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過程
2007年,為完善學校治理結構和大學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了第一版章程。
2014年9月15日下午,省委宣傳部、省政府新聞辦、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廳聯合舉行新聞發布會,就首批經核准的三所江西高校章程進行公布。時任省教育廳副廳長楊慧文就全省高校章程核准的有關情況進行了介紹。通過核准的三所學校的代表分別就本校章程的主要內容和特色進行了介紹。時任黨委宣傳部部長王金海就江西財經大學的章程修改情況和特色進行介紹並回答了記者的提問。來自境內外共65家新聞媒體的朋友參加了發布會。
2014年年11月1日,《江西財經大學章程》經學校審議,江西省教育廳核准,正式生效。
核准公告
校屬各單位:
《江西財經大學章程》經學校審議,江西省教育廳核准,於2014年年11月1日正式生效。現予以印發。
特此通知
中共江西財經大學委員會
2014年11月6日
章程內容
序 言
江西財經大學(以下簡稱學校)肇始於1923年創辦的江西省立商業學校, 1958年成立江西財經學院,1996年更名為江西財經大學。
為了明確學校的法律地位,規範學校的辦學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黨組織工作條例》、《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學校是由江西省人民政府舉辦,由財政部、教育部與江西省人民政府共同建設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
第二條 學校是具有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校長為法定代表人。
第三條 學校全稱為江西財經大學,簡稱江西財大或者江財,英文名稱為Jiangx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英文縮寫為JUFE)。
第四條 學校有蛟橋園、麥廬園、楓林園、青山園等校區。學校法定註冊地為江西省南昌市經濟技術開發區雙港東大街168號和169號。在辦學過程中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併入學校的機構,均為學校的組成部分。
第五條 學校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章程的規定,獨立自主實施辦學和管理活動,履行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與創新等職能。
第六條 學校的辦學活動接受舉辦者的領導和監督,舉辦者支持學校依法自主辦學。
第七條 學校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招收學生,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調節專業招生比例;
(二)依法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
(三)自主制定教學計畫、選編教材、組織實施教學活動,依法授予學生學士、碩士及博士學位,頒發畢業證書、結業證書、肄業證書;
(四)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
(五)自主開展與境外高等學校及其他機構之間的科學技術文化交流與合作;
(六)自主確定教學、科學研究、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
(七)對學生進行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八)聘任教職工,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九)確定內部收入分配原則,制定和實施工資及津貼分配方案;
(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學校的資產;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八條 學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政策,保障教育教學質量;
(三)服從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進行的管理和考核;
(四)維護學生、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五)以適當方式為學生及其監護人了解學生的學業成績及其他有關情況提供便利;
(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開信息;
(七)依法接受監督。
第二章 辦學理念與辦學特色
第九條 學校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法律、法規為準繩,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遵循高等教育規律,堅持質量立校、特色興校、人才強校、法德治校,堅持立足江西、面向全國、走向世界的發展方向,堅持“做強”戰略,建設“特色鮮明的高水平財經大學”。
第十條 學校秉承“信敏廉毅”校訓和“敬業樂群、臻於至善”精神,堅持以人為本,樹立辦學以教師為主體、教育以學生為主體的雙主體意識,堅持誠信為本、敏學為基、廉潔為鏡、堅毅為魂的行為準則,形成愛生愛教、行為世范的教風,知行合一、永葆光榮的學風,敬業愛崗、勤政廉政的政風。
第十一條 學校以學分制為基本教學管理制度,不斷完善“教室、校園、社會三個課堂聯動,課程實驗、專業實訓、綜合實踐三類實踐互促”的人才培養模式,努力培育具有“信敏廉毅”素質的創新創業型人才。
第十二條 學校堅持以經濟管理學科為主、多學科協調發展的學科格局,堅持以重點學科為龍頭帶動學科建設,形成優勢學科創品牌、成長學科顯特色、交叉學科出亮點、博雅學科有活力,既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又突出辦學優勢的學科生態。
第十三條 學校依法保障學術自由,反對不端學術行為,致力於形成學術研究特色,創建全國有影響的學術團隊,努力形成學術流派,鼓勵開展對外學術交流,促進學術繁榮和科技進步。
第十四條 學校充分利用學校學科優勢和人才資源優勢,通過合作辦學、對策研究、產政學研結合等多種方式服務於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建設,成為全國有重大影響的財經人才培訓基地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智庫。
第三章 教育形式與學科門類
