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財政監督條例

《江蘇省財政監督條例》已由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於2017年7月21日通過並公布。本條例共六章四十九條, 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公告內容

江蘇省財政監督條例

江蘇省人大常委會公告 第59號

《江蘇省財政監督條例》已由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於2017年7月2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7年7月21日

條例全文

江蘇省財政監督條例

(2017年7月21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監督範圍和措施

第三章監督方式和程式

第四章監督結果運用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財政監督,維護財政經濟秩序,保障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財政部門)依照法定職權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或者其他組織以及個人(以下統稱監督對象)涉及財政、財務和會計等事項實施監督的活動,適用本條例。

對本省政府駐外機構的財政監督,按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實施財政監督應當遵循依法、客觀、公正、公開的原則,堅持事前、事中和事後監督相結合,建立健全覆蓋所有政府性資金和財政運行全過程的監督機制。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財政監督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財政監督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督促財政部門依法履行監督職責。

財政部門實施財政監督,應當加強與監察、審計等有關部門的溝通和協作,並依法接受監察、審計部門的監督。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配合、協助財政部門依法履行監督職責。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專項報告財政工作,應當一併報告財政監督情況。

第六條財政部門應當加強績效監督,建立科學的績效評價體系,實施預算績效目標管理,跟蹤預算執行績效,開展項目績效評價,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七條財政部門應當加強財政監督信息化建設,運用現代技術手段實施財政監督,逐步實現數據採集、分析、預警信息化,提高財政監督效率。

第八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舉報財政、財務、會計等違法行為和財政監督人員履行職責過程中的違法行為,財政、監察部門應當依法及時查處並為舉報人保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舉報人或者監督人員。

第二章監督範圍和措施

第九條財政部門對下列財政事項實施財政監督:

(一)財稅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

(二)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編制、執行、調整和決算情況;

(三)財政預算、決算公開情況;

(四)稅收收入、非稅收入等財政收入的收繳情況;

(五)政府性債務舉借、使用和管理情況;

(六)財政專項資金分配、使用情況;

(七)國庫集中收付、財政專戶、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情況;

(八)政府採購活動情況;

(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國有資產管理的配置、使用、處置以及國有資產收益等情況;

(十)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授權財政部門作為出資人的企業國有資產管理情況;

(十一)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

(十二)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和使用情況;

(十三)政府投資基金運行情況;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財政監督事項。

第十條財政部門對下列財務、會計事項實施財政監督:

(一)財務會計制度執行和會計信息質量情況;

(二)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事代理記賬業務情況;

(三)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涉及經濟活動的內部控制制度建立和實施情況;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財務、會計監督事項。

省財政部門依法對會計師事務所的執業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一條財政部門對本級各部門及其所屬各單位預算編制、執行和決算編制的合法性、真實性、時效性進行監督檢查。

下級財政部門應當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財政部門報告預算執行情況。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實行政府債務限額管理,建立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機制,跟蹤分析政府性債務情況,防範和化解政府性債務風險。

財政部門受本級人民政府委託,對下級人民政府政府債務是否超限額、政府性債務是否違法違規舉借或者擔保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財政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嚴格執行專項資金支出預算,按照專項資金使用範圍組織實施,不得拖延、截留專項資金撥款。

財政專項資金申報單位和個人應當保證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不得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專項資金。

財政部門應當重點對虛報冒領、偽造騙取或者截留挪用財政專項資金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財政部門應當審核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和決算,落實基金安全風險防控,對社會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保值增值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政府投資基金應當依法設立,規範運作,加強風險控制,保證使用效益。

財政部門應當對政府投資基金運行情況、資產負債情況、投資損益情況以及其他可能影響投資者權益的重大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上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財政部門組織財政收入等情況的監督,對稅收收入、非稅收入出現異常變動的地區開展重點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財政管理體制、財務隸屬關係對財政、財務等事項實施監督;按照行政區域對會計事項實施監督。

上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財政部門財政監督工作的指導,可以將其監督的事項委託下級財政部門實施。下級財政部門認為本級財政監督事項重大或者由於特殊原因難以實施監督的,可以報請上一級財政部門實施監督。

第十八條財政部門應當對下列內容實施績效監督:

(一)財政資金分配的合理性、時效性、公平性;

(二)財政資金使用的安全性、經濟性、效益性;

(三)績效評價制度建設和執行情況。

第十九條財政部門實施財政監督,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調取、查閱、複製與監督事項有關的預算編制、執行、調整和決算資料,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告、審計報告、鑑證報告、賬戶信息、電子信息管理系統數據和其他有關資料;

(二)核實與監督事項有關的現金、有價證券、實物等資產,核查與監督事項有關的生產經營、業務活動和會計核算情況;

(三)向有關單位和個人就監督事項進行調查,並取得有關證明材料;

(四)經財政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向與被監督單位有經濟業務往來的單位查詢有關情況,可以向金融機構查詢被監督單位的存款,有關單位和金融機構應當配合;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條財政部門發現監督對象正在實施財政違法行為的,應當責令停止;對拒不執行的,可以暫停財政撥款或者停止撥付與財政違法行為直接有關的款項;對已經撥付的,責令其暫停使用。

第二十一條財政部門發現監督對象制定或者執行的規定與國家相關規定相牴觸的,應當責令其糾正或者建議有權機關予以糾正。

第二十二條財政部門應當對下列事項進行內部監督:

(一)本部門內部各業務管理機構和派出機構履行財政管理職責等情況;

