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資料
基金會名稱:江西省鄱陽湖綠色家園公益基金會
基金會類型:公募
基金範圍:地方性
網址:www.ghpf.org.cn
英文名稱 :Poyang Lake Green Homeland Public Foundation
行業分類:環境、交流研究
原始基金數額:4000000業務主管單位 :江西省綠化委員會
地址 :南昌市北京路省政府大院工商樓3樓
組織簡介
2010年9月10日在省委、省政府領導的關心支持下,為促進社會公益事業發展,建設生態文明,策應江西省委、省政府建設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的重大戰略決策,促進江西可持續發展,由江西省愛鳥協會主辦、江西省科協主管、江西省民政廳批准註冊成立了江西省鄱陽湖綠色家園公益基金會。
本基金會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和國務院《基金會管理條例》等著手組建的公募基金會,其目的和宗旨是喚起人們創建綠色家園的環境意識,引導和組織企業、公民進行生態環境保護活動和項目捐資或投資,募集資金,以改善和最佳化人們的生產環境和生活環境為目標,建設綠色家園。
本基金會的指導思想是“用未來引領今天”,“讓工業文明、金融文明和生態文明有效地融合”,旨在以人為本,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聚合社會資源,共擔社會責任,為江西各級政府、企業、公民和社會各界創建綠色家園服務。
本基金會以鄱陽湖冠名,具有明確的地域生態環境屬性,本會參與各項與鄱陽湖及鄱陽湖流域有關聯的公益事業與社會活動;以綠色家園定位就是致力於綠色家園建設,關愛綠色生命、倡導綠色生產和生活,致力於社會各個層面和層次的生態環保事業,是江西省第一家以關注生態環境為主的社會公益組織;是一個以接受社會投資、捐資的社會組織;是一個追求社會投資、捐資發展模式創新載體;是一個關注人與自然的環境組織;是一個關愛綠色生命、綠色生活、綠色家園的社會愛心組織。
聯合國人類環境宣言指出:保護和改善人類環境是關係到全世界各國人民的幸福和經濟發展的重要問題,也是全世界各國人民的迫切希望和各國政府的責任。
人類有權在一種能夠過著尊嚴和福利的生活環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條件的基本權利並且負有保護和改善這一代和將來的世世代代的環境的莊嚴責任。
為了這一代和將來的世世代代的利益,地球上的自然資源,必須通過周密計畫或適當管理加以保護。
本基金會遵從聯合國人類環境宣言的宗旨和精神。
當今時代,“綠色”還被視為一種文明的標誌,受到全人類的崇敬、愛戴和保護,正是在這樣一種普遍的“綠色崇拜”氛圍下,綠色食品、綠色通道、綠色消費、綠色旅遊、綠色教育、綠色產業、綠色信貸、綠色外貿、綠色經濟、綠色GDP、綠色家園等等,在全球範圍內掀起一股“綠色革命風暴”。“綠色”成為“環境保護”、“回歸自然”、“關愛生命”、“可持續發展”等代名詞,創建綠色家園就是為社會、為人類提供舒適、安全、有利於人體健康的環境和產品的同時,以一種對社會、對生態環境負責的態度,合理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實現可持續發展。我們發起創建綠色家園,其目的和宗旨是喚起人們的環境意識,進行生態環境保護項目社會責任投資,募集資金,以改善和最佳化人們的生產環境和生活環境。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基金會的名稱是“江西省鄱陽湖綠色家園基金會”,英文名稱是“PoyangLakeGreenHomelandPublicFoundation”(縮寫:PGHF)。本基金會由江西省愛鳥協會發起,與鄱陽縣政府共同合作創建。
第二條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面向全國有志於綠色文明建設的企事業單位、個人與世界有共同信念的企業及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基金會的宗旨:“用未來引領今天”,喚起人們創建綠色家園的環境意識,致力鄱陽湖濕地生態承載力保護與建設;以“同在藍天下,人鳥共家園”為口號,保護鄱陽湖一泓清水,保護鄱陽湖的全球性候鳥;在“工業文明、金融文明和生態文明有效地融合”的和諧氛圍中,組織和引導企業進行鄱陽湖流域的生態環境保護項目社會責任投資,以改善和最佳化人們的生產環境和生活環境,建設江西綠色家園。
第四條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400萬元。
第五條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江西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江西省綠化委員會。
第六條本基金會的住所南昌市北京東路一號(與《經濟日報》江西辦事處合署)。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本基會是生態環保公益組織,以鄱陽湖冠名具有明確的地域生態環保屬性,本會參與各項與鄱陽湖及鄱陽湖流域有關聯的公益事業與社會活動;
二、本基金會以綠色家園定位,成為一個既接受社會責任投資、捐資,以企業運作方式的創新載體,又致力建設關愛綠色生命、綠色生活、綠色家園的思想引導與社會宣傳;
三、本基金會重點為上市公司服務,搭建一個公益的服務平台,為其在《上市公司社會責任指引》下,以“綠色證券”、“綠色信貸”、“綠色外貿”為目的,在環保諮詢、培訓、監管、交流等方面提供服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本基金會由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理事的資格:
一、知名生態環境保護人士;
二、基金會出資人;
三、其他對基金會發展有突出貢獻人士。
第十條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由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批准;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參加理事會議,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當選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選舉、罷免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四、根據基金會章程,監督、諮詢基金會的有關活動。