第十五條 學校依法招收學生,對學生實施教育。學校實施普通高等教育,基本教育形式為全日制學歷教育。學校以本科和研究生教育為主體,以留學生教育、繼續教育和其他教育為補充,不斷最佳化辦學結構,提高辦學水平。
第十六條 學校按照國家規定,根據社會和學校發展需要,依法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門類,自主設定和調整專業。學校設有經濟學、管理學、法學、理學、文學、工學、藝術學、農學、教育學、哲學、歷史學等學科門類。
第十七條 學校按照國家規定設立博士後科研流動站,招收博士後研究人員。
第十八條 學校積極開展國際、國內合作交流,開展多層次、多形式的合作辦學。
第十九條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目標和要求,組織實施教學活動,依法確定和調整學歷教育修業年限,推行彈性學習年限制度。
第二十條 學校通過課堂教學、專業實習、社會實踐、畢業論文(設計)等環節與渠道,加強對學生的培養與教育。
第二十一條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需要,制定教學計畫和教學大綱,依法自主選擇和編寫教材,並依據教學計畫和教學大綱要求檢查教學活動,考核學生成績。
第二十二條 學校致力於全面提高教學質量,通過設立教學委員會、教學督導組及其它相對獨立的評估機構等,對教學質量、教學管理、學生學習狀態進行考核和評估。
第二十三條 學校依法對完成學業的學生頒發學業證書或者相應的學習證明。
第二十四條 學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制定學校學位管理辦法,依法授予學生學士學位、碩士學位及博士學位。
第二十五條 學校向為學校事業發展、社會發展和人類文明進步做出突出貢獻的卓越學者或者著名社會活動家授予名譽博士學位等榮譽稱號。
第二十六條 學校配備與學科專業相適應的辦學條件,保障學科專業需要及學校長遠發展。
第四章 內部管理體制
第二十七條 學校實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遵循“黨委領導、校長治校、教授治學、民主管理”的治理模式。主要通過學校黨委會、校長辦公會、學術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教學委員會、教授委員會、教職工代表大會等形式實施管理行為。學校實行校院二級管理體制。
第二十八條 中國共產黨江西財經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其召開的委員會簡稱學校黨委會)是學校的領導核心,依法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學校黨委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對黨員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學校黨委會是學校黨委實行集體領導和進行科學民主決策的主要形式。學校重大事項的決策由學校黨委會決定。
學校黨委會主要研究決定下列事項:
(一)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的決定,研究決定學校精神文明建設、政治文明建設、社會文明建設、思想政治教育、知識分子和統一戰線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二)研究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設定和中層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監督和校內調動事宜;
(三)研究決定學校黨建工作的重大問題。就一個時期學校黨組織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反腐倡廉建設和制度建設等作出部署;
(四)研究決定學校宣傳教育、紀律檢查、統一戰線、綜合治理等工作的重大問題;
(五)確定學校人事、分配製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確定人員編制和人才引進計畫、津貼調整;確定學校年度經費預算、教職工福利、離退休、招生等工作的指導思想和工作原則;
(六)研究決定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及社會團體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七)決定學校改革發展穩定的重大問題,審定學校工作的重要決議、決定和重要檔案,審定學校的年度工作要點和中長期發展規劃;
(八)研究決定學校其他重大問題。
學校黨委會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黨委委員出席會議。半數以上委員出席方為有效;若研究幹部問題,則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出席。非黨員校領導和黨委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其他列席會議人員根據需要確定。學校黨委會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採取表決製作出決定,重大議題或幹部人事任免事項的表決採取票決制,贊成人數超過應到會人數的二分之一方為通過。
健全黨內監督機制。中國共產黨江西財經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遵照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監督檢查黨組織和黨員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以及學校重大決策的情況,協助學校黨委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組織協調反腐倡廉工作,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第二十九條 校長全面負責教學、科學研究、學科建設和其他行政工作,向黨委負責並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校長由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任命。校長辦公會是校長行使職權的基本形式。
校長辦公會主要行使下列職權:
(一)研究落實學校黨委關於學校工作的重要決定;
(二)決定學校規章制度的頒行和廢止,擬訂學校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及其實施方案;
