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十一)裝備工業處。 (十三)建材工業處。 (十六)醫藥工業處。

根據《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江西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贛發〔2009〕5號),組建江西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為省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將原省經濟貿易委員會的工業管理職責,原省信息產業廳的職責,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工業行業規劃、產業政策制定的職責及信息化有關職責,原省經濟貿易委員會綜合行業管理辦公室、原省有色金屬行業管理辦公室的行業管理職責,整合劃入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
(二)將省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省稀土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職責劃入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
(三)推進信息化和工業化融合,推進高新技術與傳統工業改造結合,促進工業由大變強。加快推進全省信息化建設。
二、主要職責
(一)擬訂工業和信息化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政策並組織實施,對政策法規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提出新型工業化發展戰略和政策,協調解決新型工業化進程中的重大問題,在全省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的框架內,擬訂並組織實施工業和信息化發展規劃,推進工業化和信息化融合。
(三)制定並組織實施工業行業規劃、計畫和產業政策,提出最佳化產業布局、結構調整的政策建議,擬訂行業技術規範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指導行業質量管理工作。
(四)監測分析工業運行態勢,發布相關信息,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協調解決行業運行發展中的有關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負責工業應急管理、產業安全和國防動員有關工作。
(五)承擔工業經濟運行和煤電油運的職責,承擔綜合交通運輸協調的職責,指導協調現代物流工作。
(六)擬訂高技術產業中涉及生物醫藥、新材料、信息產業等的規劃、政策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指導行業技術創新和技術進步,以先進適用技術改造提升傳統產業,組織實施有關科技重大專項,推進相關科研成果產業化,推動軟體業、信息服務業和新興產業發展。
(七)按省政府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工業和信息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主要指技術改造投資項目),承擔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審核、核准的投資項目的審核、申報工作。
(八)承擔振興裝備製造業組織協調的責任,組織擬訂重大技術裝備發展和自主創新規劃、政策,依託國家和省重點工程建設協調有關重大專項的實施,推進重大技術裝備國產化,指導引進重大技術裝備的消化創新。
(九)擬訂並組織實施工業的能源節約和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促進政策,參與擬訂能源節約和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促進規劃,組織協調相關重大示範工程和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的推廣套用,負責新型牆體材料、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乾粉砂漿的管理工作。
(十)推進工業體制改革和管理創新,提高行業綜合素質和核心競爭力,指導相關行業加強安全生產管理,辦理國家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的有關事項,承擔省級藥品儲備管理工作。
(十一)建立服務省內工業企業的工作體系,制定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培訓規劃,組織實施企業(不含省國資委所監管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培訓工作,加強企業家隊伍建設。
(十二)統籌推進全省信息化工作,組織制定相關政策並協調信息化建設中的重大問題,促進電信、廣播電視和計算機網路融合,指導協調電子政務發展,會同通信、廣播電視行業管理部門推動跨行業、跨部門的互聯互通和重要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共享。
(十三)承擔相關信息安全管理的責任,負責協調維護信息安全及其保障體系建設,指導監督政府部門、重點行業的重要信息系統與基礎信息網路的安全保障工作,協調處理網路與信息安全的重大事件。
(十四)依照許可權統一配置和管理無線電頻譜資源,依法監督管理無線電台(站),負責無線電發射設備的管理,協調處理軍地無線電管理相關事宜,負責無線電干擾監測、檢測及查處工作,協調處理電磁干擾事宜,維護空中電波秩序,依法組織實施無線電管制。
(十五)根據國家統一規劃,協調全省公用通信網、網際網路、廣播電視網和其他專用通信網的規劃,依法監督管理信息服務市場。
(十六)開展工業和信息化的對外合作與交流。
(十七)承辦省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內設26個職能處(室)。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等工作;負責機關財務、資產管理等工作。
(二)法規處。
擬訂工業和信息化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政策並組織實施,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承擔相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
(三)綜合處。
提出工業和信息化發展的政策建議;建立服務省內工業企業的工作體系,制定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培訓規劃,組織實施企業(不含省國資委所監管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培訓工作,加強企業家隊伍建設;統籌銜接工業行業專項規劃;承擔重要檔案起草工作。
(四)產業政策處。
研究提出新型工業化發展戰略,協調解決新型工業化進程中的重大問題;制定工業產業政策並監督執行;提出推進產業結構調整、工業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及管理創新的政策建議;擬訂和修訂產業結構調整目錄的相關內容,制定相關行業淘汰落後產能計畫和準入條件並組織實施,引導與扶持工業的發展。
(五)科技處。
組織擬訂並實施高技術產業中涉及生物醫藥、新材料、信息產業等的規劃、政策和標準;組織擬訂行業技術規範和標準,指導行業質量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行業技術基礎工作;組織重大產業化示範工程;組織實施有關科技重大專項,推動技術創新和產學研相結合。
(六)經濟運行處。
監測分析工業運行態勢並發布相關信息,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協調解決行業運行發展中的有關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承擔應急管理、產業安全和國防動員相關工作;指導相關行業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參與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
