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專利獎勵辦法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二十條

第一條 為獎勵在自主創新活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專利權人和發明人、設計人,鼓勵發明創造成果取得專利權,增強自主創新能力,促進專利在本省的實施和商用化,提升本省產業核心競爭力,加快建設創新型江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和《江西省專利促進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江西省專利獎”(以下簡稱省專利獎)是省人民政府為表彰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實施並具有顯著經濟社會效益的專利而設立的專項獎勵。
第三條 省專利獎貫徹尊重人才、尊重知識、尊重發明創造的方針,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注重效益,擇優獎勵。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省專利獎勵委員會(以下稱獎勵委員會),負責對省專利獎勵工作的巨觀管理和指導,審定省專利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稱評審委員會)評審結果。
獎勵委員會組成人選由省智慧財產權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准。獎勵委員會主任由省人民政府主管副省長擔任,副主任、委員由科技、專利、經濟、教育和法律等領域的專家、學者和行政部門領導組成,人員為單數。
評審委員會組成人選由省知識產權局提出,報獎勵委員會批准。人員為單數。
第五條 省專利獎勵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獎勵辦公室),設在省知識產權局,具體負責省專利獎評審的組織、協調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條 省專利獎每兩年評選一次,每次獎勵10項,每項獎勵10萬元。
省專利獎的獎勵經費從省專利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七條 省專利獎授予對本省自主創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的專利權人(包括發明人、設計人)。
省專利獎重點獎勵發明專利的專利權人(包括發明人)。
第八條 申報省專利獎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報人應是在本省註冊或具有本省戶籍、工作居住證的專利權人,或對本省經濟社會發展有突出貢獻的其他專利權人;
(二)專利已經國家知識產權局授權;
(三)有效專利,權屬明確;
(四)專利已經實施並取得較大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國防專利或保密專利不屬於評獎範圍。
第九條 專利權屬存在爭議的專利不得申報省專利獎。
第十條 省專利獎候選人、候選單位(以下統稱候選對象)由下列單位推薦:
(一)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
(二)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第十一條 推薦單位在推薦省專利獎候選對象時,應當填寫統一格式的推薦書,提出具體的推薦意見,提供真實、可靠的評價材料與證明材料,在規定時間內推薦上報獎勵辦公室。
第十二條 獎勵辦公室負責對推薦對象、推薦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符合規定條件的,按專業進行匯總、分類;對不符合規定的推薦材料,應當要求推薦單位在規定時間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合規定的,不予提交評審。
第十三條 獎勵辦公室應當在報紙、官方網站等媒體上公布通過初評的省專利獎候選對象及項目,徵求意見,接受社會監督。任何單位或個人對省專利獎候選對象及項目持有異議的,應當在結果公布之日起30日之內向獎勵辦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提出異議的單位或個人應當表明真實身份,提交書面意見和必要的證明材料。
第十四條 獎勵辦公室具體負責異議的調查處理,有關推薦單位協助調查、核實。必要時獎勵辦公室可以組織評審委員進行調查和複審,或採用座談會、聽證會等方式,聽取有關方面的意見。
獎勵辦公室應當將異議處理情況向評審委員會報告,提請評審委員會決定;並在作出決定之日起40日內將異議處理決定通知異議方和推薦單位。
第十五條 獎勵辦公室應當在異議處理程式結束後,對形式審查合格的推薦材料,提交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評審委員會以記名投票表決方式產生評審結果。
第十六條 獎勵委員會對評審委員會的評審結果進行審定,並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條 省專利獎由省人民政府頒發證書和獎金。獲獎者名單應當在有關新聞媒體上公布。
第十八條 有關單位或人事部門應將省專利獎的獲獎情況記入發明人、設計人的檔案,並作為晉升考核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十九條 參與評審工作的專家及相關工作人員,應當對評審情況嚴格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評審情況;與被評審的候選對象或者專利項目有利害關係的,必須迴避。
第二十條 對弄虛作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謀取省專利獎的單位和個人,經獎勵委員會審核,由省知識產權局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撤銷獎勵,追回獎勵證書和獎金。同時,予以公開曝光。屬於處分對象的,建議其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依法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二十一條 推薦單位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被推薦單位和個人騙取省專利獎的,由省知識產權局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取消其推薦資格;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建議其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依法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二十二條 參與省專利獎評審工作的專家在評審活動中違反評審行為準則和相關規定的,由省知識產權局分別情況給予責令改正、記錄不良信譽、警告、通報批評、解除聘任等處理;同時可以建議其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依法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二十三條 參與省專利獎評審組織工作的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由省知識產權局或者相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二十四條 省知識產權局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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