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2009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

27、高等學校招生實行“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 3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在考生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一定分數投檔,由高等學校審核錄取。 3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高等學校,對第一志願報考的考生,可在相應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下降低一定分數投檔。

為認真做好江西省2009年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等學校)招生工作,依據教育部《2009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結合江西省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高等學校招生工作應貫徹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德智體美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

一、報名

1、符合下列條件且戶口在江西省的中國公民,可以申請報名:
(1)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
(2)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
(3)身體健康。
凡以“三校生”(中專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的畢業生)身份單獨報考高職類院校的考生,必須是省教育廳批准的具有報考資格學校的應屆畢業生。“同時舉辦有高等職業教育和中等職業教育的高職院校,招收未升學高中畢業生進行學歷教育時,必須納入當年度中等職業學校招生計畫,統一培養和管理,不得參加高職院校對口招生升學考試”。中等職業學校“跨省招收的學生畢業當年不得參加跨省招生的中等職業學校所在地組織的高等教育升學考試”。
在中國定居的外國僑民符合上述條件,持有江西省公安機關填發的“外僑居留證”,可在省高等院校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省高招委)指定的地點報名。
凡參加本年度高等學校招生錄取的考生(含高水平運動員等)均須參加報名,未報名的考生不得參加本年度錄取。
2、下列人員不得報名:
(1)具有高等學歷教育資格的高等學校的在校生;
(2)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
(3)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應屆畢業年份以弄虛作假手段報名並違規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以下簡稱全國統考)的應屆畢業生;
(4)在上一年度參加全國統考中利用通訊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試或代替他人考試等被認定為考試作弊行為情節嚴重的考生;
(5)因觸犯刑律已被有關部門採取強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3、江西省2009年普通高考報名全部採取網上報名方式。

二、考試

4、江西省2009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分普通考生全國文化統考、“三校生”考生全省文化統考、藝術專業考試、體育專業考試、外語口試、體育優惠考生體育成績複試等六種。
5、普通考生全國文化統考於6月7日開始舉行,考試的時間表由教育部發布。考試科目為:文史類(含兼報藝術、體育類)考生考語文、數學、外語(含聽力30分)、文科(政治、歷史、地理)綜合;理工類(含兼報藝術、體育類)考生考語文、數學、外語(含聽力30分)、理科(物理、化學、生物)綜合。語文、數學、外語每科卷面滿分為150分,文科、理科綜合卷面滿分為300分,文史、理工類總分均為750分。其中兼報藝術(含特殊專業)、體育的考生在報名所在縣(區)單獨編排考場。
6、“三校生”考生必須參加由江西省單獨命題的全省文化統考。“三校生”考生全省文化統考與普通考生全國文化統考同時舉行。考試科目為語文、數學、英語(不考聽力)、計算機,每科卷面滿分150分,四科總分600分。
7、文化統考各科試卷均分選擇題、非選擇題兩大部分。選擇題卷和非選擇題卷都在同一張答題卡規定位置上答題,選擇題用2B鉛筆填塗所選答案選項,非選擇題用0.5毫米中性黑色簽字筆作答。
8、文化統考的組織實施按省高招委的統一部署進行。考點設在縣級(含)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考生須憑準考證和身份證參加考試,嚴格遵守考試的有關規定。文化統考實行縣(區)與縣(區)循環交叉監考,外縣(區)交叉監考員由設區市招考委統一調配,每個考場至少1名。外縣(區)交叉監考員為考場的監考組長。監考員負責監考的考場,採用計算機隨機編排三套以上方案,在每科考試前30分鐘抽籤確定。
9、兼報藝術類的考生(含單獨報考高職的“三校生”考生兼報藝術類專業的考生),必須參加全省藝術類專業統考。參加外省院校單獨組織藝術專業考試的考生,憑縣(區)招考辦填發的《江西省2009年普通高校藝術類專業考試報考證》報名參加外省院校單獨組織的藝術專業考試。江西省藝術類專業統考時間、地點:美術類2008年12月27日,地點集中在各設區市招考辦規定的考點;音樂類2008年12月27日至2009年1月5日,地點設在江西師範大學(青山湖校區)音樂學院。外省院校在江西省組織的專業考試,考試時間、地點必須按有關規定執行,考生可直接與招生院校聯繫專業考試的報名和考試事宜。
報考外省院校藝術專業(除省統考未涉及的專業)的考生,必須參加江西省藝術類專業統考,統考成績達到合格線後,才能參加外省院校藝術專業的錄取。外省院校藝術類專業之間不能互相認同專業合格證,但可以認可江西省藝術類專業統考成績。
10、兼報體育類的考生(含單獨報考高職的“三校生”考生兼報體育類專業的考生)必須參加江西省統一組織的體育專業考試。專業考試時間為4月1日至20日,全省考生分批集中在江西師範大學(青山湖校區)體育學院進行專業考試。凡體育專業考試未達專業合格線的考生,不能參加普通高校體育類專業錄取。江西省體育類本科、專科全省統一划定專業合格線。
11、報考有外語口試要求專業的考生,須參加外語口試。外語口試工作由設區市招考辦組織,試題由各設區市統一命制,口試時間為4月上中旬,口試成績供高校錄取時參考。
12、體育優惠考生須參加體育成績複試,複試合格者才能在錄取中享受優惠。體育成績複試工作由省高招辦負責組織,全省統一進行。考生應持參加比賽的原始成績和獲獎證書於3月28日至4月10日到戶口所在縣(區)招考辦辦理報考手續,5月17日到江西師範大學(青山湖校區)體育學院參加體育複試。
13、報考建築學等有加試徒手畫要求專業的考生,必須在6月16日前到縣(區)招考辦加試徒手畫。
14、南昌大學人民武裝學院招收部分退伍軍人考生,須參加文史類全國文化考試,並按有關檔案規定加試軍事技術。
各市、縣(區)招考委、教育局、招生考試機構和有關高等學校,必須切實加強對考試各項工作的領導,強化安全保密措施,完善安全保密規章制度,嚴格加強監督和檢查,並建立應急反應機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時間報告制度。一旦發生失(泄)密事件,事發單位須在第一時間直報省高招辦,並立即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泄)密範圍的進一步擴大。

