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辦法

江西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辦法

為發展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事業,提高專業技術人員素質,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和科技進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地區

江西

省內容

江西省人民政府第158號令

第一條 。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專業技術人員是指在用人單位專業技術崗位上工作的人員。

本辦法所稱的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以下簡稱為繼續教育),是指對專業技術人員進行補充、更新、拓展相關專業知識和技能,完善知識結構,提高綜合素質,增強創新能力的教育。

第四條 繼續教育應當堅持理論聯繫實際、按需施教、講求實效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繼續教育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完善政策,支持和引導用人單位自主實施繼續教育,鼓勵專業技術人員自覺參加繼續教育。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繼續教育的綜合管理、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

有關行政部門和行業組織負責本系統、本行業繼續教育的組織管理工作。

第七條 省人事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部門、行業組織制定全省繼續教育規劃,編制繼續教育科目指南;組織開展繼續教育理論研究,推動繼續教育的合作與交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應當完善繼續教育服務體系,收集、提供、發布繼續教育供求信息;有條件的地方應當開辦繼續教育網站或者在本部門的入口網站上開設繼續教育網頁。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和行業組織應當根據全省繼續教育規劃和繼續教育科目指南,結合本系統、本行業的特點以及專業技術人員的知識結構、業務水平,科學設定繼續教育內容,制定本系統、本行業繼續教育計畫並組織實施。

第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制定並組織實施本單位繼續教育計畫,考核、登記本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情況,保證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時間,並提供必要的學習條件。

第十條 專業技術人員享有參加繼續教育的權利。

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期間,享受國家和所在單位規定的工資、保險、福利等待遇。

專業技術人員對侵害其參加繼續教育權利的行為,可以向所在單位主管部門或者人事行政部門申訴。受理申訴的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訴之日起3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並答覆申訴人。

第十一條 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可以通過下列形式進行:

(一) 參加各類進修班、培訓班和研修班; (二)到教學、科研、生產等單位進修;

(三)參加國內外學術會議、學術講座;

(四)接受現代遠程教育;

(五)參加更高層次的學歷教育;

(六)所在單位組織的學習和有考核的自學;

(七)其他繼續教育形式。

第十二條 專業技術人員根據需要,可以自主選擇繼續教育的形式和內容,但是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以及所在單位組織的培訓除外。

專業技術人員接受所在單位委派,脫產或者半脫產參加繼續教育的,其工資、社會保險等待遇與本人在崗時相同。

專業技術人員要求脫產或者半脫產參加繼續教育的,應當經所在單位同意。所在單位和專業技術人員可以就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等事項簽訂書面協定。

第十三條 鼓勵和支持專業技術人員利用業餘時間開展自學。自學內容應當與所在專業技術崗位的需求相適應。

用人單位應當對專業技術人員自學的情況進行考核認定,並折算成學時。自學學時的計算、認定辦法由省人事行政部門會同有關行政部門、行業組織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 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完成規定的繼續教育學習任務。其中,高、中級專業技術人員每年不得少於40學時,初級專業技術人員每年不得少於32學時。

第十五條 繼續教育實行登記制度。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後,可以憑有關證書、證明,到所在單位辦理繼續教育情況登記。所在單位應當在繼續教育證書上連續記載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基本情況,並將其作為對專業技術人員進行考核、專業技術職務聘任的條件之一。

繼續教育證書應當按照省人事行政部門規定的格式製作。省人事行政部門在設計繼續教育證書格式時,應當徵求有關行政部門和行業組織的意見。

第十六條 高等院校、依法取得辦學資格的科研院所和社會團體及其他教育培訓機構(以下統稱繼續教育培訓機構)可以發揮自身優勢,面向社會開展繼續教育培訓活動。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開展繼續教育,可以自行選擇繼續教育培訓機構,自主確定適合本單位需要的培訓內容。

第十八條 繼續教育培訓機構開展繼續教育培訓,應當如實向社會公示其培訓範圍、培訓師資、培訓地點及收費項目和標準等情況。

繼續教育培訓機構的培訓宣傳廣告應當合法、真實,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進行欺騙和誤導。

繼續教育培訓機構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應當按照省價格、財政主管部門有關培訓考試收費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繼續教育培訓機構應當認真實施繼續教育教學計畫,選聘具有較高理論水平和豐富實踐經驗的專家擔任教師,加強教學管理,保證教學質量,並接受有關行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繼續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做好專業技術人員參加培訓情況的考核工作,並如實出具有關證明。

第二十條 實行繼續教育培訓機構考核評估制度。省人事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部門建立科學的考評體系,定期對繼續教育培訓機構組織進行考核評估。考核評估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一條 人事及有關行政部門的繼續教育行政管理工作經費,在本部門預算經費中予以解決。

用人單位繼續教育經費從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為開發新技術、研製新產品實施繼續教育所需經費,可以在項目資金中安排。

專業技術人員參加法律、法規規定的繼續教育,其費用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解決;參加所在單位安排的繼續教育,其費用由所在單位負擔;參加自主選擇的繼續教育,其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與所在單位的約定解決。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和行業組織,對在繼續教育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不登記或者不如實登記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情況的,由人事行政部門或者有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

第二十四條 專業技術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完成規定的繼續教育學習任務的,所在單位可以根據不同情形,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追償繼續教育費用;情節嚴重的,可以緩聘、解聘其專業技術職務。

第二十五條 繼續教育培訓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發布虛假宣傳廣告或者違反規定收取培訓費用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或者價格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繼續教育培訓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如實出具專業技術人員參加培訓情況證明的,其出具的證明無效,由人事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六條 人事及其他有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在繼續教育管理工作中違反本辦法規定,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侵害用人單位或者專業技術人員合法權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機關中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公務員的繼續教育,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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