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國土資源局

吉安市國土資源局是在2002年7月市直機關機構改革中,由原吉安市土地管理局和地質礦產局合併組建而成的市政府工作部門,根據《吉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吉安市國土資源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吉府辦發[2005]31號),市國土資源局為市人民政府主管理全市土地資源、資產和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規劃、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的工作部門。

機構簡介

吉安市國土資源局是在2002年7月市直機關機構改革中,由原吉安市土地管理局和地質礦產局合併組建而成的市政府工作部門,根據《吉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吉安市國土資源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吉府辦發[2005]31號),市國土資源局為市人民政府主管理全市土地資源、資產和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規劃、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的工作部門。
市國土局內設10個行政科室,直屬2個分局(吉州、青原分局)和14個國土資源所為市國土資源局的派出機構。下屬5個事業單位分別為:土地開發儲備交易中心、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支隊、國土資源局地籍管理站、國土資源局勘察規劃隊,國土資源局信息中心。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土地、礦產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組織制定全市有關土地、礦產資源管理配套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及其他專項規劃;編制和實施土地利用計畫;參與審核城市總體規劃;指導、審核縣(市、區)、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負責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組織全市礦產資源的調查評價;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市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地質環境規劃及其他專項規劃;指導、審核縣(市、區)礦產資源規劃、地質環境規劃及專項規劃。
(三)實施土地用途管制,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組織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負責耕地占補平衡工作。
(四)管理全市土地和城鄉地政地籍工作,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負責土地定級、確權、登記、發證、動態監測等工作;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地籍管理的各項技術規程。
(五)管理土地資源和資產,負責全市土地徵收、徵用、劃撥、出讓、轉讓、租賃、抵押、作價出資、儲備收購工作;承辦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審批的建設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組織各類建設用地定額指標的實施;依法指導鄉(鎮)村用地管理工作,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
(六)管理全市土地和礦業權市場,會同市有關部門制訂全市土地、礦產權市場管理政策措施,規範土地、礦業權市場行為;負責國有土地使用權、礦業權授予、出讓、轉讓、承包、租賃、抵押的權屬管理和監督檢查;指導和組織土地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負責評估機構從事土地評估的資格審查,土地使用權評估價格備案工作;負責全市國土資源測繪管理和土地、礦產檔案資料管理,負責指導全市國土資源信息化建設工作。
(七)負責礦產資源勘查管理和開採登記管理;依法徵收、管理礦產資源補償費、採礦權使用費和採礦權價款;統一管理礦產資源儲量和地質資料;負責礦產儲量登記統計管理。
(八)對礦產資源勘查、開發、保護和合理利用進行監督管理;負責礦產儲量評審結果備案;制定地質勘查計畫;依法實施地質勘查行業管理和地勘成果管理。
(九)組織實施地質災害勘查、監測和防治,保護地質環境;指導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對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重要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評估的備案。
(十)監督檢查全市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行政執法和土地、礦產資源規劃執行情況;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並組織調處權屬糾紛,查處違法案件。
(十一)擬訂全市國土資源利用制度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土地、礦產和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二)會同有關部門管理並監督檢查國家、省、市財政撥給的國土資源專項資金及其他資金;完成國家和省、市政府規定的國土資源稅費徵收、協收任務。
(十三)負責全市國土資源部門正、副科級幹部的任免。
(十四)承辦省國土資源廳和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榮譽