(二)本部門及所屬單位預算、財務與資產管理等情況;

(三)本部門內部控制等情況;

(四)其他需要監督檢查的事項。

第二十三條財政部門及其監督人員實施財政監督,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超越或者濫用監督職權;

(二)違反規定程式實施監督檢查;

(三)不如實反映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

(四)泄露監督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五)利用監督工作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財物,謀取私利;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章監督方式和程式

第二十四條財政監督工作,採取日常監督和專項監督相結合的方式。

第二十五條日常監督應當結合預算管理、國庫管理、政府採購管理、會計管理等財政業務管理工作,採取監控、調查、審查、督促、評價等辦法,對財政監督事項進行事前審核、動態監控、跟蹤問效。

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財政管理業務流程實施日常監督,對財政運行中發生的偏差、錯誤進行預警提示,依法糾正。

第二十六條對財政管理和運行中的重大事項,或者通過受理舉報、接受有關部門移交等途徑發現的重大問題,財政部門應當開展專項監督。

專項監督主要通過財政檢查的方式實施;對財政監督事項只需要進行核對、確認的,可以採取財政核查的方式。

開展專項監督,應當編制年度監督計畫,明確財政檢查、財政核查的具體項目。年度監督計畫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進行適時調整。

第二十七條開展財政檢查,應當組成檢查組。檢查組中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檢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財政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聘請有關專業機構或者專業人員協助開展檢查。

財政部門應當在實施檢查的三個工作日前向被檢查人送達財政檢查通知書;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數據、資料、實物存在滅失、損毀等風險的,經本級財政部門負責人批准,檢查通知書送達時間不受提前三個工作日的限制。

第二十八條檢查人員與被檢查人或者監督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被檢查人有權申請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檢查人員迴避。檢查人員的迴避,由本級財政部門主要負責人決定;檢查人員是財政部門主要負責人的,其迴避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第二十九條實施財政檢查時,檢查人員應當對檢查事項進行調查取證。檢查中取得的證明材料,應當有提供者的簽名或者蓋章。提供者未簽名或者未蓋章的,檢查人員應當註明原因。

檢查人員應當將檢查內容和事項予以記錄,由檢查人員、被檢查人簽名或者蓋章。被檢查人未簽名或者未蓋章的,檢查人員應當註明原因。

第三十條財政檢查結束前,檢查組應當就檢查工作的基本情況、監督對象存在的問題等事項書面徵求被檢查人的意見。被檢查人應當自收到書面徵求意見函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意見或者說明;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書面意見或者說明的,視為無異議。

第三十一條財政部門應當指定檢查組以外的人員,對檢查事項進行覆核,並在製作檢查處理文書之前出具覆核意見。

第三十二條財政檢查工作結束後,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製作檢查處理文書並送達被檢查人。對未發現有財政違規、違法行為的,作出檢查結論;對發現有財政違規、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行政處罰決定。對不屬於財政部門處理的違法行為,應當移送有權部門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三十三條開展財政核查,應當在實施核查的三個工作日前,向被核查人送達財政核查通知書。財政部門應當就有關核查情況徵求被核查人意見。核查工作結束後,財政部門應當形成核查報告。

財政部門在財政核查中,發現被核查人存在財政違規、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行政處罰決定。

第三十四條監督對象應當配合財政監督工作,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拒絕、阻撓、拖延;不得轉移、隱匿、毀棄與財政監督事項有關的資料和資產,並對提供的會計資料、檔案資料、電子數據和其他有關資料以及資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三十五條監督對象在財政監督中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督對象有權拒絕監督:

(一)超越財政監督職權的;

(二)未按照規定下達財政檢查、財政核查通知書的;

(三)財政檢查中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檢查人員少於兩人的;

(四)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檢查人員未出示執法證件的。

第三十六條被檢查人、被核查人應當執行財政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並在收到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執行情況書面報告財政部門。

財政部門應當對行政處理決定執行情況進行跟蹤監督,對被檢查人、被核查人在規定時間內未執行的,可以採取約談、催辦公告、依法申請強制執行等方式督促落實。

第三十七條與檢查、核查事項有關的數據、資料、實物等滅失、損毀,致使無法實施財政檢查、財政核查的,經本級財政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終止財政檢查、財政核查程式,並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財政檢查、財政核查工作結束後,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對相關材料進行立卷歸檔。

第四章監督結果運用

第三十九條財政部門應當將財政監督發現的重大財政、財務、會計違法行為和有關財稅政策制定、執行中存在的重大問題,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財政部門報告,並向有關部門通報。特別重大的,本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四十條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財政監督情況,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

第四十一條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結果報送公共信用信息系統。

第四十二條財政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財政監督結果的運用,把監督結果作為預算安排的重要參考依據,根據監督結果完善相關制度,加強財政管理。

第四十三條財政、監察、審計、稅務、金融監管等部門應當加強信息溝通和成果共享。有關部門的監督結果能夠滿足其他部門履行職責需要的,其他部門應當加以利用。

第四十四條財政部門應當將績效監督結果告知監督對象。監督對象應當根據績效監督結果,改進管理措施,完善管理制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監督對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對企業、其他組織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絕、拖延提供與財政監督事項有關的資料的;

(二)不如實提供與財政監督事項有關的資料的;

(三)轉移、隱匿、毀棄與財政監督事項有關的資料和資產的;

