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江蘇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經2014年9月29日江蘇省人民政府第40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2014年10月16日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95號發布。該《辦法》分總則、管理機構及其職責、資產配置、資產使用、資產處置、資產評估與清查、信息化與績效管理、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附則9章40條,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檔案發布

江蘇省人民政府令

第95號

《江蘇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已於2014年9月29日經省人民政府第40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長 李學勇

2014年10月16日

檔案全文

江蘇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公共財政管理要求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各級行政單位和各類事業單位(以下簡稱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活動,主要包括國有資產配置、使用、處置、收益、評估、清查、產權登記和糾紛調處等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是指屬於國家所有,由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各種經濟資源,包括:
(一)使用國家財政性資金形成的資產;
(二)國家調撥給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
(三)接受捐贈的資產;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屬於國家所有的資產。
第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實行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和單位占有、使用的管理體制。
堅持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財務管理、績效管理相結合,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統一的原則,科學配置、保障需求,合理使用、提高效益,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第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和處置收益納入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財政部門)是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負責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綜合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制度;
(二)對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和下級財政部門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以及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實施機關資產管理的行為進行指導、監督、檢查;
(三)負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配置、使用、處置等管理工作,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實施監督管理;
(四)建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整合、共享、共用機制;
(五)建立國有資產信息化管理和績效考核機制;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機關資產管理的具體制度並組織實施;
(二)統籌安排機關用地,集約節約利用土地;
(三)統一組織實施機關辦公用房管理;
(四)負責本級機關公務用車管理,指導和監督下級機關公務用車管理;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主管部門(單位)應當對所屬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並實施國有資產具體管理辦法,指導、監督和檢查所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二)按照規定許可權審核國有資產購置、使用、處置等事項,督促所屬單位按照規定繳納國有資產收益;
(三)組織國有資產清查登記、統計報告、績效考核和信息系統使用等基礎工作;
(四)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政府及其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負責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制度;
(二)負責國有資產的購置、驗收、維護以及清查登記、統計報告、信息系統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
(三)辦理國有資產配置、處置、出租、出藉以及對外投資、擔保等事項的報審手續,並按照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國有資產收益;
(四)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政府及其財政部門、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資產配置

第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應當按照規定標準配置;沒有配置標準的,應當從嚴控制,合理配置。能通過調劑、共享、共用解決的,不得重新購置。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預算標準由財政部門組織制定。
第十一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納入預算管理,按照同級財政部門規定的預算編製程序報審。未納入預算管理的單位需要配置國有資產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審。
第十二條 經批准組建的臨時機構以及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等需要購置資產的,由臨時機構或者主辦單位提出申請,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
第十三條 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公物倉管理制度,對可以共用、共享的國有資產組織統一採購、統一保管、統一調劑、統一處置。具體辦法由本級財政部門制定。
第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產權登記。
行政事業單位構築物、建築物等工程完工後,應當及時進行竣工決算和驗收,按照規定辦理財產物資移交手續和有關權屬證書,做好資產登記等工作。
行政事業單位房地產權屬實行統一管理,具體辦法由本級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章 資產使用

第十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使用包括自用、出租、出藉以及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擔保等行為。
行政單位不得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擔保或者舉辦經濟實體。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國有資產使用管理責任制,設定總賬和分類明細賬,定期進行清查盤點,做到賬、卡、實相符。
第十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藉以及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和擔保,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並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不得出借給企業或者個人。
事業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用於對外投資和擔保的國有資產實行專項管理,並在單位財務會計報告中對相關信息進行披露。
第十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藉以及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和擔保,應當嚴格控制,並進行可行性論證,按照規定程式報批。

第五章 資產處置

第十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包括轉讓、置換、捐贈、報損、報廢以及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資產範圍主要包括:
(一)閒置資產;
(二)低效運轉或者超標準購置的資產;
(三)超過使用年限無法使用的資產;
(四)因技術、功能原因並經過專業機構論證,確需報廢、淘汰的資產;
(五)因單位分立、合併、撤銷、改制、隸屬關係改變等原因發生產權或者使用權轉移的資產;
(六)盤虧、呆賬以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
(七)依照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可以進行處置的其他資產。
第二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未經批准不得處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辦法,由本級財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一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轉讓、出讓、置換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式,通過具有資質的產權交易機構,採取拍賣、招投標、協定轉讓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二十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處置的電子廢棄物以及涉密資產,應當統一回收,專業處理。