吉安市國土資源局自組建以來,先後被國土資源部授予“十五期間全國地籍管理工作先進單位”、“全國開發區清理整頓工作先進集體”、“全國基本農田保護工作先進單位”、“全國建設用地審查報批工作先進單位”榮譽稱號,獲全國國土資源系統“礦產資源規劃成果獎”,連續多年被省國土資源廳評為“全省國土資源工作先進集體”,被市委、市政府授予“全市推進依法行政工作先進單位”、“目標管理考核先進單位”、“服務開放型經濟工作市直先進單位”、“落實20件大事先進單位”、“ 全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管理先進單位”、“重視視窗建設先進單位”、“市長直通電話先進單位”、“人大建議政協提案辦理工作先進單位”、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幫扶工作先進單位”“紀檢監察工作目標管理先進單位”以及“黨建工作先進單位”等榮譽稱號。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國土資源局內設10個職能科(室)。
(一)辦公室(行政服務科)
負責文電、會務、紀要、文書檔案和機關日常工作的綜合、協調、處理;負責督查、督辦工作;承擔信息化建設和保密、宣傳、安全保衛、計畫生育、檔案管理、政務公開工作;組織實施機關後勤管理和服務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
承擔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管理;組織局屬單位的專業技術職稱評聘;組織開展教育培訓工作;負責退休人員的管理;組織編制全市國土資源科技發展規劃;承辦局黨組委託的幹部人事管理事項。
(三)政策法規科(調控和監測科)
組織市局國土資源規範性檔案起草、協調、審查工作;負責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宣傳、諮詢;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組織實施全市國土資源依法行政工作;承擔研究擬訂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措施;負責國土資源信訪工作,承擔國土資源重要信訪件的調查並提出處理意見;承辦市局綜合統計和國土資源系統專業統計的歸口管理工作。
(四)國土資源規劃科
承擔編制市級土地、礦產資源總體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編制市級國土資源調查、評價、勘查、開發、整理、復墾等專項規劃;指導和審核縣(市、區)、鄉(鎮)國土資源相關規劃的編制和管理土地利用計畫、國土資源調查評價計畫;承擔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
(五)財務審計科
負責編制市局年度財務計畫並組織落實;依法承擔國土資源專項收入征管的相關工作;承擔國家和省、市財政撥付市局的工作經費、業務經費、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負責市局所屬單位和派出機構的財務審計工作;制訂市局及所屬單位財務、資產管理規章制度,承擔市局所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監管工作。
(六)土地利用科(耕地保護科)
承擔全市城鄉建設用地和土地市場監管工作;負責市本級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劃撥、出讓、轉讓、租賃、作價出資和臨時用地的審查、報批和監管;負責市本級具體建設項目供地方案的審查;指導全市基準地價修訂工作,對土地市場和地價實施動態監測監管;承擔全市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的有關工作,監督檢查基本農田保護和占用耕地補償、耕地補充制度落實情況;負責全市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用)的審查(核)和報批工作。
(七)地政地籍科
負責擬訂全市地政地籍管理、土地確權、登記、爭議調處辦法,承擔市本級和指導縣(市)調處土地權屬爭議;負責全市土地日常統計、變更調查統計工作;承擔全市土地調查、城鄉地籍調查、土地變更調查、土地動態監測監管;負責市本級國有、集體建設用地登記發證工作。
(八)礦產資源管理科(地質環境科)
負責全市礦產資源勘查管理;承擔全市礦產資源儲量評審結果備案、登記、統計和動態監管;負責礦山資源補償費徵收;承擔建設用地壓覆礦產資源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及結果備案;承擔全市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協調、指導和監督,承擔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資質管理;組織編制市級地質災害防治預案,組織協調重大地質災害防治;負責指導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工作。
(九)礦產資源開發科
負責市級發證的採礦權審批登記及管理;依法進行礦產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監管礦業權市場;依法調處重大礦業權權屬糾紛;負責礦山開發利用設計方案評審備案。
(十)測繪管理科(市測繪管理辦公室)
負責編制、實施市級基礎測繪規劃,指導縣(市)基礎測繪規劃編制;承擔全市測繪市場統一監督管理,負責測繪資質、標準、質量以及測繪成果的管理工作;管理全市測量標誌保護工作;管理測繪業務登記統計和測繪檔案資料。
市國土資源局吉州分局、青原分局為市局派出機構。
紀檢組(監察室)。為市紀委(市監察局)的派駐機構。

人員編制

市國土資源局機關(含吉州、青原分局)行政編制40名(含紀檢監察編制2名),工勤編制5名。
領導職數:局長1名、副局長3名、紀檢組長1名、總規劃師1名,正科級13名(含監察室主任1名,吉州、青原分局局長各1名)、副科級6名(辦公室2名、行政服務科1名、吉州分局2名、青原分局1名)。

其他事項

(一)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職責由市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支隊承擔。
(二)吉州區、青原區轄區內鄉(鎮)國土資源所為市國土資源局派出機構,使用全額撥款事業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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