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保險行業協會

江西省保險行業協會

江西省保險行業協會是江西省商業保險業的行業自律性組織,以在江西省經營保險業務的保險企業及保險中介機構為會員,自願結成的非盈利性社會法人社團。

基本信息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江西省保險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名稱為: The 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Jiangxi Province ,英文縮寫為: IAJ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督促會員自律,維護行業利益和保險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 維護公平競爭,促進保險同業間交流、合作,成為行業宣傳、聯結社會的積極力量 ; 成為市場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 成為保險經營者與政府溝通的橋樑紐帶 ; 促進和推動江西保險業持續、快速、協調、健康的發展。

第四條 本協會的主管機關是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西監管局(以下簡稱江西保監局) ; 登記管理機關是江西省民政廳,本協會接受其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本協會的辦公地點設在江西省南昌市。

第二章 職責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職責範圍:本協會的工作核心是服務,基本職責為自律、維權、協調、交流、宣傳。

(一)自律方面。一是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委託,制定從業人員道德和行為準則、行規行約,對保險從業人員進行資格管理。二是督促會員依法合規經營,組織簽訂自律公約,約束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三是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委託,組織制定保險業產品、技術、服務等方面的指導性條款,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對外發布。四是推進行業信用體系建設,探索建立信用評價機制,大力培育誠信文化,加強誠信檢查和監督。五是進行自律管理,對於違反協會章程、自律公約、損害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合法權益、參與不正當競爭的會員,可按照章程或自律公約的有關規定,實施警告、業內批評、公開譴責、處於違約金 , 提請業務主管單位依法對其進行處罰等懲戒措施。

(二)服務方面。一是積極參與政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政策論證,提出保險業政策、立法和行業規劃等方面的建議。二是積極開展調查研究,及時向業務主管單位和政府反映保險市場存在的問題,並提出解決意見和建議。三是加強同政府部門和市場主體的溝通,爭取有利於保險業發展的社會環境和政策環境,維護保險業、會員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四是認真受理保險諮詢和投訴,協調各種矛盾處理,及時上報重大投訴案件,做好業務主管單位批轉的投訴案件調查處理工作。五是組織會員開展業務、技術和工作經驗交流。通過刊物、網站等形式,完善信息數據,反映業內動態,建立信息分享機制。六是整合宣傳資源,大力提高公眾保險意識,強化市場主體法律意識,正面引導輿論宣傳。七是經業務主管單位授權和委託,開展保險職業與實務方面的教育培訓工作。八是加強與國內外協會組織間的交流和合作,借鑑先進做法,支持保險業參與國際競爭,維護保險業利益。九是承辦業務主管單位委託辦理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只接納單位會員。單位會員指保險機構、保險中介機構,保險社團組織。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章程。

(二)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並在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保險機構。包括保險公司或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保險中介機構。

(四)經江西省社團管理機關註冊登記的市級保險行業組織。

(五)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成立的外國保險機構在贛分支機構的代表(需經其總部授權)。

第九條 會員的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並辦理入會手續。

(三)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協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有下列權利:

(一)會員有審議權、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和申辯的權利。

(二)會員有權參加協會舉辦的各項活動,優先獲得協會服務。

(三)會員有權對協會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以及批評和監督。

(四)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的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參加協會的各項活動 , 遵守協會制定的各項共同規則,執行協會通過的各項決議 , 決定。

(二)完成協會委派的各項任務 , 工作需要時提供人力、物力、財力、智力支持。

(三)接受協會的諮詢調查,如實反映情況並及時提供所需有關信息資料和統計數據;

(四)按期足額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如果一年不交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 , 經協會理事會通過,視為自動退會。

會員連續兩年不履行義務或嚴重違反協會《章程》和行規行約的,或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 可給予口頭警告、業內批評、公開通報批評、暫時停止會籍、開除會員資格等懲戒措施,也可建議江西保監局依法對其進行行政處罰。對於開除會員資格處分,需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與會者通過。

會員申請退會、自動退會或被開除會員資格不得提出財產要求。

第四章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三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由省分公司總經理室成員、中介行業代表及地市行業協會會長或秘書長組成。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確定會費收繳管理辦法;

(三)推選和罷免理事;

(四)決定協會的合併、分立、終止;

(五)決定其他應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的事項。

第五章 理事會

第十四條 協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行使會員代表大會職權的執行機構,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與會員代表同步產生 , 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同步召開。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並向其報告工作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推選和罷免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三)決定其他應由理事會決定的事項;

第六章 常務理事會

第十五條 為有利協會及時、高效開展日常工作,協會設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及不是會長、副會長的會員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以及中介行業會員代表擔任,可以連選連任,具體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對理事會負責,其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 1/3 。常務理事會議原則上每年 1 — 2 次,遇有重大問題或有五個以上會員公司提出書面要求,經秘書長報會長同意後隨時召開。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常務理事因故不能參加有關會議,可書面授權委派代表參加;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人數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有效。

第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並向其報告工作;

(二)組織實施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制定和頒布協會的自律規則、行業標準及業務規範;

(三)審查協會會費的收支情況及批准協會預決算方案;

(四)討論、審議協會年度工作計畫,對秘書處工作進行日常監督;

(五)審議對會員的暫停會籍或開除資格的決定,接受並批准會員的入退會申請;

(六)審議對會員的表彰、獎勵、處分;