第六章 資產評估與清查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委託具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對國有資產進行評估:
(一)取得的資產沒有原始價格憑證的;
(二)資產用於拍賣、有償轉讓、置換的;
(三)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擔保的;
(四)事業單位分立、合併、撤銷、改制,財政部門確認需要進行評估的;
(五)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評估項目按照國家規定實行核准制和備案制。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資產清查:
(一)國家專項工作要求或者本級政府組織資產清查的;
(二)行政事業單位進行重大改革或者事業單位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資產嚴重損失的;
(四)會計信息嚴重失真或者國有資產出現重大流失的;
(五)會計政策發生重大更改,涉及資產核算方法發生重要變化的;
(六)財政部門認為應當進行資產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自行組織資產清查的,清查方案應當報財政部門備案,清查結果應當報財政部門認定。
第二十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之間的產權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由財政部門或者政府調解、裁定。
行政事業單位與非行政事業單位之間發生的產權糾紛,由行政事業單位提出處理意見,報財政部門同意後,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依照司法程式處理。

第七章 信息化與績效管理

第二十八條 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信息化管理制度,建立全省統一的國有資產信息管理系統和國有資產管理信息庫。
第二十九條 財政部門、主管部門以及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利用信息管理系統,對國有資產的配置、使用、處置等實行動態管理,並做好資產統計報告工作。
第三十條 財政部門應當建立資產管理績效考核體系,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配置、使用、處置及其管理行為實施考核,考核結果作為新增資產配置的重要依據。

第八章 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財政部門、主管部門、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加強對國有資產的監督,及時糾正和查處國有資產管理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十二條 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管理制度,加強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繳納、使用等情況的監督檢查。
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所屬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的監督管理,防止所屬單位隱瞞、截留、擠占、坐支和挪用國有資產收益。
第三十三條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國有資產管理的審計監督,並將資產管理情況納入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內容。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執行國有資產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國有資產管理投訴舉報制度,及時處理投訴舉報。
第三十五條 主管部門、行政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令改正,並給予警告: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擅自配置資產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未將在建工程及時轉入固定資產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未按照要求使用國有資產信息管理系統的。
第三十六條 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國有資產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處理、處分:
(一)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配置資產的;
(二)擅自占有、使用和處置國有資產的;
(三)未按規定繳納國有資產收益的。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單位,包括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機關等。
第三十九條 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實行企業化管理並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的資產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新聞發布會

主持人:記者朋友們:大家上午好!歡迎參加省政府新聞發布會。

《江蘇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95號)將於12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部規章適用於我省各級行政單位和各類事業單位(包括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機關等)的國有資產管理活動,對於加強和規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公共財政管理要求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具有重要意義。經省政府領導批准,今天我們召開新聞發布會,向媒體和公眾解讀這一《辦法》。

出席今天新聞發布會的有:省財政廳副廳長徐寧先生,省法制辦副主任、新聞發言人高建新先生,省財政廳資產處處長林玲女士,省法制辦經濟法規處處長黃永忠先生。受省政府副秘書長、新聞發言人肖泉先生委託,今天的新聞發布會由我主持,我是省政府辦公廳新聞聯絡處處長肖學亮。

首先,請省財政廳副廳長徐寧先生髮布新聞。

徐寧:各位領導、各位來賓、新聞界的朋友們:

大家好! 感謝大家長期以來對我省財政管理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10月16日,省政府發布了《江蘇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95號),以下簡稱《辦法》,將於今年12月1日正式實施。下面我就《辦法》出台的有關情況作簡要介紹:

一、《辦法》出台的意義

《辦法》的出台是省政府加強財政管理工作出台的又一項重要管理制度,是全省財政工作的一件大事,是全國為數不多的以省政府令的形式出台的國有資產管理辦法。《辦法》的出台對加強我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意義重大,影響深遠。貫徹實施好《辦法》是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和省委“十項規定”精神,踐行民眾路線,厲行勤儉節約,有效遏制腐敗現象和奢靡之風的一項重要舉措,是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建立法治政府的內在要求,也是全省各級政府部門、各行政事業單位的共同職責。