三、評卷

15、高考評卷工作由省高招委領導,省高招辦統一組織,在規定的評卷點進行。評卷教師由省高招辦根據有關規定聘請。
普通考生參加全國文化統考的語文、數學、外語和文科綜合、理科綜合以及“三校生”參加江西省文化考試的語文、數學、英語、計算機科目全部實行網上評卷

四、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16、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現實表現。
考生所在學校或單位(沒有工作單位的考生由鄉鎮、街道辦事處)須對考生的政治態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鑑定。鑑定內容應完整、準確地反映在考生報名登記表或高中畢業生登記表中。對受過刑事處罰、治安管理行政處罰或違紀處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錯誤的事實、處理意見和本人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後的現實表現等翔實材料,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17、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屬於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或參加邪教組織的;
(2)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受到治安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五、身體健康狀況檢查

18、報考高等學校的所有考生均須參加身體健康狀況檢查(以下簡稱體檢),如實填寫本人的既往病史。
體檢工作在4月30日前結束,由縣(區)招考委和衛生部門組織實施。考生的體檢須在指定的二級甲等(含)以上醫院或相應醫療單位進行。主檢醫師應由具有副主任醫師(含)以上職稱、責任心強的醫生擔任。主檢醫院或相應的醫療單位須按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對考生體檢作出相應的、規範的、準確的結論,並對其真實性負責。非指定的醫療機構為考生做出的體檢結論無效。
江西省人民醫院為江西省終檢醫院,負責對有異議的體檢結論作出最終裁定。終檢時間為5月27日至30日。
體檢工作人員應認真學習和掌握體檢標準,嚴禁弄虛作假。對弄虛作假的考生和有關工作人員,均按教育部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報考軍事院校的考生須參加由省軍區協調組織的體格復檢。復檢由設區市招考辦通知考生在規定時間和地點進行。復檢費由考生自理。
報考江西省藝術類空乘專業的考生,還須參加全省統一組織的航空體檢。

