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二十條

2000年12月9日省政府令第101號發布)
第一條 為了獎勵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公民、組織,調動科學技術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加速科學技術事業的發展,根據國務院《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省科學技術獎。
省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不設立科學技術獎。
第三條 省科學技術獎勵貫徹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方針。
第四條 省科學技術獎實行異議制度,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條 省科學技術獎的評審、授予,不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聘請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委員會,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省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工作。
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人選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條 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具體負責省科學技術獎評審的組織工作。
第八條 省科學技術獎分為以下類別,每年評審一次:
(一)科學技術特別貢獻類;
(二)自然科學類;
(三)技術發明類;
(四)科學技術進步類;
(五)國際科學技術合作類。
第九條 科學技術特別貢獻類的省科學技術獎,授予下列公民:
(一)在本省科學技術研究活動中,在科學技術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學技術發展中有卓越成就的;
(二)在本省技術創新、科技成果轉化或者高新技術產業化中,創造巨大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
科學技術特別貢獻類的省科學技術獎每年只授予1人,在沒有符合條件人選的情況下可以空缺。
第十條 自然科學類的省科學技術獎授予在本省基礎研究或者套用基礎研究活動中闡明自然現象、特徵或者規律,做出科學發現的公民。
前款所稱科學發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前人尚未發現或者尚未闡明;
(二)具有較大科學價值;
(三)得到國內外自然科學界公認。
第十一條 技術發明類的省科學技術獎授予在本省技術發明、技術創新活動中,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做出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及其系統等重大技術發明的公民。
前款所稱技術發明,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前人尚未發明或者尚未公開;
(二)具有先進性和創造性;
(三)經實施,創造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
第十二條 科學技術進步類的省科學技術獎授予下列公民、組織:
(一)在實施技術開發項目中,完成重大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創造顯著經濟效益,對本省經濟發展和科學技術進步作出突出貢獻的;
(二)在實施社會公益項目中,長期從事科學與技術管理研究、科學技術基礎性工作和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事業,經過實踐檢驗,對本省的科學技術進步和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創造顯著社會效益的;
(三)在實施重大工程項目中,解決大量複雜、關鍵技術問題,保障工程達到國內領先水平或者接近當代國際先進水平,對本省的經濟、科學技術和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
前款第(三)項獎僅授予組織。
第十三條 國際科學技術合作類的省科學技術獎,授予下列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
(一)同本省的個人或者組織合作研究、開發,並取得重大科學技術成果的;
(二)向本省的個人、組織傳授先進科學技術或者為本省培養人才,成效顯著的;
(三)為促進本省與國外科學技術交流與合作,作出重要貢獻的。
第十四條 科學技術特別貢獻類和國際科學技術合作類的省科學技術獎不分等級。
自然科學類、技術發明類和科學技術進步類的省科學技術獎分為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三個等級。
每年的獎勵項目總數為60項左右,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經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審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條 省科學技術獎候選者(個人、組織,下同)由下列單位推薦:
(一)省人民政府有關組成部門、直屬機構;
(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
(三)經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認定符合其規定資格條件的其他單位或者科學技術專家。
第十六條 前條所列推薦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根據有關科學技術專家對候選者的科學技術成果的評審結論,推薦符合本辦法第九至十三條規定條件的個人或者組織作為省科學技術獎候選者。
第十七條 評審委員會按照科學的評價標準、公平的評審規則對推薦的候選者進行評審,並提出獎勵建議。
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根據評審委員會的建議,作出獲獎人選和獎勵種類及等級的決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條 省科學技術獎評價標準、評審規則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經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審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條 科學技術特別貢獻類的省科學技術獎由省長簽署並頒發證書和獎金。
自然科學類、技術發明類和科學技術進步類的省科學技術獎由省人民政府頒發證書和獎金。
國際科學技術合作類的省科學技術獎由省人民政府頒發證書。
第二十條 省科學技術獎的獎勵經費由省人民政府規定並納入當年省財政預算專項列支。
科學技術特別貢獻類的省科學技術獎的獎金為100萬元,其中20萬元屬獲獎者個人所得,80萬元由獲獎者自主選題,用作科學研究經費。
自然科學類、技術發明類和科學技術進步類的省科學技術獎一等獎獎金為5萬元,二等獎獎金為3萬元,三等獎獎金為1萬元。
第二十一條 鼓勵社會力量在本省設立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獎。
社會力量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設立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獎,應當在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社會力量設立的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獎,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二條 剽竊、侵奪他人的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省科學技術獎的,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省政府批准後撤銷獎勵,追回證書、獎金;屬國家工作人員的,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請其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三條 推薦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省科學技術獎的,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取消其推薦資格;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四條 社會力量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未經登記設立科學技術獎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發布的《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管理辦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 參與省科學技術獎評審活動的有關人員,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3月29日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江西省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省政府第29號令)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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