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點狀元

污點狀元

污點狀元,一名出身西部農村、家境貧寒、靠打零工讀大學的考生,在今年考研中筆試和綜合成績均列第一,因2008年曾替考,被蘭州大學以“思想政治素質和品德考核不合格”取消錄取資格。信訪和跪求未果後,考生以蘭大侵犯其受教育權為由訴諸法庭。

人物事跡

污點狀元貧困生邊打工邊備考

滕漢昱的老家,在蘭州市榆中縣農村。關於農民人均純收入,只有2005年年底的數字,1866元。

滕漢昱姐弟5人,他是家中唯一的男孩,也是最小的孩子。三姐天生腦癱,父母,都已年過七旬。

實際上,他已不是“孩子”,他已29歲了。他的一個朋友說,這個年齡,應該是“西北漢子”,應該為家庭扛大樑了,但滕漢昱還沒有。滕在北京一所名校讀完了大專,其間靠打零工貼補生活費,但多數學雜費,還是要靠老父母在蔬菜大棚中“扒拉”。

滕寒暑假在京靠搞銷售、到餐館端盤子,每年能掙三四千元。2005年畢業後,他一直堅持在首都打工、複習考研。

“貧困對我來說,幾乎是與生俱來的。我一直都在掙扎。”滕說,“狀告蘭大,是又一次掙扎。”

滕用感性的語言記錄了這次考研——

2009年10月里的一天,為了緩和看書的疲勞,我晃晃悠悠走進本不太喜歡進的網咖,打開研究生招生信息網,因為之前考過三次的緣故,沒幾分鐘就提交了報名信息表……

11月15日考生信息現場確認時,經過檢查、攝像、交費、核對完蘭大發給每個考生的“全國碩士生入學考試報名信息簡表”無誤後,就急匆匆回住處埋頭苦讀……

渴望一張閃著亮光的紅色通知書,改變包括自己在內的千千萬萬農民孩子的命運,是我能夠忍受孤獨,拚命苦學的唯一動力……

曾為錢臨時替人考試

2010年1月9日,滕漢昱參加了蘭州大學政治與行政學院碩士研究生入學考試,專業方向是科學社會主義與國際共產主義運動。

3月10日,他得知自己考了第一名,總分342。4月11日複試結束,他又獲悉,自己本專業綜合成績第一。滕很興奮,“以為自己終於夢想照進現實了”,而且根據蘭大的有關告知,他可以拿到一等獎獎學金9000元。

在和蘭大簽訂了“2010年擬錄取自籌經費(非在職)培養碩士研究生告知書”後,滕為了多掙些錢,又回到北京打工。

就在他憧憬著入學後的生活時,兩年前的一場“舊病”此刻復發了。

5月12日,蘭大研究生院主管研究生招生的一位老師電詢他2008年考試違規一事。

滕說,那是他家充滿晦氣的年份:10月,最小的姐姐因從小先天性智障,突然出現亂打人亂罵人、整夜不睡覺的狀況,住院花去家裡僅有的4萬多元積蓄;12月,家裡的蔬菜大棚遭人破壞,僅有的收入來源沒有了,“我幾乎不能繼續複習考研,親友一再勸說,我才忍痛繼續複習”。

這一年,藤在北京參加了一所名校的研究生考試。考完一門課程後,一個同考場的女孩把他喊去,直接拿出1.5萬元錢,讓滕跟其交換姓名考英語。“我當時嚇壞了,但是沒過幾分鐘也同意了,因為家裡特別需要錢。我特別擔心地度過了那場考試,直到收到違規通知,我才知道作弊的事被發現了……”

“我深深知道自己錯了,為此背了很長時間的陰影。”滕就此寫了一份事實陳述,保證以後不再犯同類錯誤,並傳真給蘭大,請求寬恕。“老師告訴我,此事與今年的錄取沒關係,只是例行程式,讓我安心等待錄取通知。”

被拒錄後曾給老師下跪

5月28日,那位老師電告滕,研究生院決定取消他的錄取資格。幾經追問,他得知拒錄的理由是誠信有問題,政審不合格。

滕深感委屈。他認為,對研究生招生錄取,教育部檔案中確實涉及政審問題,要求錄取學生要結合平時學習成績和思想政治表現、業務素質以及身體健康狀況擇優擬定錄取名單,但作弊並不等於思想政治表現不合格,何況,歷年研究生招考檔案中,當年考試作弊次年不得報考的規定,表明作弊的影響期只有1年啊!