第十二條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理事會閉會期間,經有1/3理事提議,可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可由提議理事推選召集人。
理事長或理事會召集人在理事會會議前,需提前公告會議日程與通知主要議程。
第十四條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五條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本基金會設監事5名。監理會設主席1人,副主席2人,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二、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三、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基金會發起人,對基金會有重大貢獻,在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身體健康。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擔任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六條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原因需超屆連任的,由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
第二十七條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領導秘書長開展日常工作,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理事會負責,主持基金會日常管理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向理事長報告;
三、受理事長委託,向理事、監事通報情報;
四、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條本會會員按規定交納入會費與年底會費。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條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與各種生態與環境保護組織自願捐贈;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二條本基金會募捐,一律向社會公布募集所得資金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畫,重大募捐活動報經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三條本基金會的財產及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四條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與業務範圍使用財產,並尊重捐贈方的意願,簽署捐贈協定,對遵守協定有明確用途的財產,根據捐贈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五條本基金會資產主要用於:
一、普及保護環境資源知識,在“工業文明、金融文明和生態文明有效融合”的氛圍中,宣傳鄱陽湖及鄱陽湖流域的資源保護政策法令;
二、推介鄱陽湖珍禽候鳥觀賞、考察,選擇資助候鳥栖息、遷徙、繁殖研究項目;
三、候鳥禽流感防控與監測;
四、人居環境保護、建設及開發。
第三十六條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對保護鄱陽湖濕地及鄱陽湖流域有重大效益的項目;
二、發生重大災情,需要實行緊急預案的項目;
三、根據國際組織倡議,進行全球性候鳥保護與救助行動的項目。
第三十七條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八條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活動費用,不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每年行政及公務費用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九條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四十條本基金會接受捐贈人對捐贈財產與資金的使用及管理查詢,對於捐贈方的查詢,本會保證如實報告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
本基金會如違反捐贈協定,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四十一條本基金會與基金受助方簽訂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協定,並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四十二條本基金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三條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進行離職審計,並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四條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五條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一律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六條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七條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八條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時;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時;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時。
