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水利廳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江西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贛發〔2009〕5號),保留江西省水利廳,為省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簡介

根據《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江西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贛發〔2009〕5號),保留江西省水利廳,為省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取消擬定水利行業經濟調節措施、指導水利行業多種經營工作的職責。

(三)加強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合理配置,保障城鄉供水安全,促進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加強防汛抗旱工作,減輕水旱災害損失。

主要職責

(一)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在全省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的框架內,擬訂水利戰略規劃,組織編制主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以及省重點水利規劃。組織起草地方性水利法規、規章和政策。按規定製定水利工程建設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提出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和國家、省級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省人民政府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國家和省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提出中央和省級水利建設投資安排的建議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生活、生產經營、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兼顧和保障。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省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和調度計畫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工作,按規定開展水能資源調查工作。負責主要河流、區域以及重點調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水資源論證和防洪論證制度。指導全省水利行業供水和鄉鎮供水工作。

(三)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擬訂江河、湖泊等水域的水功能區劃並監督實施。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意見,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城市規劃區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工作。

(四) 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省防汛抗旱工作。負責防治水旱災害,承擔省防汛抗旱總指揮部的具體工作。負責實施防汛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擬訂全省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指導水利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

(五)負責節約用水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制訂地方性標準,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六)負責水文工作。編制全省水文事業發展規劃,承擔水文水資源監測、水文站網的建設和管理工作。組織對江河湖庫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質實施監測。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情報預報和全省水資源公報。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水利廳內設10個職能處室。

(一)辦公室(黨委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保密、信訪、政務公開等工作。

(二)計畫財務處。

擬訂水利戰略規劃,組織編制主要水利綜合規劃、專業規劃和專項規劃;審核重點水利建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指導水工程建設項目合規性審查工作;負責提出中央和省級財政性資金安排意見,提出中央和省級水利建設投資安排建議;編制省級水利部門預算;承擔機關並指導直屬單位的財務管理工作;承擔中央、省級水利資金和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有關水利價格、收費、信貸的建議;承辦水利統計工作。

(三)政策法規處。

起草地方性水利法規和規章並監督實施;擬訂水利工作政策;指導水利行政許可工作並監督檢查;承辦省水行政部門行政應訴、行政複議和行政賠償工作;負責全省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四)水資源處(省節約用水辦公室)。

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水資源論證等制度;組織水資源調查、評價和監測工作;擬訂水量分配方案、水功能區劃並監督實施,指導水資源調度工作;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負責飲用水水源保護;組織編制城市供水的水源規劃,指導城市防洪、污水處理回用等非傳統水資源開發的工作;負責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指導計畫用水和節約用水工作。

(五) 對外合作與科技處。

負責水利行業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擬訂全省水利行業技術標準、規程規範,監督行業標準和規程規範的實施;組織重要水利科學研究、技術引進和科技推廣。

(六) 建設與管理處。

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和保護;指導江河湖泊及灘涂的治理和開發;組織實施河道管理範圍內工程建設方案審查制度;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負責省屬水利設施、省管河道湖泊的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負責農村小水電的管理和監督。

(七) 水土保持處(省水土保持委員會辦公室)。

承擔水土流失綜合防治工作;組織編制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水土流失監測、預報並公告;審核大中型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並監督實施。

(八) 農村水利處(省農村飲水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組織協調全省農田水利基本建設;負責農村飲水安全、節水灌溉、排水及雨洪資源利用等工程建設與管理;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九) 安全監督處。

承擔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水利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管理;承擔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跨區域、跨流域間水事糾紛;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工作。

(十) 人事處。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機構編制、教育培訓等管理工作;負責水利體制改革的有關工作。

離退休幹部處。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直屬機關黨委(宣傳處)。負責廳機關、直屬單位的黨群和宣傳工作。

紀委(監察室)。監察室為省監察廳的派駐機構。

人員編制

省水利廳機關行政編制89名(含監察編制3名、專項編制1名)。其中,領導職數:廳長1名、副廳長4名、紀委書記1名、總工程師1名;正處級14名、副處級18名。

其他事項

(一) 將城市涉水事務的具體管理職責交給城市人民政府。由城市人民政府確定供水、節水、排水、污水處理方面的管理體制,省政府有關部門根據所承擔的職責負責相關業務上的指導。

(二)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的職責分工。省水利廳對水資源保護負責,省環境保護廳對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負責。兩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省環境保護廳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省水利廳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省環境保護廳協商一致。

(三) 河道采砂管理的職責分工。省水利廳負責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航道、海事、港航、國土資源、漁業、林業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協助做好河道采砂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公安部門依照治安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河道水上治安管理工作,河道采砂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部門依照法律的規定處罰。

(四) 保留省水利廳機關後勤服務中心,為省水利廳下屬全額撥款正處級事業單位,核定事業編制17名(其中正處級領導職數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1名)。該中心主要職責:承擔廳機關後勤服務工作。

(五)河道采砂管理的職責分工。河道采砂管理體制按《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省水利廳對河道采砂影響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堤防安全負責,省國土資源廳對保障河道內砂石資源合理開發利用負責,廣東海事局對河道采砂影響通航安全負責。由省水利廳牽頭會同省國土資源廳、省交通運輸廳等部門,負責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

(六)與國土資源、海洋與漁業、林業等部門的職責分工。出海河口的灘涂管理:在圍墾前由省水利廳管理,圍墾後成為陸域時由省國土資源廳管理。主要江河出海河口能否圍墾或從事可能影響行洪納潮的活動和建設,由省水利廳會同省海洋與漁業局、省國土資源廳等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後,報省人民政府確定。沿海、沿島的灘涂在圍墾前屬海域範圍時,由省海洋與漁業局管理,圍墾後成為陸域範圍時,由省國土資源廳管理,能否圍墾或從事可能影響行洪納潮、海堤安全的活動和建設,應當事先徵求省水利廳的意見。灘涂劃入生態公益林規劃區和劃為紅樹林、鳥類自然保護區的,由省林業局管理。河海分界線向河一側由省水利廳管理,向海一側由省海洋與漁業局管理。

(七)與交通運輸部門的職責分工。發生在河道及其出海口門與航道重疊範圍內的違反水法規行為,由省水利廳依法處理,涉及主航道的違反水法規行為,由省水利廳會同省交通運輸廳處理;省交通運輸廳興建交通設施涉及水利方面的事項,應當事先徵求省水利廳的意見。省水利廳興建水利設施涉及航道運輸方面的事項,應當事先徵求省交通運輸廳的意見。

(八)將城市涉水事務的具體管理職責交給城市人民政府,並由城市人民政府按有利於水資源統一管理和配置的原則確定供水、節水、排水、污水處理方面的管理體制,省人民政府各相關部門根據所承擔的職責負責業務指導。

六、附則

本規定由江西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江西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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