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

《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經1993年11月1日江西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5次會議通過,2010年9月17日江西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18次會議第3次修正。該《辦法》分總則、殘疾評定、康復、教育和文化生活、勞動就業、福利和環境、法律責任、附則8章42條,自頒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9月26日,江西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6次會議通過《江西省殘疾人保障條例》。該《條例》第61條決定,廢止《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

辦法正文

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

(1993年11月1日江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5次會議通過,1997年12月27日江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1次會議第1次修正,2004年9月25日江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1次會議第2次修正,2010年9月17日江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8次會議第3次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社會應當發揚人道主義精神,理解、尊重、關心、幫助殘疾人,為殘疾人服務,支持殘疾人事業。

禁止歧視、侮辱、侵害、遺棄、虐待殘疾人。

第三條 殘疾人應當自尊、自信、自強、自立,遵紀守法,履行公民義務。

殘疾人應當自覺遵守國家有關計畫生育、優生優育的規定。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殘疾人事業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不斷加大對殘疾人事業的投入,使殘疾人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本級留存的福利彩票和體育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一部分資金,專項用於殘疾人康復、特殊教育、社會救助和體育事業。

各級殘疾人福利基金會是為殘疾人服務的社會福利團體。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提倡和鼓勵各類經濟組織、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力量贊助殘疾人事業,支持殘疾人福利基金會通過舉辦經濟實體、接受國內外捐贈等多種途徑募集、增值基金。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殘疾人工作協調機構,負責指導、協調有關部門開展殘疾人工作。

各級殘疾人聯合會受同級人民政府的委託,開展殘疾人工作,動員社會力量,發展殘疾人事業。

第六條 對在社會主義建設中做出顯著成績的殘疾人,對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為殘疾人服務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殘疾評定

第七條 殘疾人的殘疾評定工作,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與同級殘疾人聯合會協商確定的醫療機構負責。

第八條 負責殘疾評定的醫療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殘疾標準進行殘疾評定,接受衛生行政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的監督,並為殘疾人的殘疾評定提供方便。

第九條 經有關醫療機構評定符合規定的殘疾人員,由縣(市、區)殘疾人聯合會免費發給殘疾人證。

第三章 康復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確定的康復重點項目制定康復計畫,並採取有效措施,幫助殘疾人恢復或者補償功能,增強其參與社會生活的能力。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有計畫地建立殘疾人康復中心,開展康復科學研究、康復醫療、康復工作人員培訓和康復技術指導等項工作。

縣級以上的醫療機構應當逐步設立康復科(室),為殘疾人開展康復醫療。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街道、鄉鎮舉辦殘疾人康復站、精神病工療站、殘疾兒童寄託站等福利設施。

第十二條 盲童學校、聾啞學校、弱智學校(班)、福利企業、榮譽軍人康復院和有殘疾人的社會福利院、農村敬老院,應當開展殘疾人康復訓練。

第十三條 醫學院校的主管部門應當選擇部分院校設定康復醫療專業或者開設康複課程,培養、培訓各類康復專業人才。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組織和扶持殘疾人康復器械、生活自助具、特殊用品和其他輔助器具的生產、供應、維修和信息諮詢服務。

市和有條件的縣,應當建立殘疾人特殊用品用具銷售、維修服務站。

第十五條 凡享受公費醫療、醫療保險、勞保醫療或者參加合作醫療的殘疾人,為恢復或者補償身體功能所需醫療費,在國家確定的康復醫療項目範圍內,由公費醫療、醫療保險、勞保醫療或者合作醫療負擔;未享受公費醫療、醫療保險、勞保醫療或者未參加合作醫療的,由本人或者其家庭承擔。對經濟確有困難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適當醫療救助。

第四章 教育和文化生活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制定和實施殘疾人教育規劃。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特殊教育學校和特殊教師隊伍建設,對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殘疾兒童、少年,學校應當根據其家庭生活狀況減收百分之五十直至免收有關費用。父母或者其他法定撫養人應當主動送其入學。

殘疾兒童、少年的入學年齡可以適當放寬。

在非義務教育階段,各類學校對符合國家有關體檢標準和其他錄取條件的殘疾學生應當予以錄取,不得歧視。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殘疾兒童、少年的入學要求,逐步舉辦盲童學校、聾啞學校和弱智學校(班)。

第十九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有計畫地培訓特殊教育工作人員,在有條件的中、高等師範院校,開設特殊教育專業或者特殊師資培訓班。

特殊教育教師和專門的手語翻譯享受特殊教育津貼。

第二十條 文化、體育等有關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組織殘疾人開展文化、體育、娛樂活動,豐富殘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殘疾職工在參加縣和縣以上文體活動期間,所在單位應當照發其工資,並保證其應有的福利待遇。

對在國際國內體育比賽中取得優異成績的殘疾人運動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給予相應獎勵。

第五章 勞動就業

第二十一條 民政部門、殘疾人聯合會以及街道、鄉鎮、村可以通過扶持或者舉辦福利企業、工療站、按摩醫療診所等安排有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就業。鼓勵、支持社會力量興辦社會福利性企業事業單位,多渠道安置殘疾人就業。