二、《辦法》出台的背景

2006年,財政部出台了《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35號令)和《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36號令)。2010年8月,我廳依據財政部規章,結合我省實際,制定了《江蘇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蘇財規[2010]22號)和資產使用、處置、收益等相關配套制度及操作規程,強化了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監管。但我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管工作面廣量大,截至2013年底,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總額達9630億元,還不包括機關單位未作價的劃撥土地,情況相當複雜,現有的管理制度都是以我廳規章形式印發的,尤其綜合性辦法法律效力低,約束力弱,不能很好地適應新形勢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管工作的要求。因此,迫切需要制定省政府規章,增強制度的強制力和執行力,促進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更加規範、有序運行。

三、《辦法》的創新之處

《辦法》以規範和加強全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為出發點,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目標、原則、職責及資產配置、使用、處置、收益、產權管理、信息管理、績效管理、監督檢查等方面做了全面系統的規範,是一部指導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較強的綜合性辦法。

(一)《辦法》進一步明確了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原則和思路。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是公共財政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辦法》規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活動應當遵循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相結合、資產管理與績效管理相結合、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全省各級政府部門、各行政事業單位要從構建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公共財政體制框架和財政改革、財政管理全局的角度,進一步明確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原則和思路,更新管理理念,改變管理方式,促進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財務管理、績效管理、價值管理的相互配合、相互制約,全面提高綜合管理水平,提高財政資金使用的規範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二)《辦法》理順了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體制。《辦法》明確了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誰來管”的問題,對財政部門、機關事務管理部門、主管部門以及行政事業單位的管理責任進行定位,明確了監督管理關係以及相關管理職責。《辦法》規定,各級財政部門是政府負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綜合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履行制定機關資產管理的具體制度並組織實施等職責;各主管部門對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監督管理;行政事業單位,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

(三)《辦法》突出了資產配置。《辦法》提出了科學、合理的資產配置管理制度,強調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這與《國務院關於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4〕45號)“加強人員編制管理和資產管理,完善人員編制、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的機制”的要求完全吻合,有利於從體制上解決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占用多寡不均、閒置浪費以及因資產配置不合理導致政府運行成本過高等問題。

(四)《辦法》強化了資產使用。《辦法》提出要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藉以及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和擔保行為加強管理,從嚴控制,必須進行可行性論證,嚴格履行審批手續,並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防止暗箱操作或者造成國有資產損失。同時,規定國有資產不得向企業和個人出借。

(五)《辦法》規範了資產處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包括各類國有資產的無償轉讓、出讓、出售、置換、捐贈、報廢等,是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重要內容。《辦法》著重解決的是資產處置中長期存在的範圍不清、公開性不足以及涉密資產處置不規範等問題:一是進一步界定資產處置的範圍,明確了七種可以處置的資產情形;二是建立資產處置公開機制,規定行政事業單位轉讓、出讓、置換資產應當通過有資質的產權交易機構,採取拍賣、招投標、協定轉讓等方式進行;三是規範涉密資產處置,對電子廢棄物等涉密資產,要求統一回收,專業處理。

(六)《辦法》明確提出公物倉制度。《辦法》提出財政部門應當探索建立公物倉管理制度,對可以共用、共享的國有資產組織統一採購、統一保管、統一調劑、統一處置。“公物倉”管理制度的實行,通用資產實物和專用資產虛擬網路交易平台的搭建,將對推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建設節約型機關和建立資源共建共享共用機制,節約財政資金,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都將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

(七)《辦法》完善了監督機制。《辦法》對資產管理監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一是要求建立資產管理績效考核體系,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配置、使用、處置及其管理行為實施考核,考核結果作為新增資產配置的重要依據;二是要求建立投訴舉報制度。要求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都應當制定和落實投訴舉報制度,及時處理投訴舉報,接受社會監督。

四、《辦法》的貫徹實施

《辦法》的出台對促進我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走向法制化、規範化、科學化、精細化,對保障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安全完整,推動國有資產的合理配置,實現國有資產高效利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全省各級政府部門、各行政事業單位要深刻領會《辦法》出台的重要意義,將思想統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加強資產管理工作的部署上來,宣傳、學習、貫徹好《辦法》,將《辦法》各項規定落實到實處。

(一)廣泛開展宣傳,切實增強《辦法》的社會影響力。首先對省級各部門、單位和各市縣財政部門印發貫徹實施意見;其次準備通過報刊、電視、廣播、網路等各種媒介,大力宣傳《辦法》的重要意義和主要內容,特別是對一些重要規定和創新舉措要給予重點宣傳和解讀。通過《辦法》的宣傳,推動《辦法》的貫徹落實。

