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殘疾人保障條例

《江西省殘疾人保障條例》已由江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於2013年9月2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條例

2013年9月26日江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發文字號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9號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保障殘疾人平等地充分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殘疾人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

殘疾人的公民權利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

禁止基於殘疾的歧視。禁止以侮辱、虐待、遺棄等方式侵害殘疾人。禁止通過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貶低損害殘疾人人格。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殘疾人事業的領導,將殘疾人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殘疾人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健全殘疾人社會保障體系和服務體系,保障殘疾人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事業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本級留存的福利彩票和體育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資金,專項用於殘疾人康復、救助和體育等事業,其中,省本級留存的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比例不低於百分之十、體育彩票公益金安排的比例不低於百分之四。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殘疾人事業的工作,研究解決殘疾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殘疾人工作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設在同級殘疾人聯合會,負責日常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殘疾人工作。

第五條

本省各級殘疾人聯合會代表殘疾人的共同利益,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團結教育殘疾人,為殘疾人服務。

殘疾人聯合會依照法律、法規、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託,開展殘疾人工作,參與與殘疾人事業有關的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動員社會力量,發展殘疾人事業。

縣級以上殘疾人聯合會根據政府授權負責聯繫、指導、管理面向殘疾人服務的社會組織,提供相關服務,做好殘疾人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城鄉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配備的殘疾人聯絡員,負責聯繫轄區殘疾人,及時反映殘疾人需求,做好殘疾人服務工作。

第六條

依法保障殘疾人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制定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公共政策,涉及殘疾人權益和殘疾人事業重大問題的,應當聽取殘疾人和殘疾人聯合會的意見。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在開展涉及殘疾人權益工作的監督、檢查和考核驗收時,應當吸收殘疾人聯合會參加。

第七條

全社會應當發揚人道主義精神,理解、尊重、關心、幫助殘疾人,支持殘疾人事業。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向殘疾人福利基金會等慈善機構提供捐助。

採取公辦民營、民辦公助、政府補貼和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和個人興辦殘疾人康復、教育、托養、無障礙信息交流等服務機構和項目,發展殘疾人服務業。

鼓勵社會各界開展多種形式的扶殘助殘活動,支持志願服務組織參與殘疾人事業,鼓勵志願者學習、掌握相應的知識和技能,為殘疾人提供便利和服務。

第八條

鼓勵殘疾人自尊、自信、自強、自立,為社會主義建設貢獻力量。

殘疾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履行應盡的義務,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殘疾人應當自覺遵守國家有關計畫生育、優生優育的規定。

第九條

對在社會主義建設中做出顯著成績的殘疾人,對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為殘疾人服務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預防和康復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殘疾預防行動計畫,建立健全殘疾預防體系,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殘疾預防工作,實施重點預防工程,提高全民殘疾預防水平。

衛生、人口和計畫生育主管部門以及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建立健全新生兒出生缺陷預防與早期發現、早期治療機制,宣傳普及母嬰保健和預防殘疾的知識,完善產前檢查、殘疾兒童早期報告等制度,開展兒童殘疾篩查、診斷、評估、監測、轉介和治療工作,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檔案和資料庫。

衛生、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應當針對遺傳異常、疾病、藥物濫用、安全事故、環境污染和其他致殘因素,採取措施預防殘疾發生,減輕殘疾程度。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殘疾人康復納入基本醫療衛生制度和基層醫療衛生服務內容,以社區康復為基礎、康復機構為骨幹、殘疾人家庭為依託,建立健全康復服務體系,保障殘疾人享有康復服務的權利。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確定的重點康復項目制定康復計畫,幫助殘疾人恢復或者補償功能,增強其參與社會生活的能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優先開展殘疾兒童搶救性治療和康復,為零至六周歲殘疾兒童免費提供早期篩查、康復指導、醫療康復、輔助器具適配和康復訓練等基本康復服務。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組織和指導城鄉社區服務組織開展社區殘疾篩查,了解社區殘疾人康復需求,建立康復服務檔案;依託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採取診療服務、家庭病床和入戶指導等形式,為社區殘疾人提供康復知識、康復治療、康復護理等社區康復服務。

第十四條

省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綜合性殘疾人康復中心,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有計畫地建立殘疾人康復中心,開展康復醫療與訓練、人員培訓、技術指導、科學研究等工作。

縣級以上公立醫療機構、有條件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設立康復科(室),為殘疾人開展康復醫療。

從事康復工作的機構應當具備與開展康復服務相適應的場地、設備、設施和專業人員,並按照殘疾人康復技術服務規範開展康復服務。

第十五條

盲童學校、聾啞學校等殘疾人教育機構,殘疾人福利企業、榮譽軍人康復醫院和有殘疾人的社會福利院、農村敬老院,應當開展殘疾人康復訓練,有條件的應當配備專業康復技術人員。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將殘疾人康復納入全科醫生培訓的內容。

