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工業經濟聯合會

聯合會簡介

江西省工經聯是全省工業行業協會的聯合組織。以全省性工業行業協會和行業骨幹企業為主要成員,同時吸收部分工業經濟研究團體、大專院校、科研單位、省直有關部門及設區市政府、經貿委等部門代表、以及工業經濟界知名人士聯合組成。 省工經聯名譽會長:錢家銘 江西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 省工經聯會長:錢梓弘 江西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
聯合會現共有會員理事單位227個。其中企業會員單位133個 ,行業協會36個,政府有關部門、大專院校、金融單位等58 個 。本屆理事會設常務理事115名,會長、副會長14名, 高級顧問1名,顧問7名。 聯合會自成立以來,開展的各項工作多次得到省委、省政府領導的肯定和鼓勵。一九九八年,榮獲中國工經聯“全國先進工業經濟協會聯合會獎”;二OO四年,被民政部授予“全國先進民間組織”稱號。

聯合會章程

江西省工業經濟聯合會章程
(2004年10月11日江西省工業經濟聯合會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名稱江西省工業經濟聯合會,簡稱江西省工經聯。英文名稱Jiangxi Federation Of Industrial Economics,縮寫為JFIE。
第二條江西省工業經濟聯合會是全省工業行業協會的聯合組織。以全省性工業行業協會和行業骨幹企業為主要成員,同時吸收部份工業經濟研究團體、科研單位、省直有關部門及行署、省轄市政府、經委等部門代表、以及工業經濟界知名人士聯合組成。
第三條江西省工業經濟聯合會接受江西省經貿委和江西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與監督管理,以團體會員名義加入中國工業經濟聯合會。
第四條江西省工業經濟聯合會的宗旨是: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堅持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和綱領,為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保持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推進社會主義工業現代化建設而努力工作。通過為政府、為行業協會和企業服務,推進我省工業企業改革、工業行業管理和培育、發展工業行業組織工作,促進我省主攻工業戰略和全省工業經濟健康有序發展。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
第五條江西省工業經濟聯合會會址設在南昌。

第二章 任務

第六條江西省工業經濟聯合會的任務:
一、從巨觀與微觀、理論與實踐、生產與流通的結合上,對江西工業發展戰略、工業經濟體制改革、工業行業組織建設、產業政策、工業技術進步、工業組織與管理、國內外工業發展趨勢和市場動態開展調查研究,為政府決策提供建議,為行業、地區、企業提供諮詢、信息和研究成果等項服務。
二、組織工業行業協會,國有大型企業(集團)、中小企業以及非公有制企業,交流工作經驗,研討有關問題。在服務的基礎上,對聯合會的成員單位進行必要的指導、組織和協調。
三,對工業經濟中的一些理論問題進行研究,並開展學術交流活動。
四、配合、協助有關單位開展多種形式經濟協作,促進行業間、地區間、企業間的橫向經濟聯合。
五、編印有關工業經濟的各種文章、資料,宣傳政府的工業經濟政策,傳遞先進的經濟觀點、科學的管理知識等。
六、發展與國外、境外團體的聯繫,促進工業、行業、地區和企業的對外經濟合作。
七、培訓工業經濟管理人才。
八、承擔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任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江西省工業經濟聯合會採取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制。
第八條全省性工業行業協會、工業行業骨幹企業、國有中小型企業、非公有制企業、工業經濟研究團體和科研單位,凡承認本會章程,願意參加本會工作、繳納會費,提出書面申請,經常務理事會批准,即可成為本會的團體會員。
第九條從事工業經濟工作有一定經驗,從事經濟理論研究有一定造詣的人士,承認本會章程,提出書面申請,經常務理事會批准,即可成為江西省工業經濟聯合會的個人會員。
第十條會員的權利
一、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三、享受本會提供的服務。
四、對本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和監督。
五、有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會章,執行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三、承擔本會委託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出建議。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聯合會,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聯合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四章 組織

第十三條江西省工業經濟聯合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省會員代表會議。會員代表經民主協商產生。會員代表會議由理事會組織,五年召開一次。
第十四條會員代表會議的職權:
1、討論、決定聯合會工作方針、任務和重大問題。
2、制定和修改聯合會章程。
3、審議和批准全省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4、選舉理事。
5、決議其他有關重要事項。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江西省工業經濟聯合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聯合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
全省理事會會議每一年召開一次。
第十七條全省理事會的職權:
1、執行會員代表會議的決議。
2、審定聯合會工作計畫,討論和決定聯合會的重要工作。
3、聽取並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審查聯合會的財務預決算。
4、選舉會長、副會長,正副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5、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6、領導聯合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7、聘請顧問。
8、籌備和召集全省會員代表會議。
9、制定聯合會管理制度。
第十八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江西省工業經濟聯合會常務理事會由正、副會長,常務理事,正、副秘書長組成。常務理事會是理事會閉會期間的執行機構,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履行理事會職責。正副會長,正、副秘書長,常務理事每屆任期五年,連選可連任,但原則上不超過兩屆。常務理事會一般每年舉行一次。
第二十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常務理事會職權:
1、執行全省理事會的決議;
2、向全省理事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聯合會工作計畫;
3、討論並決定聯合會重要工作;
4、負責增補理事。
第二十二條聯合會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2、在工業經濟領域從事過領導工作,有較大影響;
3、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4、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5、秘書長為專職。
第二十三條會長為聯合會法定代表人。聯合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在會長和常務副會長領導下,由秘書長、副秘書長和聯合會常設辦事機構的主要負責人組成聯合會辦公會議,負責領導本會辦事機構,處理本會的日常事務,接納新會員和增補理事,報下次常務理事會確認;負責辦理常務理事會授權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五條聯合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3、決定各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4、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六條聯合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政府的資助。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有關組織和個人的捐贈。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聯合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二十八條聯合會須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
第二十九條聯合會的一切經費收支都必須建立財務台帳。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三十條經費開支主要用於支付聯合會各種會務費用、進修培訓、教育費用、印發資料費用,出版刊物費用、學術交流費用以及其他活動費用。經費和資產的使用必須符合聯合會宗旨和業務範圍,經費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聯合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二條聯合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條聯合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四條對聯合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五條聯合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六條聯合會由於分立、合併或其他原因需要註銷,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七條聯合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八條聯合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
第三十九條聯合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條聯合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聯合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 則

第四十一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聯合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二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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