六、填報志願

19、考生應在認真閱讀高等學校招生章程和江西省2009年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後,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選擇填報學校、專業志願。考生志願必須由本人在規定時間內親自在網上填報,考生在網上填報志願的密碼,2009年將在高考最後一科結束後由監考人員發至每個考生手中,考生負責自行保管密碼,由此產生的問題由考生本人負責。考生所填內容應真實、準確,網上提交後的志願任何人不得更改。考生對所填報志願的真實性承擔責任,因考生填報志願失誤造成的後果,由考生本人負責。為了尊重考生意願,充分體現高考志願的嚴肅性,凡按志願錄取的考生,一律不準改錄其他院校。
填報志願的方法與時間:
提前批本科(含外省院校藝術、體育專業)院校志願,考後估分網上填報(2009年6月14日至16日)。
第一批和第二批本科志願,考生在得知分數、分數線和全省排位後網上填報(6月28日­至30日)。其中,第一批本科實行平行一志願改革,不設二志願。
第三批本科和高職(專科)志願,考生在網上填報(7月25日至27日)。“三校生”職教本科班志願填在第三批本科欄內,高職志願填在高職(專科)欄內。
江西省2009年每個批次一、二志願錄取結束後,對未完成招生計畫的院校,實行網上徵集志願。屆時未錄取的、符合徵集志願資格的考生可在規定時間內,在網上自行根據省高招辦公布的缺額院校情況填報徵集志願。省高招辦根據考生填報的志願投檔,由高校擇優錄取。

七、建檔

20、考生紙質檔案建檔工作由各設區市招考辦組織縣(區)招考辦進行。高考的考生紙質檔案由縣(區)招考辦保管,考生憑院校《錄取通知書》、省高招辦提供的《錄取考生信息確認表》(民辦高等學校錄取考生必要)和本人准考證原件領取紙質檔案,自行帶交錄取院校報到。
考生檔案應具備如下材料:
(1)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生報名登記表;
(2)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生體格檢查、基本信息表;
(3)考生高中階段有關檔案材料;
(4)考生戶口簿、身份證複印件;
(5)報考有外語口試或徒手畫要求和享受優惠的考生還應分別具有下列材料:
①《外語口試成績記載表》;
②徒手畫;
③《享受優惠考生登記表》及其證明材料。
對有外語口試、徒手畫和符合享受優惠的考生,縣(區)招考辦在建檔時必須在考生紙質檔案材料上加蓋有關戳記,並且按規定錄入電子檔案中。

八、查分

21、考生可以申請查核考分。
查核考分僅限於查核答卷是否漏改、漏統。如有誤,予以更正並將查核有誤科目的查卷費退回給考生。對於答題評分寬嚴等問題,不屬查核更正範圍。查分過程中,答卷不與考生和家長見面。
考生申請查分時間為6月23日至24日,6月27日查分工作結束。6月27日後不再受理考生查分申請,未申請查分的考生視為自動放棄查分。

九、招生章程

22、高等學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關規定製訂本校的招生章程。
23、高等學校招生章程是高等學校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的主要形式,其內容必須真實、準確、表述規範,且必須經高等學校的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招生政策規定進行審核備案。高等學校招生章程經審核備案後方能向社會公布,且不得擅自更改。民辦高等學校、高等職業技術學校在招生宣傳(廣告)中不得使用模糊或隱瞞辦學類型、層次的簡稱。學校法定代表人應對學校招生章程及有關宣傳材料的真實性負責。高等學校依據招生章程開展招生工作。
高等學校須於4月1日前將本校招生章程上傳至“陽光高考”招生信息發布及管理平台;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須於4月15日前完成對所屬高等學校招生章程的審核、備案工作。
24、招生章程主要內容包括:高等學校全稱、校址(分校、校區等須註明),層次(本科、高職或專科),辦學類型(如普通或成人高等學校、公辦或民辦高等學校或獨立學院、高等專科學校或高等職業技術學校等),在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專業招生人數及有關說明,專業培養對入學外語考試語種的要求,經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身體健康狀況要求,錄取規則(如有無相關科目成績或加試要求、對加分或降低分數要求投檔及投檔成績相同考生的處理、進檔考生的專業安排辦法等),學費標準,頒發學歷證書的學校名稱及證書種類,聯繫電話、網址,以及其他須知等。各高等學校應在省級招辦規定的時間內,將招生章程中有關主要內容及本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網址寄送省高招辦。
25、省級招辦負責向社會及考生公布有關高等學校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內容或高等學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網址。