醫學院校應當設定康復醫療專業或者開設康複課程,培養、培訓各類康復專業人才。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和扶持殘疾人康復器械、輔助器具的生產、供應、維修服務。

縣級以上殘疾人聯合會應當設立殘疾人輔助器具服務機構,做好殘疾人輔助器具的供應、適配、維修和信息諮詢服務。

鼓勵醫療機構和企業加強對殘疾人輔助器具的研究、開發和推廣使用。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基本醫療康復項目按照規定納入城鄉基本醫療保險範圍。

貧困殘疾人進行康復訓練、輔助器具適配的,按照本省有關規定享受補貼。

教育和文化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教育等有關部門制定和實施殘疾人教育規劃,將殘疾人教育納入教育事業發展總體規劃和教育發展評價考核體系,保障殘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權利。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殘疾人教育機構建設,改善辦學條件。設區的市、人口在三十萬以上和殘疾兒童、少年較多的縣(市、區)應當建有特殊教育學校,各縣(市、區)應當建有殘疾幼兒教育機構。

義務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校和普通教育機構附設的特殊教育班生均公用經費標準應當不低於義務教育階段普通學校生均公用經費標準的六倍。

提供特殊教育的機構應當根據需要培養、招收或者聘用專業教師,配備必要的康復、技術設備和無障礙設施,方便殘疾學生學習和生活。

第二十一條

普通義務教育學校應當按照就近、便利的原則,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隨班就讀。殘疾兒童、少年入學年齡可以適當放寬,監護人應當主動送其入學。

對不能隨班就讀的殘疾兒童、少年,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需要組織到普通教育機構附設的特殊教育班或者特殊教育機構就讀。

對義務教育階段內不能到學校就讀的重度和多重殘疾兒童、少年,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統一的學籍管理制度,組織開展社區教育、送教上門等服務。

普通幼兒教育機構應當接收能適應其生活的殘疾幼兒,實施融合教育。

第二十二條

普通高級中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院校對符合國家有關體檢標準和其他錄取條件的殘疾學生應當予以錄取,不得因其殘疾而拒絕招收。

殘疾考生和在校殘疾學生可以免試與本人身體狀況不適宜的體育項目,聽力殘疾考生可以免試聽力考試。

鼓勵特殊教育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等開展多種形式的殘疾人職業技能培訓,提高殘疾人就業和創業能力。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特殊教育師資隊伍建設,有計畫地培訓特殊教育工作人員,在普通師範院校開設特殊教育專業或者特殊教育師資培訓班。

特殊教育教師和手語翻譯享受特殊教育津貼。

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在職稱評聘、培訓進修等方面,應當為特殊教育教師制定優惠政策。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並完善殘疾學生的助學制度和貧困殘疾學生、貧困殘疾人家庭子女就學救助機制。

對就讀於普通高級中等學校的殘疾學生逐步實行免費教育。

對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本專科、中等職業學校在校生中的貧困殘疾學生和貧困殘疾人家庭子女,以及在特殊教育學校職業高中班就讀的殘疾學生,優先給予國家助學金待遇。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文化、體育等有關部門應當創造條件,鼓勵、幫助殘疾人參加各種文化、體育、娛樂活動,並為其提供適應殘疾人特殊需要的公共文化服務和產品。

殘疾人聯合會、殘疾人教育機構應當組織殘疾人開展文化、體育交流活動,豐富殘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殘疾人參加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組織的文化、體育活動,所在單位應當支持。在集訓、演出、比賽、交流期間,殘疾學生所在的學校應當保留其學籍,殘疾職工所在單位不得扣減其工資和福利待遇。對無固定收入的殘疾人,活動組織者應當給予補貼。

對在國際國內重大文化、體育比賽中取得優異成績的殘疾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與健全人同等標準的獎勵。

第二十六條

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加強對殘疾人事業、殘疾人自強模範和扶殘助殘先進事跡的宣傳,刊播公益廣告支持殘疾人事業,對有組織宣傳殘疾人事業和扶殘助殘的活動,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

勞動就業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殘疾人勞動就業進行統籌規劃,建立健全殘疾人就業服務體系,拓寬殘疾人就業渠道,並制定優惠政策和具體扶持保護措施,為殘疾人就業創造條件。

第二十八條

鼓勵和扶持興辦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殘疾人福利企業、盲人按摩機構、工(農)療機構、輔助性工場和其他殘疾人福利性單位。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依法享受稅收優惠,並在生產、經營、技術、資金、物資、場地等方面享受扶持。

