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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切實保障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行的實施意見
蘇政辦發〔2018〕111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障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行的意見》(國辦發〔2018〕13號)和《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8年第8號),切實保障我省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行,為廣大人民民眾提供安全、可靠、便捷、舒適、經濟的出行服務,經省政府同意,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檔案內容
一、總體要求
城市軌道交通具有運能大、效率高、綠色環保等優勢,是城市公共運輸系統的骨幹,是城市綜合交通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保障其安全運行對於維護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安全穩定具有重要意義。各地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全面落實新發展理念,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第一,統籌協調、改革創新,預防為先、防處並舉,屬地管理、綜合治理的原則,健全工作機制,落實工作責任,著力加強軌道交通的規劃、建設、運營和管理,夯實安全基礎,提升服務品質,增強安全防範治理能力,切實保障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行,為推動高質量發展走在全國前列、建設“強富美高”新江蘇提供有力支撐。
二、健全責任體系
(一)加強屬地管理。城市軌道交通所在地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對轄區內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行負總責,建立銜接高效、運行順暢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統籌協調相關方面共同做好安全運行管理工作。要加強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監管,強化監管隊伍和機構建設,切實提高監管能力;加強對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以下簡稱運營單位)的監督考核,涉及對運營單位相關人事、經營測評等考核事項應將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行情況作為重點考核內容,並聽取交通運輸、公安等相關部門的意見建議。運營單位承擔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和治安防範責任,要落實反恐防暴、內部治安保衛、消防安全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責任和措施,主動配合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二)明確部門分工。省級相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加強協作,形成監管合力。交通運輸部門負責指導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監督相關運營管理政策法規和標準規範的實施,做好運營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公安部門負責指導各地做好本轄區城市軌道交通區域的巡邏查控工作,依法查處有關違法違規行為,加強對危及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的涉恐等情報信息的蒐集、分析、研判和通報、預警工作,監督指導運營單位做好進站安檢、治安防範和突發事件處置工作。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應急管理等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履行有關安全工作職責。
(三)完善規章制度。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強城市軌道交通立法工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要求,結合本地區實際,及時制修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相關規章。強化技術標準規範對安全和服務的保障引領作用,以保障建設質量和安全運行為重點,進一步修訂完善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標準體系;以運營安全和服務質量為重點,建立健全城市軌道交通運營標準體系;以防範處置和設備配置為重點,建立健全城市軌道交通反恐防暴、內部治安保衛、消防安全等標準體系。
三、統籌規劃建設運營
(四)科學編制規劃。城市軌道交通發展要與城市經濟社會發展階段、發展水平、發展方向相匹配、相協調。城市軌道交通線網規劃要堅持循序漸進、適度超前的原則,科學確定線網布局、規模和用地控制要求,與綜合交通體系規劃有機銜接,主要內容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城市軌道交通建設規劃要樹立“規劃建設為運營、運營服務為乘客”的理念,將安全和服務要求貫穿於規劃、建設、運營全過程,並結合城市發展需求、財政狀況等實際,準確把握城市軌道交通發展規模和發展速度,合理確定製式和建設時序,量力而行、有序發展。在城市軌道交通線網規劃和建設規劃徵求意見階段,城市發展改革、規劃等部門應聽取本級交通運輸部門意見,城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綜合考慮與城市規劃的銜接、城市軌道交通客流需求、運營安全保障等因素,對線網布局和規模、換乘樞紐規劃、建設時序、線網綜合應急指揮系統建設、線路功能定位、線路制式、交通接駁等提出意見。
(五)做好建設運營環節銜接。城市軌道交通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檔案中應設定運營服務專篇和公共安全專篇,發展改革、規劃等部門在審批時要以書面形式徵求同級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意見。運營服務專篇內容應包括車站相關設施設備能力與服務需求和安全要求的符合情況,車輛、通信、信號、供電、自動售檢票等設施設備選型與線網中其他線路設施設備的兼容情況,安全應急設施與運營安全的適應性及與主體工程的同步規劃和設計情況,與城市軌道交通線網運力銜接配套情況,與其他交通方式配套銜接情況及無障礙環境建設情況等。公共安全專篇內容應包括城市軌道交通涉及公共安全方面的設施設備和場地、用房等,以及與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投入使用情況等。加強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與運營的交接管理,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開展運營前安全評估,未通過運營前安全評估的不得投入運營。