(二)加強學習培訓,切實增強貫徹實施《辦法》的自覺性。我廳將有計畫、分步驟地組織開展專題講座、輔導報告、知識競賽等形式多樣的培訓活動,使全省各級政府部門、各行政事業單位的領導幹部、職能部門的管理人員及廣大幹部職工準確理解和全面掌握《辦法》的主要內容,明確工作職責,進一步增強做好資產管理工作的責任感和使命感。

(三)加強制度建設,儘快建立和完善資產管理相關配套制度。《辦法》是規範和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基本制度。《辦法》的貫徹執行需要一系列配套制度的支撐和輔助,從而形成一整套完備的制度體系。我廳今後將會同省有關部門儘快制定出台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制度、專項資產配置標準、公物倉操作規程等一系列制度標準;修改完善資產配置與部門預算、政府採購三者相結合制度;探索建立省級公物倉網上虛擬交易平台和實物資產管理相結合的制度等等。

(四)加強組織實施,確保《辦法》的貫徹執行。強有力的組織領導是《辦法》貫徹實施的重要保障。全省各級政府部門、各行政事業單位要把貫徹執行《辦法》作為當前一項重要的工作任務,像抓資金管理一樣抓資產管理,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狠抓責任落實。

《辦法》的出台,對我省資產管理工作來說是全新的起點,我們要以《辦法》的頒布和實施為契機,紮實工作、奮發進取、開拓創新,努力推動我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邁上新台階。

謝謝大家。

主持人:謝謝徐廳長。現在,請省法制辦副主任高建新先生髮布新聞。

高建新:同志們,新聞界的朋友們:大家上午好!

《江蘇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已於今年10月16日以省政府第95號令發布,並將於12月1日施行,這是我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建設的一個重大成果,是我省法治財政建設的新篇章,標誌著我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步入了新階段。下面,我就《辦法》制定的有關情況向大家作一簡要的介紹。

一、《辦法》的制定過程

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必要的國有資產是行政事業單位得以正常運轉的物質前提,是行政事業單位開展工作、履行職責的必要保障。為了實現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合理、管理嚴格、運營規範、使用高效、處置有序和安全完整目標,必須通過加強制度建設,建立長效機制,把國有資產配置、使用、處置等行為納入法治化軌道,推動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與財政體制改革有機融合,進一步鞏固財政體制改革成果、完善現代財政管理制度。據此,省政府將這一項目列入2012年度的規章立法項目目錄,要求儘快研究出台。2012年7月,省財政廳將《江蘇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送審稿)報送省政府。我辦按照立法程式,對《辦法》(送審稿)進行了初步審查後,將《辦法》(送審稿)傳送省政府所有組成部門、工作機構、黨群組織以及13個省轄市書面徵求意見,並在江蘇政府法制網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和建議。在匯總各地各部門和社會各方意見建議的基礎上,我們對這些意見進行了認真梳理、分析和研究,同時選擇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市縣開展立法調研,通過召開座談會、研討會等形式,進一步聽取地方相關部門的意見。結合調研和徵求意見情況,同時考慮到在實際管理實踐中,各級財政部門已經配套形成了一套由國有資產管理綜合性辦法、配套制度、操作規程共同組成的“三層架構”制度體系,為兼顧各地因地制宜進行制度建設的自主性和靈活性需求,我們確立了以方向性、原則性制度為主的立法思路,一些具體管理制度如公物倉管理制度、權屬統一管理制度、資產處置制度等,則授權各地人民政府根據實際管理情況制定。力爭使《辦法》的規定符合國有資產管理的實踐需要,又滿足各方面意見建議,以有效貫徹中央“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精神,認真落實省委、省政府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的重要部署。

二、《辦法》的主要內容

一是關於管理體制。良好的管理體制是管好國有資產的前提基礎。我省在長期的管理實踐中已逐步形成了財政部門主管、相關部門配合、行政事業單位具體落實的管理模式,取得了較好的管理成效,但財政部門、機關事務管理部門、主管部門以及行政事業單位在國有資產管理的關係上,依然存在一些分工不明、職能交叉的問題。為了解決這些問題,進一步理順管理關係,明確管理責任,《辦法》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管理實際,在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分別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機關事務管理部門、主管部門以及行政事業單位的管理責任進行定位,明確了監督管理關係以及相關管理職責。

