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省級政府公物倉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一條 第十二條省級公物倉資產的使用。 第十四條省級公物倉資產的處置。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範省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和處置行為,推進國有資產共享、共用,提高資產使用效益,落實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厲行節約”的有關規定,根據《江蘇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蘇財規2010[22號])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省級各行政單位(包括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及工商在線上關)和各類事業單位,以下統稱省級單位。
第三條 江蘇省省級政府公物倉(以下簡稱省級公物倉),是指省財政廳對省級單位閒置、處置、超標準配置的資產以及經省政府批准組建的臨時機構、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政府批量集中採購購置的儲備資產及罰沒資產等進行統一管理、統一調配、統一處置的運作平台。
第四條 省級公物倉運作遵循以下原則:(一)受託管理,接受監督;(二)短期儲備,調劑餘缺;(三)循環使用,厲行節約;(四)規範處置,公開透明。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省財政廳是省級公物倉的綜合管理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本省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研究制定省級公物倉管理的制度;
(三)負責對省級公物倉資產的配置、上繳、調撥、使用、處置等事項的審批;
(四)負責制定省級公物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的總體開發規劃;
(五)監督檢查省級公物倉管理及執行制度情況。
第六條 省級機關事務管理局對省級一級預算單位公物倉的有關事項進行具體管理。
(一)負責對省級一級預算單位閒置、處置資產的收繳、調劑使用;
(二)負責省級一級預算單位機構撤併後資產的清理收繳;
(三)負責省級一級預算單位因專項工作需要,進行臨時借用資產的審批。
(四)定期向省財政廳報告省級公物倉有關事項的辦理情況。
第七條 江蘇省產權交易所(以下簡稱“省產交所”)負責省級公物倉的日常管理,主要負責省級公物倉資產的保管、調撥、使用和處置等事項的具體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省級公物倉管理制度,接受省財政廳監督和指導;
(二)負責落實省級公物倉倉儲場地;
(三) 負責省級公物倉資產的倉儲管理、財務管理和會
計核算、信息系統建設等工作;
(四) 負責省級公物倉資產的調撥、使用和處置的日常
管理;
(五) 負責落實省級單位上繳、歸還省級公物倉資產;
(六) 負責借出資產的監管工作,定期對省級公物倉資
產進行清查盤點並編制盤點表,確保省級公物倉資產的安全完整;
(七) 負責省級公物倉資產處置工作的具體組織,及時
上繳資產處置收益;
(八)制定省級公物倉具體管理的相關制度,定期向省財政廳報送省級公物倉資產管理情況。
第八條 省級單位主管部門對本部門所屬單位涉及省級公物倉資產管理的事項實施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審核本部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按規定上繳、申請借用和歸還省級公物倉資產等事項;
(二)負責本部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使用省級公物倉資產的登記和監督管理;
(三)督促本部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按規定及時上繳、歸還省級公物倉資產。
第九條 省級單位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相關規定和工作需要提出上繳或使用省級公物倉資產的申請;
(二)負責辦理本單位上繳、借用和歸還省級公物倉資產等有關手續;
(三)負責本單位借用省級公物倉資產使用期間的帳冊登記、日常保養和維護工作,確保省級公物倉資產在使用期間安全和完整;
(四)按規定及時上繳、歸還省級公物倉資產。

第三章 省級公物倉管理範圍及程式

第十條 省級公物倉設在省產交所。除國家、省另有規定外,下列國有資產納入省級公物倉管理範圍:
(一)經省委、省政府批准舉辦的大型活動(會議)、組建臨時機構使用財政性資金統一配置的各類資產或接受捐贈的可循環使用的實物資產;
(二)經省委、省政府批准撤銷、合併、改制的行政事業單位收回的實物資產;
(三)省級行政事業單位超標準配置的資產及閒置資產,包括不需用的資產、已更新淘汰但仍具有使用價值的實物資產;
(四)省級單位處置資產中仍有調劑使用價值的資產;
(五)實行批量政府集中採購的儲備資產;
(六)罰沒資產;
(七)其他按規定應繳入省級公物倉管理的資產。