十、錄取

26、江西省2009年省內、外所有高校全部實行計算機遠程網上錄取。
27、高等學校招生實行“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凡是退回的電子檔案必須寫明退檔理由,並用文字記錄保留備查。高等學校負責對未錄取考生的解釋以及其他遺留問題的處理。
28、普通高等學校錄取:
根據高等學校在江西省安排的招生計畫數和考生成績綜合考慮確定江西省各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其中第一批本科錄取控制分數線的劃定含南昌大學、江西財經大學、江西師範大學招生計畫數以及華東交通大學、南昌航空大學、江西理工大學部分專業計畫數;軍事院校(含國防生)第一批本科、第二批本科錄取控制分數線根據報考志願情況單獨劃定。
錄取時按提前批本科、第一批本科(含定向)、第二批本科(含定向及本省藝術、體育)、第三批本科(獨立學院)、高職(專科)等五個批次,依次進行錄取工作。
第一批本科實行平行志願投檔,平行志願投檔規則:省高招辦根據高等學校公布的招生計畫數和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向各有關高等學校提供生源分布統計。高等學校根據生源分布情況確定招生計畫微調方案和調檔比例後,省高招辦根據高等學校要求對考生按總分從高分到低分排序(總分相同,按文、理科不同的單科順序排序),按志願進行平行志願投檔,“由學校德智體美全面衡量,擇優錄取”。總分相同,文、理科排序方法:
(1)文科的科目順序依次為語文、外語、數學、文科綜合。即總分相同,先看語文;若語文同分,則看外語;若外語同分,則看數學;若再同分,則看文科綜合。
(2)理科的科目順序依次為數學、外語、語文、理科綜合。即總分相同,先看數學;若數學同分,則看外語;若外語同分,則看語文;若再同分,則看理科綜合。
其餘批次錄取時,實行“在統考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的考生中,根據考生志願,按高等學校確定的招生計畫120%以內的比例從高分到低分提供電子檔案,由學校德智體美全面衡量,擇優錄取”的錄取辦法。省高招辦根據高等學校調整計畫數及其使用的有關要求,在高等學校所在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上按照考生志願及分數順序進行投檔,並在同批次時間進行錄取。
參加提前批本科錄取的江西師範大學,如在第一志願、第二志願、徵集志願錄取後仍不滿額,可在第二批本科錄取控制分數線上按第一志願從高分到低分錄滿為止。
平行志願只進行一次投檔,不進行補充投檔。未完成計畫院校,再網上徵集志願。
參加第一批本科錄取的南昌大學、江西財經大學、華東交通大學、南昌航空大學、江西理工大學,如在平行志願和徵集志願投檔錄取後仍不滿額的,則在第二批本科錄取控制分數線上按平行志願從高分到低分錄滿為止。
29、“三校生”考生錄取:
“三校生”考生錄取單獨劃定錄取控制分數線。
錄取時按照本科、高職兩個批次,依次進行錄取。其中本科批次與普通高等學校錄取第三批本科同時進行,高職批次與普通高等學校錄取高職(專科)批次同時進行。
30、本科層次招生一律不得在常規錄取工作結束後再行組織補錄或換錄;對新生報到流失率超過本校高職計畫總量10%的有關高等學校,經學校申請,省高招委同意,可以自行組織生源,憑準考證原件辦理補錄手續。
31、為了嚴格加強招生管理,規範招生行為,省內高職(專科)和民辦本科院校新生錄取通知書由省高招辦統一印製並加蓋省高招委錄取專用章。省高招辦嚴格按照省教育廳發展規劃處下達的省屬高職(專科)院校招生計畫數規定的比例(省內計畫數125%,省外計畫數100%)一次性發放新生錄取通知書,不再補發。省屬高職(專科)院校必須採取有力措施,嚴格加強新生錄取通知書的管理,嚴禁搶發、濫發新生錄取通知書。
32、根據教育部《2009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及江西省招生工作安排,錄取工作將在8月15日結束。江西省各高等學校應儘早安排開學。
33、對未經高等學校同意逾期不報到的考生,視為自行放棄入學資格。高等學校應將自行放棄入學資格的考生名單(含考生號),於本校規定的正常報到截止日期後20日之內傳報省高招辦,電子信箱:(略)。