殘疾人福利企業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依法認定,盲人按摩機構、工(農)療機構、輔助性工場和其他殘疾人福利性單位由縣級以上殘疾人聯合會依法認定。

有按摩業務的服務行業和設有按摩科室的醫療機構,應當優先錄用具有相應按摩執業資格的盲人。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確定適合殘疾人生產、經營的產品、項目,優先安排殘疾人福利性單位生產或者經營,並根據殘疾人福利性單位的生產特點確定某些產品由其專產。

對殘疾人創辦的企業和殘疾人福利性單位生產的產品實行保護政策,在同等條件下,政府優先採購和使用。

第三十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5%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並為其提供適當的工種和崗位。鼓勵用人單位超過規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超過規定比例的,給予適當獎勵。達不到規定比例的,用人單位應當按年度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應當專款專用。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徵收、減免、使用和管理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其收支情況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

殘疾人從事個體經營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工商、稅務、衛生等有關部門應當優先核發相關證照,免除行政事業性收費;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在場地、攤位等方面提供優惠照顧;供水、供電企業應當在水、電收費標準上給予優惠;對符合條件的殘疾人申請小額擔保貸款的,政府擔保機構和金融機構應當優先為其提供擔保和貸款。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對殘疾人自主創業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扶持和開發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公益性崗位,將難以就業的殘疾人列入就業困難人員範圍,優先提供就業援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投資或者扶持開發的農家書屋、城市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公共停車場、書報亭、社區服務點等公益性崗位,應當優先安排殘疾人就業。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農村貧困殘疾人作為扶貧開發重點對象,依託農村金融機構、農民專業合作社等組織,扶持農村殘疾人從事種植業、養殖業、手工業等生產勞動,並加強殘疾人扶貧基地建設,對具有一定規模、被列為殘疾人扶貧示範基地的,按照同級農業龍頭企業的優惠政策給予扶持。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開展殘疾人康復扶貧工作,康復扶貧貼息貸款重點投向適合殘疾人特點的種植業、養殖業、農副產品加工業、家庭手工藝製作、零售商業及各類服務業項目。

第三十四條

各級殘疾人聯合會所屬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是協助政府和有關部門為殘疾人就業提供綜合服務的專門機構,應當為殘疾人免費提供職業指導、職業介紹、職業培訓等服務,並為用人單位提供殘疾人就業信息,指導、幫助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

政府有關部門設立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設立殘疾人服務視窗和服務項目,免費為殘疾人提供就業服務和就業援助。鼓勵其他就業服務機構為殘疾人就業提供免費服務。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新錄用人員時,除特殊崗位外,不得設定歧視殘疾人的限制性條件。對符合公務員錄用或者事業單位招聘體檢標準,且身體條件能夠正常履行職責的殘疾人,不得以身體殘疾為由拒絕錄用。

用人單位不得在轉正、晉職、晉級、職稱評定、勞動報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歧視殘疾職工。企業在進行改制過程中,應當妥善安排殘疾人的工作和生活。

第三十六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殘疾人就業情況的勞動監察,依法保障殘疾人合法權益。殘疾人聯合會以及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配合工作。

第三十七條

禁止強迫殘疾人勞動或者脅迫、誘騙殘疾人進行恐怖、殘忍表演和乞討。

社會保障

第三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殘疾人充分享有各項社會保障的權利,按照重點保障和特別扶助的原則,完善對殘疾人的社會保障,改善殘疾人的生活。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為殘疾職工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

用人單位招用符合條件的殘疾就業困難人員的,按照規定享受社會保險補貼。

鼓勵殘疾人依法參加社會保險。貧困殘疾人、重度殘疾人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的,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享受社會保險繳費資助政策。

第四十條

對符合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殘疾人家庭,或者依靠父母和兄弟姐妹供養的成年重度殘疾人單獨立戶的,各級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

對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重度殘疾人、老年殘疾人、一戶多殘等特殊困難殘疾人家庭,各級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門應當納入城鄉困難民眾臨時救助範圍。

對城市生活無著流浪乞討的殘疾人,流入地人民政府或者救助機構應當依法給予救助;對返鄉的流浪乞討殘疾人,流出地人民政府應當妥善安置,保障其基本生活。

第四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貧困殘疾人、重度殘疾人,應當按照醫療救助政策給予救助,並逐步提高救助標準,對因患大病住院的貧困殘疾人,優先安排救助。

第四十二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請條件的城鎮殘疾人家庭優先安排保障性住房,並在住房分配上對生活不便的殘疾人給予照顧;對符合條件的農村貧困殘疾人家庭優先納入農村危房改造計畫,並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助。