(七)研究、審議和決定涉及協會全體會員的重大問題、重要工作。

第十七條 會長。保險行業協會設會長 1 名,副會長若干名。會長或副會長人選可以是業務主管單位提名的人員,也可是會員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會長須通過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並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社團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會長、副會長在協會任期內,調離原單位或調離保險行業的,應在 1 個月內辭去協會職務,由會長、副會長單位的繼任負責人接任或重新進行提名選舉。

會長、副會長應在業內享有一定威望,熱心協會工作,並符合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條件,每屆任期 4 年,任期一般不超過兩屆。

會長的主要職責為: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組織實施協會發展規劃;向理事會提交協會工作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八條 副會長

(一)協助會長進行工作;

(二)抓好各自分管的中介分會或專業委員會'自律委員會工作;

(三)參與研究江西保險市場的發展規劃和重大問題;

(四)簽發專業委員會自律委員會重要檔案。

第十九條 副會長產生辦法: 副會長的產生原則上參照會長產生辦法和會長候選人推選程式同步進行。按照副會長任職條件在部分會員公司的法定負責人中推選副會長候選人。將副會長候選人提交新一屆理事會選舉產生,並報請江西保監局核准後就職。

第二十條 根據實際需要,協會可以聘請業內外專家、學者、保險監管人員參與重要課題的研究或提供對議處事項的諮詢建議。

第七章 秘書處

第二十一條 協會設秘書處。秘書處是協會的日常辦事機構。具體負責貫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各項決議。秘書處根據實際工作需要下設辦公室、財產保險工作部、人身保險及代理人工作部、保險宣傳工作部

秘書處應建立健全勞資制度、黨建制度、檔案管理制度。秘書處工作人員要實現專職化,逐步取消企業派駐工作人員制度。秘書處應制定人、財、物等各項管理辦法,細化各種辦事制度,明確崗位職責,理順工作機制。

第二十二條 秘書長。秘書長為協會專職職位,對常務理事會負責。秘書長人選可以由業務主管單位提名、也可以由會長、 2 名以上副會長或 3 名以上理事提名,也可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秘書長為專職人員,不得在業內外兼任其他工作。

秘書長每屆任期 4 年,可以連選連任,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社團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秘書長在任期內年齡一般不得超過 60 歲。秘書長因故離任的,經常務理事會研究,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可提前離任;秘書長提前離任後,經會長提議,可由常務理事會指定臨時秘書長或經選舉程式產生。

第二十三條 秘書長應具備以下條件: ( 一 ) 具備較高的政治素質,無不良記錄、公正廉潔、原則性強。(二)具備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具有較好的工作經驗和威望,熱心保險行業協會工作。(三)一般從事保險或其它經濟組織工作五年以上,或擔任過金融機構、政府及其他企業領導職務。

第二十四條 秘書長在任期內發生違法亂紀或有損行業利益的行為,或常務理事會一致認為不合格,經常務理事會同意,報江西保監局核准可提前離任。

第二十五 秘書長的主要職責: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

(二)組織實施協會的年度工作計畫和財務預決算;

(三)招聘秘書處工作人員及內設機構負責人;

(四)簽發協會檔案。

第二十六 秘書處的專職工作人員實行職業化。秘書處專職工作人員的選配工作,由秘書長依據《江西省保險行業協會秘書處工作人員管理辦法》的要求,進行行業內選聘或社會招聘。

第二十七其他專職工作人員。協會應本著精簡、高效的原則 , 應注重協會工作人員年齡結構,爭取建設一支老中青相結合、以年富力強人員為主的協會秘書處工作人員隊伍,保證協會建設的高起點、規範化和長期化。協會可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會員歡迎、社會認可的非營利性有償服務和市場運作。服務所得不得分配給會員或以充抵會費形式變相進行分配,應將全部收入用於協會自身建設和更好地為會員服務。

協會秘書處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應參考本地區事業單位平均工資待遇水平,結合國家有關規定和協會實際情況提出方案,提交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後執行。專職工作人員的基本養老、醫療和失業等社會保險以及離退休制度,按照國家和所在地區的有關規定,結合行業特點執行。

第八章 專業委員會 自律委員會

第二十八條 協會可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專業委員會或自律委員會 , 負責各會員公司之間的協調溝通,自律懲戒等工作。專業委員會自律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組成。主任委員和委員由各會員公司派出(不駐會),副主任委員由秘書處專職工作人員擔任,其中主任委員必須是省會員公司分管副總級,委員必須是省級會員公司的副總經理或部門經理級。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一般不得來自於同一公司。

第二十九條各公司如有議題,一般先向各委員會的副主任提議(秘書處專職工作人員),由副主任向主任委員反映,主任委員可組織召開,並告知秘書長,秘書長認為有必要可參加會議。

第三十條 各專業委員會自律委員會組織召開自律協調會議、制訂自律公約、行業標準、管理規範時,各會員單位必須派出委員參加。形成決議時,需到會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同意即通過(會員公司缺席視為同意)。爭議較大、事情特別重大或受懲戒會員提出要求時,由秘書長提請常務理事會議解決,常務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即通過,缺席視為同意。

第九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本協會經費來源:(一)會費:入會費、年會費。(二)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三)利息。(四)捐贈。(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的辦法收取會費及其他活動經費。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以及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每年度一月份編制上年度的決算報告和本年度預算報告,報常務理事會審查,同時報送江西保監局備案。資產來源屬於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協會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凡協會舉辦較大型活動,臨時需籌集經費,應經會長辦公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通過。

第三十八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機關或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十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 15 日內,經江西保監局審查同意,並報江西省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十一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時,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江西保監局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江西保監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經江西省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江西保監局和江西省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 2008 年元月 18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江西省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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