二是關於資產配置。建立科學、合理的資產配置管理制度,從體制上解決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占用多寡與職能不匹配、閒置浪費以及既存資產配置調整機構不健全導致政府運行成本過高問題,是我們這次立法重點考慮的內容。為此,《辦法》首先確立了國有資產配置的基本原則,在第十條中規定國有資產必須按照標準配置;沒有配置標準的,應當嚴格控制,能通過調劑、共享、共用解決的,不得重新購置。其次,明確了資產配置報審程式,在第十一條中將資產配置納入預算管理,按照預算編製程序報審,實現資產配置與預算管理的有效銜接。第三,創新管理制度,在第十三條中對可以共用、共享的國有資產,要求組織統一採購、統一保管、統一調劑、統一處置,實行公物倉管理,促進資產資源的合理高效利用。第四,完善了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制度,在第十四條中要求對房地產權屬實行統一管理,做到“家底”清楚,為科學、合理配置國有資產提供參考依據。

三是關於資產處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包括各類國有資產的無償轉讓、出讓、出售、置換、捐贈、報廢等,是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重要內容。《辦法》著重解決的是資產處置中長期存在的範圍不清、公開性不足以及涉密資產處置不規範等問題:包括在第十九條中進一步界定了資產處置的範圍,明確七種可以處置的資產情形;在第二十一條中建立資產處置公開機制,規定行政事業單位轉讓、出讓、置換資產應當通過有資質的產權交易機構,採取拍賣、招投標、協定轉讓等方式進行;第二十二條中規範涉密資產處置,對電子廢棄物等涉密資產,要求統一回收,專業處理。

四是關於監督管理。為了提高監督管理效能,《辦法》著眼於建立和完善監督檢查手段:一方面在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中分別明確了應當進行資產評估的五種情形和資產清查的六種情形。便於為資產管理部門摸清資產狀況、確定資產價值和監管資產處置行為提供科學依據,有效防止國有資產在產權變動過程中發生流失。一方面在第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條中確立了信息化管理和績效管理機制。要求建立全省統一的國有資產信息管理系統和信息庫,對國有資產配置、使用、處置等實行動態管理,進行資產統計分析。要求建立資產管理績效考核體系,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配置、使用、處置及其管理行為實施考核,考核結果作為新增資產配置的重要依據。同時在第三十四條中建立投訴舉報制度。要求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都應當制定和落實投訴舉報制度,及時處理投訴舉報,接受社會監督。

三、《辦法》實施過程中應當注意的幾個問題

一是關於管理主體和責任。財政部門作為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綜合管理的職能部門,對國有資產配置、使用、處置等實施管理。目前,全省設區的市和大部分縣(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均由本級財政部門實施綜合管理。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制定並組織實施機關資產管理的具體制度,統籌安排機關用地、辦公用房、公務用車等;主管部門對所屬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工作;行政事業單位負責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

二是關於適用範圍。《辦法》適用於本省各級行政單位和各類事業單位。所稱行政單位,包括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機關等。所稱事業單位,是指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這一點,當無異義。至於實行企業化管理並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以及事業單位創辦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是否由財政部門按照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實施監督管理。對此,有不同意見。鑒於目前國家正在實施事業單位改革,隨著改革的進一步深化和單位性質的變化,此類單位的管理體制可能會發生調整。為此,《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實行企業化管理並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和資產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同時,將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列為參照執行對象。

三是關於資產出租、出借。當前,少數行政事業單位採取不同方式開展創收活動依然存在,其中不少行政事業單位以所有者的身份對外出租出借房屋、儀器設備等固定資產收取租金,一些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進行投資、擔保獲取收益。為了規範操作,預防風險,防止收益流失,《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明確要從嚴控制此類行為,確需出租、出借或者投資、擔保的,必須進行可行性論證,嚴格履行審批手續,並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同時,規定國有資產不得向企業和個人出借。

法的生命在於實施。《辦法》規定的各項制度、措施能否在資產管理實際工作中取得預期的效果,關鍵在於各級各類行政事業單位從事資產管理的負責同志和相關責任人員能否準確理解把握《辦法》的各項內容並付諸實施。相信在大家的努力下,《辦法》一定能夠取得良好的實施效果,我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也將邁上新的台階!

謝謝大家!