第四十三條

對無勞動能力、無扶養人或者扶養人不具有扶養能力、無生活來源的殘疾人,非農業戶口的,由社會福利院供養或者由民政部門救濟;農業戶口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將其納入農村五保供養範圍。

對精神殘疾人、智力殘疾人、老年殘疾人和重度殘疾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城鄉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可以依託社區服務設施和福利機構為其提供日間照料、托養等服務。有條件的地方應當建立專門的殘疾人托養機構,對生活不能自理的殘疾人實施集中托養。

有條件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對居家安養的貧困重度殘疾人提供居家生活和護理補貼。

第四十四條

殘疾人憑殘疾人證可以享受下列優惠待遇:

(一)乘坐長途汽車、火車、輪船、飛機等公共運輸工具,優先購票,優先乘坐,免費攜帶隨身必備的輔助器具;

(二)盲人、重度殘疾人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電車、捷運、渡船;

(三)盲人讀物郵件免費寄遞;

(四)殘疾人就醫,醫療機構應當優先給予就診;公立醫療機構對貧困殘疾人就醫,門診免收掛號、複診、注射(不含材料費)等費用,住院血常規、尿常規、大便常規檢查費、胸片檢查費、普通床位費、三級護理費等減半收取;

(五)盲人、聾人家庭收看有線電視費用減半收取;

(六)免費進入旅遊景區、景點、展覽館、博物館等公共場所,雙下肢殘疾人和其他重度殘疾人的一名陪護人員與殘疾人享有同等待遇。

第四十五條

村民委員會籌資籌勞興辦集體生產生活公益事業項目的,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村民應當免除籌勞任務;因經濟困難原因不能承擔或者不能完全承擔籌資任務的殘疾人家庭,以及因殘疾原因不能承擔或者不能完全承擔籌勞任務的村民,可以按照規定申請減免。

第四十六條

對有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確需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殘疾人,當地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依法提供法律援助,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給予司法救助。

無障礙環境

第四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無障礙環境建設進行統籌規劃和管理,逐步推進無障礙環境建設的系統化、科學化;鼓勵和支持無障礙技術產品的研發、推廣和套用。

第四十八條

城鎮新建、改建、擴建道路、公共建築、公共運輸設施、居住建築、居住區,應當符合國家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無障礙設施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交付使用。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快推進與殘疾人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住宅、社區、學校、福利機構、公共服務場所無障礙設施建設和改造,為貧困殘疾人家庭住宅無障礙改造提供資助。

有關單位應當加強對無障礙設施的管理、保護和維修,確保其正常使用。

禁止占用、毀損無障礙設施和改變無障礙設施用途。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積極推進殘疾人信息交流無障礙建設。政務信息公開應當採取無障礙措施,公共服務機構和公共場所應當創造條件,為殘疾人提供語音和文字提示、手語、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務,為殘疾人獲取公共信息提供便利。

省、設區的市電視台和其他有條件的電視台應當開辦手語新聞欄目;電視節目、影視劇應當逐步加配字幕;省、設區的市公共圖書館和其他有條件的公共圖書館應當開設盲人閱覽室,提供盲文讀物、有聲讀物。

第五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依法為殘疾人辦理行車手續及使用殘疾人專用車提供便利,並按照規定給予免收辦證費用等優惠。

城市的大中型公共場所的公共停車場和大型居住區的停車場,應當按照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設定並標明無障礙停車位。無障礙停車位為肢體殘疾人駕駛或者乘坐的機動車專用。殘疾人專用車在公共停車場免收停放費。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殘疾人聯合會對有關單位未依法履行殘疾人權益保障義務的行為,應當向有關部門提出意見或者建議。有關部門對殘疾人聯合會提出的意見或者建議應當按照規定調查處理,並及時將處理情況書面告知殘疾人聯合會。

第五十二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不依法履行保護殘疾人合法權益職責或者不落實殘疾人福利政策措施的;

(二)對侵害殘疾人合法權益的申訴、控告、檢舉應當受理而不受理或者拖延受理,以及受理後不予查處,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打擊報復提出申訴、控告、檢舉人員的。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虛報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騙取稅收優惠待遇的,由稅務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既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又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由征繳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或者不足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滯納金;拒不繳納的,征繳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殘疾人繳納社會保險費或者有其他侵犯殘疾人勞動權益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殘疾人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強迫殘疾人勞動或者脅迫、誘騙殘疾人進行恐怖、殘忍表演和乞討,未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五十七條

對擅自占用盲道、坡道等無障礙設施,改變無障礙設施用途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個人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造成無障礙設施毀損的,應當及時修復,並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則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所稱貧困殘疾人或者貧困殘疾人家庭是指按規定享受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殘疾人或者殘疾人家庭。

