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科技成果轉化具體實施的職責交給事業單位和社會中介組織。
(三)將土地評估、礦業權評估、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及土地登記代理人機構和人員資質認定職責交給行業協會。
(四)加強土地供需調控和總量平衡,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五)加強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制作用。加強礦產資源規劃和合理開發利用管理,強化資源回採率和資源綜合利用率的監管。
(六)加強省以下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垂直管理。
二、主要職責
(一)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組織擬訂國土資源發展規劃,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省巨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並擬訂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和措施。編制並組織實施國土規劃,擬定並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
(二)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起草國土資源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國土資源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政策,制定國土資源調查評價技術規範,擬訂國土資源開發利用標準。指導全省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重大違法案件。
(三)承擔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編制和組織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畫。組織編制省級礦產資源、地質勘查和地質環境等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保護等其他有關的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規劃執行情況。指導和審核市、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及其專項規劃。參與報國務院、省政府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的相關規劃的審核。
(四)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承辦和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指導土地確權,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承擔全省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牽頭擬訂並實施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的監督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報國務院、省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六)承擔及時準確提供全省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制定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省重大土地調查專項,指導市、縣(區)地籍調查、登記和土地分等定級工作。
(七)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擬訂並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準,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擬訂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等管理辦法,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會同農業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承擔報省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的處置。
(八)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九)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依法管理礦業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負責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的管理,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實施礦業權設定方案。
(十)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組織實施全省地質調查評價、礦產資源勘查,管理中央級和省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省重大地質勘查專項,管理地質勘查資質、地質資料、地質勘查成果,統一管理公益性地質調查和戰略性礦產勘查工作。
(十一)承擔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
(十二)負責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及指導應急處置。
(十三)依法徵收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擬訂土地、礦產資源參與經濟調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收益分配製度,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全省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參與管理國家和省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財務、資產管理與監督。
(十四)推進國土資源科技進步,組織制定、實施國土資源科技發展和人才培養戰略、規劃和計畫,組織實施重大科技項目。
(十五)開展對外合作與交流,擬訂對外合作勘查、開採礦產資源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境外礦產資源勘查,參與開發工作,依法審批礦產資源對外合作區塊,監督對外合作勘查開採行為。
(十六)負責涉及國土資源重大信訪案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全省國土資源系統的信訪工作。
(十七)承辦省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國土資源廳內設14個職能處室。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文書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督查、督辦工作;承擔信息化建設和保密、宣傳、新聞發布、政務公開和管理政務大廳工作;承擔綜合業務與協調處理等工作。
(二)人事教育處(科技與國際合作處)。
承擔廳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機構編制管理等事項;承擔國土資源系統幹部管理和編制人才規劃,組織開展教育培訓工作。組織編制和實施國土資源科技發展規劃,承擔國土資源科技成果管理工作;組織並實施國土資源重大科技計畫、技術標準、規程和規範;編制國土資源國際合作計畫,承擔對外合作交流和組織實施境外礦產資源勘查並指導開發工作。
(三)政策法規處(調控和監測處)。
組織起草國土資源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開展法制宣傳工作;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的有關工作;推進全省國土資源依法行政工作;承擔有關軟科學項目的立項和管理工作;研究提出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省巨觀經濟運行及相關改革研究;承擔綜合統計和國土資源系統專業統計的歸口管理工作;協調和組織國土資源系統有關綜合研究工作。
(四)規劃處。
編制省級國土利用、礦產資源、地質環境等綜合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編制省級資源調查、評價、勘查、開發、整理、復墾等專項規劃;指導和審核市、縣(區)國土資源相關規劃;編制和管理土地利用計畫、國土資源調查評價計畫;承擔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擬訂有關國土資源的區域、城鄉統籌協調、綜合利用和循環經濟政策措施。
(五)財務處。
負責編制年度財務計畫並組織落實;承擔國土資源有償使用工作;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和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的有關工作;依法承擔國土資源專項收入征管的相關工作;承擔有關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和部門預決算、政府採購、國庫集中支付以及內部審計工作;擬訂有關財務、資產管理規章,承擔機關財務管理及所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監管的工作。
(六)耕地保護處。
承擔基本農田保護和土地整理、復墾、開發、管理和監督指導工作;承擔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的有關工作,監督檢查基本農田保護和占用耕地補償、耕地補充制度落實情況。
(七)征地管理處。
負責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的審查報批、審核工作;擬定區域性征地補償標準及被征地農民的安置政策;承辦報國務院、省政府審批的用地事項的審核工作。
(八)地籍管理處。
擬訂地籍管理、土地確權、登記、爭議調處辦法,調處重大土地權屬爭議;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工作;擬訂土地調查、監測、統計的規程、規範、標準和土地調查、監測總體方案並組織實施;指導市、縣(區)地籍工作;承擔省政府授權的省直機關土地登記工作。
(九)土地利用管理處。
承擔城鄉建設用地和土地市場管理工作;規範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轉讓行為;擬訂並實施土地供應、土地價格、土地資產和土地儲備管理政策以及土地開發利用標準;承擔節約集約用地評價和建設用地分等定級工作,組織實施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制度,對土地市場和地價實施動態監測監督。
(十)地質勘查處。
組織礦產資源調查評價;編制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中央級和省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省重大地質勘查專項;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地質勘查資質;組織擬訂能源礦產資源戰略、政策和規劃。
(十一)礦產開發管理處。
承擔省級探礦權、採礦權審批登記發證的管理工作;組織劃定省級規劃礦區,編制並實施礦業權設定方案;承擔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保護和保護性開採特定礦種的管理事項,下達開採總量控制指標;管理礦業權市場;監管礦產資源勘查、開採活動;調處重大礦業權權屬糾紛。
(十二)礦產資源儲量處(省國土資源儲量評審管理辦公室)。
承擔管理全省礦產資源儲量、礦業權評估、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和地質資料;擬訂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辦法、標準、規程;管理礦產資源儲量評審、登記、統計;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承擔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礦產地儲備、壓覆礦產資源管理的事項;承擔礦業權評估和地質資料匯交管理工作;組織礦產資源形勢分析和戰略研究。
(十三)地質環境處。
組織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承擔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的工作;承擔地質災害評估和治理工程資質管理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組織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質環境破壞。
(十四)信訪處。
承擔國土資源重要信訪件的調查並提出處理意見;負責接待涉及國土資源工作的來訪人員、接收來訪信件和督查、督辦工作;負責協調指導國土資源系統的信訪工作。
離退休幹部處。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國土資源系統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直屬機關黨委。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紀檢組(監察室)。為省紀委(省監察廳)的派駐機構。
四、人員編制
省國土資源廳機關行政編制95名(含紀檢監察編制5名)。其中,領導職數:廳長1名、副廳長3名、紀檢組長1名、總規劃師1名;正處級17名、副處級19名。
五、其他事項
(一)歸口管理省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管理省測繪局。
(二)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職責由省國土資源執法監察總隊承擔。
(三)保留省國土資源廳機關後勤服務中心,為省國土資源廳下屬全額撥款正處級事業單位,核定事業編制20名(其中,正處級領導職數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2名)。該中心主要職責:承擔廳機關後勤服務工作。
六、附則
本規定由江西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江西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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