(四)有其他阻撓、拒絕接受財政監督行為的。

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六條財政部門及其監督人員有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或者有第二項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打擊、報復舉報人或者監督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做好財政監督工作,具體工作由鄉鎮財政機構承擔。

鄉鎮財政監督中的重大事項,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

第四十九條本條例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條例解讀

一、《條例》圍繞中心,順應形勢,對推動實現“兩聚一高”新目標具有重要意義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財政是國家治理的基礎和重要支柱”,要通過“深化財稅體制改革”、“建立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制度”等一系列財稅改革舉措來確保全面小康目標的順利實現。《條例》作為我省財政領域一部重要的地方性法規,填補了我省財政監督管理的立法空白,強化了財政監督這一固有職能,對於充分發揮財政監督“監測器”和“警示器”作用,更好地服務全省經濟社會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條例》的頒布實施,有利於助推我省“兩聚一高”新目標的加快實現。

(二)《條例》的頒布實施,是適應財政管理新常態的必然要求。近年來,我省財政改革不斷深化,財政收支規模不斷擴大,公共財政保障範圍已覆蓋到社會的方方面面,這就要求財政部門加強財政運行過程中的動態監管,及時發現問題、糾偏糾錯。財政監督作為國家經濟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已經不再是單純的政府部門內部監督。財政監督對象不僅涉及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還涉及企業或其他組織等市場主體及個人,財政監督事項覆蓋所有政府性資金和財政運行全過程,並延伸到不具有財政資金性質的由政府負責監管的公共資金領域。為此,《條例》明確規定財政監督各方權利義務,界定財政監督職權範圍,使財政監督“制之有衡,行之有度”,既有效維護政府性資金安全,又依法保障社會各方權益,充分發揮財政監督在經濟領域的應有功能,有效地適應財政管理新常態。

(三)《條例》的頒布實施,是強化財政監督權威性和嚴肅性的重要保障。當前,我省財政監督面臨很重的任務。在《條例》出台前,2006年出台的《江蘇省財政監督辦法》是我省財政監督工作最主要的依據,為10餘年我省財政監督工作開展提供了制度保障。隨著我省財稅體制改革不斷深化,財政監督的立法宗旨、主體、客體均已發生變化,原有《辦法》在價值目標、框架設計以及具體規定等方面,已不能適應財稅體制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需求。《條例》的頒布實施,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固化了實踐中被證明行之有效的財政“大監督”機制,強化了財政監督的權威性和嚴肅性,為嚴肅財經紀律,維護財經秩序,提升財政監督效能,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條例》立足實踐,聚焦重點,體現了財政監督的全新理念

《條例》是多年來我省財政監督工作經驗的系統總結,既確立了系統的監督規範,又凸顯了重點的監督領域;既立足監督職能的依法履行,又體現對監督對象的權益保障;既注重監督結果的合理運用,又注重監督程式的合法有效,在全國同類立法中獨具江蘇特色。主要體現在以下八個方面:

一是拓展了適用範圍。

二是固化了財政大監督機制。

三是凸顯了財政監督的重點和熱點。

四是加強了監督對象的權益保護。

五是創新了財政核查方式。

六是突出了績效監督與評價。

七是強化了部門協同共享和監督結果運用。

八是嚴格了法律責任。《條例》分別對監督對象、財政部門及其監督人員的法律責任做出明確規定。其中,對監督對象的法律責任進行分類處理,增強了《條例》的剛性和執行力。

三、《條例》涉及面廣,專業性強,抓好宣傳貫徹是當前的重要任務

這部《條例》是繼2012《江蘇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之後,我省財政領域的第二部地方性法規。《條例》涉及面廣,專業性強,我們將推動全省各級人大、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抓好學習宣傳貫徹工作,確保《條例》的順利施行。

(一)加強學習宣傳,擴大《條例》的社會影響。

(二)注重業務培訓,提高依法履職的能力和水平。

(三)強化監督檢查,確保《條例》的各項規定落到實處。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就省人民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江蘇省財政監督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一)財政監督的範圍涉及全社會多領域,需要從法規層面規範其職責許可權。近年來,我省財政改革不斷深化,財政收支規模不斷擴大,財政保障範圍已覆蓋到全社會。作為財政職能重要內容的財政監督,已經不再是單一、純粹的政府部門內部監督,而是國家經濟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從法律賦予的職責和財政監督工作實踐來看,財政監督已涉及全社會多領域。財政部門根據《預算法》要求,對全口徑預算(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以及預算信息公開情況進行監督,監督覆蓋面已擴大到對一切政府收支行為的監督;根據《會計法》要求,對所有會計人員從業資格,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社會團體等機構的財務會計制度執行和會計信息質量情況履行監督職責;根據《註冊會計師法》要求,對註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協會進行監督、指導;根據《政府採購法》要求,依法履行對政府採購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作為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和作為市場主體的供應商參加政府採購活動都必須接受財政監督。另外,根據《社會保險法》要求,財政部門要按照職責,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要求,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以上事實均表明,財政監督對象不僅涉及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還涉及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等市場主體以及個人,財政監督範圍覆蓋了所有政府性資金和財政運行全過程,甚至延伸到不具有財政資金性質的由政府負責監管的公共資金領域。能否正確劃定財政監督邊界,規範財政監督行為,事關能否理順政府各部門之間的關係、能否理順政府與市場的關係、能否理順政府與社會的關係。因此,迫切需要通過地方性立法,明確財政監督各方權利義務,界定財政監督職權範圍,釐清財政監督哪些事情必須做、怎么做,哪些事情不能做,使財政監督“制之有衡,行之有度”,既能維護政府性資金安全,又能有效保障各方權益,充分發揮財政監督在經濟領域實施監督的應有功能。