本條例所稱的重度殘疾人是指殘疾等級為一、二級的殘疾人。

第六十條

殘疾人證是殘疾人依法享受優惠政策和福利待遇的憑證。

殘疾人證由殘疾人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向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區)殘疾人聯合會申請;縣(市、區)殘疾人聯合會按照國家規定的殘疾標準和程式組織殘疾評定,經評定符合殘疾人標準的,報經設區的市殘疾人聯合會審核批准後,發放殘疾人證。

申辦殘疾人證,免交殘疾評定費和工本費。

第六十一條

本條例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1993年11月1日江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1997年12月27日江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第一次修正、2004年9月25日江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第二次修正、2010年9月17日江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第三次修正的《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同時廢止。

條例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受省政府的委託,現就《江西省殘疾人保障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殘疾人是一個數量眾多、特性突出、特別需要幫助的社會群體。我省現有殘疾人283萬,占全省總人口的6.39%。省委、省政府十分關心殘疾人,高度重視殘疾人工作,採取了一系列措施,推動全省殘疾人事業不斷向前發展。1993年11月,省人大常委會頒布實施了《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並於1997年、2004年和2010年三次對其作了部分修正。《實施辦法》的公布施行,對於維護我省殘疾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殘疾人工作的開展,營造扶殘助殘的良好社會氛圍,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由於受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制約和社會觀念、殘疾人自身障礙的影響,殘疾人總體生活狀況與社會平均水平仍存在較大差距,歧視殘疾人、侵害殘疾人權益的現象還時有發生。同時,我省殘疾人工作仍然存在一些問題:例如,殘疾人社會保障體系和服務體系仍不完善,殘疾人在生活保障、醫療、康復、就業、教育等方面還存在許多困難;殘疾人參與國家和社會事務管理的方式和渠道有待進一步拓寬;殘疾人事業與全省經濟社會發展的協調性有待加強等等。2008年4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以下簡稱《殘疾人保障法》)作了重大修訂,我省《實施辦法》的一些規定與之表述已不相一致,尤其是有關行政強制執行的內容已不符合2011年出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省人大常委會在2011年行政強制清理工作中將《實施辦法》列為適時修改的項目。因此,為維護法制統一,更好地貫徹實施新修訂的《殘疾人保障法》,保障全省殘疾人的各項權益,加快殘疾人事業跨越式發展,重新制定條例十分必要。

二、起草經過

草案送審稿由省殘聯負責起草。2011年9月起,省殘聯成立起草小組,集中時間和精力,在廣泛調查、深入研究的基礎上,數易其稿,於2012年2月21日形成草案送審稿,報送省政府。省政府法制辦在審查修改過程中,徵求了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公安廳、省司法廳、省民政廳、省交通運輸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農業廳、省教育廳、省體育局、省衛生廳、省文化廳等相關部門和11個設區市政府的意見。2012年6月和2013年3月,省政府法制辦會同省殘聯到萍鄉市、上栗縣、宜春市、九江市、九江縣等地進行調研。2013年4月12日,召開了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民政廳、省衛生廳、省體育局等部門參加的部門協調會。根據調研、協調等過程中各方提出的意見和建議,省政府法制辦會同省殘聯對草案送審稿進行了多次修改。6月24日,省政府第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了條例草案。

三、幾個主要問題的說明

(一)關於預防和康復

根據新修訂的《殘疾人保障法》,草案增加了有關殘疾預防的內容,規定了政府和有關部門在預防殘疾方面的工作職責(第十條),同時,在康復保障方面,補充了康復服務體系建設(第十一條)、優先開展殘疾兒童搶救性治療和康復(第十二條)、社區康復服務(第十三條)、基本康復項目按規定納入醫保、貧困殘疾人康復補貼(第十八條)等內容。

(二)關於教育和文化生活

草案主要從三個方面完善了對殘疾人教育權益保障的內容:一是明確了特殊教育機構建設的具體要求(第二十條);二是規定了普通教育機構在接收殘疾兒童就學方面應當承擔的義務(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三是要求建立並完善對貧困殘疾學生、貧困殘疾人家庭子女的就學救助機制(第二十四條)。同時,草案還規定了殘疾人參加政府和有關部門組織的文體活動的福利待遇保障(第二十五條)。

(三)關於勞動就業和社會保障

在勞動就業權益保障方面,草案第四章分別就扶持殘疾人集中就業、推進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扶持殘疾人自主創業、開發適合殘疾人的公益性崗位、扶持農村殘疾人就業、殘疾人就業服務等方面作了具體規定。

