章 產能監測預警

第四十三條 汽車產能監測和統計:(一)汽車整車和關鍵零部件企業應將上年度相關產品產量、建成產能、在建產能和規劃產能情況,於每年 1 月底前上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並抄報國家發展改革委;(二)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應及時掌握本地區相關汽車產品生產情況和產能變化情況,於每年 3 月底前將本地區上年度產量和產能匯總情況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

第四十四條 汽車產能發布和預警:(一)國家發展改革委應建立汽車產能核查和信息發布工作機制,及時發布汽車產能變動信息,加強產能預警,引導企業合理投資,為地方汽車投資項目管理提供服務;(二)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應健全本地區汽車產能核查體系,研判產能利用率變動情況,加強對企業的指導和監督,有效應對和及時化解產能過剩風險,不斷提高產能利用水平。

第九章 其他事項

第四十五條 已審批或核准的汽車投資項目變更建設內容、主要股東等事宜,需報原項目審批或核准機關辦理。

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實際情況適時予以修訂。

第四十七條 本規定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規定自 2019 年 1 月 10 日起施行。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有專門規定的,從其規定。新能源汽車企業清理規範專項行動前正式受理的新建獨立純電動汽車企業投資項目,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在本規定實施前參照原規定研究辦理。其他有關檔案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規定執行。

內容解讀

《規定》主要特點

一是深化投資改革,以改革開放40周年為重要契機,全面取消實施多年的汽車投資項目核准事項,全部轉為地方備案管理,推動汽車產業投資管理改革取得新突破。

二是突出政策導向,作為國家產業政策,引導企業順應產業發展大勢,圍繞最佳化產能布局、突破核心技術、開展戰略合作,提高要素配置效率,推動產業轉型升級。

三是夯實監管責任,堅持誰投資誰負責、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在充分發揮企業市場主體作用同時,進一步強化各級政府部門防範盲目建設、引導產業有序發展的責任。

四是實現全面覆蓋,政策規定對燃油汽車、純電動汽車、智慧型汽車等產品種類,投資導向、建設條件、監督管理等相關領域,以及事前、事中、事後管理環節,實現全覆蓋、無死角。

五是方便操作實施,儘量使用可量化可檢查的指標明確各類投資項目管理要求,儘可能避免定性描述,為檔案發布後貫徹執行創造條件。

《規定》主要內容

一是加強汽車產業投資方向引導,最佳化燃油汽車和新能源汽車產能布局,明確產業鼓勵發展的重點領域。

二是嚴格控制新增傳統燃油汽車產能,明確禁止建設的燃油汽車投資項目範圍,嚴格新增燃油汽車產能投資項目的準入條件。

三是積極引導新能源汽車健康有序發展,進一步提高新建純電動汽車企業投資項目的條件,明確對投資主體、技術水平、項目所在區域的要求。

四是加強關鍵零部件等投資項目管理,明確發動機、車用動力電池、燃料電池、車身總成、專用汽車和掛車等投資項目的條件。

五是強化事中事後監管,明確企業主體責任和各級政府部門監管責任,建立部門協同監管機制,加強違規項目查處和問責。

六是完善產能監測與預警機制,引導社會資本合理投資,提升對汽車投資項目管理服務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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