(二)財政監督的工作現狀,要求從法規層面提升其權威性和嚴肅性。財政監督承擔的監督職責很重,但與其他經濟監督相比,財政監督的法律建設相對滯後,保障明顯不足。如:審計監督法律依據不僅有《審計法》、《審計法實施條例》,還有《江蘇省審計條例》;稅務監督不僅有《稅收征管法》,還有《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江蘇省地方稅收征管保障辦法》等。而財政監督的依據除散見於《預算法》、《會計法》、《註冊會計師法》、《政府採購法》等法律的個別章節或條款外,主要是政府規章和財政部規章。現有專門規範財政監督較為成型、最高層級的是《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但該《條例》側重於規範對財政違法行為作出處理處罰決定的行為,並未對財政監督工作進行全面、系統、具體的規定。因而,從法的表現形式看,財政監督的法律依據比審計監督、稅務監督整體上低了一個層次。

目前,《江蘇省財政監督辦法》(省政府令第32號)是我省財政監督工作最重要、最直接的法律依據。經過近十年的實施,財政監督工作雖然取得了明顯成效,但由於財政管理改革不斷深化,財政業務範圍不斷擴大,財政監督的立法主旨、主體、客體均已發生變化,《辦法》在價值目標、框架設計以及具體規定和相應責任追究等方面,已不能適應財稅體制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需求。而且,受法律層級所限,其對法律責任的設定僅限於警告、一定數量的罰款,難以發揮法律法規的懲戒警示作用,實踐中常常需要藉助行政管理手段來實施監督檢查,使財政部門監督執法力度疲軟,不但增加了財政監督成本,損害了財政監督的權威性和嚴肅性,還在一定程度上給監督對象的博弈行為提供了制度空間,導致財經領域的一些違法違規現象屢查屢犯、屢禁不止。另外,我省財政監督立法工作與其他省份相比,也相對滯後。如:安徽、四川、山東、湖南等12個省份均已出台了監督條例。因此,我省亟需通過地方立法明確財政監督在經濟監督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提升財政監督效力。

(三)推進財政監督立法是保障經濟社會發展和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的緊迫任務。“十三五”時期,經濟發展全面進入“新常態”,各項改革事業進入“攻堅期”,經濟下行壓力加大,財政收入增速趨緩,財政剛性支出持續增加,財政可持續發展面臨嚴峻挑戰,財政工作在巨觀調控和維護經濟社會平穩發展中扮演越來越重要的角色。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財政是國家治理的基礎和重要支柱”,要求通過“深化財稅體制改革”、“建立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制度”等一系列財稅政策改革舉措來確保小康社會目標的順利實現。財政監督的職責就是為財政管理服務,為財稅體制改革的順利開展保駕護航,新形勢新要求必然會給財政監督帶來新的挑戰。一方面,財稅體制改革中財政扶持經濟社會發展重點領域和產業的方式發生了變化,既有直接投入,也有通過政府性投資基金、PPP模式給予支持,財政部門對財政性資金的“全生命周期”實施監管,必須釐清監管邊界,保護各方權益,增強社會資本參與公共服務的信心。另一方面,現代預算制度體系的建立、稅制改革、中央與地方財政關係的調整等各項舉措,要求財政監督必須重新明確職責、科學定位,積極探索更加有效的監督方式,適應改革深入過程中財政服務領域、服務對象不斷變化的需要。正是基於這種考慮,2014年,省委省政府印發的《關於深化財稅體制改革加快建立現代財政制度的實施意見》(蘇發〔2014〕16號)中明確要求“實行財政資金管理使用監督問責,啟動《江蘇省財政監督條例》立法工作”。因此,出台《條例(草案)》既是我省深化財稅體制改革、建立現代財政制度的一項緊迫任務,也是加強財政監督、保障我省各項財稅改革措施有效實施、推進經濟社會健康可持續發展的一項重要舉措。

二、《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

《條例(草案)》是在《江蘇省財政監督辦法》(省政府令第32號)立法後評估的基礎上起草。2014年4至11月,省財政廳組織全省13個省轄市財政局開展《江蘇省財政監督辦法》立法後評估工作暨《江蘇省財政監督條例》立法前期調研工作。調研由省財政廳依法行政領導小組統一領導,省、市財政局共同實施。期間,省財政廳先後赴南京、常州、蘇州、南通、徐州等地召開調研座談會,充分聽取各級財政部門、監督對象代表和專家學者的意見建議;還赴江西省財政廳學習、借鑑該省出台監督條例的立法經驗。2014年12月,省財政廳組織對各地財政部門報送的調研評估報告及相關材料認真研究和匯總整理,形成了財政監督制度實施情況調研暨立法後評估總報告,並按不同專題形成了6個專題報告,全面掌握了財政監督制度實施成效及存在問題,為《條例》立法提供了決策依據和參考資料。

2015年初,省財政廳成立財政監督立法小組,著手起草《條例(草案)》,形成草案初稿,並於當年8月召集8個市、縣財政部門召開《條例(草案)》座談會,徵求對《條例(草案)》的具體意見和建議。2015年12月25日,《江蘇省財政監督條例》作為調研項目被列入省人大常委會2016年立法計畫。