在社會保障方面,草案第五章分別從社會保險繳費資助、最低生活保障、臨時救助、流浪乞討救助、醫療救助、住房保障、五保供養、社會托養、優惠待遇等方面規定了對殘疾人的各項保障措施。

(四)關於無障礙環境

無障礙環境是殘疾人走出家門、參與社會生活的基本條件。為使無障礙設施的建設既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又適應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需求,滿足殘疾人需要,草案補充了三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對無障礙設施工程的建設、改造和管理提出了要求(第四十七條);二是對推進殘疾人信息交流無障礙建設作出了具體規定(第四十八條);三是為方便殘疾人無障礙出行,對殘疾人駕駛專用車和在公共停車場停車規定了優惠措施(第四十九條)。

以上說明連同草案,請一併審議。

審議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本次常委會會議對《江西省殘疾人保障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審議。委員們對草案修改稿總體上給予了肯定,同時也提出了一些具體修改意見。根據委員意見,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對草案修改稿進行了討論修改。9月25日,省人大法制委召開會議對草案修改稿的修改進行了審議,省政府法制辦、省殘聯的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9月26日上午,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對草案修改稿的修改情況進行了研究,形成了《江西省殘疾人保障條例(草案表決稿)》(以下簡稱草案表決稿),同意提請本次會議表決。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根據委員意見,依照殘疾人保障法的規定,將草案修改稿第六條第一款修改為:“依法保障殘疾人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以上報告連同草案表決稿,請一併審議。

調研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2013年7月,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對《江西省殘疾人保障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審議。會後,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與省人大內司委進行了立法交接,並通過江西人大新聞網公開徵求意見。根據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省人大內司委的初審報告,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組織人員對草案進行了研究,提出了需要進一步調研的重點問題,制定了調研提綱,並將草案發各設區市徵求意見。8月,省人大法制委、常委會法工委會同省殘聯赴鷹潭市、上饒市、德興市進行調研,並赴湖北省學習考察。7月31日,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魏小琴主持召開省財政廳、省民政廳、省體育局和省殘聯參加的草案有關條款修改意見座談會,8月26日,省人大法制委、常委會法工委再次召開草案有關條款修改意見座談會。9月4日,向省政府辦公廳發專函徵求草案有關條款修改意見。9月5日,召開了省直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同志參加的徵求意見座談會。現將調研情況匯報如下:

一、關於“兩彩”(福利彩票、體育彩票)公益金用於殘疾人事業的資金比例

草案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本級留存的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資金專項用於殘疾人事業;在每年本級留存的體育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資金專項用於殘疾人體育事業。”

省人大內司委初審時提出,中國殘聯2010年相關檔案規定,各級“兩彩”公益金按照本級不低於15%的比例專項用於殘疾人事業。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殘聯於2000年聯合發文(贛民字〔2000〕123號),規定我省各級財政部門從每年銷售福利彩票籌集的本級社會福利基金中劃出12%資金用於發展殘疾人事業。據了解,目前全國13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地方性法規中明確了“兩彩”公益金用於殘疾人事業的資金比例,其中福彩比例幅度為8%—20%,體彩比例幅度為5%—15%。結合我省實際,建議該款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本級留存的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不低於12%的資金,專項用於殘疾人事業;在每年本級留存的體育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不低於8%的資金,專項用於殘疾人體育事業。”

基層調研中,各地對是否明確“兩彩”公益金用於殘疾人事業的資金比例意見不一。有的認為,明確比例更具有可操作性,體現了對殘疾人事業的支持和保障;有的則認為,市、縣兩級留存的公益金本來就不多,有的甚至不到十萬元,在此數額基礎上明確一定的比例意義不大,執行不當的話可能會影響其它正常工作開展。

為慎重起見,7月31日,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魏小琴主持召開省財政廳、省民政廳、省體育局和省殘聯參加的座談會,專門就該條款徵求修改意見。8月26日,省人大法制委、常委會法工委召開座談會,再次就該條款修改意見進行協調。9月4日,專函徵求省政府意見,9月9日,省政府辦公廳回復了意見。

經研究,綜合各方意見,將草案第三條第三款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本級留存的福利彩票和體育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資金,專項用於殘疾人康復、救助和體育等事業,其中,省本級留存的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比例不低於百分之十、體育彩票公益金安排的比例不低於百分之四。”

二、關於普通學校特教班生均公用經費標準

草案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義務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校生均公用經費標準應當不低於普通學校生均公用經費標準的六倍。”

省人大內司委初審時提出,義務教育階段普通學校特教班與特殊教育學校一樣承擔著對殘疾學生實施義務教育的任務,但特教班學生尚未享受到六倍於普通學校生均公用經費的待遇。因此,建議將草案第二十條第二款修改為:“義務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校及普通學校特教班生均公用經費標準應當不低於普通學校生均公用經費標準的六倍。”

