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由江蘇地區鑄造行業的社會團體、企業、個體工商業者、科研、教育、經貿、設備、材料供應等單位及其他相關企業單位自願組成,吸收熱愛鑄造業、樂於奉獻的行業內相關人士參加,為實現行業單位的共同意願,按協會章程開展活動的行業性、非營利性、地方性的社會團體。
協會宗旨是為實現行業同仁的共同意願,為會員服務,維護會員合法權益,溝通會員與政府的聯繫,協調會員間關係,促進行業進步和繁榮。本協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定名為江蘇省鑄造協會,簡稱江蘇鑄協。英文名稱為Jiangsu Province foundry Association,縮寫為JSFA。是依法成立的社團法人。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江蘇地區鑄造行業的社會團體、企業、個體工商業者、科研、教育、經貿、設備、材料供應等單位及其他相關企業單位自願組成,吸收熱愛行業、樂於奉獻的行業內相關人士參加,為實現行業單位的共同意願,按著本章程開展活動的行業性、非營利性、地方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為實現行業同仁的共同意願,為會員服務,維護會員合法權益,溝通會員與政府的聯繫,協調會員間關係,促進行業進步和繁榮。本協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協會主管部門是江蘇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受其業務指導。社團登記機關是江蘇省民政廳,受其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會址設在江蘇省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對全行業及相關行業的基礎資料的調查、收集和整理及發布工作,為政府制訂行業發展規劃提供參考依據,向政府提出行業發展,經濟技術政策和立法方面的建議,為會員單位生產經營決策服務;
(二)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協調會員關係;
(三)建立行業自律性機制,規範行業自我管理行為,維護行業內公平競爭,制訂行業職業道德準則、行規行約、同行議價,並督促執行;
(四)受託參與制訂、修改產品標準、技術標準、經濟標準、管理標準、服務標準等各類行業標準,並組織實施;
(五)開展行業性諮詢服務及會員單位所希望或要求的各項服務;
(六)推薦行業內高新技術產品、名牌產品,組織產品和技術成果鑑定,並組織推廣套用;
(七)組織行業展覽會、展銷會、報告會、研討會,組織技術推廣交流工作;
(八)開展行業職業教育和培訓;(九)創辦行業協會信息刊物,編印行業信息資料;
(十)與國內外同行業及相關組織建立聯繫,組織開展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十一)承辦政府及其他團體委託本協會辦理的事項;(十二)開展行業協會宗旨所允許的其他有關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以團體會員為主,根據工作需要吸收部分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願履行會員義務;
(四)屬於鑄造行業領域或與鑄造行業有密切關聯並具有一定影響力的合法社團、企業、個體工商業者、科研、教育、經貿、設備、材料供應單位及相關人士。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一)提交入會申請書;(二)經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部門討論通過;(三)由理事會授權的部門發給會員證書。第十條 會員享受下列權利:(一)本協會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權;(三)獲得協會服務的優先權;(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單位會員除有上述權利外,還有要求本協會優先提供技術諮詢和協助開展有關活動的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參加和支持本協會開展的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團體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並收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或政府責令停辦,按法律程式宣布破產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收回會員證。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實行會員代表大會制,會員代表大會是本協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代表大會職權是:
(一)制訂和修改章程;(二)選舉和罷免理事;(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四)決定終止事宜;(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需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多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本協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負責領導協會工作,並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定;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需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可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行政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特殊情況下,會長指定副會長代理;
(五)提出秘書長人選報理事會批准。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開展工作,特殊情況可受託代理;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於政府拔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的專職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資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批准。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0年4月26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