2016年上半年,省財政廳組織專家團隊對《條例(草案)》的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擬設立的法律制度展開論證、研究,先後形成《條例(草案)》八稿,並完成相關立法準備材料。2016年8月11日,省財政廳分別向省人大法工委、省政府法制辦正式行文,提請將《江蘇省財政監督條例》列入2017年地方性法規立法計畫正式項目。2016年9月,省人大財經委、預算工委會同省財政廳赴南通、泰州兩市開展財政監督立法調研,重點聽取當地人大、財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單位對財政監督立法必要性的意見和建議。2016年10月,省政府法制辦將《條例(草案)》書面徵求省政府有關組成部門、直屬機構以及13個省轄市政府的意見,同時在江蘇政府法制網上公開徵求社會意見。

2017年1月23日,《江蘇省財政監督條例》作為正式項目被列入省人大常委會2017年立法計畫。2017年1月至2月,省政府法制辦會同省財政廳先後到丹陽、南京開展《條例(草案)》立法調研工作,聽取各有關部門、註冊會計師協會及近兩年接受過財政檢查的會計師事務所、企業代表對《條例(草案)》的修改意見和建議。2017年2月14日,省政府法制辦召開專題協調會,邀請省有關部門共同研究,對存有異議的條文進行說明和交換意見,充分吸納各部門建議,最終達成共識。2017年3月1日,省政府第10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了《條例(草案)》,現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財政監督與審計監督的關係。財政監督與審計監督都是國家法律明確授權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的法定職責,是我國經濟監督體系的重要組織部分,都履行著重要的行政性監督職能,二者相互支持、相互補充,共同發揮經濟監督作用。同時,財政監督和審計監督在監督對象上存在交叉,二者在監督層次、範圍、環節等方面又有所區別,不可取代。在監督層次上,財政監督是財政部門固有職能,是財政的自我約束和監督,通過監督及時發現和糾正財政運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並通過剖析問題、提出建議、完善管理的方式,保證政府性資金安全,維護財經秩序,本質是一種管理型監督;審計監督是審計機關從國家治理層面對公共權力運行進行監督,其主要通過懲戒警示的方式促進管理,是一種具有獨立性的專門的外部監督。在監督範圍上,財政監督主要對涉及財政、財務、會計等事項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監督,主要依據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等;審計監督主要對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及其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監督,主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等規定。在監督環節上,財政監督側重於從內部對財政運行全過程進行監督,採取事前、事中、事後監督相結合的方式;審計監督側重於從外部對財政運行質量進行監督,更為關注財政經濟運行結果,以事後監督方式為主。

另外,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完善審計制度若干重大問題的框架意見》精神,國家正在探索對省以下地方審計機關實施垂直管理。2015年已開始在江蘇、浙江、山東、廣東、重慶、貴州、雲南等7個省市進行改革試點。審計監督體制的改革,必然會使地方審計任務發生變化,有些審計業務有所加強、有些審計業務有所減弱,這也將給同樣作為地方財經監督重要組成部分的財政監督帶來重大影響,要求財政監督相應地在政府預算監督、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監督、專項資金檢查、交辦任務等方面承擔起更多的業務,擔當起更大的責任,與審計監督協調配合,體現各自優勢,形成監督合力。

(二)關於財政監督事項。財政監督事項是指財政監督的具體內容。財政部門對監督對象的監督,不是對監督對象所有業務活動實施監督,而是對監督對象涉及的財政、財務、會計等事項進行監督。隨著財政改革的深入,財政業務涉及的範圍不斷擴大,財政監督的內容日益拓展,涵蓋經濟領域的各個方面。一方面,監督對象的外延擴大,不僅限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或者其他組織,還有涉及財政、財務、會計等事項的自然人,主要包括法定代表人、會計人員、註冊會計師以及申領、使用財政資金的個人等。另一方面,財政監督客體範圍擴大,新《預算法》實施後,財政監督的覆蓋面更廣,要求加強對全口徑預算、預決算公開情況以及政府性債務等事項的財政監督。總的來講,目前財政監督事項主要包括巨觀財稅法規政策執行情況、預決算管理、政府性資金收繳管理、政府性債務、單位銀行賬戶管理、政府採購、國有資產、會計管理、行政事業單位內控、社保基金收支運營、住房公積金管理、政府投資基金運行等事項,基本涵蓋了所有政府性資金和財政運行的全過程。為此,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當前財稅體制改革實際,《條例(草案)》採取列舉的方式,分兩款從十六個方面系統分類和歸納了財政監督事項。