省財政廳認為,特教學校是指專門對殘疾兒童、少年實施義務教育的機構,有專業特教教師開展教育教學活動,配備了專門的康復儀器設備,採用的是專業的特殊教育教學方法,所以生均公用經費標準較高,普通學校特教班沒有此要求。

基層調研中,普遍認為特教班也需要配備專門的特教教師和技術設備等,應當規定特教班生均公用經費不低於普通學校生均公用經費的六倍。據了解,湖北、安徽等省地方性法規中均有類似規定。
經研究,根據調研中了解到的普通學校特教班辦學的實際情況,將草案第二十條第二款修改為:“義務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校和普通教育機構附設的特殊教育班生均公用經費標準應當不低於義務教育階段普通學校生均公用經費標準的六倍。”

三、關於殘疾人人均康復經費標準

省人大內司委初審時提出,我省各市、縣財政預算中安排康復經費的人均標準不同,從0.01元/人至0.9元/人不等,全省平均不到0.5元/人。為了規範全省殘疾人康復經費安排,建議草案第十一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在財政預算內安排康復經費不低於轄區總人口人均0.5元的標準,並隨著經濟的發展逐年增加。”

省財政廳認為,草案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事業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殘疾人康復經費應在各級財政安排的殘疾人事業經費中統籌安排,不需再單列條款規定人均康復經費標準。

基層調研中,各地對是否明確人均康復經費標準意見不一。有的認為,人均0.5元的康復經費標準不高,與我省殘疾人事業“十二五”發展綱要規定的逐步達到每人每年不少於1.5元的康復經費標準相比還有不少差距;還有的認為,人均康復經費標準應當根據各地財力大小安排,不應在地方性法規中規定一個硬性標準。

經研究,考慮到我省目前各地財力普遍不強,康復經費標準多數地方沒有達到人均0.5元的現狀,且已出台的兄弟省市相關地方性法規均未對此作出規定,因此,未補充相關內容。

四、關於特教教師的特殊教育津貼計入退休金

省人大內司委初審中提出,特教教師工作辛苦、待遇不高,特教學校很難留住專業人才長期執教,將特殊教育津貼計入退休金,對於穩定特教教師隊伍有積極意義。據了解,已有10餘個兄弟省市地方性法規就此作出了明確規定。建議草案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補充規定:“從事特殊教育工作滿十五年並在特殊教育崗位上退休的教師,其特殊教育津貼計入退休金。”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提出,按照中央紀委、中組部、監察部、財政部、人事部、審計署《關於嚴肅紀律加強公務員工資管理的通知》(廳字〔2005〕10號)規定,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一律不準以任何藉口、任何名義、任何方式在國家統一工資政策之外新設津貼、補貼、獎金項目,一律不準提高現有津貼、補貼、獎金的標準和水平。特殊教育津貼屬於國家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範疇,我省不得自行擴大執行範圍。

2005年10月印發的《關於提高我省特殊教育學校(班)教職工特教津貼費標準的通知》中,將我省特殊教育學校(班)教職工特教津貼標準由本人標準工資的15%提高到25%,並明確規定特教津貼發放對象是特殊教育學校(班)的在編在崗教職工。

經研究,鑒於目前國家和我省規定的特教津貼的發放對象均為特殊教育學校(班)的在編在崗教職工,且沒有將特教津貼納入退休金的規定,因此,未補充相關內容。

五、關於殘疾人享受的優惠待遇

草案第四十三條規定了殘疾人憑殘疾人證可以享受六項優惠待遇。

草案公開徵求意見期間,省聾人協會、南昌市聾人協會和10多位網友建議,將草案第四十三條第二項修改為:“殘疾人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電車、捷運、渡船”,還有的建議補充殘疾人水費、電費、網路、通信使用費減半收取等內容。

對於殘疾人免費乘坐市內交通工具的意見,省交通運輸廳認為,按照殘疾人保障法和贛發〔2009〕7號文的規定,僅盲人可以免費乘坐市內公共運輸工具,其他殘疾人免費乘坐公共運輸工具無明確的法律依據,易引起糾紛和其他社會矛盾。省直和基層有關單位、南昌市公交總公司建議,將草案第四十三條第二項中的“重度肢體殘疾人”修改為“重度殘疾人”,理由是重度肢體殘疾人在實踐中難以界定,且涵蓋面窄,而草案附則中對重度殘疾人有明確界定,便於公共運輸工作人員具體執行。