(三)研究決定招生、教學、科學研究、學科建設、師資隊伍建設、信息化建設、校園建設、資產管理、外事、監察、審計、博士後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四)研究決定人事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及學校對師生員工的行政獎勵或者處分;
(五)擬訂學校年度經費預算方案,研究決定經費預算方案執行中的重大問題;
(六)研究決定學術委員會和學位委員會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七)研究圖書、檔案、離退休、後勤服務、附屬中國小教育、衛生防疫、計畫生育工作和體育運動的有關問題;
(八)研究決定學校其他重要行政問題。
校長辦公會由校長召集主持。校領導出席會議。學校主要行政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其他列席會議人員根據需要由校長決定。集體討論問題時,出席和列席會議人員充分發表意見,由校長作出決定。
第三十條 校學術委員會是學校學術評議、審議和決策諮詢機構,對校長負責。校學術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學校中長期學科、科研發展規劃,對重大科研工作與學術問題進行論證、提供諮詢;
(二)審議學校學科建設、師資隊伍建設(含職稱評審)和人才培養等有關工作中的重要學術事項;
(三)審議學術政策性檔案,指導學校科研基金管理工作,評定校內科學研究成果獎,評議和向外推薦申報獎勵的科學研究成果;
(四)指導學校學術交流活動;
(五)指導、組織學術道德教育,監督、規範學術行為,端正學術風氣,加強學術道德建設;
(六)指導學院(研究機構)學術委員會工作;
(七)學校委託的其他工作。
校學術委員會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方為有效,否則應改期舉行;會議決議一般應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經應到人數的二分之一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一條 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依照相關法律與規定開展工作,行使職權。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按授予學位的學科門類及行政單位的學科相近性關係,設定院(所)學位評定分委員會。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根據學士、碩士、博士授予資格條件,審定授予相應學位名單;
(二)審批碩士生指導教師、博士生指導教師增列與認定名單;
(三)審核並推薦申請碩士、博士學位授予權的學科、專業名單;
(四)制定、修改學位授予和研究生指導教師任職的有關規定;
(五)做出撤銷違反規定而授予學位的決定;
(六)研究和處理學位授予和導師增列認定工作中的爭議和其他事項;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
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必須有四分之三以上委員出席,方為有效,否則應改期舉行;會議決議一般應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經投票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二條 學校設立教學委員會,教學委員會是學校教學工作的管理、諮詢和審議機構。校教學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學校的教學工作提出指導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職能部門提出的關於教學工作的規劃、教學改革措施、教學管理制度,並提出意見;
(三)審議、指導學校人才培養方案、專業設定、課程設定和建設規劃;
(四)審議、指導教學實驗室設定和建設規劃;
(五)審議各類教學獎評定標準和辦法,評審教學成果獎、教學名師獎等教學獎勵;
(六)審議教學改革各類項目的管理辦法,評審教學團隊、品牌特色專業等重大教學項目;
(七)指導教學督導組,對教學質量、教學管理、學生學習狀態進行評價、考核和質量監控;
(八)學校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三條 學校教授委員會是學校教授治學和民主管理的重要組織形式,為學校改革、發展和教學、科研、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供決策諮詢和批評意見,依照其章程履行職責。由首席教授和各教研機構推選的不擔任行政職務的教授代表組成,每年召開1-2次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學校主要領導的情況通報,對學校的辦學理念、辦學思路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對學校制訂各類規劃、重大政策、重大改革方案,確定重大建設項目等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對學校教學、科研和管理等方面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對學校辦學質量進行監測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向學校反映師生的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四條 學校實行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學校尊重和支持教職工代表大會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落實教職工代表大會有關決議和提案。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尊重和支持校長依法行使職權。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產生。
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校長工作報告,討論學校發展規劃、財務工作報告、重大改革方案、重要工作制度及其他關於學校工作的重大問題;
(二)民主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三)審議和通過與教職工切身利益相關的重要議題和規章制度;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