(三)關於財政監督方式和程式。財政監督方式,是指財政部門圍繞財政監督目標任務開展監督工作採取的組織形式或形成的工作形態。在財政內部實現全員參與、全程控制、全面覆蓋、全部關聯的日常監督與專項監督緊密融合的“財政大監督”機制,是江蘇財政率先推行並經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財政監督方式。《條例(草案)》對這一成熟作法予以立法固化,規定“財政部門實施監督,採取日常監督和專項監督相結合的方式”。日常監督,主要是指財政業務管理機構在財政運行中履行日常管理的監管職責,通過預算管理、國庫管理、會計管理等財政業務管理工作,對財政監督事項進行必要的前置性或延伸性的審查、督促、監控、評價等。專項監督,主要是指財政專職監督機構或財政業務管理機構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財政管理和運行中暴露的難點、熱點和重點問題,有計畫、有部署、有針對性地開展檢查、核查活動。財政部門實施專項監督,直接關係財政監督對象的具體權利和義務,必須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式組織實施。對財政核查程式,目前尚無相關規定。對財政檢查程式,《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雖有涉及,但僅限於賦予執法主體一定的執法手段和許可權,包括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予以配合、查詢被檢查單位銀行存款、先行登記保存證據、責令停止財政違法行為、暫停撥付財政撥款、公告財政違法行為及處理、處罰、處分決定等權力,除了對存款查詢、證據先行登記明確具體操作程式外,未對其他財政檢查事項進行程式規範。《財政檢查辦法》(財政部令第32號)雖對財政檢查的整個流程進行了較為全面的程式規定,但對財政檢查結果的跟蹤落實、送達以及執法實踐中頻頻遇到的被檢查單位已註銷、撤銷或無法聯繫等特殊情況的程式處置未涉及,導致財政執法出現無法可依的情況。《條例(草案)》在對財政檢查從組成檢查組、送達檢查通知到現場檢查、徵求意見、覆核、下達檢查結果等基本檢查環節予以規範的基礎上,還著眼於解決實踐中存在的執法困境,對督促檢查結果落實、公告送達、特殊情形終止檢查程式或啟動檢查程式等進行了特別規定,並明確了財政核查的基本程式,使財政核查有法可依。

(四)關於財政監督結果運用。財政監督結果,是指財政部門經過財政監督,依法出具的整改通知書、處理處罰決定書以及形成的財政檢查報告、調研報告等所反映的內容和事項,主要表現為財政部門向監督對象或者相關單位出具的整改通知書、行政處理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和管理建議書、檢查報告、專題調研報告等。監督結果運用,是指財政部門及時挖掘和深度分析財政監督中發現的問題,提出解決問題的有效意見和建議形成財政監督成果,並積極反饋給各成果利用主體以為其所用的過程,成果利用主體主要包括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上級財政部門、財政部門內部業務管理機構以及社會公眾等。財政監督是財政管理活動的特殊形式,加強財政監督結果的轉化運用,實現“以點帶面,以查促管”的財政監督效應,是財政管理的內在要求,也是財政監督的重要工作目標。因而,《條例(草案)》對監督結果運用專設一章進行規定,針對不同的成果利用主體,對運用形式、運用內容和相關部門的許可權與職責作出明確統一的規定,使監督結果運用具有法的效力。《條例(草案)》主要確立了五種結果運用形式:一是結果通報,將監督結果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財政部門報告,並向有關部門通報,有利於政府及有關部門及時發現財政、經濟運行中的矛盾和問題,作出正確決策,進一步完善有關政策、法規和制度,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二是結果公開,依法向社會公開財政監督情況,有利於增強財政監督工作的透明度,充分發揮社會監督的作用,實現監督效益最大化;三是結果與信用掛鈎,將行政處罰結果有關信息報送同級信用管理機構指定的公共信用信息系統,通過失信懲戒的誠信約束機制,提高財政監督的威懾力和影響力,促使監督對象用財經法規約束自己的經濟行為;四是結果利用,規定財政部門及有關部門把監督結果作為預算安排、政策制定、規範管理的重要依據,切實把財政監督融入財政管理,放大財政監督成效;五是結果共享,規定財政、監察、審計、稅務、金融等部門加強監督信息溝通和成果共享,以高效配置經濟監督資源,避免重複檢查和監督衝突,共同提高政府經濟監督效能。

(五)關於鄉鎮財政機構的財政監督權。我國實行五級政府五級財政的組織架構,鄉鎮財政處於財政資金監督管理和財政政策執行的終端環節,是我國整個財政體系的最基礎層級。近年來,隨著國家對“三農”問題的重視和公共財政職能的不斷延伸,財政資金不斷向鄉、村傾斜,用於農村建設發展和改善民生的資金逐年增加,加強鄉鎮財政資金監管的要求更為迫切,關係財政政策的貫徹落實,關係廣大農民民眾的切身利益,關係我省“兩個率先”目標的實現。《財政部關於切實加強鄉鎮財政資金監管工作的指導意見》(財預〔2010〕33號)規定將所有財政資金納入監管範圍,鄉鎮財政要將各級政府安排和分配用於鄉鎮以下的各種財政資金,以及部分鄉鎮組織的集體經濟收入等,全部納入鄉鎮財政監管範圍。同時還要求規範鄉鎮本級、村級資金和財務的監管,要求鄉鎮財政既要尊重村級組織資金安排使用的自主權,也要加強對村級組織財務的管理;要進一步推進“鄉財縣管”改革,完善有關制度措施,嚴格鄉鎮財政支出和會計核算管理,加強縣級財政對鄉鎮的監督檢查。從實踐看,隨著我省規範化財政所建設和財政資金就地就近監管工作的推進,鄉鎮財政監督力度不斷加大,一些地方建立了公開公示、信息通達、抽查巡查等監督制度,加強了涉農補貼補助性資金、項目建設資金、鄉鎮本級資金、村級資金等四類資金監管,初步構建了鄉鎮財政資金監管體系。但同時,由於管理體制不順、財政所職能定位不清晰、縣級財政牽頭作用不明顯、財政所隊伍建設跟不上等原因,鄉鎮財政監督總體情況依然比較薄弱,存在預算監管不嚴格、補貼補助性資金監管不到位、財政違法違紀現象時有發生等問題,亟需加大財政監督力度。