對於殘疾人水費、電費等費用減半收取的意見,省直有關單位、南昌市政公用集團提出,目前國家和省均沒有相關政策規定。

經研究,將草案第四十三條第二項中的“重度肢體殘疾人”修改為“重度殘疾人”。對於殘疾人水費、電費等費用的減免,則沒有補充相關內容。

江西省人大法制委員會

江西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2013年9月18日

解讀

近日,記者從省殘聯獲悉,我省前不久出台的《江西省殘疾人保障條例》從康復、教育、就業、社會保障、無障礙環境等方面,對我省殘疾人的合法權益予以了充分保障。

對不能到校就讀的殘疾兒童實施送教上門

省殘聯副巡視員歐陽彪認為,康復、教育、就業權益得到保障,關係到殘疾人能否真正參與社會生活。《條例》中有關這三方面的內容,亮點頗多。

在教育保障方面,明確規定,設區的市、人口在30萬以上和殘疾兒童、少年較多的縣(市、區)均要建有特殊教育學校,各縣(市、區)要建有殘疾幼兒教育機構。

義務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校和普通教育機構附設的特殊教育班生均公用經費標準不得低於義務教育階段普通學校生均公用經費標準的6倍。普通義務教育學校要按照就近、便利的原則,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隨班就讀。對義務教育階段內不能到學校就讀的重度和多重殘疾兒童、少年,教育主管部門要建立統一的學籍管理制度,組織開展社區教育、送教上門等服務。對就讀於普通高級中等學校的殘疾學生逐步實行免費教育。

對在國際國內重大文化、體育比賽中取得優異成績的殘疾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給予與健全人同等標準的獎勵。

同時,在殘疾人康複方面,衛生主管部門要將殘疾人康復納入全科醫生培訓內容。在殘疾人就業方面,允許殘疾人福利性單位對某些產品實行專產專營,並且,對於政府投資或者扶持開發的農家書屋、城市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公共停車場、書報亭、社區服務點等公益性崗位,要優先安排殘疾人就業。

因患大病住院貧困殘疾人優先安排救助

“不斷健全殘疾人社會保障體系建設,這是殘疾人最基本的民生問題。以前,如果一個家庭經濟條件尚可,該家庭的成年重度殘疾人無法享受到低保。《條例》實施後,如果該成年重度殘疾人單獨立戶了,也可以吃上低保了。這只是其中的一個亮點。”歐陽彪說。

《條例》還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貧困殘疾人、重度殘疾人,應當按照醫療救助政策給予救助,並逐步提高救助標準,對因患大病住院的貧困殘疾人,優先安排救助。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請條件的城鎮殘疾人家庭優先安排保障性住房,並在住房分配上對生活不便的殘疾人給予照顧;對符合條件的農村貧困殘疾人家庭優先納入農村危房改造計畫,並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助。

對精神殘疾人、智力殘疾人、老年殘疾人和重度殘疾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城鄉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可以依託社區服務設施和福利機構為其提供日間照料、托養等服務。有條件的地方應當建立專門的殘疾人托養機構,對生活不能自理的殘疾人實施集中托養。

擅自占用盲道單位最高罰款1萬元

省殘聯維權處處長賴水源認為,一個城市無障礙設施建設好壞,從一個側面折射出一座城市文明程度的高低。而對有無障礙設施不使用,或者占用無障礙設施的行為進行處罰,能從整個社會大環境來保障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條例》實施後,我省將加快推進住宅、社區、學校、福利機構、公共服務場所無障礙設施建設和改造,為貧困殘疾人家庭住宅無障礙改造提供資助。有關單位將加強對無障礙設施的管理、保護和維修,確保其正常使用。城市的大中型公共場所的公共停車場和大型居住區的停車場,將按照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設定並標明無障礙停車位。無障礙停車位為肢體殘疾人駕駛或者乘坐的機動車專用。殘疾人專用車在公共停車場免收停放費。

對擅自占用盲道、坡道等無障礙設施,改變無障礙設施用途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個人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造成無障礙設施毀損的,應當及時修復,並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立法調研

8月7日,省人大工作組到我市就《江西省殘疾人保障條例(草案)》進行立法調研。當天下午,工作組召開座談會,了解和徵求我市相關部門的意見和建議。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劉永亮,省殘聯副巡視員歐陽彪出席座談會,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楊曉群主持會議。

座談會上,市殘聯向工作組簡要匯報了我市殘疾人工作情況,並就從立法層面完善殘疾人保障體系提出建議。隨後,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體育局等相關部門分別從各自職能角度對條例草案提出了針對性的修改意見。工作組表示,與會人員準備充分,有些部門還提前進行了探討,提出了很多有益的觀點。他們會把這些意見和建議進行梳理,為草案修訂提供參考,使法規更趨於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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