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招標公告發布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條 (二)不在指定媒介發布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的; (六)在兩個以上媒介發布的同一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的內容不一致的。

第一條 為了規範全省招標公告(含招標資格預審公告,下同)發布行為,保證潛在投標人平等、快捷、準確地獲取招標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招標公告發布暫行辦法》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地方各級計畫部門按照政府部門的職責分工,對招標公告的發布活動進行監督。
任何單位或個人認為本省範圍內的招標公告發布活動不符合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招標公告發布暫行辦法》和本辦法有關規定的,可以向計畫部門舉報或投訴。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範圍內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的發布活動。
第四條 江西省發展計畫委員會根據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招標公告發布暫行辦法》的授權,指定發布招標公告的媒介。
第五條 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確定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必須在指定媒介上發布。項目擬採用國際招標的,其招標公告必須在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指定的媒介上發布。
招標公告的發布應當充分公開,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非法限制招標公告的發布地點、發布媒介和發布範圍。
第六條 指定媒介發布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不得違法收取費用。
指定報紙發布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時,所占版面未超過整版的四十分之一(42平方厘米)的,應當免費予以發布,超出的部分,按照收費標準的70%收取費用。
指定網路發布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時,應當按照收費標準的50%收取費用,但每條招標公告收取的費用最高不超過500元。
第七條 招標公告應當載明招標人和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的名稱和地址、招標項目的性質、數量、實施地點和時間、獲取招標檔案(或資格預審檔案,下同)的時間和辦法以及投標截止日期等事項。
招標人或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保證招標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並給潛在投標人留有獲取招標檔案和編制投標檔案的合理時間。
第八條 擬發布的招標公告文本應當由招標人或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的主要負責人簽名並加蓋公章。
招標人或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發布招標公告,應當向項目審批部門的同級計畫部門提交擬發布的招標公告文本、項目批准檔案、項目資金來源落實情況、招標人或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的法人證書、營業執照和資格證書等證明檔案的複印件。
計畫部門發現擬同時在兩家以上媒介發布的招標公告內容不一致的,有權責令招標人或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改正、補充或調整。招標人提交的材料齊全且招標公告文本內容一致的,由計畫部門向指定媒介出具收費優惠證明。
第九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應當至少在一家指定的媒介上發布。
招標公告同時在兩家以上媒介發布的,招標人或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確保招標公告的內容完全相同。
招標公告同時在兩家以上媒介上發布但招標公告的內容不一致的,以指定媒介上發布的招標公告為準。造成投標人損失的,招標人或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條 指定媒介應當在收到擬發布的招標公告文本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發布招標公告。
指定媒介應當與招標人或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就招標公告的內容和相關證明檔案進行核實,經雙方確認無誤後,在前款規定的時間內予以發布。
第十一條 招標人或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不能提供項目批准檔案、法人證明、營業執照、資格證書等相關證明檔案的複印件的,指定媒介不得發布招標公告。
第十二條 擬發布的招標公告文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指定媒介應當要求招標人或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及時予以改正、補充或調整:
(一)字跡模糊、潦草,無法辨認的;
(二)載明的事項不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
(三)沒有招標人或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主要負責人簽名並加蓋公章的;
(四)與其他媒介上發布的同一招標公告的內容不一致的。
第十三條 在指定報紙上發布的招標公告,其字型不得小於六號字。
第十四條 指定媒介發布的招標公告的內容與招標人或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提供的擬發布的招標公告文本不一致,並造成不良影響的,應當及時改正並免費重新發布。
第十五條 指定媒介應當採取快捷的傳遞發行渠道,及時向訂戶或用戶傳遞招標公告。
第十六條 指定媒介的名稱、住所、經營範圍、收費標準和傳遞方式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向省發展計畫委員會備案並公告。
第十七條 招標人或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地方各級計畫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視情節輕重給予處罰:
(一)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發布招標公告而不發布的;
(二)不在指定媒介發布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的;
(三)招標公告中有關獲取招標檔案的時間和辦法的規定明顯不合理的,或者招標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排斥潛在投標人的;
(四)向指定媒介提供的擬發布的招標公告文本與向計畫部門提交的擬發布的招標公告文本不一致的;
(五)提供虛假招標公告或相關證明檔案的,或者招標公告含有欺詐內容的;
(六)在兩個以上媒介發布的同一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的內容不一致的。
第十八條 指定媒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發展計畫委員會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取消指定:
(一)違反本辦法收取或變相收取招標公告發布費用的;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發布招標公告或者延誤招標公告的發布時間的;
(三)名稱、住所、經營範圍、收費標準和傳遞方式發生變更後,不及時備案並公告的;
(四)發布的招標公告與招標人或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提供的擬發布的招標公告文本不一致,又不及時改正並重新發布的;
(五)其他違法行為。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非法干預招標公告發布活動,限制招標公告的發布地點、發布媒介和發布範圍的,由地方各級計畫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處罰。
第二十條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招標項目,貸款方或資金提供方對招標公告的發布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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