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設執行委員會及各專門委員會。校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委員會行使其職權。
第三十五條 校工會是學校黨委和上級工會領導下的教職工自願結合的民眾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獨立開展工作,履行工會職責。校工會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開展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配合學校黨委和行政,大力開展民眾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維護教職工的政治權利、民主權力、經濟利益和精神文化利益,協調解決教職工生活和工作中的具體困難;
(三)努力推進學校民主政治建設;
(四)積極開展有益於教職工身心健康的各類文化、體育活動;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六條 學校設立共青團、學生會、青年聯合會等組織,引導其在學校黨委和上級團委的領導下,按照各自章程獨立開展活動,發揮其在青年師生思想政治教育、校園文化建設、維護師生合法權益、促進師生素質提高等方面的積極作用。
第三十七條 校內各民主黨派組織和社會團體接受學校黨委的領導,按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學校鼓勵校內各民主黨派組織、社會團體和無黨派人士為學校發展建言獻策,參政議政,並為其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三十八條 學校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設定校屬黨政職能部門及教輔、後勤、附屬單位,所設機構根據學校授權履行管理、服務職責。
第三十九條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學科建設和科學研究的需要設定學院、研究機構,學院、研究機構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
第四十條 學校建立董事會制度。學校董事會是由熱心高等教育,關心、支持學校發展的各界人士自願組成的咨議機構,旨在促進學校與社會建立廣泛聯繫與合作、籌措辦學資金,為學校非行政常設機構,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四十一條 學校逐步建立完善的監督體制,通過紀檢監察部門、管理服務督查組、教學督導組等機構加強對學校內部監督。學校紀檢監察部門、教職工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學生申訴委員會等機構接受教職工、學生維護權益的申訴或者仲裁要求。
第五章 學院與研究機構
第四十二條 學校根據學科關係設定學院。學院是學校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與創新的具體組織實施單位。學院實行黨政聯席會議決策制,遵循“黨政聯席、院長負責、專家治學、民主管理”的治理模式。
第四十三條 學院行使下列職權:
(一)根據學校的規劃、規定或者授權制定學院發展規劃;
(二)制定並組織實施學科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課程建設及教學計畫;
(三)組織開展科學研究和其他學術活動;
(四)提出年度招生計畫建議;
(五)按照學校章程和學校規章制度制定學院管理制度;
(六)在學校核定的編制內,提出學院人員聘任建議,管理本單位人員;
(七)考核並評價本院教職工的工作,提出本院教職工績效工資的分配建議;
(八)負責學生的教育與管理;
(九)管理和使用學校核撥的辦學經費和資產;
(十)行使學校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四條 學院黨政聯席會議是學院黨政共同討論和決定本院重大問題的議事和決策主要形式。支持院長在其職責範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重大問題包括:
(一)學院發展的重大事項;
(二)學院改革的重大事項;
(三)學院教學、科研和制度建設的重大事項;
(四)學院幹部任免、內設機構、人員調配、職稱聘用、職工獎懲建議;
(五)涉及師生切身利益和收入分配的重大事項;
(六)學校認為需要黨政聯席會議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
黨政聯席會議參加成員為院級領導和非院級領導的黨總支委員,由院長和院黨總支書記共同召集;出席黨政聯席會議人數超過應到會人數的三分之二方能舉行;會議採取民主集中制原則進行決策,會議做出的決定須經應到會成員的二分之一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五條 院長辦公會是學院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的日常工作形式。院級領導參加會議,由院長主持。院長辦公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全面貫徹落實學校黨委、行政的各項決定,貫徹落實學院黨政聯席會議決定的重大事項;
(二)制定並組織實施本院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
(三)研究制定本院各項管理制度、學科專業設定和人才培養方案;
(四)審定學院教研、行政經費的使用;
(五)決定學院社會服務、對外合作交流事項;
(六)決定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等方面的其他事務。
第四十六條 學院黨總支委員會發揮政治保證作用。學院黨總支委員參加會議,由黨總支書記主持。學院黨總支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宣傳、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學校各項決定,並為其貫徹落實發揮保證監督作用;
(二)支持本單位行政領導班子和負責人在其職責範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三)加強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反腐倡廉建設和制度建設。指導黨支部開展具體工作;
(四)領導學院的思想政治、就業、綜合治理工作;
(五)做好學院黨員幹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領導本單位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四十七條 學院學術委員會是學院學術評議、審議和決策諮詢機構。學院學術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本單位中長期學科、科研發展規劃,對重要的學術問題進行討論和論證;