第十一條 省級公物倉資產的收繳。
(一)經省委、省政府批准舉辦的大型活動(會議)所購置和接受捐贈的資產,由活動(會議)承辦部門(機構)負責在活動(會議)結束後一個月內清理、登記造冊全部移交省級公物倉。
(二)按規定撤銷的省級單位或臨時性機構,其原有全部資產除明確規定另有用途外,應當在撤銷後的一個月內由原機構負責清理、登記造冊移交省級公物倉。
(三)按規定合併的省級單位,應對資產進行全面清查,其所有資產原則上按有關規定先全部移交併入單位。有富餘資產的,應當在機構合併結束後的一個月內由合併後機構負責登記造冊移交省級公物倉。
(四)按規定改制的事業單位,納入改制的資產經清查核實登記造冊,由改制前事業單位移交改制後的單位;剝離未納入改制的資產,由改制的事業單位登記造冊在改制結束前一個月內移交省級公物倉。
(五)省級行政單位超標準配置或閒置一年以上且未到報廢年限的資產,應當登記造冊移交省級公物倉。
(六)罰沒資產,屬於一般性資產的,在案件結束後及時造冊移交省級公物倉;屬於專管機關管理或專營企業經營的財物(包括文物、專賣品、毒品、假冒偽劣藥品、危害國家安全的物品、淫穢物品等)按《江蘇省罰沒財物、追回贓款贓物和無主財物管理規定》(省政府令第177號)上繳相關部門處理。
(七)處置資產經審批部門審批後由單位根據批覆意見將仍可調劑使用的資產移交省級公物倉;
(八)政府採購中的批量集中採購儲備的資產,由省級政府集中採購機構登記造冊移交省級公物倉。
上述資產移交省級公物倉的,由省產交所開具“省級公物倉資產移交清單”(附表一),並及時辦理登記入庫,資產移交清單作為原始憑證歸檔管理。
第十二條 省級公物倉資產的使用。
省級單位或臨時機構因工作需要須向省級公物倉申請借用、調配資產的,由使用單位申請,主管部門審核後按規定許可權報有關部門審批,審核批准後由省產交所與使用單位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一)經各部門預算安排,優先從省級公物倉中配置。
(二)經省委、省政府批准設立的臨時機構、省級行政事業單位舉辦大型活動(會議)所需資產(除一次性消耗用品外),原則上通過省級公物倉進行配置。
省財政廳在編制和審核組建臨時機構、大型活動(會議)的預算經費時,對其中安排用於購置資產的經費必須結合省級公物倉資產庫存情況,優先從公物倉中安排。當省級公物倉無法滿足需要時,安排購置設備經費。購置的資產由省級公物倉入庫後再借調單位使用。
(三)單位臨時借用。單位因工作需要臨時借用省級公物倉資產的,應填寫《省級公物倉資產申請借用登記表》(附表二),經審批部門同意後到省產交所辦理手續。
(四)調撥單位。單位因工作需要申請調入省級公物倉資產的,應填寫《省級公物倉資產調撥申請表》(附表三),經省審批部門批准同意後,由省產交所辦理出庫手續。並在省級公物倉資產登記簿中核銷資產。資產接收單位對調撥資產要及時登記,進行賬務處理,納入單位資產日常管理。
第十三條 省級公物倉資產歸還入庫。借用單位歸還資產時,由省產權交易所登記資產歸還情況。資產借用單位要確保資產在借用期間的安全完整。
第十四條 省級公物倉資產的處置。
省產交所必須定期對省級公物倉資產進行盤點和清查,對下列狀態的資產定期進行處置:
(一)不易存貯或可能長期閒置的資產;
(二)達到報廢年限的資產;
(三)無修復價值的資產;
(四)經認定需要處置的其他資產。
省級公物倉資產需處置的,由省產交所填寫《省級公物倉資產處置表》(附表四),報省財政廳審批後辦理出庫和處置手續。
省級公物倉資產的處置,由省產權交易所按《江蘇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蘇財規[2011]27號)執行。
第十五條 省級公物倉資產的處置收入按《江蘇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管理暫行辦法》(蘇財規[2011]2號)的有關規定,由省產交所統一上交省級財政。
第十六條 省產交所應加強對省級公物倉資產的日常管理,按期清點盤庫,確保賬實相符、賬卡相符和資產的安全完整。
(一)必須指定專人負責省級公物倉資產的日常管理工作,並對省級公物倉資產進行分類保管、定期查驗、及時維護,以保證資產性能的安全可靠。
(二)按規定設定省級公物倉資產登記簿和資產卡片,做到一卡一物。
(三)定期進行清查盤點。省級公物倉資產管理人員應按月進行盤點,每年年終進行全面清查盤點。及時編制資產增減及庫存報表並按季上報省財政廳。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省財政廳對省級公物倉的運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任何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調換和私分公物倉資產,如違反規定,應依法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造成資產損失的,應負相應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處罰。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省級公物倉運行經費納入年度部門預算。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江蘇省省級政府公物倉管理暫行辦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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