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在全省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的框架內,擬訂水利戰略規劃,組織編制主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以及省重點水利規劃。組織起草地方性水利法規、規章和政策。按規定製定水利工程建設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提出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和國家、省級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省人民政府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國家和省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提出中央和省級水利建設投資安排的建議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生活、生產經營、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兼顧和保障。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省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和調度計畫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工作,按規定開展水能資源調查工作。負責主要河流、區域以及重點調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水資源論證和防洪論證制度。指導全省水利行業供水和鄉鎮供水工作。
(三)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擬訂江河、湖泊等水域的水功能區劃並監督實施。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意見,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城市規劃區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工作。
(四) 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省防汛抗旱工作。負責防治水旱災害,承擔省防汛抗旱總指揮部的具體工作。負責實施防汛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擬訂全省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指導水利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
(五)負責節約用水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制訂地方性標準,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六)負責水文工作。編制全省水文事業發展規劃,承擔水文水資源監測、水文站網的建設和管理工作。組織對江河湖庫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質實施監測。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情報預報和全省水資源公報。
(七)指導水利工程建設與管理。指導全省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指導江河湖泊及灘涂的治理和開發。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設區市區域及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負責省屬水利設施、省管河道湖泊的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負責全省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八)負責防治水土流失。擬訂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並定期公告。負責省重要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監督實施及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工作。指導省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
(九)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負責農村飲水安全、節水灌溉等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按規定指導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工作,組織實施水電農村電氣化和小水電代燃料工作。負責農村小水電的管理和監督。
(十)負責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仲裁跨設區市水事糾紛,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依法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督管理。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的監督。
(十一)開展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組織開展水利行業質量監督工作。組織重要水利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組織擬訂全省水利行業技術標準、規程規範,監督行業標準和規程規範的實施。負責水利行業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承擔水利統計工作。
(十二)承辦省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取消擬定水利行業經濟調節措施、指導水利行業多種經營工作的職責。
(三)加強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合理配置,保障城鄉供水安全,促進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加強防汛抗旱工作,減輕水旱災害損失。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水利廳內設10個職能處室。
(一)辦公室(黨委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保密、信訪、政務公開等工作。
(二)計畫財務處。
擬訂水利戰略規劃,組織編制主要水利綜合規劃、專業規劃和專項規劃;審核重點水利建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指導水工程建設項目合規性審查工作;負責提出中央和省級財政性資金安排意見,提出中央和省級水利建設投資安排建議;編制省級水利部門預算;承擔機關並指導直屬單位的財務管理工作;承擔中央、省級水利資金和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有關水利價格、收費、信貸的建議;承辦水利統計工作。
(三)政策法規處。
起草地方性水利法規和規章並監督實施;擬訂水利工作政策;指導水利行政許可工作並監督檢查;承辦省水行政部門行政應訴、行政複議和行政賠償工作;負責全省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四)水資源處(省節約用水辦公室)。
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水資源論證等制度;組織水資源調查、評價和監測工作;擬訂水量分配方案、水功能區劃並監督實施,指導水資源調度工作;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負責飲用水水源保護;組織編制城市供水的水源規劃,指導城市防洪、污水處理回用等非傳統水資源開發的工作;負責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指導計畫用水和節約用水工作。
(五)對外合作與科技處。
負責水利行業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擬訂全省水利行業技術標準、規程規範,監督行業標準和規程規範的實施;組織重要水利科學研究、技術引進和科技推廣。
(六)建設與管理處。
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和保護;指導江河湖泊及灘涂的治理和開發;組織實施河道管理範圍內工程建設方案審查制度;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負責省屬水利設施、省管河道湖泊的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負責農村小水電的管理和監督。
(七)水土保持處(省水土保持委員會辦公室)。
承擔水土流失綜合防治工作;組織編制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水土流失監測、預報並公告;審核大中型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並監督實施。
(八)農村水利處(省農村飲水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組織協調全省農田水利基本建設;負責農村飲水安全、節水灌溉、排水及雨洪資源利用等工程建設與管理;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九)安全監督處。
承擔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水利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管理;承擔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跨區域、跨流域間水事糾紛;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工作。
(十)人事處。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機構編制、教育培訓等管理工作;負責水利體制改革的有關工作。
省防汛抗旱總指揮部辦公室。承擔省防汛抗旱總指揮部的日常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省防汛抗旱工作;負責實施防汛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組織擬訂並實施全省防汛抗旱應急預案、防禦洪水預案和水工程度汛方案及相關預案;負責全省水旱災情發布;組織、協調、指導颱風與山洪等災害防禦工作;負責蓄滯洪區安全建設、管理和運用補償工作;負責洪泛區、蓄滯洪區和防洪保護區的洪水影響評價工作。
離退休幹部處。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直屬機關黨委(宣傳處)。負責廳機關、直屬單位的黨群和宣傳工作。
紀委(監察室)。監察室為省監察廳的派駐機構。
人員編制
省水利廳機關行政編制89名(含監察編制3名、專項編制1名)。其中,領導職數:廳長1名、副廳長4名、紀委書記1名、總工程師1名;正處級14名、副處級18名。
現任領導
江西省水利廳黨委書記、廳長:羅小雲
江西省水利廳黨委委員、副廳長:楊丕龍
江西省水利廳黨委委員、廳總工:張文捷
江西省水利廳黨委委員、副廳長:廖瑞釗
江西省水利廳黨委委員、省紀委駐水利廳紀檢組組長:吳信根
江西省水利廳黨委委員、副廳長:吳義泉
江西省水利廳黨委委員、副廳長:王純
江西省水利廳黨委委員、副廳長:蔡勇
江西省水利廳副廳長:徐衛明(試用期一年)
江西省水利廳省"河長制"辦公室專職副主任:姚毅臣
江西省水利廳副巡視員:祝水貴
江西省水利廳副巡視員:黎文杰
參考資料:
其他事項
(一)將城市涉水事務的具體管理職責交給城市人民政府。由城市人民政府確定供水、節水、排水、污水處理方面的管理體制,省政府有關部門根據所承擔的職責負責相關業務上的指導。
(二)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的職責分工。省水利廳對水資源保護負責,省環境保護廳對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負責。兩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省環境保護廳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省水利廳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省環境保護廳協商一致。
(三)河道采砂管理的職責分工。省水利廳負責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航道、海事、港航、國土資源、漁業、林業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協助做好河道采砂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公安部門依照治安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河道水上治安管理工作,河道采砂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部門依照法律的規定處罰。
(四)保留省水利廳機關後勤服務中心,為省水利廳下屬全額撥款正處級事業單位,核定事業編制17名(其中正處級領導職數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1名)。該中心主要職責:承擔廳機關後勤服務工作。
聯繫地址
地 址:南昌市中山西路6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