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林業局

(二)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市造林綠化工作。 (五)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市濕地保護工作。 (八)承擔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的責任。

機構簡介

根據《中共安徽省委辦公廳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池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2009]57號)和《池州市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印發〈池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實施意見〉的通知》(池編[2009]45號),設立市林業局,為市政府組成部門。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保護和合理利用森林、濕地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最佳化配置林業資源,促進林業可持續發展的職責。加強全市濕地保護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的職責。
(三)加強組織指導林業改革和農村林業發展,依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的合法權益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負責全市林業及生態建設的監督管理。貫徹執行國家、省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林業有關政策規定並監督實施;擬訂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及市政府確定的重大林業工程建設的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森林資源、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濕地的調查、動態監測和評估,承擔林業生態文明建設的有關工作。
(二)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市造林綠化工作。擬訂造林綠化的指導性計畫並監督執行;指導各類公益林、商品林和苗木花卉的培育,指導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造林綠化工作;承擔市綠化委員會的具體工作和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
(三)承擔全市森林資源保護監督管理的責任。組織編制並監督執行全市森林採伐限額,監督檢查林木的憑證採伐、運輸;組織、指導林地、林權管理,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指導實施,組織實施林權登記、發證工作;審核並監督森林資源的使用,負責依法應由國務院、省政府批准或應由市政府批准的林地徵用、占用的申報審核工作。
(四)組織、指導全市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依法組織、指導全市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全市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按規定負責全市森林、濕地、陸生野生動物等類型自然保護區的建設管理工作;指導、監督獵槍彈具的管理及監督狩獵情況。
(五)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市濕地保護工作。擬訂濕地保護規劃,組織實施建設濕地保護小區、濕地公園等保護管理工作,監督濕地的合理利用;協調指導有關國際濕地公約的履約工作。
(六)承擔推進全市林業改革,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責任。擬訂全市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等重大改革意見並指導監督實施;擬訂農村林業發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監督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和林權流轉,指導林權糾紛調處和林地承包契約糾紛仲裁;依法負責退耕還林工作,指導國有林場(苗圃)、森林公園和基層林業工作機構的建設和管理。
(七)監督檢查森林、濕地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開發利用;指導、監督林產品、森林旅遊等林業產業發展;組織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工作。
(八)承擔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的責任。組織宣傳貫徹森林防火的有關法律法規;編制和監督實施森林防火建設規劃,掌握全市森林火情,發布森林火災信息;承擔市森林防火指揮部的具體工作;承擔林業行政執法監管的責任,指導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監督管理森林公安隊伍,指導全市森林公安業務和規範化建設,指導、監督森林公安機關警務保障建設,協調、監督查處或辦理重特大森林案件;指導全市林業有害生物的防治及檢疫工作。
(九)研究提出全市林業發展的經濟調節建議,組織、指導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生態補償制度的實施;編制部門預算並組織實施,管理市級林業資金,監督全市林業資金的管理和使用,監管市級國有林業資產;按規定申報重點林業建設項目;指導全市山區綜合開發。
(十)組織、指導全市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導全市林業隊伍建設。
(十一)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林業局設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計畫財務科)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宣傳、信息、安全、保密和文明創建設等工作;指導林業生態文明和生態文化建設相關工作;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和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等工作;擬訂林業人才培訓和職工教育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林業專業技術人員的管理,承擔指導林業隊伍建設的有關工作。
研究提出全市林業發展的經濟調節建議,編制和組織實施部門預算,編制林業及其生態年度計畫;管理市級林業資金;監督全市林業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審核重點林業建設項目;組織、指導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生態補償制度的實施;承擔指導全市山區綜合開發工作;承擔林業重大自然災害災後恢復重建的組織、協調工作;組織開展全市林業行業統計,指導全市林業經濟分析工作;監管局機關、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
(二)農村林業改革發展科(政策法規科)
承擔林業改革和農村林業發展的有關工作;組織、指導、監督國家、省和市集體林權制度等重大林業改革意見的落實和農村林業發展、維護農民經營合法權益政策措施的落實;指導、監督農村林地林木承包經營、流轉及林權管理,指導、監督林權糾紛調處和林地承包契約糾紛仲裁;提出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政策建議;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林業行政執法監督;承辦林業行政許可相關工作;承辦林業信訪、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相關工作。
(三)造林綠化管理科(市綠化委員會辦公室)
擬訂全市植樹造林規劃並監督實施;指導各類公益林、商品林和花卉苗木的培育,指導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組織指導全市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和預測預報;擬訂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及市政府確定的重大林業工程建設的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國有林場(苗圃)、基層林業站的建設和管理;組織、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和部門綠化、城鄉綠化、古樹名木保護工作;承擔市綠化委員會的具體工作和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
組織擬訂林業科技發展規劃和林業技術標準,組織指導林業科技研究和林業科技體制改革、林業創新體系建設;組織指導林業科技成果的推廣工作;承擔林業標準化、林業技術監督和有關植物新品種保護、管理工作;指導基層林業科技推廣機構的業務建設工作;承辦林業及其生態建設國際合作與交流的有關工作;組織協調全市林業系統引進國外智力、技術、資金和林業國際合作項目等工作;擬訂全市林業產業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承擔組織指導林業產業標準的擬訂及林產品質量監督工作;監督檢查森林、濕地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開發利用;指導、監督林產品、森林旅遊等林業產業發展。
(四)森林資源管理科
承擔全市森林資源管理工作,擬訂森林資源保護管理利用及林業資源最佳化配置等有關政策並監督執行;組織全市森林資源調查、動態監測和統計;監督植樹造林、封山育林的檢查驗收;審核並監督森林資源使用情況;組織編制森林採伐限額;監督林木憑證採伐與運輸及林區木材經營(加工);指導林地、林權管理並承辦依法應由國務院、省政府批准或應由市政府批准的林地徵用、占用的申報審核工作;指導全市木竹檢查機構的業務和規範化建設。
貫徹實施國家、省陸生野生動植物保護與管理的政策法規;組織、指導全市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依法組織、指導全市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全市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市濕地保護工作;指導和監督全市森林、濕地和陸生野生動物等類型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的建設管理工作,協調指導有關國際濕地公約的履約工作;負責全市獵槍彈具的管理工作。
(五)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
組織宣傳貫徹森林防火的有關法律法規,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編制和監督實施森林防火建設規劃,掌握全市森林火情,發布森林火災信息;協調、指導森林專業撲火隊伍有關工作,協調、指導森林火災案件查處工作;承擔市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導監督林業安全生產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設定和人員配備按《市紀委市委組織部市編辦市監察局關於市直單位紀檢監察機構設定和配備紀檢組長、監察室主任的通知》的規定執行。

單位地址

池州市百牙中路1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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