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殘疾人保障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保障殘疾人平等地充分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殘疾人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與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
殘疾人的公民權利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全社會應當理解、尊重、關心、幫助殘疾人。禁止基於殘疾的歧視,禁止侮辱、侵害、虐待、遺棄殘疾人。禁止通過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貶低損害殘疾人人格。
第三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殘疾人工作的領導,將殘疾人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殘疾人事業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建立穩定增長的經費保障機制。
發展殘疾人福利事業,提高殘疾人社會福利水平。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殘疾人工作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殘疾人工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設在殘疾人聯合會,負責日常工作。
殘疾人工作委員會成員單位應當每年向殘疾人工作委員會報告履行職責情況,並安排專人聯繫殘疾人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殘疾人社會保障和服務體系,建設信息共享平台。
第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尊重殘疾人對公共政策和殘疾人事務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依法保障殘疾人參與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第六條地方各級殘疾人聯合會代表殘疾人的共同利益,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為殘疾人服務;履行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規定以及本級人民政府委託的工作職責,開展殘疾人工作,動員社會力量,發展殘疾人事業。
第七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城鄉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做好所屬範圍內的殘疾人工作。
第八條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支持殘疾人事業,為殘疾人提供捐助和服務。
鼓勵志願服務組織為殘疾人提供志願服務。
第九條建立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協調機制,推動相關部門和單位為殘疾人提供法律援助及司法救助,鼓勵社會組織為殘疾人提供法律服務和幫助,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
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以下簡稱殘疾人證)是殘疾人享受政府優待扶助政策的重要憑證。
殘疾人證經設區的市殘疾人聯合會審批,由縣(市、區)殘疾人聯合會發放。
縣級以上殘疾人聯合會會同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共同確定的殘疾評定定點醫院,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殘疾等級評定工作。

第二章 預防和康復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殘疾預防服務體系,有計畫地組織開展殘疾預防工作,宣傳普及殘疾預防知識,增強公眾殘疾預防意識。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針對遺傳、疾病、藥物、事故、災害、環境污染和其他致殘因素,組織相關部門、動員社會力量,採取措施預防殘疾的發生、減輕殘疾的程度。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人口計生等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制定殘疾預防行動計畫,並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醫療機構開展婚前醫學檢查和孕前、孕產期保健服務,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減免相關費用。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開展免費孕前優生健康檢查。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人口計生等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建立出生實名登記、新生兒殘疾篩查、殘疾預防干預信息共享制度。醫療機構應當將篩查出的殘疾新生兒情況及時報送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並由衛生行政部門定期通報人口計生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
第十六條 醫療機構對有可能導致殘疾的高危新生兒和傷病人員應當進行早期醫療干預和康復服務,減少因病因傷致殘。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殘疾統計和分析報告制度,完善殘疾統計資料庫,每年向社會公布殘疾人口變動的主要信息和數據。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建立和完善殘疾人康復服務體系,引導和加強殘疾人康復機構建設,拓展康復項目,扶持殘疾人輔助器具研發、生產、推廣和適配。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將殘疾人康復工作納入社會保障總體規劃,將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康復機構納入康復醫療服務體系建設,按照有關規定,將殘疾人康復、殘疾兒童康復訓練和輔助器具適配項目納入基本醫療保險。
第二十條 省和設區的市應當建立綜合性殘疾人康復中心,縣(市、區)建立殘疾人康復中心;二級甲等及以上綜合醫院、有條件的二級甲等及以上專科醫院應當設立康復科;鄉鎮衛生院和城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應當設立康復室,配備必要的康復訓練器材,開設適宜的康復服務項目。
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和個人創辦殘疾人康復機構。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殘疾人康復機構管理,完善康復人才培養制度,建立健全康復人才管理和評估機制。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建立、完善殘疾人康復救助制度,對康復、殘疾兒童康復訓練和輔助器具適配等項目納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後仍有困難的貧困殘疾人給予救助。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六周歲以下殘疾兒童的康復費用,除基本醫療保險支付外,按照規定給予全額補助,並逐步推廣至七周歲以上十四周歲以下的殘疾兒童。