(六)規範保護區作業。城市軌道交通工程項目要按照相關規定劃定保護區,開通初期運營前,建設單位應當向運營單位提供保護區平面圖,並在具備條件的保護區設定提示或者警示標誌。運營期間,在保護區範圍內進行可能影響城市軌道運營安全作業的,作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製定安全防護方案,經運營單位同意後,依法辦理相關手續並對作業影響區域進行動態監測。運營單位有權進入作業現場進行巡查,發現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情形,運營單位有權予以制止,並要求相關責任單位或者個人採取措施消除妨害;逾期未改正的,及時報告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四、強化運營安全管理
(七)夯實安全基礎。運營單位要建立健全運營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制度,對運營全過程、全區域、各管理層級實施安全監控。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保障安全運營所必需的資金投入。建立健全設施設備定期檢查、檢測評估、養護維修、更新改造制度和技術管理體系,對設施設備進行定期檢查、檢測評估,及時養護維修和更新改造,並保存記錄。配置滿足運營需求的從業人員,加強從業人員安全和技能培訓教育,完善從業人員培訓考核管理制度,對列車駕駛員、行車調度員、行車值班員、信號工、通信工等重點崗位人員進行安全背景審查,加強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從事崗位工作。城市軌道交通列車駕駛員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取得駕駛員職業準入資格,運營單位應當對列車駕駛員定期開展心理測試,對不符合要求的及時調整工作崗位。
(八)加強安全評估。建立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第三方評估制度。城市軌道交通所在地交通運輸部門應按有關規定組織開展軌道交通初期運營前安全評估、正式運營前安全評估和運營期間安全評估,通過安全評估的,方可依法辦理相關運營手續。對安全評估中發現的問題,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報告城市人民政府,同時通告有關責任單位要求限期整改到位。
(九)強化安全監管。城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城市軌道交通智慧型管理系統,對所有運營過程、區域和關鍵設施進行監管,實現運營單位和交通運輸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提高運營安全管理水平。指導督促運營單位依法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立健全行業運營服務指標體系和統計分析制度、服務質量考評制度,加強服務質量監管。制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交通運輸部門和運營單位要建立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重大故障和事故報送制度,加強重大故障和事故原因分析,不斷完善安全防範和應急處置措施。
五、加強公共安全防範
(十)加強安全巡防檢查。城市軌道交通所在地公安部門要根據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車站反恐防暴形勢及治安警情需要,科學劃分重點站與一般站,配強、配足警力和裝備,做到站站有警,切實提升見警率、管事率。要準確把握智慧警務、慧眼工程建設套用要求,結合推進捷運科技圍站工程建設,推廣套用熱力圖、人像識別、行為分析報警系統、智慧型終端MAC地址等前端採集傳輸設備,加強大客流線上監測、實時分級提示,不斷提高對疑人疑物的信息捕捉、超前發現和精確管控能力。運營單位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建立健全專業保衛機構,配足配齊反恐制暴設施設備及安全檢查設備、監控設備和人員,並按要求規範操作。
(十一)推進社會共建共治。城市人民政府要構建公安、交通運輸、應急管理、綜治等部門以及運營單位、社會力量多方參與的城市軌道交通公共安全協同防範體系和應急回響機制,加強政府部門、運營單位與街道、社區之間的協調聯動,推廣“警企共建”“街企共建”等專群結合的綜治模式。積極招募志願者,鼓勵城市軌道交通“常乘客”參與公共安全防範與應急處置工作,提高公眾安全防範能力,實現群防群治、協同共治。通過多種形式廣泛宣傳普及城市軌道交通相關法規和知識,加強公眾公共安全防範及突發事件應對培訓教育,引導公眾增強安全意識和防護能力。
六、提升應急處置能力
(十二)完善應急預案體系。城市人民政府要將城市軌道交通納入政府應急管理體系,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完善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的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督促運營單位制定完善具體預案。建立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成立應急指揮機構,明確相關部門和單位的職責分工、工作機制和處置要求。對跨城市運營的城市軌道交通線路,有關城市人民政府應建立跨區域運營突發事件應急合作機制。運營單位要建立完備的應急預案體系,編制應急預案操作手冊,明確應對處置各類突發事件的現場操作規範、工作流程等,並立足實戰加強站區一線人員培訓,定期組織開展應急合成演練。
(十三)加強應急救援力量建設。城市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運營單位要配備滿足需要的應急設施設備和應急物資,根據需要建立專職或志願消防隊、微型消防站,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建立健全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加強應急培訓和實戰演練,提高應急救援能力。鼓勵和支持企業、科研院所及社會有關方面加強專業救援裝備研究開發。
(十四)強化現場處置應對。城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協調聯動、快速反應、科學處置的工作機制,強化運營單位對突發事件第一時間處置應對的能力,最大程度減少突發事件可能導致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以及運營單位、街道、社區要密切協同聯動,公安部門在城市軌道交通車站組建最小作戰單元,完善層級化指揮機制,先期處置各類突發事件。有關部門和運營單位的工作人員要按照各自崗位職責要求,通過廣播系統、乘客信息系統和專人引導等方式,引導乘客快速疏散。充分發揮志願者在安全防範和應急處置中的積極作用,提高乘客自救互救能力。
七、完善保障措施
(十五)加大支持力度。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大城市軌道交通財政扶持力度,統籌考慮城市軌道交通可持續安全運營需求,建立與運營安全和服務質量掛鈎的財政補貼機制,科學確定財政補貼額度。保障公共安全防範所需資金並納入公共財政體系,確保設施設備維護維修、更新改造資金到位。
(十六)鼓勵綜合開發。在保障運營安全的前提下,支持對城市軌道交通設施用地的地上、地下空間實施土地綜合開發,創新節約集約用地模式,以綜合開發收益支持運營和基礎設施建設,確保城市軌道交通運行安全可持續。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