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誼會簡介
中國科學技術院所聯誼會是我國自然科學與工程技術研究機構自願發起、依法成立的非營利、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全國性社會團體。本會成立於1987年,在民政部正式登記註冊,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是本會業務主管單位。科技部部長徐冠華同志和原國家科委顧問謝紹明同志任本會名譽理事長,科技部原副部長黃齊陶同志任理事長。
本會的主要任務是:團結聯繫全國科學技術研究院所和科技工作者進行以科研機構改革、發展與管理為主要內容的交流和研究活動。註冊業務範圍為:組織信息交流、技術合作、人員培訓、成果推廣、科技諮詢、技術轉讓,開展國際科技合作、科技項目中介與考察交流活動。
本會會員均為團體會員。中央各部委和國防系統所屬院所、地方研究所、校辦研究所、企業研究所、民辦研究所以及科技企業、科技中介機構和有關科學技術管理部門均可成為本會會員。本會現有會員500餘家,以中央部委、國防系統和省市的大院大所為主。本會實行理事會制,現任理事會由23家常務理事、108家理事單位組成。本會會員不分地區、行業、級別及規模大小,一律平等。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中國科學技術院所聯誼會(以下簡稱聯誼會),英文譯名China Federation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lnstitutes(縮寫CFSTI)。
第二條 聯誼會性質:聯誼會是由從事自然科學研究與工程技術開發研究的機構(簡稱科技院所,含科技型企業和科技中介服務機構)自願發起,依法成立,團結科技院所和廣大科技工作者組成的全國性與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聯誼會宗旨: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改革開放,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共同探討科技體制改革和科技管理的理論與實踐,互相溝通信息,交流經驗,開展科技協作和服務,增進團結和友誼,促進科技發展和科技進步,反映科技院所和科技工作者的呼聲,維護科技院所和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為振興經濟、加速建設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做出貢獻。
第四條 聯誼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科學技術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聯誼會的辦公地點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聯誼會業務範圍:
(一)及時向會員提供中央和地方政府關於科技體制改革政策和科技管理的新法規,交流科技院所改革與管理及科研成果轉化為生產力的經驗;
(二)溝通會員與政府部門之間的信息交流,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科技院所的問題、意見和要求;
(三)促進不同地區、行業和學科的科技院所之間的橫向聯繫與協作,推動科研機構與企業、企業集團的聯合和合作;
(四)組織科技院所開展技術轉讓、人才、資金等交流活動,舉辦成果聯展,推進科學技術發展,促進產業技術進步,繁榮地方經濟;
(五)提供國內外科技管理和管理科學的研究成果和相關培訓教材,編輯出版會刊,組織培訓科技管理人員和科技成果推廣、經營人員,向社會提供科技諮詢服務;
(六)組織專家和會員對科技院所改革與管理的共性問題和熱點、難點進行研究和討論,總結實踐經驗;
(七)促進科技人力資源開發,積極為院所推薦國內外優秀人才,表彰在科技體制改革、推動科技進步中取得顯著成效的會員單位或個人;
(八)依法興辦科技實體;
(九)開展國際科技協作、科技項目中介與考察交流等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為團體會員(包括中央部委和國防系統所屬研究所、地方研究所、校辦研究所、企業研究所、民辦研究所,科學技術政策研究所和科技管理機構以及科技型企業和各類科技中介服務機構)。本會會員不分地區、部門和級別、規模大小,一律平等。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相關科學技術領域或工程技術行業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申請加入本會的單位須指定一名本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作為單位代表,並確定一名與本會聯繫的聯絡人員;
(三)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每年三月底前交納當年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本地區、本行業、本院所的管理與改革動態、經驗及政策法規等有關資料;
(六)積極為本會各項活動提供方便條件和服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秘書長,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主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本會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鑒於本會會員分布於全國的特殊情況,理事會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五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由秘書長擔任,須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擔任。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訣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行使本會業務活動的財務審批權;
(六)代表本會簽署工作檔案;
(七)處理本會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本會設名譽理事長和名譽理事、顧問職務,由積極支持本會工作的知名人士或對本會有重要貢獻的人士或單位擔任。名譽理事長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名譽理事、顧問由常務理事會聘請,並向會員公告。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會費;
(二)社會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五)存款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對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00年9月26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