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會概況
【學會成立】
本學會是由全省根石藝美術師、實業家,根石藝美術工作者和愛好者,以及與天趣相關的藝術家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全省性學術團體。2001年1月經江西省林業廳、省民政廳批准成立了江西省根藝美術學會。2005年經學會研究決定並報請江西省林業廳、省民政廳批准,“江西省根藝美術學會”更名為“江西省根石藝美術學會”。在社會各界的關愛下,省學會已發展個人會員650多人,各市縣區根石藝美術學會或協會30多個,會員650多人,2007年省學會報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還成立了首個分支機構----潦河石專業委員會。
【學會宗旨】團結省內外根石藝美術師、實業家,根石藝美術工作者和愛好者,及與天趣相關的藝術家,充分合理地利用我國政策允許的根石等自然材料,創作人們喜聞樂見的美術作品,堅持科學發展觀,堅持保護自然、維護生態平衡,堅持變廢為寶、化腐朽為神奇的創作原則,充分發現自然美,創造藝術美,為發展我國根石藝美術事業,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服務。
【業務範圍】
1、廣泛開展全省性根石藝美術創作活動,進—步提高作品獨特的藝術水平。
2、舉辦根石藝美術講座、培訓、研討等活動,推動根石藝美術理論研究。
3、舉辦各種形式的根石藝美術作品展覽展銷,搞好各項諮詢服務活動。
4、開展省內外根石藝術及與天趣相關藝術作品的交流活動,加強省內外相關學科組織的業務聯繫。
5、辦好《江西天趣》刊物,編輯出版理論書籍和畫冊等,利用網路等各種媒體推介會員作品、宣傳根石藝美術成果。
6、開展全省性的本行業學術級別評定、根石藝術等天趣美術作品評審和鑑定等工作,並頒發證書。
7、積極興辦以根石藝美術為主體的各種經濟實體,為天趣美術事業發展積累資金。
8、制定行規行約,維護行業及會員的合法權益。
9、承擔政府部門及其他團體委託辦理的事項。
10、開展有益於根石藝美術事業發展的其他活動。
【主要參展活動】
本學會組織參加了第八至十一屆中國根石藝術博覽會,第五、第六屆中國花博會、江西省第一、第二屆花博會,共獲得金獎99個、銀獎158個、銅獎288個、優秀獎399個,另特別貢獻獎及貢獻獎35個,累計獲獎979個。江西省根石藝美術學會、贛州市根藝石藝美術學會、贛州市章貢區根藝石藝美術學會還多次榮獲中國根藝美術學會頒發的“優秀團體獎”。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學會名稱:江西省根石藝美術學會(Jiangxi Root & Stone Art Society,縮寫為JXRSAS)。
第二條 本學會是由全省根石藝美術師、實業家,根石藝美術工作者和愛好者,以及與天趣相關的藝術家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全省性學術團體。
第三條 本學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其宗旨是團結省內外根石藝美術師、實業家,根石藝美術工作者和愛好者,及與天趣相關的藝術家,充分合理地利用我國政策允許的根石等自然材料,創作人們喜聞樂見的美術作品,堅持科學發展觀,堅持保護自然、維護生態平衡,堅持變廢為寶、化腐朽為神奇的創作原則,充分發現自然美,創造藝術美,為發展我國根石藝美術事業,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服務。
第四條 本學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江西省林業廳的業務指導,並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江西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學會設在江西省南昌市,辦公地點為南昌市三經路204號江西省森林工業局大院內。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學會的業務範圍:
1、廣泛開展全省性根石藝美術創作活動,進—步提高作品獨特的藝術水平。
2、舉辦根石藝美術講座、培訓、研討等活動,推動根石藝美術理論研究。
3、舉辦各種形式的根石藝美術作品展覽展銷,搞好各項諮詢服務活動。
4、開展省內外根石藝術及與天趣相關藝術作品的交流活動,加強省內外相關學科組織的業務聯繫。
5、辦好《江西天趣》刊物,編輯出版理論書籍和畫冊等,利用網路等各種媒體推介會員作品、宣傳根石藝美術成果。
6、開展全省性的本行業學術級別評定、根石藝術等天趣美術作品評審和鑑定等工作,並頒發證書。
7、積極興辦以根石藝美術為主體的各種經濟實體,為天趣美術事業發展積累資金。
8、制定行規行約,維護行業及會員的合法權益。
9、承擔政府部門及其他團體委託辦理的事項。
10、開展有益於根石藝美術事業發展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學會會員分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學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並願意遵守本學會的章程;
(二)自願向本學會提出入會申請,並按要求提交本學會制定的《入會申請表》;
(三)在根石藝美術或與天趣相關藝術領域內具有一定基礎和影響。團體會員主要是經合法註冊登記的根石藝美術類社會團體,或擁有5名以上根石藝美術專業人員的企事業單位。個人會員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根石藝美術師、藝術師和與天趣相關的藝術師。
2、具有中級以上職稱,從事根石藝術創作二年以上,有一定成績者。
3、高等美術院校畢業,從事根石藝術創造二年以上,有一定美術水平和獨立工作能力者。
4、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從事根石藝術創作三年以上,有一定成績者。
5、從事根石藝術創作五年以上,成績較顯著者。
6、積極支持本學會工作,熱愛根石藝美術業務工作的在職幹部、企業家和其他愛好者。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本學會制定的《團體入會申請表》或《個人入會申請表》;
(二)經學會組織部討論、常務理事會批准;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由學會發給相應會員證書。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本學會中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學會的有關活動;
(三)對本學會的工作有質詢權、監督權;
(四)優先享受本學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五)有自由退出本學會的權利。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遵守本學會章程,執行本學會決議;
自覺維護本學會的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加本學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嚴格遵守有關規定,完成學會交辦的各項工作;
(四)個人、團體會員,在國內外開展學術交流或展示活動時,應事先向學會報告,事後向學會匯報並提供有關資料;
(五)遵守本學會按章程規定製定的行規行約;
(六)按本學會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學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學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果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議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學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選舉和罷免理事;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決定終止事宜;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學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學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學會工作計畫、審查學會的財務預算、決算;
(十一)負責獎懲工作;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會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學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等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學會設名譽會長若干人,顧問若干人,會長1人,常務副會長2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若干人;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在根石藝美術、繪畫、書法等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積極獻身於根石藝美術事業發展,不計個人名利得失。
第二十五條本學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學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可連任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學會會長為本學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或秘書長出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出任。本學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學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學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審批調整本學會工作計畫和財務收支計畫;
(五)組織學會重大活動等事項。
第二十九條本學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學會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在會長授權範圍內審批日常財務開支;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學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學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收取標準及收取方式由本學會的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並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二條本學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學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學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學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學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學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學會專職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學會章程的修改,必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學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學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學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學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學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學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學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05年4月22日本學會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學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