他說,蘭州大學讓他現場核對填報材料時,載有懲罰一欄所在的那一頁,工作人員沒列印給考生確認,“你忽略為可填可不填的信息,考生當然可以自由選擇,何談我隱瞞?再說,之前考試作弊的事,全國統一考試考生誠信檔案庫中都有,學校也查詢到了,而且,學校問及此事,我已如實書面陳述。凡此種種,何來不誠信之說?”

此後,滕多次向蘭大信訪。

6月1日,滕作出了一個讓他事後覺得恥辱的舉動:下跪。

那一天,在一個雒姓高中同學的提議和陪同下,滕來到蘭大,想看拒錄的書面檔案。

雒證明,向幾次電話通知滕的那位老師哀求未果後,“滕跪下了,長達20分鐘。我和在場的其他老師都驚呆了”。

狀告蘭大

為“受教育權”起訴學校

滕起訴了蘭大。

滕認為蘭大侵犯了自己受教育的權利,後向校方索取相關的公開信息被拒,又侵犯了自己的知情權。為此,請求法院判令侵權成立,要求蘭大道歉,並恢復其錄取資格。

法庭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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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繞誠信問題 雙方唇槍舌劍

2010年9月7日上午10時許,“考研頭名狀告大學案”在蘭州市城關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在昨天的庭審中,原被告圍繞“滕漢昱是否存在隱瞞作弊的行為”、“該行為是否構成政審不合格”、“蘭州大學作出取消錄取資格的決定是否合法”三個焦點問題展開了激烈辯論。

焦點一:是否隱瞞作弊行為

原告:滕漢昱的代理律師認為,滕漢昱在報考研究生填表時,在“獎勵處分”一欄中填寫“無”並無不可,因為這裡的“處分”絕非是“處分”的法律概念。

被告:蘭州大學的代理律師認為,取消滕漢昱研究生錄取資格並不是因為他曾經考試作弊的行為,而是原告滕漢昱在報名時並未主動填寫自己曾因作弊受過處罰一事,在複試中政審表中也未主動填寫自己的錯誤,這說明滕漢昱始終在迴避和掩蓋自己曾經作弊的行為。

焦點二:到底該不該受影響

原告:滕漢昱的代理律師認為,一個人道德品質的瑕疵不能成為剝奪受教育權的依據。因此,蘭州大學以滕漢昱曾經作弊而未在“獎勵處分”一欄詳細說明為由,對滕漢昱作出的行政決定是不成立的。

被告:蘭州大學的代理律師認為,蘭州大學選錄人才就是要選擇德才兼備,而且以德優先。滕漢昱報考的是蘭州大學政治與行政學院的科學社會主義與國際共產主義運動專業,該專業應對研究生的錄取要求明顯不同於其他學院,在綜合素質、誠信、品行、品德等方面有著更嚴格的考量。

焦點三:學校決定是否公平

原告:滕漢昱的代理律師認為,蘭州大學對滕漢昱不平等對待,侵犯了滕漢昱受教育的權利。因此,請求法院撤銷被告蘭州大學對原告滕漢昱錯誤的行政決定,恢復其錄取資格。

被告:對此,蘭州大學的代理律師認為,對滕漢昱不予錄取的決定程式合法,未剝奪原告的任何權利,因此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兩大觀點

圍繞此事出現兩大對立觀點,一方稱:錄取有作弊史的人,對其他人公平嗎?現階段,保證教育公平才是最重要的,至於受教育權,讀研並未規定為義務教育。一方認為,有關規定中考試作弊的影響期只有1年,一個人道德品質的瑕疵不能成為剝奪受教育權的依據,更不能成為永遠的依據,何況大學本來就是育人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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