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政務公開工作考核辦法

第一條為深入推行政務公開,全面、客觀、公正地評價各部門、單位政務公開工作開展情況,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推行政務公開的意見》(中辦發〔2005〕12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中共江西省委辦公廳、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貫徹〈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推行政務公開的意見〉的實施意見》(贛辦發〔2005〕9號),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政務公開考核工作實行分級負責,下管一級的制度。省推行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省政務公開考核工作的組織領導,省推行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省政府辦公廳)和督查室(設省監察廳)負責對省政府各部門及設區市政務公開工作的考核;各市、縣(市、區)推行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督查室分別負責本級政府各部門及下一級政府政務公開工作的考核;實行垂直管理的部門以其省主管部門考核為主,同時接受當地政府的指導和監督。
第三條政務公開考核工作堅持客觀公正、民主公開、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於全省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第五條政務公開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政務公開組織領導情況。主要考核各部門、單位政務公開組織運作、制度建設、責任落實以及檢查監督、考核評議所屬部門、單位開展政務公開工作的基本情況。
(二)政務公開的時間。主要考核各部門、單位是否規定了政務公開的時間,做到了經常性工作定期公開,階段性工作逐段公開,臨時性工作隨時公開。
(三)政務公開的重點內容。主要考核各部門、單位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規定公開的基本內容。重點考核各部門、單位機構設定、領導分工、職責許可權、聯繫方式、投訴反饋等基本信息的公開情況;重大決策、規劃、規範性檔案等與社會公眾密切相關的重要事項的公開情況;行政許可的內容、依據、條件、程式、辦理時限、收費標準、救濟途徑以及服務承諾的公開情況;各部門、單位《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的編制、更新和公開的情況等。
(四)政務公開的主要形式。主要考核各部門、單位是否能夠根據公開的類別和內容,選擇網路、新聞媒介、行政服務中心、電子顯示屏、觸控螢幕、公開欄、便民資料、政府公報、聽證會、論證會、專家諮詢會、徵求意見座談會等公開載體,採用多種形式進行公開,切實方便民眾知情、辦事。
(五)政務公開制度建設及落實情況。主要考核各部門、單位是否實行了首問負責制、服務承諾制、投訴處置、結果反饋制度,是否建立了政務公開監督檢查、公開評議、分級考核和責任追究制度。
(六)政務公開信息化建設及落實情況。主要考核各部門、單位是否建立了政府及部門的網站、網頁,並有政務公開的內容專頁、專欄,是否實現了電子政務和電子監察。
(七)行政服務中心(視窗)建設及落實情況。主要考核是否建立了行政服務中心(視窗),實行了“一站式”辦公和“一條龍”服務,是否實現了“兩個集中”,是否實現了網上審批。
第六條政務公開考核的標準是:組織機構健全,領導責任明確;公開內容符合規定,全面具體;公開形式實用有效,效果明顯;監督機制健全,責任追究落實;投訴處理得當,民眾評價滿意。
第七條政務公開考核工作實行量化標準。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個等次。各等次的分值標準依次為:
優秀(90分以上):認真貫徹執行政務公開各項規定,重點突出,措施有力,成效顯著,民眾滿意。
良好(75分—89分):貫徹執行政務公開各項規定,工作有重點,措施比較得力,取得一定成效,民眾比較滿意。
合格(60分—74分):貫徹執行政務公開各項規定,能夠抓住政務公開的重點,民眾基本滿意。
不合格(60分以下):未能貫徹執行政務公開的有關規定,公開沒有抓住重點,流於形式,民眾不滿意。
第八條政務公開考核採取平時檢查與定期考核相結合、重點考核和全面考核相結合的辦法。平時檢查隨機進行,定期考核每兩年組織一次。突出對重點部門、單位的考核,有計畫、有步驟地推進全面考核。
第九條政務公開定期考核的基本程式:
(一)成立考核小組,制定考核方案,經各級推行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後,由各級推行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下發考核通知。
(二)被考核部門、單位接到通知後進行自我總結,並形成書面材料。
(三)考核小組採取實地考核、聽取情況匯報、查閱相關檔案資料、明察暗訪、召開座談會、個別徵求民眾意見等形式對被考核部門、單位進行考核。
(四)考核小組綜合平時檢查與定期考核情況,提出考核意見,報各級推行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確定考核等次,並以書面形式通知考評對象,通報考核結果。
第十條政務公開工作考核結果,作為評定當年度部門、單位及其領導人員工作政績、實施獎懲的重要依據。對政務公開考核中被評為優秀等次的部門、單位,由本級政府通報表彰;對被評為不合格等次的部門、單位,取消當年度部門、單位政績考核和行政一把手評先評優資格,責令限期整改存在的問題,並在1個月內將整改情況報本級政府推行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和督查室。
第十一條對政務公開責任不落實,不能限期整改的;故意隱瞞重要信息,責令限期公開仍拒不公開的;投訴處理不及時,釀成集體上訪和群體性事件的;干擾政務公開工作,人為設定障礙抵制監督檢查的,以及政務公開中其他違紀行為,由監察機關依照有關規定,視情節追究被考核單位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的紀律責任。
第十二條各市、縣(市、區)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依照本辦法制定政務公開考核工作實施細則或補充辦法,組織實施分管範圍內的考核工作。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