設有按摩科室的醫療機構,應當適當安置具有醫療按摩執業資格的盲人就業。

第二十二條 各類福利企業應當按有關規定到民政、工商、稅務等部門辦理審批登記、領取證照的手續,並向所在地殘疾人聯合會備案。

第二十三條 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殘疾人福利企業事業單位的生產經營減免稅費,並在生產、經營、資金、物資、場地等方面給予扶持。

殘疾人依法從事個體經營,有關部門應當優先核發營業執照、提供場地、信貸等,並按國家規定減免稅費。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開展康復扶貧工作,安排一定的扶貧資金和物資,對殘疾人康復和就業實行特別扶助。

第二十五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分別按不低於在職職工總數1.5%的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應當按照年度差額人數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應當專款專用,用於發展殘疾人事業。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徵收、減免、使用和管理按有關規定執行。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將殘疾人就業情況納入勞動保障監察範圍。殘疾人聯合會以及人事、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配合工作。

第二十六條 各級殘疾人聯合會設立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協助政府和有關部門為殘疾人勞動就業提供綜合配套服務。

第二十七條 在轉正、晉級、職稱評定、勞動報酬、生活福利、勞動保險方面,任何單位不得因職工殘疾而歧視對待。企業在進行體制改革和用工制度改革過程中,應當妥善安排殘疾人的工作和生活。

第六章 福利和環境

第二十八條 對家庭成員中的殘疾人,法定扶養人應妥善安排其生活,不得虐待、遺棄。

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發現殘疾人流浪乞討的,應當依照《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的規定給予幫助。

對無勞動能力、無法定扶養人、無生活來源的殘疾人,屬非農業戶口的,由社會福利院供養或者由民政部門救濟;屬農業戶口的,縣級和鄉鎮人民政府應按當地五保戶的標準安排其基本生活。

第二十九條 殘疾人憑殘疾人證可以享受下列優惠待遇:

(一)搭乘長途汽車、火車、輪船、飛機等公共運輸工具,優先購票,優先搭乘,隨身必備的輔助器具免費攜帶;

(二)盲人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電車、渡船,盲人讀物郵件免費寄遞;

(三)殘疾人就醫,醫療機構應當優先給予就診;公辦醫療機構對經濟確有困難的殘疾人就醫,門診免收掛號、複診、注射(不含材料費)等費用,住院“三大常規”檢查費、胸片檢查費、普通床位費等減半收取;

(四)盲人、聾人家庭收看有線電視費用減半收取;

(五)在法定節假日、全國助殘日、國際殘疾人日,免費進入公園、展覽館、博物館等公共活動場所。

第三十條 各級工會、共青團、婦聯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關心殘疾人的學習、工作、生活和婚姻家庭,維護其合法權益。對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是殘疾人的,其中一方為城鎮戶口,需要農村一方到城鎮落戶的,公安機關應當按有關規定優先為其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第三十一條 縣級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農村殘疾人中的貧困戶、特困戶給予救濟。村民委員會通過一事一議籌資籌勞興辦集體生產和公益事業時,對無勞動能力的殘疾人應當給予免除。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進殘疾人信息、交流無障礙建設。省、設區的市、縣級電視台應當逐步開辦手語新聞欄目;電視新聞、影視劇應當逐步加配字幕;有條件的公共圖書館應當逐步添置盲文書刊,設定盲人有聲讀物閱覽場所。

第三十三條 凡新建、擴建、改建城市公用設施、公共建築、公共場所,應當逐步實行方便殘疾人的城市道路和建築物設計規範,採取無障礙措施。

第三十四條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加強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本辦法的宣傳;對有組織地宣傳殘疾人事業和扶殘助殘活動,應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三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應當採取各種形式組織參與扶殘助殘活動,豐富法定助殘日的活動內容。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所在單位予以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並責令限期改正:

(一)在入學、轉正、晉級和職稱評定等方面歧視對待殘疾人的;

(二)無正當理由辭退殘疾職工的。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既不按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又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由殘疾人聯合會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滯納金。

當事人對限期繳納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限期繳納決定的,殘疾人聯合會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八條 殘疾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殘疾人聯合會有權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經濟確有困難的殘疾人,人民法院應當按有關規定減免其訴訟費用,法律服務機構應當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第三十九條 侵害殘疾人的合法權益,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失、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或者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應當給予治安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利用殘疾人的殘疾,侵犯其人身權利或者其他合法權利的,依法從重處罰。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省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廢止信息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19號

《江西省殘疾人保障條例》已由江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於2013年9月2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3年9月26日

江西省殘疾人保障條例

(2013年9月26日江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6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保障殘疾人平等地充分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

第八章 附則

…………。

第六十一條 本條例自2013年 11月1日起施行。1993年11月1日江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1997年12月27日江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第一次修正、2004年9月25日江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第二次修正、2010年9月17日江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第三次修正的《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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