(二)審議本單位學科建設和專業人員隊伍建設等有關工作中的重要學術事項;
(三)審議本單位學術政策檔案,評定本單位科學研究成果獎,評議和向外推薦申報獎勵的科學研究成果;
(四)指導、組織學術道德和學風教育,監督、規範學術行為,端正學術風氣,加強學術道德建設;
(五)學院或者校學術委員會責成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八條 學院設立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學士、碩士、博士學位申請人予以提名和推薦;
(二)審定學士、碩士、博士培養方案;
(三)審核申請學士、碩士、博士學位授予權的學科、專業;
(四)審核增列碩士生導師、博士生導師的申請;
(五)對違反規定而授予學位者進行調查與審議,提出撤銷學位的建議。
第四十九條 學院設立教學委員會,保障教學質量的提高和各項人才培養工作的執行。學院教學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本單位的人才培養、教學工作提出指導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本單位職能部門提出的關於教學工作的規劃、教學改革措施、教學管理制度,並提出意見;
(三)審議、指導本單位專業設定和建設規劃,以及教學實驗室設定和建設規劃;
(四)審定本單位各類教學獎評定標準和辦法,評審教學成果獎、教學名師獎等教學獎勵;
(五)審定本單位教學改革各類項目的管理辦法,評審教學團隊、品牌特色專業等重大教學項目;
第五十條 學院有條件的可設立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未達到規定人數的實行教職工大會制度,職權同),學院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和審議本單位行政領導的工作報告,討論審議本單位的發展規劃、學科建設、教職工隊伍建設等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本單位與教學、科研、管理相關的管理制度、考核辦法、獎懲規定以及關係到教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情;
(三)討論決定本單位重大的生活福利事項,津貼和獎金的分配,以及福利費的管理和使用辦法等;
(四)對本單位領導幹部進行民主評議和監督,根據學校的部署,民主推薦本單位領導幹部的人選;
(五)審議和監督本單位的其它重要事項。
第五十一條 學院設立分工會,依據法律、法規,在學校工會的指導下開展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依法參與本單位民主管理;
(二)監督本單位人事制度的實施與人才的管理,維護本單位教職工權益;
(三)參與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本單位教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並發表建議與意見;
(四)組織本單位教職工開展民眾性合理化建議、業餘文化學習和培訓,組織教職工開展文體娛樂活動;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二條 學院根據教學、科研需要,設系、研究所(室)等機構。學院所屬系、研究所(室)行使下列職權:
(一)提出專業學科建設和課程建設方案;
(二)擬訂和組織實施專業人才培養方案;
(三)組織開展科研、教研活動;
(四)執行和落實教學各環節質量標準,保障專業培養目標的實現。
第五十三條 學院根據需要,可設立其他內部臨時組織機構,引導其按照學校規定開展工作,支持與鼓勵其參與管理,完成學校和學院的各項臨時性工作。
第五十四條 學校獨立建制的研究機構(研究院、研究所或研究中心),主要承擔科研任務,同時結合學校學科專業需要為學科建設作出貢獻,有條件的研究機構還承擔培養研究生任務。獨立建制的研究機構實行院長(所長或中心主任)負責制。
第六章 學生與校友
第五十五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學生。
第五十六條 學生除享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權利外,還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
(二)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三)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並符合相關規定的,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四)根據有關規定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困難幫助及助學貸款;
(五)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六)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的,向學校申訴或者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
(七)對學校、教職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向學校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八)學校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七條 學生除履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義務外,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堅守校訓,完善人格,維護學校利益,努力成為具有“信敏廉毅”素質的創新創業型人才;
(二)遵守學校各項管理規定、學生行為規範,服從學校的管理;
(三)遵守學校考試制度和獲得學歷學位的相應規定;
(四)按規定交納學費、住宿費等費用,履行獲得助學貸款及助學金所承諾的相應義務;
(五)愛護併合理使用學校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六)學校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八條 學校為學生成長成才創造條件,建立學生權利保護機制,維護學生合法權益。學生通過黨團組織、學生代表大會、學生會等形式參與學校管理,維護自身權益。