十一、錄取政策

3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在考生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一定分數投檔,由高等學校審核錄取。同一考生符合多項條件的,只能取其中最高一項分值。
(1)應屆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考生(以下簡稱應屆考生)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在下列全國中學生學科奧林匹克競賽中獲得全國決賽一、二、三等獎者(以教育部提供的名單為準),可加20分:中國數學奧林匹克;全國中學生物理競賽決賽;全國高中學生化學競賽;全國青少年信息學奧林匹克競賽;全國中學生生物學競賽
(2)應屆考生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在下列競賽中獲得一、二等獎者(以教育部提供的名單為準),可加20分:全國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含全國青少年生物和環境科學實踐活動);“明天小小科學家”獎勵活動;全國中國小電腦製作活動。
(3)應屆考生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在下列國際競賽中獲獎者(以教育部提供的名單為準),可加20分:國際科學與工程大獎賽國際環境科研項目奧林匹克競賽
(4)應屆考生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在下列全國中學生學科奧林匹克競賽省賽區獲得一等獎者(以教育部提供的名單為準),可加10分:全國高中數學聯賽;全國中學生物理競賽;全國高中生化學競賽;全國青少年信息學奧林匹克聯賽;全國中學生生物學聯賽
(5)應屆考生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參加重大國際體育比賽或全國性體育比賽取得前六名者(須出具參加比賽的原始成績),可加10分;應屆考生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國家二級運動員(含)以上稱號,經省高招辦統一組織體育成績複試合格者,可加10分。
(6)省政府明確劃定的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少數民族鄉、村(貴溪市樟坪畲族鄉等8個民族鄉和鉛山縣陳坊鄉長壽畲族村等83個民族村)的少數民族考生可加10分。
(7)歸僑、歸僑子女、華僑子女和台灣省籍考生可加5分。
(8)烈士子女可加20分。
35、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10分投檔;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可在其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20分投檔。
36、根據省人事廳、省科學技術廳、省教育廳、省公安廳、省財政廳《關於印發<江西省引進海外留學人才的意見>的通知》(贛人發〔2003〕6號)檔案規定,為大力引進海外留學人才,加快實施科教興贛步伐,建立引進留學人才的“綠色通道”,留學人才的隨遷子女在江西省參加普通高考並報考省內高校的,在錄取時可以加20分投檔。
37、同時符合第34條、第35條、第36條有關情形的考生,投檔時只能取最高的一項分值作為考生的附加分。凡第34條、第35條、第36條有關情形的考生,均應按有關檔案規定,向所在設區市招考辦交驗原始證件並交複印件。各有關單位出具證明均不得弄虛作假,違者取消考生的錄取資格,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凡第34條、第35條、第36條有關情形的考生,省高招辦將於6月30日前在江西教育網上公示,未經公示的考生不得享受相關優惠加分。
38、被評為省級優秀學生稱號(由省教育廳提供名單)的考生,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散居在漢族地區的少數民族考生,在與漢族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退出部隊現役的考生,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殘疾軍人、因公犧牲軍人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駐邊疆國境的縣(市)、沙漠區、國家確定的邊遠地區中的三類地區和軍隊確定的特、一、二類島嶼部隊現役軍人的子女報考高等學校,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殘疾人民警察、因公犧牲人民警察子女、一至四級殘疾人民警察子女報考高等學校,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3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高等學校,對第一志願報考的考生,可在相應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下降低一定分數投檔。
(1)民族院校在規定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上錄取不滿時,對少數民族考生,可降低20分從高分到低分投檔,由學校審核錄取。
(2)農、林、水、地、礦、油等類院校如在本科或高職(專科)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上完不成招生計畫時,可降低10分從高分到低分投檔,由學校審核錄取。
(3)對納入高等學校招生序列的民辦院校,若在同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上不能完成招生計畫時,可降低20分從高分到低分投檔,由學校擇優錄取。
(4)劃線類別為一本線的軍隊院校,指揮專業經調劑生源仍不足的,經招生院校同意後,可以降低分數錄取,但不得低於二本線。
40、在每個批次院校徵集志願錄取結束後,如仍有少數院校未完成招生計畫,在同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下,對本批次所有原填報該校志願的考生,逐分下降投檔,由院校擇優錄取。各批次最大降分幅度不超過20分。
41、根據教育部教民廳〔2003〕2號檔案規定:少數民族預科班、民族班的錄取由招生學校於本校本(專)科同批次錄取。少數民族本、專科預科和民族班錄取標準不得低於各有關高校在該省(自治區、直轄市)本、專科和本科相應批次提檔分數線以下80分、60分和40分。
42、部分高等學校招收高水平運動員、藝術特長生、保送生以及自主選拔錄取等特殊形式的招生辦法,按教育部有關規定執行。
43、為軍隊培養的國防生按有關規定執行。
44、對肢體殘疾、生活能夠自理、能完成所報專業學習,且高考成績達到要求的考生,高等學校不能僅因其殘疾而不予錄取。