第四十九條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五十條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一條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繼續用於公益目的。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經×年×月×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項目介紹
物種項目
在我國五大淡水湖泊中,鄱陽湖流域的生物資源最為豐富,生物量最大,珍稀瀕危物種多,生物多樣性也最高。濕地高等植物有697種,濕地脊椎動物636種,其中濕地鳥類332種。多年在鄱陽湖越冬的白鶴數量占全球越冬白鶴總數的95%以上,大鴇、小天鵝、灰鶴、白枕鶴、白頭鶴等大量珍稀瀕危物種和數以幾十萬計的雁鴨使鄱陽湖成為長江以南最重要的候鳥越冬棲息地;遼闊的湖灘,豐富的水草,繁多的浮游生物,肥沃的水質,為魚類生存提供了充足的天然餌料。湖內有魚類122種,其中經濟價值較高、產量較大的就有20多種。保護鄱陽湖流域的鳥禽、魚類等物種,對於濕地生態平衡具有重要意義。
GHPF目前正著手鄱陽湖候鳥遷徙衛星跟蹤定位觀測項目,並將不宜餘力地為鄱陽湖流域的物種保護貢獻力量。
淡水項目
濕地是地球之腎、物種貯存庫、氣候調節器,它在保護生態環境、保持生物多樣性以及發展經濟社會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鄱陽湖生態濕地作為中國第一大淡水湖生態濕地,是重要的淡水源地,為物種的生存提供重要的生存條件。
GHPF致力於鄱陽湖濕地和淡水生態系統的完善保護,通過與林業、水利等相關部門的合作,將在濕地恢復、濕地替代生計、濕地宣傳教育、湖泊利用、淡水流域綜合治理等方面開展大量工作。
森林項目
我國疆域廣闊,自然條件複雜,森林資源豐富,但是,森林自由生存的生態環境始終受到人類活動的干擾和侵害。目前我國人均森林面積和人均蓄積量仍在世界排名120位以後,並且與森林密切相關的生態問題近年表現十分突出,包括水土流失、土地沙化、江河斷流、地質災害頻發、珍稀野生動植物棲息地環境惡化、生物多樣性銳減等。
為了從根本上改變我國生態惡化的現狀,增加森林資源及其質量,我國政府從1998年開始相繼啟動了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退耕還林工程、京津風沙源治理工程、三北及長江流域等重點防護林建設工程、野生動植物保護及自然保護區建設工程、重點地區速生豐產林基地建設工程在內的六大林業重點工程,在較短的時間內使我國森林覆蓋率提高到18%,其對我國生態建設的長期影響將不斷體現。
GHPF結合國家重點林業工程以及江西省“一大四小”造林工程,致力於開展鄱陽湖流域的森林保護和植被恢復,例如與江西省林業廳開展的“幸福林”工程。
環保教育項目
可持續發展作為一種發展戰略在1992年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上被正式提出後,即為國際社會廣泛接受。這一戰略的實施意味著人類對傳統發展模式的反思和對變革的呼喚,意味著人類需要重新認識和調整人與自我、人與人、人與社會、人與自然的關係。在這一過程中,教育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通過可持續發展教育,人們可以更好地了解我們所生活的這個星球,了解到威脅人類未來的世界問題:如貧困、環境惡化、健康、衝突和人權的侵害等之間的複雜而互相關連的關係;通過可持續發展教育,人們將掌握為了可持續的未來所必需的知識和技能,並具備進行積極的社會變革所需的價值觀、行為和生活方式,從而“建設一個認知人類尊嚴的人道的、平等的、和關懷的和諧社會。”
為實現綠色家園的最終使命,GHPF將與教育、環保、林業等政府部門,高校學術科研機構,社區以及地方相關NGO合作,開展了一系列項目,向公眾、企業宣傳環保理念,提高全社會的環境保護意識。例如,GHPF通過紙媒體向公眾宣傳環保知識、環保動態;在鄱陽湖建立鄱陽湖博物館,面向社會免費開放等。
企業合作夥伴項目
對環境的廣泛關注已經改變了商界人士看待世界的方式。與他們的客戶、股東、員工及其家庭一起,他們日益認識到保護自然是符合每個人的利益的。他們相信,為了我們自己的安康,也為了子孫後代的幸福,採取一切可以採取的行動來保護我們地球上的自然財富是每一個地球人的責任。
GHPF企業合作夥伴正是為設在中國的企業提供的交流與合作平台,與那些承諾承擔社會責任,並希望成為改善環境而努力的企業成為戰略合作夥伴。因為這種合作既能為企業帶來收益,也能為自然界帶來益處。
生態家園項目
“人類是可持續性發展關注的中心,他們有權利與自然和諧相處,過一個健康而有價值的人生。”——《里約熱內盧宣言》(1992年)
從古至今,鄱陽湖流域為周邊居民的生產、生活提供了豐富的資源和便利的條件,成為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美妙圖景。然而,隨著人口的激增、社會的發展,人類對自然的破壞也與日俱增。鄱陽湖周邊居民缺乏濕地保護觀念,“靠水吃水”、“臨湖捕魚”;地方部門不能正確處理眼前利益與長遠利益、局部利益與整體利益的關係,重開發、輕保護現象還十分嚴重……因此,改善周邊居民的生活條件,幫助他們轉變生產、生活方式,與自然和諧相處,成為保護鄱陽湖濕地生態系統的重要方面。
GHPF的“幸福村”項目,致力於在鄱陽湖流域建立生態文明示範村,幫助當地居民改善生活條件,建立綠色產品基地,建設美好綠色家園。此外還有“幸福院”項目、村落衛生項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