第五十九條 學校教育引導學生養成珍愛生命、尊重人權、誠實守信、尊敬師長、愛護自然、熱心公益的良好品行。
第六十條 學校關心特殊群體學生,為其身心健康成長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六十一條 學校對表現突出和為學校贏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者個人進行表彰或者獎勵。表彰和獎勵採取授予榮譽集體或者個人稱號、頒發獎學金等多種形式。
第六十二條 學校對違法、違紀學生給予批評教育和相應的紀律處分。紀律處分種類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給予學生的紀律處分與學生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做到證據充分、程式正當、依據明確、定性準確。
第六十三條 學校實行學生代表大會制度。校、院學生代表大會代表由各選舉單位經民主程式產生。校學生代表大會在學校黨委領導下、校團委的指導下依據其章程開展活動,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維護學生的利益。院學生代表大會在院黨總支領導下、院分團委的指導下依據其章程開展活動,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院民主管理,維護學生的利益。
第六十四條 學校和學院的共青團、學生會、青年聯合會等組織,分別在學校黨委、院黨總支領導下按照各自章程獨立開展活動,支持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
第六十五條 學校支持學生開展有益於身心健康的各類課外活動,支持學生參加社會實踐、社會服務、社團活動和開展勤工助學活動,把課外活動納入人才培養方案。學生進行課外活動不得干擾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若因特殊原因或者事項影響,應給予特別審批。學生參加各類實踐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學校、用工單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學活動的有關協定。
第六十六條 校友是指在學校學習半年以上的同學,工作過的教職工,學校名譽顧問、客座教授、兼職教授,以及經學校批准獲得榮譽學位的個人。學校視校友為學校的使者,學校聲譽的代表,學校的寶貴財富。校友應當珍惜和維護學校的聲譽。
第六十七條 校友會是校友自願聯合,本著加強校友之間及校友與母校之間的聯繫,為促進校友進步、社會和諧和母校發展做出貢獻的宗旨,經民政部門註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組織。校友會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六十八條 學校教育發展基金會是致力於加強江西財經大學與社會各界的聯繫和合作,募集辦學資金,獎勵、資助學校師生,促進學校各項事業發展,由校友及其企業和社會各界發起成立的法人機構。學校教育發展基金會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七章 教職工
第六十九條 學校依靠教職工辦學。學校教職工由教學崗位人員、研究崗位人員、其他專業技術崗位人員、管理崗位人員和工勤技能崗位人員組成。
第七十條 學校依據發展規劃和年度進人計畫公開招聘教職工。學校對教職工依照國家人事政策實行聘(任)用和管理。
第七十一條 學校教職工承擔教學、科研、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與創新任務,應當熱愛教育事業,為人師表,努力創造科學新知,傳播先進思想,培育國家和社會需要的人才。
第七十二條 學校教職工除享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權利外,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和榮譽稱號;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通過教代會、工會等形式依法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就職務、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八)聘約規定的權利;
(九)學校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十三條 學校教職工除履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義務外,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恪盡職守,勤勉工作;
(二)尊重和愛護學生;
(三)珍惜和維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
(四)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五)聘約規定的義務;
(六)學校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七十四條 學校對教學崗位人員、研究崗位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評聘。教學系列的職稱分為教授、副教授、講師、助教四個等級;研究系列的職稱分為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實習研究員四個等級;其他專業技術系列的職稱等級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十五條 學校重視人才隊伍建設,尊重和愛護教職工。學校尊重教師教學和科研創造性活動。學校尊重和保護學術自由,規範教師的學術行為,引領教師樹立良好的學術道德風尚。學校根據辦學條件,穩步提高教職工的福利待遇、生活與工作條件。學校努力為教職工發展營造民主、公平、競爭、擇優的用人環境,激勵各類人才脫穎而出,為學校事業發展發揮積極作用。
第七十六條 學校對教職工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聘(任)用、晉升、獎懲和解聘的依據。對為學校做出貢獻、爭得榮譽的教職工進行表彰;學校對不履行義務、違反學校紀律、損害學校利益的教職工, 進行批評教育或者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及學校有關規定給予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開除處分。
