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州市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管理辦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國家計委監察部關於健全和規範有形建築市場若干意見的通知》《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號)、《江西省產權交易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1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撫州市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管理辦法》。該《辦法》於2011年12月5日由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以撫府辦發〔2011〕44號印發。《辦法》共17條,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有效期5年。

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通知

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撫州市政府投資項目招標投標監督等4個管理辦法的通知
撫府辦發〔2011〕44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金巢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
撫州市政府投資項目招標投標監督管理辦法》、《撫州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投訴處理辦法》、《撫州市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管理辦法》、《撫州市評標專家考核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第2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撫州市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健全和完善撫州市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的管理機制,規範我市公共資源的交易活動,促進公平競爭,加強廉政建設,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眾利益和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國家計委監察部關於健全和規範有形建築市場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2〕21號)、《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39號)、《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號)、《江西省產權交易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1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檔案,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撫州市行政區域內依法必須進行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採礦權公開出讓、國有和集體產權(股權)轉讓、政府採購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必須統一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市場進行交易。
第三條 發改、國資、財政、建設、國土、交通、公路、水利、衛生、城管、監察等行政監督部門(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起草制定和執行招投標管理的行業性政策和規定;
(二)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對相關招投標交易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在進行相關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時,應派員進駐交易現場實施監督。
(三)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發生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行政監察機關對各相關行政監督部門履行行政監督職責的情況和重大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進行監察。必要時,可以選擇典型交易活動進行監督。
為做好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的管理工作,有關職能部門應密切配合,各司其職、相互合作。
第四條 各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是建設工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採礦權公開出讓、國有和集體產權(股權)轉讓、政府採購等招標投標的集中交易場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具體履行以下職能:
(一)為各類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提供設施安全、服務規範的場所;
(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制定相關進場交易的服務和場內管理辦法;
(三)對進場交易的項目實行交易登記制度,簽發交易成交備案,根據招標檔案,統籌安排交易時間、場地,並按規定收取各類綜合服務費;
(四)發布公共資源交易公告公示,協助招標人在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接受報名;
(五)收集、存貯和發布公共資源交易、政策法規和企業資料等各類信息;
(六)對進入中心的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進行跟蹤服務,發現違法、違規行為後及時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報告,並協助查處;
(七)及時向市、縣(區)招投標管委會辦公室報送交易事項,為實施監督管理提供條件,同時接受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八)協助有關部門監督交易雙方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對交易雙方執行有關工作規則和程式進行監督;協調處理進場交易活動中產生的爭議和糾紛;
(九)履行市、縣(區)招標投標管理委員會授予的其他職能。
第五條 按照“政府引導市場,市場公開交易,交易規範運作,運作統一監管”的要求,建立公正開放、競爭有序、服務到位、監管有力的公共資源交易市場。實行統一進場,管辦分離,嚴守規則,全程監管的運作模式。
(一)統一進場。即與招標投標相關的監督、中介、交易服務活動統一在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交易平台上進行,各類招標投標的主體統一進場交易,相關行政監督部門統一進場行使各自職能;招標投標信息、招(中)標公告統一在指定媒體和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同時發布;
(二)管辦分離。即監督職能和市場服務職能分離,監督機構和市場服務機構分開設立。行政監督部門或其委託的招標投標監督機構負責制定有關規則,對規則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不直接參與招標投標具體操作;招標人在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內依法組織開展交易活動;
(三)嚴守規則。即與招標投標活動相關的機構、崗位、程式,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設定;與招標投標活動相關的機構和人員(中介服務機構、招標人、投標人、評標人和其他利益關係人)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與招標投標活動相關的環節(招標申請、信息發布、投標報名、資格認定以及開標、評標、簽約等),嚴格遵守相關規則和程式;
(四)全程監督。即各相關行政監督部門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全過程監督,及時發現、糾正和查處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維護招標投標過程合法性和結果的公正性。
第六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採礦權公開出讓、國有和集體產權(股權)轉讓、政府採購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不受地區或者部門限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交易,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交易活動。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第七條 下列屬於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必須進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公開交易:
(一)必須招標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建設項目(含房屋、水利、交通、公路、橋樑、市政、園林、信息、水業、裝飾裝修、消防、人防、供熱、管線敷設、技改等)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項目有關的重要設備和材料等,依法分包的建設項目和所屬的各項重點建設項目;
(二)使用財政性資金的政府採購項目;
(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招標、拍賣、掛牌,採礦權的公開出讓;
(四)國有(集體)產權、股權轉讓;
(五)特種行業的經營權,城市占道經營權,路橋和街道冠名權,大型戶外廣告經營權;
(六)政府、國有企業(含國有控股企業)等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醫療器械、藥品集中招標採購(國家、省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需政府重點監管的各類房屋拆遷工程的拆遷項目和規劃、土地及工程的諮詢、代理評估等中介服務機構的招標;
(八)其他規定的社會公共資源交易事項。
第八條 所有應進場交易項目的報名受理、資格審查、交易檔案發布(售)、評標委員會組建、開標、評標、掛牌、拍賣、競價等招標投標及交易活動必須在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交易項目的信息發布除按國家和省規定在媒體發布外,還應同時在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發布。
第九條 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的監督採取場內監督、職能監督、專項監督、執紀執法監督相結合的方式,形成互為制約、監督有力的招標投標監督機制。
第十條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協助各行政監督部門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的投標人(競買人、受讓人)、投標擔保機構、中介組織、評標專家等相關單位和人員建立從業信譽檔案及信用評價制度,實行動態管理。
第十一條 經項目審批部門核准的工程招標方式、批覆的
土地出讓方案、審批的政府採購方式、批准的國有(集體)產
權(股權)轉讓行為的檔案,應同時抄告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第十二條 依法必須進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公開交易的項目,招標人(採購人、出讓人、轉讓人)在發出招標(交易)公告前,將公告內容經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後,在國家、省指定的報刊、信息網路等媒介發布的同時在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發布。
第十三條 開標前,招標人應在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的監督下,依法組建評標委員會。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負責評標專家庫的組建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 招標人(出讓人、轉讓人、採購人等)或招標人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組織開標、評標、揭牌、拍賣時必須接受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的現場監督,並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交易情況書面報告,同時抄告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第十五條 在建設工程項目招標投標、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採礦權公開出讓、國有和集體產權(股權)轉讓、政府採購等交易活動過程中有下列違法違規行為之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發現後,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報告,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予以制止,並依法給予處罰。
(一)應進場交易而未進場交易或規避進場交易的;
(二)依法必須進行公開招標而未進行公開招標的;
(三)在招標投標過程中違反交易程式等有關規定的;
(四)在交易過程中有串標、圍標、泄密等行為的;
(五)未按規定發布交易信息、繳納保證金的;
(六)其他違反招標投標交易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
第十六條 參與招標投標交易活動的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及其他相關組織的人員違反國家、省、市有關招標投標交易法律法規規定的,由相關的行政主管部門、行政監察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有效期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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