根據《行政處罰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具有行政執法權的通常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鄉鎮財政機構不具有行政執法主體資格,不能獨立行使財政監督檢查職權。全省對鄉鎮財政所也沒有實行統一的管理體制,現有不同的三種管理模式:一是隸屬鄉鎮政府,人事權以鄉鎮為主,縣財政局進行業務指導;二是縣鄉雙重管理,人事權以縣財政局為主;三是取消財政所建制,將財政所與經管站合併成財經辦公室,隸屬鄉政府。因此,《條例(草案)》不宜直接統一授權鄉鎮財政機構在法定授權範圍內進行財政監督執法。實踐中比較可行的做法是縣級以上財政部門將監督事項委託鄉鎮財政機構實施,鄉鎮財政機構以委託單位的名義實施財政執法,既符合現有法律規定,也能充分發揮鄉鎮財政就地就近監管的優勢。《財政部門監督辦法》(財政部令第69號)和《安徽省財政監督條例》也都對鄉鎮財政接受委託實施財政監督進行了規定。鑒於《條例(草案)》第二條明確規定財政監督的主體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條例(草案)》將鄉鎮財政機構開展財政監督的規定在附則中表述,規定鄉鎮財政機構在規定職權範圍內或者接受上級財政部門委託,依法實施財政監督工作,參照本《條例(草案)》執行。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草案)》,請一併予以審議。

審議意見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對省人民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江蘇省財政監督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財政監督是國家經濟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財政部門保障財政資金安全規範有效使用的一項重要職能。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財政改革的不斷深化,財政資金的規模、保障範圍日益擴大,財政監督已涉及到全社會的諸多領域。與此同時,在財政工作中仍然存在著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如有的單位預算管理意識薄弱、預算執行不嚴謹、專項資金的申報和管理使用不規範、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不高、財政監督威懾力不強、財政監督力量不足等等,導致財政、財務、會計的違法行為時有發生。為了切實加強財政監督,維護財經秩序,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根據我省實際,將財政監督納入法制化軌道,十分必要。

在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中,省政府有關部門做了大量工作,我委與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也提前介入,對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提出了意見和建議。2月中旬,我委會同法工委、省財政廳到徐州市、宜興市進行立法調研,召開由市人大、市政府及有關部門、會計師事務所、註冊會計師協會參加的座談會,聽取對條例草案的修改建議,並書面徵求了13個省轄市人大財經委的意見。我委認為,提請本次會議審議的條例草案基礎較好,針對性較強,但有些方面還需要作進一步研究、修改:

一、對適用範圍作適當調整

條例草案第二條對適用範圍的規定不夠嚴謹、全面,沒有將本省駐外機構和企業、事業單位的財政監督納入適用範圍。建議在條例草案第二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本省駐外機構和企業、事業單位的財政監督按照本條例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完善有關日常監督的規定

條例草案第十五條規定:“財政部門實施監督,採取日常監督和專項監督相結合的方式”。日常監督是財政監督的重要環節,是實現全員參與、全程控制、全面覆蓋、全部關聯的日常監督與專項監督緊密融合的“財政大監督”機制的重要保障,也是我省財政監督的特色,但條例草案只有第十六條對日常監督作了規定,不夠具體、全面,操作性不強。建議對日常監督的制度規範作進一步研究,補充完善相關內容,如:“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財政管理業務流程實施日常監督,對政府性資金和財政運行中發生的偏差、錯誤進行預警提示”;“財政部門實施日常監督,應當有效套用信息化管理平台,對財政預決算、政府採購、國有資產管理、財政票據管理和財務會計制度執行等方面進行動態監控”。

三、補充有關內部監督的規定

財政部門內部監督是財政監督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對財政部門內部權力運行的重要制約措施,也是財政部門依法理財、科學管理、建立風險防控工作機制的必然要求。條例草案缺少有關內部監督的規定,需要加以補充。建議在條例草案第十一條之後增加一條:“財政部門應當對本部門內部各業務管理機構和派出機構履行財政管理職責,本部門及所屬單位預算、財務與資產管理,本部門內部控制等情況進行內部監督檢查。”

四、明確財政核查的適用情形

條例草案第三章對財政核查、財政檢查分別作了規範,但對在何種情況下需要採取財政核查的方式進行財政監督沒有明確規定,導致財政核查與財政檢查兩者概念上的混淆,難以區分。而且財政監督在方式上分為日常監督和專項監督,在這兩種監督方式中都可能需要進行核查,不宜只將財政核查作為專項監督的一種方式。建議刪去第十七條和第三十條中的“財政核查”;將第二十條移至第二十六條之後,並在該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財政部門對財政監督事項需要進行核對、查實、確認的,可以採取財政核查的方式。”

五、提高處罰幅度

條例草案第三十八條的處罰幅度沿用了十年前制定的《江蘇省財政監督辦法》的有關規定,對財政違法行為的處理、處罰力度不夠,懲戒效果不強。建議依據會計法的有關規定,將第三十八條的處罰幅度提高為“對單位可以處以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此外,條例草案中有些條款的內容、文字表述以及條款順序還需要作進一步斟酌、修改。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對《江蘇省財政監督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為了加強財政監督,維護財政經濟秩序,保障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結合江蘇實際,制定財政監督條例十分必要,草案內容基本可行。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會後,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書面徵求了十三個設區的市人大常委會和部分省人大代表、立法諮詢專家的意見,在江蘇人大網上全文公布草案徵求社會意見,會同省人大財經委、省財政廳赴常州、鎮江、邗江、崑山進行調研,聽取有關政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註冊會計師協會、資產評估協會以及企業代表的意見。在此基礎上,對各方面的意見進行研究分析,對草案進行了修改完善,並召開座談會徵求了省有關部門的意見。7月5日,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對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增加條例的適用範圍

