鷹潭市保障殘疾人合法權益規定

第十條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殘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體結構上,某種組織、功能喪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喪失以正常方式從事某種活動能力的人。
殘疾人包括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多重殘疾和其他殘疾的人。
第三條 全社會應當發揚人道主義精神,理解、尊重、關心、幫助殘疾人,為殘疾人服務,支持殘疾人事業。
禁止歧視、侮辱、侵害、遺棄、虐待殘疾人。
第四條 殘疾人應當自尊、自信、自強、自立,遵紀守法,履行公民義務。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殘疾人事業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不斷加大對殘疾人事業的投入,使殘疾人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本級留存的福利彩票和體育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一部分資金,專項用於殘疾人康復、特殊教育、社會救助和體育事業。
各級殘疾人福利基金會是為殘疾人服務的社會福利團體。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提倡和鼓勵各類經濟組織、事業單位和其它社會力量資助殘疾人事業,支持殘疾人福利基金會通過創辦經濟實體、接受國內外捐贈等多種途徑募集、增值基金。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殘疾人工作協調機構,負責指導、協調有關部門開展殘疾人工作。
各級殘疾人聯合會受同級人民政府的委託,開展殘疾人工作,動員社會力量,發展殘疾人事業。
第七條 對在社會主義建設中做出顯著成績的殘疾人,對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為殘疾人服務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殘疾評定

第八條 殘疾人的殘疾評定工作,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與同級殘疾人聯合會協商確定的醫療機構負責。
第九條 負責殘疾評定的醫療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殘疾標準進行殘疾評定,接受衛生行政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的監督,並為殘疾人的殘疾評定提供方便。
第十條 經有關醫療機構評定符合規定的殘疾人員,由縣(市、區)殘疾人聯合會免費發給殘疾人證。

第三章 康 復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確定的康復重點項目制定康復計畫,並採取有效措施,幫助殘疾人恢復或者補償功能,增強其參與社會生活的能力。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有計畫地建立殘疾人康復中心,開展康復科學研究、康復醫療、康復工作人員培訓和康復技術指導等項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街道、鄉鎮舉辦殘疾人康復站、精神病工療站等福利設施,逐步建立社區康復網路。
第十三條 殘疾人特殊教育學校(班)、福利企業和有殘疾人的社會福利院、光榮院、農村敬老院,應當開展殘疾人康復訓練。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組織和扶持殘疾人康復器械、生活自助具、特殊用品和其它輔助器具的生產、供應、維修和信息諮詢服務。
市和有條件的縣(市、區)應當建立殘疾人特殊用品用具銷售、維修服務部(站)。
第十五條 凡享受勞保醫療或者參加合作醫療的殘疾人,為恢復或者補償身體功能所需醫療費,在國家確定的康復醫療項目範圍內,由勞保醫療或者合作醫療負擔;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按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政策規定享受醫療待遇;未享受勞保醫療或者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和合作醫療的,由本人或其家庭承擔。對經濟確有困難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適當醫療救助。

第四章 教育和文化生活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制定和實施殘疾人教育規劃。縣(市、區)應當開辦特殊教育學校,尚未開辦特殊教育學校的,應當指定普通學校開設特殊教育班,或者讓殘疾兒童、少年隨班就讀。
第十七條 普通中、國小校必須招收能適應其學習生活的殘疾兒童、少年入學;職業技校、中等專業學校和高等院校必須招收符合國家規定錄取標準的殘疾考生入學,不得歧視;被拒絕招收的當事人或其親屬、監護人可以要求有關部門處理,有關部門應當責令該學校予以錄取。
普通幼兒教育機構應當接收能適應其生活的殘疾幼兒。
第十八條 對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殘疾兒童、少年,其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享受寄宿生生活補助和免科教書費。父母或者其他法定撫養人應當主動送其入學。
殘疾兒童、少年的入學年齡可以放寬到十二周歲。
第十九條 政府有關部門、殘疾人所在單位和社會應當對殘疾人開展掃除文盲、職業培訓和其它成人教育,鼓勵殘疾人自學成材。
第二十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有計畫地培訓特殊教育工作人員,並採取措施逐步提高其地位和待遇,改善其工作環境和條件。
從事特殊教育的教師和殘聯等部門專、兼職的手語翻譯享受特殊教育津貼。
第二十一條 文化、體育等有關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組織殘疾人開展文化、體育、娛樂活動,豐富殘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殘疾職工在參加縣和縣以上文體活動期間,所在單位應當照發工資,並保證其應有的福利待遇。
對在國際國內體育比賽中取得優異成績的殘疾人運動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給予相應獎勵。