(七)運輸協調處。
承擔煤電油運的職責;承擔綜合交通運輸協調職責;指導協調現代物流工作。
(八)節能與資源綜合利用處。
擬訂並組織實施工業的能源節約和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促進政策;參與擬訂能源節約和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促進規劃和污染控制政策;組織協調相關重大示範工程和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的推廣套用;負責新型牆體材料、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乾粉砂漿的管理工作。
(九)投資規劃處。
組織擬定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戰略、規劃;按省政府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工業和信息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主要指技術改造投資項目),承擔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審核、核准的投資項目的審核、申報工作;指導全省工業和信息化利用外資工作;負責監督工業行業和信息產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
(十)指導協調處(江西省減輕企業負擔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指導輕工、煤炭行業發展,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負責減輕企業負擔工作;歸口管理和指導有關行業協會工作。
(十一)裝備工業處。
指導通用機械、汽車、軌道交通機械製造業的業務工作;提出重大技術裝備發展和自主創新規劃、政策建議並組織實施;依託國家和省內重點工程建設協調有關重大專項的實施,推進重大技術裝備國產化;指導引進重大技術裝備的消化創新。
(十二)冶金工業處。
承擔冶金行業管理工作;擬訂行業規劃,促進行業結構調整,引導行業合理布局;擬訂並組織實施行業技術規範和標準;提出並組織實施結構調整方案;負責組織實施冶金行業準入工作。
(十三)建材工業處。
承擔建材行業管理工作;監測分析行業運行情況,協調解決重大問題;擬訂行業發展規劃,促進行業結構調整,引導行業合理布局;擬定並組織實施行業技術規範和技術標準;負責組織實施建材行業準入工作。
(十四)石化工業處(江西省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事務辦公室)。
承擔石化(不含煉油)、化工(不含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行業管理工作;分析行業發展形勢,研究制定行業規劃、政策、規章和相關指導性計畫;擬訂並組織實施行業準入條件、技術規範和標準;負責開辦農藥生產企業的核准和有關農藥產品生產的審批和監控化學品的管理工作;辦理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的有關事務。
(十五)有色工業處(江西省稀土領導小組辦公室)。
承擔有色金屬行業管理工作;擬訂行業發展戰略和規劃,引導行業合理布局;負責行業準入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行業規範、技術標準;擬訂稀土礦產品和冶煉產品年度生產指令性計畫。
(十六)醫藥工業處。
承擔醫藥行業管理工作;監測分析行業發展態勢,發布相關信息;擬訂並組織實施行業規劃、政策、規章,促進行業結構調整;負責省級醫藥儲備工作;負責中藥材生產扶持項目管理工作。
(十七)紡織工業處。
承擔紡織行業管理工作;監測分析行業發展動態,發布相關信息;擬訂並組織實施行業發展戰略、規劃和準入條件,引導合理布局;研究提出行業發展政策和規章;組織制定行業技術規範和標準;指導省級紡織服裝產業基地發展工作。
(十八)新興產業處。
負責工業和信息化領域新興產業的培育與行業管理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新興產業發展規劃、政策、準入條件、行業規範和技術標準;監測分析新興產業發展態勢,發布相關信息。
(十九)電子信息處。
承擔電子信息產品製造行業管理工作;組織協調重大系統裝備、微電子等基礎產品的開發與生產;組織協調國家有關重大工程項目所需配套裝備、元器件、儀器和材料的國產化;組織協調電子信息產業發展基金的申報工作;促進電子信息技術推廣套用。
(二十)軟體服務業處。
指導軟體業發展;擬訂並組織實施軟體、系統集成及服務的技術規範和標準;推動軟體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推進軟體服務外包;指導、協調信息安全技術開發。
(二十一)無線電管理處(江西省無線電辦公室)。
擬訂全省無線電管理工作計畫;規劃無線電管理基礎和技術設施建設;負責無線電頻譜規劃的編制及無線電頻率的指配;負責無線電台(站)和發射設備的管理;依法組織實施無線電管制;負責無線電專項經費管理;協調處理軍地無線電管理相關事宜;負責全省無線電管理的組織、協調和日常事務工作。
(二十二)無線電監督檢查處。
負責無線電行政執法和監督檢查工作;組織無線電干擾監測、檢測及查處和相關無線電安全保障工作;組織專項無線電監測和整頓工作;組織徵收無線電管理規費;承擔無線電管理地方性法規及規章的起草工作。
(二十三)信息化推進處(江西省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指導推進信息化工作;協調信息化建設中的重大問題,協助推進重大信息化工程;指導協調電子政務和電子商務發展,會同通信、廣播電視等行業管理部門推動跨行業、跨部門的互聯互通和信息資源開發利用、共享;協調全省公用通信網、網際網路、廣播電視網和其他專用通信網的規劃,促進電信、廣播電視和計算機網路融合;承擔省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二十四)電子政務管理處。
擬訂並組織實施電子政務建設有關政策、規劃及技術標準,提出電子政務建設專項資金使用意見;指導各設區市、各行業電子政務工作,推進電子政務套用系統互聯互通和業務協同;組織電子政務工程績效評估和安全風險測評。
(二十五)信息安全協調處。
協調實施信息安全保障體系建設;協調推進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等基礎性工作;指導監督政府部門、重點行業的重要信息系統與基礎信息網路的安全保障工作;承擔信息安全應急協調工作,協調處理有關重大事項。
(二十六)人事處。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隊伍建設等工作。
離退休幹部處。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幹部工作。
直屬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群工作。
紀檢組(監察室)。為省紀委(省監察廳)派駐機構。
四、人員編制
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機關行政編制141名(含紀檢監察編制5名、專項行政編制1名)。其中,領導職數:主任1名、副主任5名、紀檢組長1名;正處級30名(含省信息化辦主任1名)、副處級32名。
五、其他事項
(一)管理省中小企業局。
(二)省煤炭行業管理辦公室、省輕工行業管理辦公室、省機械行業管理辦公室業務歸口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
(三)成立江西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機關後勤服務中心,為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下屬正處級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核定事業編制46名(其中正處級領導職數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3名)。
六、附則
本規定由江西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江西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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