第七十七條 學校依法建立教職工權利保護和救濟機制。教職工權益受到侵害或者對學校處理有異議的,可依法向學校或者上級機關申請調解、複議、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十八條 學校按國家規定實行教職工退(離)休制度。教職工退(離)休後按國家和學校規定享受相應待遇。學校為退(離)休教職工開展有益於身心健康的活動提供必要支持。
第八章 資產與財務管理
第七十九條 學校資產主要來源於國家劃撥、學校合法收入及接受捐贈等渠道形成的資產,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學校資產為國有資產,執行國有資產管理法規制度。學校對擁有的資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依法自主管理,形成長效監督機制,保障資產的安全和完整。
第八十條 學校資產管理服務於教學、科研中心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類管理的管理體制。資產主管部門負責對資產購建、使用、維護及處置進行全過程監督管理,促進各類資產的最佳化配置和高效利用。
第八十一條 學校物資設備採購和基建維修必須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等法律、法規,資產處置應遵循國家有關管理規定。學校支持閒置資產綜合利用,規範校園商業經營活動,嚴格監控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學校積極推進後勤社會化改革,不斷提高服務水平。
第八十二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依法多渠道籌集事業資金,堅持民主理財、科學理財、勤儉辦學,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八十三條 學校成立財經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和協調學校的財經工作。凡涉及重大經濟決策、大額資金的使用等重大經濟事項,必須進行科學論證,經學校財經領導小組研究後,提交學校決策機構集體討論決定。
第八十四條 學校嚴格按照國家政策規定組織收入,各項收入必須全部納入學校預算統一管理、統一核算。對於按照規定應該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的資金,依據國家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和監督制度,接受國家有關部門的監督與檢查。
第八十五條 學校經費來源,包括:
(一)財政補助收入,即高等學校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財政撥款;
(二)上級補助收入,即學校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補助收入;
(三)事業收入,即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收入;
(四)經營收入,即學校在教學、科研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五)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即學校附屬獨立核算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上繳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規定範圍以外的各項收入,包括投資收益、捐贈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八十六條 學校按照“量入為出、統籌兼顧、保證重點、收支平衡”的原則,科學合理編制財務預算,並按要求及時、準確、真實、完整地編制年度決算。財務部門每年向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年度財務預算執行和決算情況,接受監督和評議。
第八十七條 學校積極接受公共機關團體、公益性團體、民間私營企業以及個人的各類捐贈,接受捐贈的基本原則如下:
(一)符合現行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二)遵循自願捐贈的原則;
(三)嚴格遵循捐贈協定使用;
(四)除捐贈協定規定的用途外,全部用於學校事業發展,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章 學校標識
第八十八條 學校校徽包括徽志和胸徽。
徽志為“圓形篆書漢印圖案”(見附屬檔案一)。以並列豎式篆書校訓“信敏廉毅”為基礎,結合學校中英文校名全稱及建校時間設計而成。標準色為體現傳承、厚重和地域特色的映山紅色(c/10、m/100、y/90、k/0)。中文校名為手寫魏碑體。英文校名為專用標準字。
胸徽為學校中文校名的長方形佩章(見附屬檔案二)。
第八十九條 學校校旗為標有學校徽志或者學校徽志加中英文校名的映山紅色旗幟(見附屬檔案三)。
第九十條 學校校歌為《永葆我校光榮》(見附屬檔案四)。
第九十一條 學校校慶日為每年的十月二日,校園開放日為每年五月的第二個周日。
附 則
第九十二條 本章程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審議,由學校黨委會審定,報江西省教育廳核准和教育部備案。
第九十三條 章程是學校的根本制度,是學校制定其他制度和規定的基本依據。學校的其他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等均應以本章程為依據,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
第九十四條 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由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執行委員會提議、或者校長提議、或者學校黨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員聯合提議、或者教職工代表大會三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合提議,經學校黨委會決定,可啟動章程修訂程式:
(一)章程依據的教育政策或者法律法規發生變化;
(二)學校的舉辦者與管理體制發生變化;
(三)學校發生分立、合併;
(四)學校的名稱、類別層次、辦學宗旨、發展目標發生變化;
(五)其他應修改章程的情形。
對本章程的修訂程式應與章程制定程式一致,並報江西省教育廳核准和教育部備案。
第九十五條 學校黨委負責對本章程解釋,監督章程的執行情況,依據章程審查學校內部規章制度、規範性檔案,受理對違反章程的管理行為、辦學活動的舉報和投訴。
第九十六條 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