第五章 勞動就業

第二十二條 民政部門、殘疾人聯合會以及鄉鎮(街道)、村可以通過扶持或舉辦福利企業、工療站、按摩醫療診所等安排有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就業。鼓勵、支持社會力量興辦社會福利性企業事業單位,多渠道安置殘疾人就業。
設有按摩科室的醫療機構,應當適當安置具有醫療按摩執業資格的盲人就業。
第二十三條 各類福利企業應當按有關規定到民政、工商、稅務等部門辦理審批登記、領取證照手續,並向所在地殘疾人聯合會備案。
第二十四條 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殘疾人福利企事業單位的生產經營減免稅費,並在生產、經營、資金、物資、場地等方面給予扶持。
積極鼓勵殘疾人自謀職業、個體從業。工商部門在核發營業執照時優先辦理,酌情減免個體工商戶註冊登記費、市場管理費和個體工商戶管理費。稅務部門對殘疾人為社會提供加工、修理修配的勞務免徵增值稅;提供其他勞務服務的免徵營業稅;對從事個體工商戶的,按照有關規定減免稅費。衛生部門對要求辦理衛生許可證、健康證的殘疾人,免收工本費、審查費,減半收取體檢費。城建、市容管理等部門在經營場地、攤位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減半收取場地費、衛生保潔費等費用。在有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範圍內居住或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減半收取物業服務費、衛生保潔費;供水部門對殘疾人個體經營的,按商業用水最低標準收費。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開展康復扶貧工作,安排一定的扶貧資金和物資,對殘疾人康復就業實行特別扶助。
第二十六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分別按不低於在職職工總數1.5%的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應當按照年度差額人數和縣級以上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本地區職工年人均工資標準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機關、團體、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逾期不交的,縣級以上殘疾人聯合會可提供有關情況和數據委託同級財政部門直接劃轉;企業、非財政撥款事業單位和其它各類經濟組織,由同級地稅部門代征。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應當專款專用,用於發展殘疾人事業。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徵收、減免、使用和管理按有關規定執行。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將殘疾人就業情況納入勞動保障監察範圍。殘疾人聯合會以及人事、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配合工作。
第二十七條 各級殘疾人聯合會設立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協助政府和有關部門為殘疾人勞動就業提供綜合配套服務。
社會各類勞務中介服務機構應當為殘疾人免費提供擇業求職服務。社會各類職業培訓機構對符合條件的殘疾人進行培訓和初次職業技能鑑定減(免)收費。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殘疾人職工,應當依法與其簽訂勞動契約或者服務協定。
用人單位應當為殘疾人職工提供適合其身體狀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不得在晉職、晉級、評定職稱、報酬、社會保險、生活福利等方面歧視殘疾人職工。
企業在進行體制改革和用工制度改革過程中,應當妥善安排殘疾人的工作和生活。

第六章 福利和環境

第二十九條 對家庭成員中的殘疾人,法定扶養人應當妥善安排其生活,不得虐待、遺棄。
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發現殘疾人流浪乞討的,應當依照《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的規定給予幫助。
對無勞動能力、無法定扶養人、無生活來源的殘疾人,屬非農業戶口的,由社會福利院供養或者由民政部門救濟;屬農業戶口的,縣級和鄉鎮人民政府應按當地五保戶的標準安排其基本生活。
凡收入低於當地居民最低生活標準的殘疾人、殘疾人家庭,屬非農業戶口的,應當按照城市低保的條件和規定,納入當地最低生活保障範圍予以保障;屬農業戶口的,應當納入當地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範圍予以保障。
第三十條 殘疾人憑殘疾人證可以享受下列優惠待遇:
(一)搭乘長途汽車、火車、輪船等公共運輸工具,優先購票,優先搭乘,隨身必備的輔助器具免費攜帶。
(二)盲人免費乘坐市內公交汽車、渡船,盲人讀物郵件免費寄遞。
(三)殘疾人就醫,醫療機構應當優先給予就診;公辦醫療機構對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殘疾人就醫,門診免收掛號、複診、注射(不含材料費)等費用,住院“三大常規”檢查費、胸片檢查費、普通床位費等減半收取。
(四)盲人、聾人家庭收看有線電視費用減半收取。
(五)殘疾人家庭安裝電話、水電設施和煤氣時,減半收取安裝費用(材料費用除外);殘疾人家庭減半交納公共衛生保潔費用;房屋拆遷的,產權調換安置時,被拆遷人和被拆遷公有住房承租人是雙目失明或者下肢殘疾者,在規定的期限內簽訂補償安置協定的,應當在樓層安置方面適當給予照顧。
(六)進入市內公園、展覽館、博物館、體育館、旅遊景點等公共社會文化娛樂場所免收門票;免費進入市內所有公共廁所。
(七)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殘疾人,還可享受下列優惠:
1.每戶每月免交3噸自來水費;
2.每戶每月生活用電量在30度內的,按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確定的居民生活優惠電價結算,每戶每月用電量超過30度的部分,按現行居民生活用電價格結算;
3.有勞動能力並有就業願望、尚未實現就業的家庭成員按規定申領《再就業優惠證》後,享受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扶持政策;
4.租住直管公房和單位自管公房的,租金減免30%;
5.低保特困戶成員死亡後,免交火化費。
第三十一條 各級工會、共青團、婦聯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關心殘疾人的學習、工作、生活和婚姻家庭,維護其合法權益。對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是殘疾人的,其中一方為城鎮戶口,需要農村一方到城鎮落戶的,公安機關應當按有關規定優先為其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第三十二條 縣級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農村殘疾人中的貧困戶、特困戶給予救濟。村民委員會通過一事一議籌資籌勞興辦集體生產和公益事業時,對無勞動能力的殘疾人應當給予免除。
第三十三條 在城鎮建設中應當積極推進無障礙設施建設,公園、影(劇)院、金融、商場、火(汽)車站、風景點等公共場所,要有方便肢體殘疾人等特需人群行走的坡道。
凡新建、擴建、改建城市公用設施、公共建築、公共場所,應當逐步實行方便殘疾人的城市道路和建築物設計規範,採取無障礙措施;建築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範要求執行無障礙設計。
第三十四條 新聞、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加強對殘疾人事業的宣傳,積極營造全社會扶殘助殘的良好氛圍。
第三十五條 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應當採取各種形式組織參與扶殘助殘活動,豐富法定助殘日的活動內容。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所在單位予以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並責令限期改正:
(一)在入學、轉正、晉級、職稱評定等方面歧視對待殘疾人的;
(二)無正當理由辭退殘疾職工的。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既不按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又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由殘疾人聯合會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
第三十八條 殘疾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殘疾人聯合會有權要求有關部門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九條 侵害殘疾人合法權益,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失、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或者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規定,應當給予治安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具體適用中的問題由市殘疾人聯合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市政府1998年制定的《鷹潭市保障殘疾人合法權益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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