主持人:下面,請記者朋友們就感興趣的問題提問。

記者:《辦法》如何體現黨中央國務院反對浪費厲行節約的精神?

徐寧:首先從制度約束,在國有資產配置過程中,行政事業單位不能隨便配備資產,配製資產得有預算,要按照標準規範配置。其次在國有資產使用過程中,也用這個《辦法》來規範,使用中是否超標準,是否隨意亂用,是否隨意出借出租,是不是有毀損或者流失。再次,由於政府採購的標準化,有專門的政府採購法,使國有採購過程規範,同時遵循相對低的成本。比如推進公物倉制度,本身就可以循環使用,而不必每個單位都配置資產,可以在不同單位間進行調配、調劑,大型活動中配置的資產進行循環再利用,這些制度都在具體的方面體現反對浪費厲行節約的精神。

記者:我看到《辦法》里提出公物倉制度,可否具體說一下;另外《辦法》里說,房地產要進行統一管理,因為國家規定不能建行政大樓,是否意味著房產統一了以後,部門間可以相互調劑?

徐寧:公物倉的做法,是一種資產配置和處置的調劑平台,房屋調劑,原來就有一些辦法和一些制度,這次是更加提升高度,用這個辦法更加完善。請我廳資產處處長林玲做詳細解答。

林玲:公物倉制度屬於比較新穎的,對共用共享的國有資產進行統一採購、保管、調劑以及處置,具體就是公物倉開始,對通用資產執行實物公物倉制度,單位的辦公桌椅、電腦等,有的未到報廢年限,還可以使用,可以臨時調劑;比如大型的活動,這個部門結束了,另外一個部門需要,可以調劑到別的部門使用,就不需要重新購買。另外我們還有一個構想,對專用資產,將來實行虛擬的網路公物倉,大型儀器設備在我們虛擬公物倉中相互調劑,效益最大化,這個我們正在探索過程中。所以我們將建立兩個平台,一個是實物交易平台,一個是網路虛擬交易平台,這都是創新性的工作。我們省級實物公物倉已經開始運作並遵循以下原則:(一)受託管理;接受監督;(二)短期儲備,調劑餘缺;(三)循環使用,厲行節約;(四)規範處置,公開透明。

記者:整個《辦法》看了以後,關於資產節約有沒有更詳細的數字?

徐寧:政府採購法實行以來,按預算、按標準配置資產,能看到節約。這個《辦法》實施,現在就說節約多少不現實,但是整個過程都規範了,使用的過程更加透明,處置更加規範。比如說剛才提到的公物倉,也是提高資產的有效使用,避免不同部門重複配置等相關現象。我們經過30多年的改革開放,積累了近萬億的行政資產,假如這個資產不加以控制的話,損失不是小數字了。現在我不能給出一個比較好的準確數據,但是整個過程體現了公開、公平、公正、高效。

記者: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管理,財政部門扮演的是什麼角色?

徐寧:這個《辦法》里也做了具體的說明,《辦法》第六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負責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綜合管理。這個辦法創新就是對國有資產管理的框架和職責分工有了比較明確的界定,財政部門一是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制度;二是對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和下級財政部門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以及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實施機關資產管理的行為進行指導、監督、檢查;三是負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配置、使用、處置等管理工作,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實施監督管理;四是建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整合、共享、共用機制;五是建立國有資產信息化管理和績效考核機制;六是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記者:關於資產的處置這塊,我看到《辦法》里一共提到7種情形,就資產閒置或者說低效運轉這方面,如何界定?

徐寧: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是國有資產管理的日常事務。請林玲進行詳細解答。

林玲:有的單位有些資產一年用了幾次專用設備就不用了,閒置在那,但是有些部門又正好需要,跟財政申請資金,這個時候財政知道這些情況,就能避免重複配置。我們現在對通用資產,如電腦、印表機、桌椅板凳以及房屋等都有標準。還有剛剛講的一些專業性部門,大量的專項資金形成的專項資產,我們要對其制定分行業分部門的標準,對使用頻率少、低效運轉的專項資產,就要利用網路平台,加大其調劑力度,這個部門不用的就調劑到其他部門使用或共享使用,這就是虛擬網路資產調劑平台。

徐寧:《辦法》更多體現的是規範,不僅程式規範,方式、方法也要規範。

主持人:謝謝記者朋友們。由於時間關係,今天的新聞發布會就開到這裡。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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