第三章 教育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教育納入教育事業發展總體規劃和教育發展評價考核體系,保障殘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普及殘疾兒童少年義務教育,適合接受義務教育的殘疾兒童少年入學率應當達到健全兒童少年同等水平。對重度肢體殘疾、腦癱和孤獨症等兒童少年,應當根據其殘疾類別和等級,採取學校教育、社區教育、送教上門等方法實施義務教育。
殘疾兒童少年實行學前三年至高中三年的十五年免費教育。
鼓勵和扶持殘疾人參加普通高等教育、遠程教育和自學考試。
殘疾兒童學前教育以康復為主。殘疾人成人教育以職業教育為主。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殘疾人教育機構建設,將殘疾兒童學前教育機構建設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建設規劃。
設區的市、縣(市)應當設立特殊教育學校。鼓勵省屬高校為殘疾人設定特殊教育專業或者特教班。
扶持社會力量舉辦殘疾人教育機構。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教育等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加大特殊教育學校經費投入,確保特殊教育學校正常運轉。特殊教育學校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應當按照普通學校學生人均公用經費的六至八倍安排,有條件的地區可適當提高。
第二十八條特殊教育學校應當改善辦學條件,提升辦學能力,擴大招收殘疾學生規模,滿足不同殘疾類別兒童少年入校就讀的需求。
鼓勵和支持特殊教育學校開展職業教育與培訓。
第二十九條普通學校應當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學生隨班就讀,並為其學習、生活、康復提供便利和幫助。
幼稚園應當積極創造條件,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學齡前殘疾兒童,並為其提供融合教育。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健全殘疾人教育補貼機制,按照有關規定為殘疾學生、貧困殘疾人家庭的學生提供資助和補貼。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特殊教育師資培養培訓機制,建立和完善特殊教育職稱評審制度,保證特殊教育教師享有普通學校教師相應職級的待遇。
特殊教育教師和手語翻譯享受特殊教育津貼。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部門應當完善重度聽力、視力和肢體殘疾等特殊考生的招生與考試辦法,健全殘疾學生升學機制。

第四章 勞動就業

第三十三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組織和扶持殘疾人從事適當的生產勞動和經營活動,開發或者購買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公益性崗位安排殘疾人就業,幫助農村殘疾勞動力向城鎮和第二產業、第三產業轉移就業。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將殘疾人就業納入政府公共就業服務範圍,健全殘疾人就業服務體系,落實安排殘疾人就業相關規定,確保殘疾人享有勞動就業的權利。
第三十五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等城鄉各類組織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履行扶持和促進殘疾人就業的義務,按照不低於本單位在職總人數百分之一點五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以及國有控股企業招錄工作人員時應當單列一定數量適合殘疾人的崗位,按照公開、公平的原則和程式招錄符合條件的殘疾人。
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應當按照規定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地方稅務機關、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做好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徵收和監督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區)徵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百分之五直接繳入省級國庫,建立省級殘疾人就業調劑金,在省內調劑使用。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應當納入財政預算,用於為殘疾人提供職業培訓、就業服務和就業援助等,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污、挪用、截留或者私分。
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加強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舉辦、鼓勵社會興辦殘疾人福利企業、盲人按摩機構和其他福利性單位,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制定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扶持政策,財政部門和稅務機關應當及時落實國家促進殘疾人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殘疾人聯合會應當依法對殘疾人集中就業單位的資格進行審查認定。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殘疾人福利性單位產品專產制度,每年公布專產產品目錄,安排殘疾人福利性單位生產;確定適合殘疾人生產、經營的產品、項目,優先安排殘疾人福利性單位生產或者經營,促進殘疾人就業。
在同等條件下,政府採購應當優先購買殘疾人福利性單位提供的產品和服務。
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殘疾人聯合會組織開展殘疾人技能鑑定,對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者專項能力證書的殘疾人,按照規定給予職業技能鑑定補貼。
對有就業能力和就業需求的殘疾人免費提供職業培訓、職業介紹、就業指導和創業輔導。
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個人開展殘疾人職業技能教育、培訓。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建立殘疾人就業、失業登記制度,加強對用人單位落實殘疾人就業政策情況的檢查。

第五章 文化體育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制定保障殘疾人平等參與文化體育活動的政策措施,組織開展形式多樣、健康有益的殘疾人文化、體育、藝術和娛樂活動,將殘疾人文化體育建設納入社會公共文化體育建設規劃,實現同步發展。
第四十二條殘疾人憑殘疾人證免費進入政府投資主辦的公園、動物園、植物園、博物館、紀念館、圖書館、美術館、展覽館、文化活動中心和體育活動中心等旅遊景區、公共活動場所。盲人、重度殘疾人等需要陪護的,陪護人員可以免費進入上述場所。
鼓勵非政府投資主辦的上述場所為殘疾人進入減免費用。
第四十三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將殘疾人體育活動納入全民健身計畫。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文化、體育等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重視選拔培養殘疾人文化體育藝術人才,積極組織殘疾人參加國內外文化藝術交流和重大殘疾人體育賽事,對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文化、新聞出版等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扶持殘疾人文化事業,鼓勵、幫助殘疾人從事文學藝術等創造性勞動。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設符合國家建設標準、滿足殘疾人需求的文化體育活動設施和活動場所。
城鄉文化體育等活動場所應當配置適合殘疾人的文化體育活動器材和設施。公共圖書館應當建立盲人圖書室,配置盲文版書籍和有聲讀物及閱讀設備。鄉鎮農家書屋應當為殘疾人閱讀提供便利,有條件的應當開設殘疾人圖書閱覽室。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等部門和單位,應當通過廣播、電影電視、報刊、圖書和網路等形式,宣傳殘疾人事業。媒體應當免費刊播相關公益節目。