1、省人大財經委和有的地方提出,草案第二條對適用範圍的規定不夠全面,建議將本省駐外機構納入適用範圍。因此,建議增加一款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二條第二款:“對本省政府駐外機構的財政監督,按照本條例執行。”

2、有的委員提出,草案應當包括鄉鎮財政監督的內容。有的地方和專家提出,鄉鎮財政機構不具備行政主體資格,不能獨立實施財政監督工作。因此,根據工作實際,建議將草案第四十條修改為“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做好財政監督工作,具體工作由鄉鎮財政機構承擔”,並增加“鄉鎮財政監督中的重大事項,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內容,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八條第二款。

二、注重發揮地方國家權力機關作用

1、有的委員提出,要加強人大對財政的監督,發揮地方國家權力機關作用。因此,根據預算法有關規定,建議在草案第六條中增加“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本級財政依法實施監督”內容,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五條第一款。

2、根據有的委員的意見,建議在草案第三十二條中增加規定,要求對在財政監督中發現的特別重大違法行為和重大問題,本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三、確定財政監督的範圍和重點

1、有的委員提出,草案第十條關於財政監督事項範圍歸類的邏輯順序較亂,對財政資金的監督與財務、會計監督要有所區分。因此,根據財政監督的類型,建議將草案第十條中有關財政部門對財政事項實施財政監督內容單列一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九條;將財政部門對財務、會計事項實施監督的內容單列一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十條。同時,建議對財政監督重要事項作進一步補充完善,增加“財政預算、決算公開情況”、“財政專項資金分配、使用情況”,分別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九條第三項、第六項。

2、有些委員和有的地方提出,要突出財政監督工作重點內容,增強針對性、實效性。因此,根據預算法,參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議在草案修改稿第九條基礎上,就財政部門對預算決算、政府債務、財政專項資金、社會保險基金、政府投資基金等五個方面的監督作具體規定,分別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條至第十五條。

3、有的地方提出,上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財政部門的監督。省人大財經委提出,內部監督是對財政部門權力運行的重要制約機制,建議加以補充。因此,建議增加一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條,明確上級財政部門對下級財政部門組織財政收入等情況進行監督的內容;增加一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條,明確財政部門應當進行內部監督的有關事項。

4、有些委員提出,績效監督是實施財政監督的重要內容,要重視績效監督結果的運用。有的地方提出,要增加績效監督的內容,以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因此,建議增加財政部門實施績效監督的有關內容,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條;同時,增加有關績效監督結果運用的內容,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四條。

四、明確財政監督方式和內容

1、省人大財經委提出,日常監督是財政監督的重要環節,草案第十六條對日常監督的規定不夠具體、全面,操作性不強,建議補充完善相關內容。因此,建議增加一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五條,明確日常監督的內容和方式。

2、有的委員和專家提出,草案有關財政核查、財政檢查的功能區分不夠清晰。省人大財經委提出,應當明確財政核查方式的適用情形,以便與財政檢查相區分。有的地方提出,草案對實施專項監督的標準和條件不明確。因此,建議增加兩款,分別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對財政管理和運行中的重大事項,或者通過受理舉報、接受有關部門移交等途徑發現的重大問題,財政部門應當開展專項監督。”“專項監督主要通過財政檢查的方式實施;對財政監督事項只需要進行核對、確認的,可以採取財政核查的方式。”

五、突出財政監督工作中的部門協調和義務規範

1、有的委員和有的地方提出,建議增加財政部門和其他部門協調配合內容。因此,建議在草案第四條中增加“財政部門實施財政監督,應當加強與監察、審計等有關部門的聯繫溝通和協作,並可以提請有關部門予以協助”內容,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四條第二款。

2、根據有些委員和有的地方的意見,參照審計條例的有關規定,建議對草案第十四條修改完善,強化對財政部門及其監督人員的工作要求,並對違反規定程式實施監督檢查、不如實反映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等情形加以規範。

3、根據有的地方和專家提出的意見,參照兄弟省條例的有關規定,建議在草案第十八條中明確監督對象在財政監督超越職權等四種情形下有權拒絕財政監督。

4、有的部門提出,要加強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避免重複檢查。因此,建議將草案第三十六條修改為“財政、監察、審計、稅務、金融監管等部門應當加強信息溝通和成果共享。有關部門的監督結果能夠滿足其他部門履行職責需要的,其他部門應當加以利用,避免重複檢查。”

六、關於法律責任

有的委員和地方提出,國務院有關行政法規規定,對國家公務員拒絕、阻擾、拖延財政監督的違法行為給予處分,沒有設定行政處罰,草案第三十八條與國務院規定不一致,建議斟酌。因此,根據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建議對草案第三十八條法律責任的規定分類處理,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對企業、其他組織以及個人處以罰款。此外,還根據調研中有的地方意見,將打擊、報復舉報人或者監督人員的法律責任單列,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七條。

此外,還對草案作了一些文字、技術修改,對有關條款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法制委員會已按照上述修改意見提出了草案修改稿,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以上報告和草案修改稿是否妥當,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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