十二、定向就業招生

45、部分高等學校經向其主管部門申請,並經教育部核准備案,可面向部分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用人單位安排少量定向就業招生計畫。高等學校須與定向就業單位簽訂符合有關規定的協定書。嚴禁虛假定向或利用定向就業招生向考生收費。
定向就業招生計畫由省高招辦審查後向社會公布,面向全省招生,不得指定行業、單位或局部地區生源範圍招生。考生可根據條件選擇填報定向就業招生志願,並在入學註冊前分別與高校和定向就業單位簽訂定向就業協定。高等學校對無故拒簽協定的已錄取考生,可取消其錄取資格。
定向就業招生與非定向招生同時進行投檔錄取。高等學校定向就業招生計畫在該校調檔分數線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該校調檔分數線下20分以內、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以上,由省高招辦補充投檔,高等學校根據考生定向志願擇優錄取;若仍完不成定向就業招生計畫,則就地轉為非定向計畫執行。
江西省2009年一本批次實行平行志願投檔,定向就業招生採取單設志願、單獨投檔錄取。對高等學校批次內未完成的定向就業招生計畫,就地轉為非定向計畫執行。

十三、對違規行為的處理

46、考生以虛報、隱瞞或偽造、塗改有關材料,利用通訊工具進行考試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試或代替他人考試,以及使用其他欺詐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員或其他人員的徇私舞弊行為取得考試資格或錄取資格的,由違規行為發生地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授權的省級招辦、或經教育行政部門授權的高等學校,取消其當年的考試資格或錄取資格;已經被錄取或取得學籍的,由高等學校取消其入學資格或學籍並將其退回戶籍所在地,同時通知其戶籍所在地省級招辦。
對考生在全國統考(含藝術類、體育類專業省級統考)中的各種違規行為的處理,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18號)執行。其中:
對利用通訊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試或代替他人考試等考試作弊行為情節嚴重的考生,取消其當年全國統考各科成績,同時給予下一年度不得報名參加全國統考的處理;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對違規參加全國統考的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取消其當年全國統考各科成績,同時給予其應屆畢業當年不得報名參加全國統考的處理。
對違規參加全國統考的具有高等學歷教育資格的高等學校的在校生,取消其當年全國統考各科成績,並由其所在高等學校按照《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嚴肅處理;對代替他人參加全國統考、在全國統考中組織作弊或使用通訊工具作弊的高等學校在校生,高等學校可以給予其開除學籍處分。
對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參加全國統考的社會其他人員,取消其當年全國統考各科成績,並由其報名考試所在地的省級招辦向其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通報違規事實,並建議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相應處罰。
各省級招辦須將考生在全國統考中的違規事實客觀記入其《考生電子檔案》,作為考生考試誠信記錄的重要內容。
47.對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中的各種違規行為的處理,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18號)執行。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教育系統工作人員,由違規行為人員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取消考試工作人員資格、撤銷招生工作職務並給予調離現工作崗位、開除公職等黨紀政紀處分;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1)在出具、審定考生的報名資格證件、證明、體檢、檔案等材料(包括有關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證明材料等)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
(2)指使、組織或參與組織“高考移民”活動,為考生偽造或違規辦理戶籍遷移、中學學籍檔案;
(3)指使、組織或參與組織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或具有高等學歷教育資格的高等學校的在校生參加全國統考,或指使、組織、參與組織群體性考試舞弊;
(4)盜竊或泄露在保密期限內的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含評分細則)、答卷;
(5)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及錄取場所秩序,威脅工作人員人身安全;
(6)在招生考試中偷換、塗改考生志願、考試成績及其他有關材料(包括計算機記載的考生信息),指使、縱容、協助、夥同他人舞弊;
(7)在招生考試中行賄受賄、敲詐勒索;或徇私舞弊、濫用職權,不按錄取規定招收學生,或擅自招收不符合錄取標準的學生,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損失;
(8)參與社會中介機構或個人非法招生活動;
(9)以任何名義和理由,收取與招生錄取掛鈎的費用;
(10)招生錄取期間利用計算機網路惡意攻擊省級招辦或高等學校招生錄取系統、信息系統及有關網路、設備;
(11)其他破壞招生考試工作的行為。
有上述行為之一的社會其他人員,建議其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參照本條處理。
48.對嚴重違規招生的學校,由教育部或經教育部授權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依據《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普通高等學校設定條例》及《教育部關於實行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責任制及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等給予限制招生、暫停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等處理;對嚴重違規招生的學校負責人將追究其領導責任。嚴重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應予以通報,或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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