第六章 社會保障

第四十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完善對殘疾人的社會保障制度,逐步提高殘疾人的生活質量和水平。
第四十九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納入社會保險範圍。對生活確有困難的殘疾人,其參保費用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貼。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以及殘疾人聯合會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殘疾人給予下列救助、補貼和優惠:
(一)對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中的殘疾人實施生活、醫療、教育和住房等救助;
(二)對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中的重度殘疾人發放重殘補貼;
(三)對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以外無固定收入的重度殘疾人發放生活救助金;
(四)對一戶多殘、依老養殘等特殊困難家庭中的殘疾人發放生活救助金;
(五)對特殊困難重度殘疾人和流浪乞討殘疾人實施特別救助;
(六)對遺棄的殘疾兒童,及時送社會福利機構實施集中供養;
(七)對貧困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殘疾人發放護理補貼;
(八)對獨生子女傷殘家庭的老齡父母發放護理補貼或者優先安排機構養老;
(九)對符合保障條件的殘疾人家庭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對重度殘疾人家庭予以優惠。
第五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惠及殘疾人的公共服務性收費減免政策。
公共服務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設定便利設施,方便殘疾人享受社會公共服務,並減免相關服務性收費。
殘疾人憑殘疾人證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捷運、輕軌、渡船等公共運輸工具。殘疾人攜帶必備的輔助器具以及盲人攜帶有識別標識的導盲犬出入公共場所、搭乘公共運輸工具,應當給予便利,並不得收費。
盲人可以攜帶有識別標識的導盲犬乘坐出租汽車。
第五十二條各級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安排不低於百分之二十的經費用於殘疾人事業。各級體育部門每年在體育彩票的本級留成公益金民眾體育經費中,安排一定經費用於支持殘疾人體育事業。
第五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將殘疾人托養服務機構建設納入公共服務總體規劃,設區的市、縣(市、區)應當建立殘疾人集中托養服務機構。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興辦殘疾人托養服務機構,為殘疾人提供集中托養、日間照料和居家安養服務。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殘疾人托養服務機構的管理,建立殘疾人托養服務機構人員管理和教育培訓制度,並給予扶持。
第五十四條支持有條件的殘疾人參加商業保險。鼓勵商業保險機構設立殘疾人專項險種。

第七章 無障礙環境

第五十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無障礙環境的統籌規劃和管理,確保殘疾人無障礙地使用物質環境、交通工具、信息通信設備以及其他設施和服務。
第五十六條城鎮新建、改建、擴建道路、公共建築、公共運輸設施、居住建築、居住區,應當符合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
無障礙設施工程的設計、施工和驗收應當與建設工程同步,與周邊道路、建築物其他無障礙設施銜接,保證安全、可達和便利。
第五十七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推進對已有的與殘疾人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住宅、社區、學校、醫療機構、福利機構、公共服務場所等設施進行無障礙改造,對有需求的貧困殘疾人家庭免費實施無障礙改造。
交通運輸和城市公共運輸服務行業應當實施無障礙建設與改造,城市公共運輸工具應當配置無障礙設備,機場、車站和碼頭等場所應當為視力、肢體殘疾人設定專用通道或者為其提供其他交通便利。
第五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擅自占用無障礙設施或者改變無障礙設施的用途。產權單位和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無障礙設施的維護和管理,確保無障礙設施正常使用。
設有無障礙設施或者提供無障礙服務的公共場所,應當設定符合國家標準的無障礙標識。
第五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廣播電影電視等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全面推進信息無障礙建設,將信息交流無障礙內容納入信息化建設規劃,制定無障礙信息交流標準,加強無障礙信息交流技術、產品、服務的開發套用和管理。
第六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完善殘疾人駕駛機動車管理制度,為具備條件的殘疾人駕駛機動車創造條件。
城市公共停車場所應當在方便的位置按照規定的比例設定殘疾人專用停車泊位,並減免停車費用。
第六十一條公共服務機構應當為殘疾人提供語音、文字提示、盲文和手語等無障礙服務。
公開出版發行的影視作品應當加配字幕。
電視台應當每周至少一次免費開播手語新聞節目,並加配字幕。
電信、網際網路經營者應當創造條件,為有需求的殘疾人提供無障礙服務。電信終端設備製造者應當提供與無障礙信息交流服務相銜接的技術、產品。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並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教育機構對殘疾兒童少年學前三年至高中三年的十五年教育未實行免費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普通學校拒絕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學生就讀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規定,未對應當享受救助和補貼的殘疾人給予救助與補貼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未給特殊教育教師和手語翻譯發放特殊教育津貼的;
(五)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拒絕殘疾人及其陪護人員免費進入的;
(六)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公共場所的無障礙設施管理不規範、維護不到位影響殘疾人安全的。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還應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貪污、挪用、截留、私分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有關責任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的規定,建設項目不符合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六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殘疾人聯合會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殘疾人工作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七條本條例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1993年10月30日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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